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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历史变迁与制度重构

2020-01-02

职业技术教育 2020年7期
关键词:产教办学校企

沈 宇 陶 红

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文化的多元发展,职业教育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回顾过往历史发现,职业教育校企联合办学政策的变迁就是国家基于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根据社会不同利益主体的教育诉求而制定相应政策的演变过程,既反映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职业教育事业的国家意志,也反映了职业教育不断谋求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发展规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站在新的时代起点上,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内涵和发展形势早已不同以往,回顾和梳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发展历程,能够更清楚地认识职业教育的本质,更准确地把握职业教育办学的客观规律,从而为新时期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一、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历史变迁

职业教育是具有跨界属性的教育类型,企业本应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但在新中国成立70年的历史进程中,我国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历经反复。

(一)发端期(1949-1979年):企业包办职业教育

早在20世纪20年代,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相继兴起了一些以轻工业为主的民族工业企业,他们使用英、美、德等国的制造技术和生产工艺,相继开设了实习工场,对工人群体进行技术教学和训练,由此形成了一种初级的工学结合、半工半学的职业教育模式,这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开端,也是企业充当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开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获得了稳定的发展环境,全国各地的工业生产逐步恢复,企业大量增加,对技术工人的需求也迅速增长。建国初期我国物资匮乏、百废待兴,大规模发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了满足社会生产恢复和经济发展对技术工人的需求,我国建立了全国统筹、政府支持、企业自办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具体办学方式为:由各地的生产单位(车间、工厂)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人员增编需求和计划,汇总至劳动人事科审核,明确各工种用人需求,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审批过后,在各生产单位内组织面向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的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按照需求计划人数105%左右的比例择优录取。在教学安排上,以每4个月为一学期,前2个月学习生产知识,后2个月进行实操训练。这一时期,学校仅仅是作为知识教学的场地而存在,规模小、功能单一,与职业技能教学和训练直接相关的教育活动主要是在工厂或者车间进行,实训场地、实训设施、实训设备、生产资料都由生产单位来提供,实训指导教师也由企业技术工人充当。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职业教育基本是由生产单位包办的,学校处于从属地位,发挥辅助作用[1]。在这种职业教育模式下,教学与生产紧密联系、高度融合,校企资源得到了充分共享,培养出来的人才专业技能扎实,实践能力强,能很好地胜任企业的生产技术岗位,为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启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和人才支撑。企业包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较好地适应了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工业生产要求,从建国后一直沿用至改革开放初期。

(二)分离期(1980-1990年):职业教育校企脱钩

十年“文革”的剧烈动荡冲击了全国的社会经济秩序,也严重破坏了从初级到高级的国民教育体系,职业教育规模全面萎缩,受教育人数大幅减少。1976年,以恢复高考为标志,我国国民教育体系开启了重建的征程,职业教育也开始逐步恢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工业生产快速恢复,全社会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再度高涨起来。

为了解决国民经济恢复和建设过程中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的问题,从1980年开始,国家接连出台政策,力求加快职业教育改革步伐。1980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的《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指出,“必须积极地逐步地把一部分普通中学改为职业学校。”同年10月,国务院批转《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指出,推动普通高中的课程改革,在高中课程中增设职业教育类选修课程。1983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农村普通高中要开设职业技术班。同年,教育部、劳动人事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提出要将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中学、职业学校。1985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有计划地将一批普通高中改为职业高中,或者增设职业班。

从“文革”结束后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国家出台的系列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出,这一阶段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重点在于做大职业教育规模,完善中职教育结构。在政策取向上,国家采取的主要策略是推动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向职业学校改制。在国家教育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方举办职业教育主要有推动部分中学改办成职业中学、在普通中学中开办职业教育班这两种实践方式。由于普通中学主要教授科学知识,基本不涉及技术技能教学,与企业的互动近乎于无,因而这一时期企业在职业教育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被显著弱化了,企业与职业教育处于脱钩状态。

