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研究
2020-01-02赵亮
赵 亮
一、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财产的内涵
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破裂是其中主观要素。具体到司法实践,主观要素需回到客观去印证,也就是感情确已破裂需要从离婚双方客观的状况实际判断。感情破裂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此,体现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不同人不尽相同。但司法是统一的,需要同案同判,故我国需列举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就是通过客观分居时间印证主观感情确已破裂的列举规则。
因感情不和分居不意味着各自停止了社会活动或独立生活,分居期间参加劳动、经营、投资会取得收益,但此时取得财产暂时会处于一种暂时独立的状态。这种暂时处于独立的状态的财产,就是本文所说的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财产。
根据感情不和分居财产是否与对方有关联,可以分为有关联的感情不和分居财产和无关联的感情不和分居财产。有关联的感情不和分居财产即分居后双方已经分开生活,但分居期间取得财产却离不开与对方的关联。可以是分居后对方主动积极帮助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利用对方影响力或资源取得的财产。无关联的感情不和分居财产则是指分居后自己完全独力取得的财产,不存在任何对方的因素。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或孳息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法理在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或孳息与对方无关联或对方对财产取得未提供任何帮助。该规定说明我国婚姻立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财产取得与对方有联系或对方对财产取得提供了帮助。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并不生活在一起,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往往是与对方无关联或者帮助的,将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更符合法理,也更契合立法初衷。
二、我国现状和各国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这两条婚姻法规则奠定了我国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取得的分居财产归属制度。存在财产归属协议时,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照协议规则确定归属。若夫妻双方没有签订相关财产归属协议,则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而被认定为夫妻共有。
不可否定的是,该制度实现了有制度可依处理离婚财产分配,完成了对于自由意志和夫妻共有财产的保护。但我国《婚姻法》立法时间较早,受当时时间、空间、环境限制,该制度并没有考虑到特别状况和社会的发展,忽略了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经济、品格处于不良状态的一方为了获取自私利益而妨碍诉讼离婚自由的可能。
与我国的分居财产归属制度相比,国外的法律制度较为成熟。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分居财产制度大多被称作别居财产归属制度。英国法律规定,在不满足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需要通过协议或者裁判的方式进行分居,对夫妻分居期间财产主张采取分别财产制,即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解除以配偶身份自居的共同生活义务,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处理[1]。美国与英国的别居制度不完全相同,但美国对别居期间财产也是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的。由于我国香港地区继承英国普通法系,因此制度上也与英国相类似。我国香港地区立法作为英美法系的一员,规定了协议分居、制令分居、颁令分居三种分居形式[2]。英美法国家的别居财产制度优势在于,一方面尊重了婚姻财产归属自由意定优先的民事法律自由,另一方面使得财产归属根据不同状况有了不同的分配方式,使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取得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依据。但英美法系的别居财产归属制度也有不足之处。该制度虽然确定了别居后财产为个人财产,但没有考虑虽然分居但夫妻双方取得财产依然可能与对方有联系的状况。将别居期间的财产一律认定为个人财产,难免存在片面之嫌过于武断。
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国不承认协议分居判决分居是合法分居的必经之路。法国夫妻进入别居状态后无需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通过法院裁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别居时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效力,但免除同居义务。别居期间,夫妻二人采用分别财产制,而不是共同财产制[3]。德国则对于别居期间财产使用、分配和帮助等方面更为详尽。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对于分居期间财产归属最大的亮点在于详尽,但这样的过分详尽也使得司法实践运用产生过大的负累,使离婚分居期间财产分配查清案件增加难度,难免对诉讼离婚自由产生诉累阻碍。
三、感情不和分居财产制度之重构
结合他国经验及我国实践,我国感情不和分居财产归属制度尚需更加细化完善,但这种细化绝不是“全部拿来主义”,而应该细则细、该广仍广的有度借鉴。对一竿子打死一律认定分居期间就是普通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规定需要改正,积极完善立法补充别居制度,仿效国际通行规则是必要的。建立别居协议、诉讼或登记公示制度,确立合法分居势在必行。婚姻别居制度外国起步早经验也相对成熟,在别居法律制度的建设上我国需要效仿他国。
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具体归属规则,则应该根据财产取得的本质与离婚时与对方分配的理论基础,辩证地借鉴他国经验。离婚时要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因在于,取得该财产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影响或帮助。因此,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取得财产归属应围绕该财产是否形成于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另一方是否存在关联或者是否脱离婚姻关系存续影响,如果财产的形成存在与对方有关,则该财产并未脱离夫妻关系存续影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无关联,则因不存在夫妻关系存续影响,而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结语
随着时代进步,我国婚姻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制度也需要随着社会环境进步而变化。当下,感情不和分居是诉讼离婚的一种常见形态、问题,伴随着法治社会权益的保护意识的突出,离婚时因感情不和分居产生的财产更加问题显著。我国立法对于感情不和分居制度尚不完善,对于感情不和分居取得财产归属的规则更是空白。解决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的争议,我国需要适度借鉴国外的别居制度,在法律规则层面将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