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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欧市场管理法制比较

2020-01-02余创林

文教资料 2020年27期
关键词:中世纪商人欧洲

余创林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999078;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潮州521041)

市场,作为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场所,从人类拥有剩余财产及产生多种需要开始,便逐渐形成并发展。这一人类所共同需要的活动,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欧洲,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当然,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同样悠久的市场,中国古代和中世纪欧洲各国却走了完全不同的两条路线,虽然都有发展,但中国的市场似乎越走越窄,欧洲却走出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广阔前景,个中原因,颇为耐人寻味。本文就中国古代和中世纪欧洲各国在市场及市场管理诸方面的异同作比较。

一、古代中国与中世纪欧洲市场形成之比较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市场的记载,而中世纪欧洲则继承了古希腊、古罗马商业文化的遗风,市场贸易异常发达。从各自的历史记载来看,两种不同的市场发展模式因为找到了各自制度中的恰合点而得到稳定的发展。当然,注重国内的中国市场显得较为平静,不像欧洲各国市场充满着变革的生机和活力。那么,这两种不同的市场模式恰合点在什么地方呢?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论,市场管理是政府一项重要的职能,市场之所以需要政府的干预,是因为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容易导致“市场失灵”等负面情况。这一理论的前提是在市场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政府才出手。但是对于古代市场而言,情形却完全相反,古代市场更多的是根据统治者的需要制定各种不同的管理措施,尔后才是对市场一定程度上的放松,欧洲在商人阶层的斗争下相对宽松很多,并逐渐发展出现代市场经济理论,中国古代却是在皇权专制的路上越走越严。因此,这二者的不同恰和点其实就是在政府管理和市场自由发展之中,在如何协调政府管理和市场自由发展关系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方式而言的。

首先,看看中国古代如何处理这一关系。《易经·系辞》有云:“神农氏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可见,中国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零星的市场贸易存在。夏王朝建立之后,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出现了固定的交易场所,即市场,并且有了关于市场管理的简单制度,出现了度量衡和货币的相关规定及“日中为市”的交易时间限制。商朝的统治者继夏之后,尤为重视商业的发展,不仅有了用于交易的固定的市肆,而且出现了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履行的“契”和专门从事商业经营的人。西周建立后实行的市场管理制度在中国市场发展史上具有奠基性的地位,总结了夏商市场管理方面的经验,并结合统治的需要,制定出了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对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市场管理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西周开始,中国开始实行“工商食官”制度,官府开始全面介入和掌控市场,在市场的选址方面确定了“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传统,实行严格的“坊市制”,市中不住人,坊中不列肆。还在市场设置了近乎完善的管理机构,据《周礼·地官》记载,当时西周的市场上不仅有负责全面工作的司市,而且在其下面还细分了分管市场事务的胥师、评议调节物价的贾师、验证“质剂”和管理度量衡的质人、维持秩序,纠察不法交易的司虣、缉捕盗贼的司稽、征收税款和罚款的廛人及掌收购市上呆滞物和借贷货币的泉府等,并根据贵族阶层的需要把开市的时间规定为“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1](146)。在《礼记·王制》中记载了关于限制入市商品种类的规定,属于“礼器神祀之物”“武器”和一些“不合规定的物品”均不得入市交易。除此之外,西周还规定交易双方所立的“契约”发生纠纷可向官府诉讼,并有相应的民商事纠纷的诉讼程序。经过这一系列带有明显阶级利益的规定,西周奠定了以统治利益为中心,官府在市场中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基调,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市场管理设定了一个框架,以后各朝各代虽有变化,但是基本上逃不过上述框架。西周之后,秦王朝采纳商鞅的“抑商”政策,又从社会观念上为中国商业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经过西汉王朝对“重农抑商”的坚决执行,商人被彻底贬为中国社会的低贱阶层,从此基点出发,我们可以见到,中国古代制定出来的经济政策多与“抑商”有关,不要说与欧洲商人一样的自治权,就连出售商品的资格、种类,在什么地方出售商品等最基本的自由都无法保障,唐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述对市场的封闭管理制度有所松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统治者放弃对市场的绝对管理权。同中世纪欧洲一样,中国在这一时期开始出现商人组成的行会组织,但是从历史来看,显然,中国古代的行会并不是西方式的商人自治组织,而是协助官府收取税收、管理商人和市场的分支机构。此外,在客观上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均输法”“平准法”“平仓法”等措施多是基于防止商人囤积积奇制定出来的。还有统治阶级往往“与民争利”,春秋之后制定了“禁榷”制度等。可以说,中国古代在寻找使市场平稳发展的恰和点时,始终遵循的是在不损害统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使用强硬的行政手段,在维护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作细微调整,以保证政治稳定、市场发展。

