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路径研究
2020-01-04李凌君
李凌君
〔内容提要〕国家审计人员需要履行审计职能,并通过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方式,将经济犯罪治理相关的审计工作落实到位。本文着重研究国家审计功能在经济犯罪治理中的作用,通过分析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可行性,把握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因素,并探索出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路径。
〔关键词〕国家审计 经济犯罪 治理路径
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审计监督的行业领域范围较广。目前,国家审计功能在经济犯罪治理中具有威慑作用、警示作用和防护作用。基于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可行性分析,产生的影响因素诸多,本文探索相关治理路径,对期对国家审计人员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提供帮助。
一、国家审计功能在经济犯罪治理中的作用
(一)通过审计立法起到威慑作用
国家审计功能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制度,在实际的法治实践中,已经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接受,《审计法》等与审计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使得国家审计功能在审计监督方面拥有了更加强有力的约束效力,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且通过审计立法的方式,使得审计职能的履行过程变得更加具有强制性,当出现经济犯罪行为时,即可依据审计法的相关管理条例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强力打击,能够大大提升国家审计在经济犯罪治理中的威慑作用。
(二)借助审计监督发挥警示作用
国家审计功能在治理经济犯罪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根据审计机关以往的工作报告,我们可以发现自审计机关建立以来,已经查处大量的经济违规和经济犯罪案件,并对大量经济犯罪案件直接进行处理和处罚,审计监督职能不仅为司法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提供了极其重要的证据和线索,而且为司法机关的经济犯罪打击工作指明了具体方向,为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帮助。综合来说,国家审计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力,体现了其在经济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极其重要的警示作用。
(三)通过审计测评实现防护作用
国家审计功能在经济犯罪治理过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防护作用。国家审计单位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通过审计监督的实际作用对相关部门的经济情况进行把控,及时对企业内部的经营和经济问题进行测评和监督,对企业内部经济控制情况的优劣进行有效评估,及时发现相关企业内部存在的经济经营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办法,帮助企业查找自身内部问题建立自我管理机制,弥补经济漏洞,从源头上遏制经济犯罪问题的发生,对企业经济安全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可行性
(一)法律基础
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具有极其明确的法律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有关审计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审计法》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自身职责履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公安等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同样规定对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经济犯罪行为可以移交检察院进行审理。以上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在一定基础上为审计工作提供了较为切实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实践经验
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下,我国地方已开始进行审计功能协助经济犯罪治理的有效探索,并取得较为丰厚的实践经验。如海南省所建立的“三位一体”审计模式有效协调了政府、社会和内部审计三大部门,不仅有效提升了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审计部门督促整改的整体能力,该模式执行以来已帮助海南省政府发现和解决多项经济问题,取得诸多实战成果,也为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审计协作机制建设提供了较为良好的参考和借鉴。
三、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因素
(一)审计管理体制
审计管理体制是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关键因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是我国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不仅接受政府行政部门领导,而且还接受审计直属部门领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计部门的自主独立性,使得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监督的过程中,无法就涉及政府行政部门的经济问题发挥较为强有力的监管作用。双重领导的审计管理体制限制了审计部门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计监督的实际作用。
(二)审计操作分工
审计操作分工是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又一因素所在。现阶段,我国仍然执行审计操作分工制度,国税系统的审计工作由审计署直接负责,地方的各级审计机构不具有直接审计国税的权限,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审计署的人力精力有限,对于国税审计的精力投入明显不足,这导致实际的审计工作无法保证整体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国税系统的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也意味着在审计系统中存在一定漏洞,使得部分经济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审计技术手段