(三)发展期(1991-2000年):职业教育引企入校

经过改革开放十余年的建设发展,全国各地的经济有了很大起色,社会面貌大为改善,工业化也进入到快速发展时期,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逐年走高。虽然当时已有大量中学改办成为中职学校、职业高中,但总体上职业教育规模仍然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满足劳动力市场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199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要求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同时,该文件在我国职业教育历史上首次明确了职业教育办学“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为企业重新介入职业教育、恢复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地位打开了政策大门。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职业教育要“在政府的指导下,提倡联合办学,走产教结合的路子,更多地利用贷款发展校办产业……逐步做到以厂(场)养校”。尽管这份文件没有明确说明企业可以直接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但提倡联合办学、鼓励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的表述已然扫除了企业直接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政策障碍。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扶持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还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企业由此获得了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法律地位。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再次提出职业教育办学要注重产教结合,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院校与企业共同兴办职业学院。这一时期,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职业学校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引企入校,开展联合办学,学校得以利用企业的资源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引进企业技术骨干担任专兼职教师;企业则得以参与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开始走向深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开始彰显。

(四)关系强化期(2001-2010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千禧年堪称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历史的分水岭,以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职业教育从平稳发展进入到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大力发展出口型经济,推动了产业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健全的工业体系和庞大的工业规模都要求职业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重要性比过往更为显著。2002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兴办职业学校,校企加强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规定中职在校生要在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一年,高职在校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文件还要求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2010年前后,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一大批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广泛应用,全球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加速到来,我国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的孕育发展都要求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技能人才大军,企业的育人主体地位更加凸显,职业教育迈进了产教全面融合、校企深度合作的新阶段。2010年,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要“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构建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这一阶段,企业的职业教育育人主体地位得到一定提升,校企合作关系趋于强化,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五)紧密融合期(2011-至今):构建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

2012年,中国的GDP年度增长率首次“破八”,标志着中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进入到中高速增长阶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成为新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方向。产业经济是国民经济体系的“压舱石”,寻求经济发展在新方向上的突破,关键在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在此背景下,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把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升到了国家重大战略的高度,并首次将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校企协同育人作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建设的基本原则,代表着企业与职业学校的关系从逐步强化进入到了紧密融合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2015年6月,教育部下发《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指出开展集团化办学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大举措,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要把深入推进集团化办学作为重要方向。大力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为企业更充分地发挥育人主体作用、与职业学校共建命运共同体开辟了广阔空间。2017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就全面推进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做出了系统部署和安排,并着重指出要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2018年2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颁布《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了校企协同育人的合作形式、促进措施和监督检查办法,为规范校企合作,更好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提供了制度性保障。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把“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建设多元办学格局”列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点任务。同年4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对于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全方位扶持和激励。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办学主体地位不断得以强化,构建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方案,面向2035深入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实现校企全面融合的关键之路。

二、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内涵发展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地位源于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和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客观反映[2]。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企业办学主体的内涵发展经过多重演变。

(一)主体地位:由协助育人到直接举办职业教育

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重要→不重要→重要”三个前后相续的阶段。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直接作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存在,职业教育与企业是密不可分、完全融合的关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原来承担的职业教育职能被剥离,普通中学成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办学主体,企业的地位逐渐被边缘化。20世纪90年代初,完全由普通教育主体来举办职业教育的弊端开始显露,引企入校、工学结合成为政府和社会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共识,企业再次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但此时企业扮演的是辅助者的角色。2000年以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既是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实现优质高效发展的内在需要。这一时期,在《职业教育法》和一系列国家教育政策的推动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开展职业教育办学的条件。现阶段,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投资主体和管理主体两个方面。首先,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办学的投资主体,在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市场化办学的浪潮下,企业投资兴办职业学校的积极性高涨,由企业独立承办、公私合办、不同资本合办等形式的职业院校大量兴起,企业对职业学校日常运作的影响力非比寻常[3]。其次,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办学的管理主体,参与学校管理和运营。企业作为职业学校的投资主体,理所当然要介入学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以确保投资不被滥用且获得合理回报;同时,为了保障职业学校培养适销对路、实用适切的人才,也需要企业参与日常教学管理,协助学校育人,企业由此便成为了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管理主体。

