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售卖商品定要知法守法
2020-01-04周晓凤马云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辑易可
文/周晓凤 马云(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易可
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一些人利用微信销售商品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但是,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在微信上售卖的。那么,微信上有哪些买卖千万做不得?准备在微信上销售商品的经营者都应该清楚以下这些。
1.不可销售“美白针”等美容针剂产品
田某在经营唐山市路北区某美容院期间,通过微信与马某联系后,以人民币430元的价格从马某处购得美容针剂。2017年7月8日,田某在收取人民币1 280元后,欲对顾客使用上述美容针剂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美白针等美容剂产品属于药品,国家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规范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在微信上售卖来源不明的美容剂产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上面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经有关机构认定,被查获的上述美容针剂系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19年7月5日,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田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行业。
2.代购医疗物品需相关资质
淮南市田家庵区乔某在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1年以来,通过网上代购的方式,从王某等人经营的上海海外代购超市代理销售SIO、BEBE、NEO、VON等品牌的隐形眼镜、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非法经营金额为128 021元。
根据规定,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是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属于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销售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3.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号贩卖烟草获利。陈某某通过微信与卖家联系,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购烟款共计人民币96 804元。卖家将烟草邮寄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利用微信发放烟草专卖品的广告,通过当面交易、送货上门、快递邮寄等方式将香烟销售给卢某、朱某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一万多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千万不要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
4.微信代购彩票被判刑
2017年4月份开始,九江市都昌县宋某某通过微信群发信息提示买码人下单、支付、封盘等买码信息,并按他人报来的数字和金额做好统计,统一在“彩九彩票”APP上投注。2017年4月至案发时宋某某代他人买“六合彩”投注金额合计14 4514.4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5.微信上卖假名牌被判刑
饶某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微信、QQ和网页销售带有特定注册商标的手表。饶某销售手法较为隐蔽,先联系特定的广告公司,采取打开网页的左下角会显示其要发布的广告内容,用户点击这个广告的话会链接到其的销售网页。被查获时,饶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达人民币288 655元。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广告公司网页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达人民币288 655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综上所述,网上产品买卖需谨慎,合法与违法界限要理清。不要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碰撞法律底线,更不要为牟取暴利而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