与中国几千年相对稳定的社会性质不同,中世纪欧洲经历了比较纷繁动乱的历史,强大的古罗马帝国崩然倒坍之后,欧洲开始了多股势力相互角斗的局面,蛮族纷纷立国,各国之内松散地存在着国王与贵族、庄园主的封建关系,还有以罗马为中心的基督教势力,等等,不同性质的势力之间存在相互竞争与合作,呈现出彼此制衡的态势,“各种政体的共存为新生阶级建立新的政权提供了社会环境”[2]。古罗马帝国陨落之后,商业文明并没有随着消逝,相反当时欧洲的各股势力都认识到了商业所能给他们的利益,“重商”的观念遍布整个欧洲。因此,虽然对商业有着不同的措施,但从根本上说,他们都不排斥商业,相反还为商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尽量吸引商人到自己的市场上,渐渐的商人阶层出现了,作为一个有着相同利益的团体,中世纪欧洲的商人利用各股势力之间的矛盾,逐渐争取到属于商人阶层的利益,在国王和教会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会根据哪方对他们有利而选择支持谁。同理,在他们和其中一方发生冲突的时候,相对的第三方会适时予以支援,正是游离于世俗政权与宗教势力,商人们开始在主教领地、修道院领地、采邑领地、王室领地等区域建立起自治的城市,在获得国王的特许状之后,商人们在城市中设立议会,“各类城市的市议会,都是主权实体;每个城市都是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各自制定法律、自行征税、自管司法、自行铸币、甚至根据各自需要结成政治联盟、自行宣战或媾和”[3](174)。每个城市俨然一个独立的小王国,在遇到诸侯或国王掠夺的时候,他们会用自己的武装进行反抗,比如“1279年,哈布斯堡王朝的鲁道夫曾自负地试图征收商人‘1/30便士税’以此保持君主对商人的古老权利。但是,德意志城市以起义相威胁,迫使鲁道夫放弃了这一打算”[3](178)。如果城市觉得单个的力量不够大,还会结成同盟,诸如莱茵同盟、汉萨同盟等,这些都是集军事、经济、政治于一身的。商人的自治还有一个很关键因素是他们取得了司法的独立,在处理商人间的案件时使用的是在商业习惯中形成的商法,同时在城市中拥有独立的商事法院,由商人自己挑选的法官审理案件,这完全有别于中国古代诉讼由官府负责的模式。以上似乎并没有提及市场,但是必须看到,整个中世纪欧洲市场的发展史,其实就是欧洲商人的发达史。随着商人地位越来越高,市场随之摆脱国王或者教会的束缚,只要国王或教会的措施有碍市场的交易,那么商人便会选择离开,这样国王或者教会将损失一大笔利益,这显然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可以说,中世纪欧洲的市场很大程度上是在商人的抗争中不断走向自由发展的,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市场往往不局限于本国,对外贸易和跨国集市才是欧洲市场的主要形式,比如“在十三世纪大部分控制着佛罗伦萨政治的十个‘大行业’(即基尔特)当中,有七个属于出口贸易”[4](38)。正是这样的大流动性,使得欧洲的市场充满着活力与变革,在需要国王或贵族管制的时候,商人们会请求国王或贵族出面,国王或贵族为了自身利益乐意提供相应的帮助,而在认为其管制过严的时候则要么通过金钱换取相应的政治权利,要么直接通过革命的方式迫使国王或贵族让步。这样中世纪欧洲的商人寻找到了在政府管理和市场自由发展之间的恰和点,并在自治中促使市场最终走向现代。