(二)主体作用:由工学结合到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

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历程中所起的作用也经历了一个从重要到不重要再到重要的演变过程,这是由其办学主体地位的变化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职业教育育人几乎等同于企业育人。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企业承担的职业教育职能被剥离,企业基本失去了发挥育人主体作用的空间。自1991年中央首次提出职业教育办学“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之后,企业的育人作用又开始逐渐发挥出来,企业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不断增强,至今已经基本完成从工学结合到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的蜕变。现阶段,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企业全面参与职业教育资源的建设。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育人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帮助职业学校建设教育资源。企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职业学校共同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可以丰富和完善职业学校的实践教学资源。企业通过与职业学校共建师资队伍,接收学校教师入企挂职锻炼,派遣技术骨干入校担任兼职教师,促进人才双向流动,将显著提升职业学校的师资队伍质量。另一方面,企业全面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过程。首先,企业利用自身掌握的市场信息、行业信息,可以指导职业学校规划制订人才培养规格、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计划等。其次,企业可以利用自身资源帮助学校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接收并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最后,企业可以参与学生毕业考核,参与学校教学评价,全面提升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主体责任:由校企合作到构建利益共同体

主体责任与主体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主体所采取的行为紧密相关,基于不同的身份和行为,主体责任的内涵、范围与表现形式也不同。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历史上,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地位历经演变,其所承担的主体责任也经历了从有到无,又从无到有的过程。1991年至2010年期间,企业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育人主体地位逐渐凸显并得到强化,校企合作育人发展为广泛的人才培养形式,很多企业与职业学校以人才培养为利益纽带,建立起契约关系,企业主要承担协助职业学校开展实践教育,帮助职业学校建设实践教育资源的责任,该阶段的企业主体责任等同于合作伙伴的责任。2010年以后,国家密集出台了多项鼓励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企业逐渐全面介入到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与职业学校构建起了协同育人、共谋发展的利益共同体[4],所承担的主体责任日益多元,责任内涵也更为深刻和丰富,已经远远超越了作为职业学校一般性合作伙伴的责任边界,进化为集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经济责任三位一体的主体责任范畴。

第一,在法律责任层面,企业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投资办学的核心主体,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为上要自觉遵守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规则意识,维护好法律权威,走规范化办学的道路,尤其要注意保障职业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第二,在道德责任层面,企业与职业学校建立起了密不可分的合作关系,那么学校声誉的破坏,也就意味着企业声誉的破坏。企业理应与职业学校一起强化道德规范的约束,通过自身的作为促进校企关系、师生关系的和谐,营造良好校风、学风,提升职业学校办学和育人的美誉度。第三,在经济责任层面,职业学校走上市场化办学的道路,企业既是引导者,也是同行者,理应承担帮助职业学校提质增效的经济责任。企业要积极主动投入资金资源,帮助职业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力所能及地帮助职业学校优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资金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办学效益。

三、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制度重构

当前,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得以前所未有的突显,既是时代的馈赠,更源于历史的积淀。新时代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鼓励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文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作用和价值,就必须在深刻理解企业办学主体内涵的基础上,全面重构校企联合办学的制度体系,为企业育人作用的发挥奠定更坚实的基础,营造更优越的环境。

(一)推进法律制度重构,夯实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之基

回顾过往,我国在推动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主体法治意识淡薄,导致校企联合办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企业借实训机会榨取职校学生劳动价值,企业不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实训引发安全事故,职业学校以校企合作为名在校内违规建设盈利性经营场所等。不仅如此,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校企联合办学过程中关于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利益分配、责任划分、资本退出等一系列重要事项无法可依,显著放大了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风险,打击了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因此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法律体系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职业教育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加快法治建设工作,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尽快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加快产教融合相关法律制度的重构,应重点从相关法律修定和专项法规建设两个层面着手推进。

一方面,要全面修订《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已经沿用23年。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社会经济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职业教育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必须尽快修订《职业教育法》,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在具体修订点上,要确立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校企联合办学的基本形式,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要明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协商平等、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育人为本”作为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根本法律原则[5]。另一方面,要加快出台校企合作办学的专项法规。在不同的校企合作模式下,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的运作方式不同,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也不相同,因而需要建立专门法规。建议汲取各地区在实施《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过程中的先进经验,总结各方面临的突出问题,以此为基础,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增强相关法律的权威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以专项法律为准绳,夯实产教融合的法律基础。

(二)推进参与制度重构,筑牢校企合作办学的制度体系

经过多年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践积累,全国各地探索出了多种多样的校企联合办学路径和模式,这意味着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将面临更加复杂多样的环境,有可能出现更多意料之外的状况。因此,要更好发挥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除了需要健全法律制度以外,还应建立健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制度体系,让校企联合办学的各个环节都更加规范有序,健全校企联合办学制度。

