关于我国新时代消费税改革的思考
2020-01-04伊立明
伊立明
[摘 要]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税收体制,健全地方税体系”。基于当前加快建设现代财税制度的大背景,消费税改革成为中国税收体系完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现行的消费税税制存在诸多不足,应从征税范围、税率设计、征税环节、功能定位和税收归属等角度全面考虑,探究我国优化消费税税制的改革对策。
[关键词] 消费税;税收体系;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设立了消费税,属于流转税中的新增税种。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消费税已经不再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随着“营改增”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初步完成,消费税改革也迎来了有利契机,只有尽快弥补消费税存在的不足,才能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各项功能,让消费税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不足
(一)征税范围过窄
经过不断地改革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15类具体税目,征税范围过窄。从危害人类身体健康方面来看,有些不利于健康的消费品未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例如糖。我国的肥胖和糖尿病群体普遍存在,对糖的使用量急需控制。从奢侈品方面来看,一些高档商品和奢侈的消费行为未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档别墅、高档美容健身院、私人医疗等,这些消费品既非生活必需品,又严重耗费社会资源。从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利用资源的角度看,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对生态环境污染巨大,消费量也大,应对这些消费品增税。可见,新时代的社会发展目标和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我国有必要调整拓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
(二)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消费税政策在税率设置上存在高低不合理、形式单一等问题。一方面,不可再生资源类和高污染的木质一次性筷子、汽油、柴油等消费品的税率偏低,对人们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烟和部分酒类消费品的税率也偏低,不能有效发挥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制约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还有些消费品对大多数人来说已不是奢侈品,应该适当调低税率,比如普通小汽车。另一方面,我国采用从价加从量复合税率计税的税目较少,只有白酒和卷烟。现行消费税税目中大部分实行单一税率,虽计算方便,却会限制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按物品的价格、数量、排污量等指标,实行差别税率、复合计征等方式计税,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发挥消费税的调控功能[2]。
(三)征税环节单一
我国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可知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相对单一。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能简化消费税的征收管控,也给厂商提供了避税机会。厂商可以采取压低初始价格的方法避税,以较低价格将消费品销售给关联企业,然后私下获得利润,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另外,对于高档消费行为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国际消费,由于我国对该部分消费税设计不够科学,导致该部分消费品的消费税征收管理无秩序。很多外国生产者,通过在国外生产消费品,然后销售到我国,规避纳税行为,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营利润。这不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我国消费税有待完善之处。
(四)功能定位不明显
在税制改革中,功能定位是关键问题,对税制设计意义重大。消费税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准确定位实施功能,以便为制度设计提供明确指导。我国的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定商品加征的一项流转税,在发挥税收传统功能的同时,应当突出特定的调节功能。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在税目、税率、征收环节等方面设计不合理,造成消费税在调节消费、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意图不明显,不能完全发挥功效。例如,我国的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者在消费时不能明确感知到自己由于特定消费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税负,引导消费的功能就会被淡化。
(五)税收归属争议大
按照我国税制规定,国税局负责征收消费税,且中央占有全部的消费税税收收入。消费税完全归属于中央,消费税征收的效率和水平与地方政府利益不相关,地方政府就缺乏开发消费税税源的动力,不利于推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因为地方政府不能获得消费税收入,即使地方政府耗资发展本地消费税的税源经济,也不能从中获益。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消费税应该改为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特别是在“营改增”以后,有相关人士提出地方税没有了主要税种,应将消费税应划给地方,成为地方税新的主体税种。总之,消费税作为中央税已经不再是最优归属。
二、对我国消费稅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征税范围
要更充分的发挥消费税的各项功能,就需要改善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的现状。美国、德国和韩国等都征收糖税,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目前我国很多居民也因食糖量过多而威胁到自身健康,所以从引导居民健康消费的角度来看,我国也应对糖征收消费税,类似的还有奶茶、咖啡、含气饮料等。从抑制奢侈品消费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对皮草、高档别墅、私人飞机、高档箱包等高档消费品;高档美容、高档桑拿、私人医疗、私人安保等高消费性服务以及去酒吧,歌舞厅等奢侈娱乐行为开征消费税。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我国应对天然气,一次性塑料吸管、餐盒、洗漱用品,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开征消费税。
(二)优化税率结构
从税率高低来看,我国应降低啤酒、普通家用小汽车等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这些消费品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普遍地被消费,甚至变成了居民的生活必需品。这种情况下,如果还不足以撤销对这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那就应该适当降低该部分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对于危害居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效率应适当提高,如烟、一次性木筷等。同时,消费税税率形式应多样化,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特性按照从价、从量或复合方式选用超额累进税率等形式征收。这样可以通过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促进国家政策的实施,响应政府的政策导向,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三)调整征税环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应税商品自身功能和流通特点设计征收环节。在商品流通过程的前端征收消费税,会给纳税人提供规避消费税的机会,可以在“生产+零售”双环节征收消费税,有助于消除纳税人的逃税避税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同时要注意,在零售環节对销售量巨大、销售点分散的商品征收消费税,会加大税收征管难度。对于高档首饰等奢侈品来说,零售点比较集中且销售量相对较小,可以将这类消费品放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既能避免偷税漏税,也能节约征管成本。对于高档消费行为可以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时征收消费税,这样可以增强消费者的税感,有效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四)强化税收功能
除所有税种具有的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外,消费税还具有引导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消费税制度设计时,要注意突出消费税不同税目的主要功能。对过度消费危害健康和高污染的消费品来说,应将引导消费作为主要功能;对高档消费品来说,应将调节收入分配作为主要功能;对高能耗和资源类消费品来说,应将提高资源利用率作为主要功能。消费税是在增值税之外对特定消费品加征的税种,主要的税收功能不是筹集财政收入,而是调控功能,在制度设计时要以此为前提。另外,消费税功能的设计应注重与其他税种的协调配合,例如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方面,要加强消费税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协调配合。
(五)改善税收归属
消费税改革应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消费税的收入归属要综合考虑与国家财政相匹配的中央财政集中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和税种自身属性等因素。消费税完全归属中央具有不合理性,完全划给地方政府也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消费税与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发展等紧密相关,而且消费税税基分布不均衡,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来说,即使把消费税收入全部划给当地政府,也不能改善其财政收入不足的现状。最好的优化方案应是将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可以使消费税兼具中央税和地方税的优势,强化消费税功能。
三、结语
消费税改革要从我国财税体系改革的全局出发,准确定位消费税改革在税收制度改革中所处的地位,在完善消费税的过程中不断深化我国的税收体制改革,同时也要注意关注国际消费税改革大势,逐步实现我国消费税与国际消费税制度的协调发展,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
参考文献:
[1]朱为群,刘林林.重构我国特别消费税制度的理论探讨[J].税务研究,2020(06):51-55.
[2]王金霞,王佳莹.新时代消费税职能定位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8(10):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