二、中国古代和中世纪欧洲宏观经济政策比较

从上述中欧在市场形成上的差异可知,由于市场管理的主体不同,因此对市场采取的措施和政策必然存在差异。首先,从宏观而言,有必要先了解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差异,然后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在具体制度方面的差异。因此,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着重讨论政策上的差异。但是“因为这些政策随着环境和内部体制的变化而经历着重大变革,而且受到权宜之计和为每日的方便而着想的小小烦扰”。“它会因现实政府的互相迁就、经常的推诿和重合的权威之间的分歧而发生改变”[5](136)。就具体经济政策而言,这里并没有办法一一予以比较,只能从灌入中西观念中最深的总政策作对比,就此而言,抑商和重商无疑是贯穿其中的根本区别。

中国的历史从西周开始奠定了农业立国的根本政策,但是西周时基本实行重农兼鼓励商业发展的政策,中国真正开始抑商是从商鞅相秦起,商鞅认为“壹农”为国之本,“能事本而禁末者,富”[6](95),商贾之事都是所谓的“技艺”,非但不能使国家富强,如果过分发展,将导致亡国的危险,农为国家之“本”,商为国家之“末”。秦末农民起义,商人趁乱囤积积奇,操控市场,令汉高祖刘邦深恶痛绝,因此汉王朝一建立,为了重整国家经济,巩固政治统治,刘邦便发布了贱商法令,从政治上对商人予以打压,“汉高祖之后,历代封建统治者都继续实行这一贱商政策”[7](34)。从《吕氏春秋·上农》的一段描述可以看出“抑商”之深层原因:“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处而无二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8](611)可见,抑商最重要的目的在于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性。围绕这一政策,各朝各代制定实施了许多贬低商人地位,使民众“不齿言商”的法律及措施。其中最突出的几点如下:(1)降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古时,将人分为不同等级,无论如何排列,商人始终处于低贱的阶层,譬如经常提到的“士、农、工、商”的划分等。(2)剥夺商人的政治权利。商人虽然有钱,但是不得为官授爵;而且在平时的交通衣着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不得僭越;在国家统治出现危机的时候,从军发配首先想到的也是商人。(3)从经济上打击商人。一方面加重商人的赋税,另一方面在商品流通的种类上予以限制,实行严格的“禁榷”制度,把利润巨大的产业归为官营,等等。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古代虽然有时因为统治力的稍微减弱而出现变通适用的情况,比如魏晋南北朝时,南朝的统治力较弱,相应的对商业的管理较疏,出现许多打破传统的做法。然而,重农抑商政策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这一事实却是不得不承认的。

相比中国古代王权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世纪欧洲的商业环境则宽松很多,虽然皇帝根本不理解城市按照近代国家理想所从事的争取自由的斗争,而只把城市视为产乳的奶牛,年年从它们身上收取捐税;或将其抵押以获得金钱,虽然“一个领主常常迫使一个流动商人走着这一条路而不准他走那一条路,为的要使他缴付通行税……这叫做‘强制走路’”[9](166),虽然教皇尤金三世曾因为商人们在商业上对他们构成的竞争而给英王亨利二世写信抗议说“巴叶主教的市场,由于英王所批准的新的城市市场而陷于破产了”[9](186),但是从古希腊、古罗马一直流传下来的商业文明帮了欧洲商人一把。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中世纪欧洲势力的多样化,并且基本每种势力都不排斥商业,这给商人们获得自由经商创造了机会。重商的氛围充满整个欧洲大陆,欧洲各国的商人频繁来往于各个国家的集市,教会为商人提供庇护的场所,封建诸侯为商人提供市场的便利,国王为商人颁发特许状,以使商人能够按照自己的规则办事。历史证明,轻视商业,过于专权的国家,比如西班牙等往往很快失去霸主地位,相反,像意大利、荷兰、英国这些坚持推进商业发展的国家则相继成为欧洲无可撼动的强国,商业给这些国家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利益,而且有政治上的。到了十五世纪,重商主义思想完全理论化之后,出于发展经济的目的,重商主义者支持王权,并借助王权变重商主义思想为重商主义政策,促进西欧工商业的发展。在以重商主义政策促进工商业发展的同时,重商主义还对封建经济思想进行了批判。重商主义在欧洲的突出表现主要有:(1)商人的社会地位较高。由中世纪有很多贵族最后变成商人可以看出,商人在当时社会的地位;此外,商人还在城市中获得了自治的权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民。(2)商人拥有调整商人关系的专门法律——商法,这些法律与中国古代有关商人的法律完全不同,它是站在维护商人利益的角度而非统治者利益的角度而形成的。(3)欧洲各国基本没有对流通商品的种类进行限制,而且商人对于统治者的强硬征税有着相应的应对办法,英王查理一世及法国国王路易十六都是因为对外战争而对商人过度征税,最终被送上了断头台。

