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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湖长制的工作实践与思考

2020-01-04

水资源开发与管理 2020年7期
关键词:长制河湖河长

张 俊

(山西省河湖长制管理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2)

党中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山西各级各部门把河湖长制改革放在环保倒逼转型的大格局下主动适应、大力推动,河湖长制在碧水保卫战中的制度保障作用已逐渐显现。但是对标一流省份,山西省河湖长制工作在机制运行、责任落实等方面还存在差距,达到预定改革目标仍任重道远。

1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现状

山西省境内有大小河流1000余条,多为季节性河流,主要分布在东部海河流域、西部吕梁山沿黄流域和中部汾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山西水资源紧缺更加严重,水环境污染形势愈加恶劣,煤长水短成为山西经济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党中央在全国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后,山西省委省政府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于2017年底和2018年底相继建立了河长制和湖长制。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河湖长制改革,2019年山西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改革的工作方案》,提出强化河湖长履职、组织管理、运行机制、监督保障等4个方面的12项改革举措,建立了党委、政府双总河长体系,将涑水河、唐河、沙河、文峪河等重难点河流的河长调整为由省级领导担任。目前,全省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2.1万余人,河湖长助理1042名,落实巡河湖员1万余名,覆盖了全省流域面积50km2以上的902条河流和12个湖泊。

2 存在的问题

2.1 机制运行不畅

a.机构建设滞后。目前全省仍有34个县(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尚未设立,河湖长制日常工作暂由县水利局承担。即使设立工作机构的县也存在有编制无人员、机构空悬的问题。此外,在水利部门加挂牌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现象较多。

b.考核机制不完善。各地的河湖长制考核制度都已出台,但不同程度存在考核的惩戒内容笼统模糊、考核结果区分度不高、不严格按制度考核的问题。

c.协调配合不强。上下纵向沟通、部门横向联动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乡、村两级河湖长间还没有建立直接联系,沟通需要经过繁琐过程,许多村级河湖长尚不清楚上一级河湖长是谁。河长办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水利部门,一些同级部门认为河湖长制是水利部门一家之事,推诿搪塞的情况比较多,协调比较困难,河长办工作机构经常陷入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个别市县河长办工作机构对自身的职责认识不够清楚,承担了较多的水利业务工作,成为具体办事机构,偏离了既定“轨道”。

2.2 思想认识和责任落实上还存在差距

a.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市县特别是基层的河湖长,绿色发展理念还没有树牢,政绩观有偏差,往往把河湖长职责当成软任务,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消极应付现象,尤其是当治污清河与经济发展相冲突的时候表现得更为突出。

b.政策理解不到位。有些同志对河湖长的职责认识不清楚,认为河湖长主要是做好防汛工作,河道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是环保和水利部门的事,甚至一些村级河湖长不了解自己的主要职责,上级让干啥就干啥。有的简单以水利业务工作取代河湖长工作。

c.主体责任不到位。部分地方河湖长责任落实严重缺位,或浮于表面,或工作走过场,导致目前多地仍一定程度存在侵占河道、损毁堤坝、倾倒垃圾、煤污流入等现象。

2.3 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

有的地方河湖管护工作起步早,河湖长制工作成效显著,有的地方压力传导尚未完全到位,部分市、县、乡工作推进相对缓慢;有的地方“一河一策”方案深度不足,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待提高;部分市、县、乡仍需加大河湖长制工作培训力度,提高各级河湖长及河长办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如在调查中发现某乡级河长将河长职责错误地理解为“雨季河道行洪安全问题”。

2.4 社会参与度不高

对河流湖泊实施管理保护,离不开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从省市到县乡,各级党委政府均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工作,纷纷出重拳、下大力推进河湖长制落实,构建河湖长体系,营造了浓厚的护河、管河氛围。但少数地方在各级干部治河行动“轰轰烈烈”的同时,部分与河道关系更为紧密的群众依然是“旁观者”的角色,利害关系认识不足,参与热情不高,存在干部“一头热”现象。主要原因在于认识有误区和宣传不到位。不少普通群众认为保护河流湖泊是各级政府的事情,与群众无关。目前河湖长制在政府部门横向普及相对较多一些,对群众参与河湖保护治理的宣传不足,导致群众对河湖长制度知晓率低。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宣传和培训

a.要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增强河湖长制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跟踪工作热点、发现工作亮点、关注工作重点、聚焦工作难点,大力宣传河湖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不断强化河湖长特别是乡村级河湖长的责任意识。要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深入农村、厂矿、学校、社区开展政策宣讲,增强社会公众对河湖保护的参与意识,使河湖长制深入民心、亲水护河成为习惯。

b.要加大对各级河湖长和河长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培训要向基层倾斜,特别是乡村级河湖长,要全覆盖,重点满足他们的培训需求,提高授课针对性,并加强各市县先进经验的分享和推广。

3.2 强化监督考核机制

a.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辖区内河湖问题整治工作按时间段进行通报;对进度慢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对措施有力、工作扎实且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通报表彰鼓励等,并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b.要完善监督机制。巡河记录要一插到底,直接建立到村一级。完善全省河湖长制综合信息平台的功能,强化电子监控、过程留痕、风险预警、线上管控等。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情力量,探索试行举报奖励与罚没金挂钩办法,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c.纳入年度考核项目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典型调查、现场核查以及群众满意度电话测评等形式,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以及河湖长制度提档升级纳入对各市县的年度考核项目清单。

d.要完善考核机制。提高区分效果,准确把握导向,从注重改革进度向更加注重工作质量转变,从注重完成方案既定任务向更加注重提升群众生态获得感转变,从注重奖优单向激励向更加注重奖惩并举双向激励转变,改变目前存在的不严格按考核制度执行、评优秀一刀切等做法。

3.3 推动河湖长制专项立法

河湖长制体系已全面建立,把河湖长制的体制机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固化,由行政治理手段上升为依法治理模式,将有效加强河湖长制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持续和稳定性。目前,浙江、江西、海南、吉林、辽宁、福建6省已颁布施行河湖长制法律法规。山西省省级层面也应该尽快出台河湖长制工作专项法规,规范省市县乡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权责划分、奖惩机制、督查考核机制等,强化河湖长履职机制建设,真正为河湖长制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提供法治保障。

3.4 聚焦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a.着力解决污水入口问题。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提质改造,加快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水网改造升级,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b.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歼灭战,大力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完善预警机制,强化动态监测。

c.着力解决工业排污问题。深入实施焦化、化工、制药、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和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确保流域内工业企业外排废水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开展专项行动,保持打击工业污染行为力度不减退、标准不降低,用法治的高压线捍卫生态保护的红线和底线。

d.要着力治理乡村排水问题。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出台乡村污水设施建设行动规划,坚持分散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研究推广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回用适用技术,选择部分中心村开展试点,明确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加快补齐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

e.要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上级河长办统筹指导作用,推动划界确权工作开展,尽快落实市管、县管河道划界确权专项经费,既要加快步伐、到点交账,又要稳妥推进,做好后续工作。

4 结 语

河湖长制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性工程,山西省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取得较大进展的基础上,要继续推进深化河湖长制各项改革任务,做到职责实、权力实、履职实,切实将河湖长制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区域河湖水质改善的实际成效,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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