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0-01-04
《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印发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解决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技能人才评价载体缺失、评价工作急需跟进等问题,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向用人主体放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有利于技能人才培养、建立技能人才成长体系、推动技能人才评价改革。人才评价改革的重点是促进评价与使用结合,推动企校合作、产教融合。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大规模的公共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活动,改变技能人才的评价模式也势在必行。
《通知》最大的亮点就是“自主”。《通知》提出,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一是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二是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三是依托企业开发评价标准规范;四是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五是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评价。
例如,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如石化企业将未列入职业分类大典的“钻井地质工”,按大典中的“钻井工”职业,结合实际岗位要求,对职工开展技能评价。有些企业参与了新职业征集工作,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申报确认为新职业,为新技能岗位职工提供了评价基础。
《通知》提出,支持企业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机制,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同时提出,鼓励备案企业申请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其他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人才评价服务。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人才评价服务。
据了解,人社部门将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建立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机制。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各级人社部门建设的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人社部门要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并按规定落实相应人才政策。
《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印发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行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以及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等有关部署,对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加强质量基础建设,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进行部署安排。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按照经济规律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力争到2025 年,质量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布局更加合理,质量基础设施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建立,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良性协同,服务效能明显增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模式更加成熟,全国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建成,质量基础设施国际互联互通程度和影响力明显提升。
根据《意见》,此次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主要领域是重点消费品、重点产业链和重点区域。其中,重点消费品方面,要针对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纺织等消费领域产品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开展全方位“质量体检”服务,为企业“诊断把脉”,着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可靠性和竞争力。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印发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总体目标:到2023 年底前,全区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到2025 年底前,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自治区绿色矿山规划体系。将全区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二)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健全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砂石土矿等行业绿色矿山标准体系。
(三)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市准格尔—东胜、赤峰市北部、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伊敏三大区域自治区绿色矿山示范区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将示范区内全部矿山纳入矿产资源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动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和保护区矿山清理紧密结合;推动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
(四)推动绿色勘查示范工程建设。树立绿色勘查理念。各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选取部分项目试点开展绿色勘查示范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积极申报部、自治区级绿色勘查示范项目。通过示范项目推动绿色勘查工作。地勘行业要加强勘查技术、工艺和手段的研究和推广,通过绿色勘查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减少对生态的扰动。
(五)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企业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林草部门要严格把控新建矿山是否占用草原,占地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
(六)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各盟市依据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继续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植被恢复方案,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
(七)推动矿地和谐发展。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