首先,要健全多元治理制度。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主要有独资与合资两种形式,即民办职业教育和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一般情况下,健全多元治理制度主要是针对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的需求。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职业学校创新治理机制和制度,构建起包含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在内的多元治理体系,合理分配治理权,建设起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四位一体”的现代职业教育多元共治格局[6]。其次,要健全利益分配制度。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投资收益,要发挥好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就必须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对此,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明确办学愿景,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各方主体投资办学的资金资源份额、承担的管理和教学责任等因素,建立起各方都支持的利益分配方案,并将其制度化。最后,要健全联合育人制度。职业教育的核心职能是育人,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获得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要发挥好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核心就在于健全校企联合育人制度,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7]。企业参与育人的方法和路径有多种,如参与职业学校教育资源的建设,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过程等,企业与学校开展联合育人的过程中,要把各类常规育人工作和方法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校企联合育人的可持续发展和长久传承。

(三)推进激励制度重构,为激活企业的内生动力提供制度保障

职业教育是高成本教育,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需要投入庞大的资金资源,但是在收益上,企业通常只能获得技术技能人才资源和职业学校提供的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从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看,鲜有仅依靠办学收益就能覆盖投资成本的校企联合办学案例。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国家颁布的产教融合政策反复强调要完善激励机制,给予到企业包括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在内的组合式激励。实际上,要完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除了依靠政策扶持和财政投入以外,还应当健全常规化、规范化的激励制度,从校企联合办学过程中挖掘内在激励因素。

首先,要健全成本分担制度。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地方政府可以成立产业教育基金,用于补助产业链中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企业。国家还可以对有条件但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征收教育税或者人力资源税,用于补贴参与了校企合作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多主体、多渠道的成本分担制度,激励企业更积极、更主动地发挥育人主体作用。其次,要健全荣誉激励制度。激励既包括物质激励,也包括精神激励,当前国家和各地方出台的激励措施主要集中在物质激励层面,但实际上,精神激励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政府要健全荣誉激励制度,对于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要进行公开表彰,并给予荣誉称号,注意引导媒体宣传,积极挖掘企业承担育人责任的新闻素材,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和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氛围。最后,要健全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职业教育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8],即使企业不承担育人责任,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或到其他企业“挖人”,也同样能享受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成果。因此,要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联合育人,就有必要健全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加强监管减少企业间的恶性竞争行为,避免技术技能人才的频繁流动。保证企业参与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能够长期留任,使企业能够长时间获得投资办学收益。

(四)推进评价制度重构,为提升校企合作效能提供制度依规

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既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校企联合办学取得预期成效,应加快建立完善的评价制度。构建公正、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不仅有利于及时诊断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利于优化改进校企合作的流程和环节,实现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校企联合办学评价制度,要牢牢把握和遵循三个关键原则。一是评价主体多元化原则。校企联合办学涉及多元利益主体,包括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职业学校、企业、师生、行业组织,这些主体既是参与者,也是利益相关者,都有资格、有责任成为评价主体。二是服务区域经济导向原则。职业教育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是职业教育办学的根本宗旨[9],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同样是为了服务区域行业、产业的发展,因而评价体系的构建必须注重衡量职业学校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三是动态发展原则。职业教育、区域产业经济、行业企业都处于变化发展的过程当中,校企合作也是一个动态化的发展过程,相应地,校企联合办学成效评价体系的构建也应当体现动态化特征。职业学校和企业要根据办学内外部条件和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优化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手段、评价方法等。

在评价制度的建设实践上,要突出重点,解决关键问题。一是要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成效评价所考察的是一项活动结束时相对于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职业学校和企业要以此为依据设计校企联合办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针对职业教育办学不同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应设计不同的评价指标。二是要平衡好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之间的关系。尽管评价本身必然是针对一项活动的最终结果的,但纯粹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也是不科学、不公正的。校企联合办学成效的评价既要以结果为导向,也要注重过程评价[10],对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执行过程高效有力的主体也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肯定,保障校企合作循序渐进地开展。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评价结果出来以后,还需要奖优罚劣,对于校企联合办学过程中工作不力、消极懈怠、敷衍塞责等行为都要酌情给予处罚,犯有重大过失者应当解除职务甚至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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