审计技术手段是影响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重要因素。审计技术手段的落后使得审计监督的实际作用被大大削减,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所面对的对象极其复杂,涉及的财务内容及会计资料比较繁多,手工查账为主的审计方式,不仅使得审计工作人员的任务极其繁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体测评和核对的准确性。审计技术手段未能及时更新严重影响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进而无法实现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
四、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路径
(一)战略层面
1.协同战略目标并实现目标审计协同。要想顺利实现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就必须保证协同战略目标并实现目标审计协同。国家审计单位通过进行经济监察的方式协助政府进行廉政建设,而国家廉政监察部门则是通过对公职人员职权监管推进廉政工作,虽然两者在具体执行内容上略有区别,但在战略目标上趋于一致,因此必须要实现国家审计部门和国家监察部门两者战略目标的协同,通过两者的有机协作发挥行政管理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治理腐败的关键能力,最终提升经济犯罪治理的实际效用。
2.交叉职能并构成审计职能互补系统。其是利用国家审计功能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关键举措之一。国家审计机构和国家监察机构均是我国监督系统的关键部门,两者拥有明确的自主职能,但也同样存在职责交叉之处。因此,为了避免两者职能交叉所带来的职责不清问题,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着手建立相应的审计职能互补系统,切实凸显审计单位在经济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实现权能互补,有效保证审计单位和国家监察系统的高效对接,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对于经济犯罪治理工作成效的提升。
3.评估外部环境并实现审计子系统协同。其是推进国家审计功能服务经济犯罪治理路径探索的关键所在。国家监督机构在进行经济犯罪治理过程中,往往会通过对外部经济环境的评估制订与其相匹配的监管策略,因此在进行外部环境评估过程中,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高效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就必须要保证我国监管系统子系统的高效协同,通过有效协作全面分析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治理的外部环境,并根据审计子系统不同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制定较为高效的经济犯罪治理方针政策。
(二)管理层面
1.经济犯罪风险识别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要想实现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就必须要推进经济犯罪风险识别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审计单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关经济犯罪的相关问题,应积极和国家的监察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风险识别协作,利用我国监察机构的特殊性,加强对公职角度进行风险识别,通过两者之间的高效配合,严查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所存在的经济犯罪风险,提升审计子系统的协同管理能力,及时搭建遏制犯罪的应对措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2.经济犯罪风险评估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经济犯罪的风险评估至关重要。国家审计机构在发现相关的经济犯罪风险之后,对该类经济风险犯罪的评估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特殊的经济犯罪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如何进行定性将会影响整个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因此,国家审计机构可通过联合监察机关的方式进行协同评估,利用国家监察系统内部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以及制度优势,帮助国家审计机构进行犯罪风险评估,提升经济犯罪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为后续的经济犯罪打击行动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和治理标准。
3.经济犯罪风险跟踪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通常情况下,为了防止出现更加严重的经济犯罪后果,审计机构在发现相关经济犯罪风险之后,将会对经济犯罪风险人员进行跟踪监控,因此要想切实利用国家审计功能实现经济犯罪治理,就必须要保证经济犯罪风险跟踪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国家审计机构发现经济犯罪风险之后,必须联合国家监察机构对相关违纪人员进行经济活动和人员活动的双重监察,一方面能夠提升对于该类经济犯罪的风险把控;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对于该类违纪人员和违纪单位的有效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更严重的经济犯罪情况。
4.经济犯罪风险控制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经济犯罪风险控制阶段的审计协同管理,对于构建国家审计功能服务经济犯罪治理机制同样至关重要。在经济犯罪风险控制阶段,审计机构有权对该经济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进行处置,通常情况下审计机构不再对该经济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理,但为了保证对于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审计威慑力,必须要联合国家监察机构,利用国家监察机构的行政权力对违纪人员和单位进行相关处置,切实提升经济犯罪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同时提升国家监督系统的有效性和协调性。
五、结语
结合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现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审计管理体制、审计操作分工、审计技术手段等。国家审计功能协同服务经济犯罪治理的路径探索包含战略层面和管理层面。战略层面包括协同战略目标、交叉职能并实现审计子系统协同等。管理层面则是从风险识别阶段、风险评估阶段、风险跟踪阶段、风险控制阶段的分阶段及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