三、中国古代与中世纪欧洲在市场管理具体制度上的比较

从上面一、二部分的论述,大致可以了解中国古代和中世纪欧洲的经济背景,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差异,所以双方在市场管理的具体制度上显示出了不同的管理方法。

(一)市场设立的地点和时间的比较

古代中国的市场管理权牢牢握在统治者手里,因此缺乏欧洲那种高流动性、随处为市的景象。在中国,市场的设立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几个层次:(1)在皇帝所在的京城地区及一些全国重要的城市里面,基于对政治稳定的考虑,往往实行严格的“坊市制”,市场的位置一般遵循“面朝后市”的原则,市场在官府指定位置建起,四周有围墙与外界隔开,里面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性质分为不同的“肆”,出入有严格的时间规定;(2)在一些小一点的县城乡镇里面,出现一些定期举行的集市。相传古时落后的地区往往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由于没有固定的日子和地点,余缺难以调剂,而且交换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合理的比例,往往有一方吃亏,因此,人们都希望有一个定期的公平合理的交换场所。汉朝初年,有两位著名的政治家陆贾和陈平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明令规定各个村镇,每旬逢“三、六、九”或“一、四、七”为集市日期,集市上设有公证人喝价评议,而且形成了牙行一类的拍板成交的原始贸易市场。后来,随着货币的流通,不再物物交换了。但是,适合农村特点的贸易集市却保留至今,盛行不衰;(3)在城外的交通要道,交易频繁的地方逐渐形成固定的市场——草市,草市的出现较晚,主要是在王朝统治力有所下降,商品交易发展快速的时候才得以出现的,是对城市市场的一个补充。中世纪欧洲的市场设立相对来说则自由得多,虽然因为市场本身所能带来的巨大利润使国王将之视为皇室的一项专权,但是在中世纪同样势力庞大的教会也在争夺这一权利,至少在教会的领地上,国王是不能在市场上得到利润的,还有一些势力大的诸侯,也自己操办自己封地内的市场,许多著名的集市都是在诸侯的领地中发展起来的。正因为市场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在市场的地点上,欧洲不像中国古代规定得这么严格。从史料可以看到,欧洲的市场以集市为主,并且地点非常灵活,有时在城市中,有时在城堡的郊外,有时在教堂的门口,有时在墓地,有时在港口,有时在河道的两旁……总之,市场一般随着商人的多与寡而兴与衰,具体地点的规定比较宽松。

在开市时间方面,上文提到西周时期是分为“大市”“朝市”和“夕市”,大市、朝市和夕市后来逐渐固定于首都等重要城市,其他城市的市场基本不分朝夕,但定期举行。由《易经·系辞》的记载中可以看到,集市一般都是“日中为市”,这种传统一直保留着,一直到唐都是日中击鼓二百下开市,日入前七刻击钲(锣)三百下散市。魏晋南北朝之后,击鼓改为敲钟,如洛阳建春门外建阳里中建有钟鼓楼,“里内有土台,高三丈,上作二精舍。赵逸云:‘此台是中朝时旗亭也’。上有二层楼,悬鼓击之以罢市。有钟一口,撞之,闻五十里”[10]。除了日市外,东汉时中国就出现了夜市的萌芽,但是这种萌芽一直到唐中后期才开始有所发展,到宋才开始繁荣起来。中世纪欧洲的市场以集市为主,在集市开始之前,往往会给商人一定的准备期租赁铺位,陈列商品,“每天早上,用揺铃来通知店铺的开门;在晚上揺铃后所有店铺须一律关门。非在规定时间之内,任何东西不得出售”[9](196)。然后在开市一定时间之后,由“副警长在城内到处高喊‘哈罗,哈罗!’”结束市场交易。而且在欧洲,教会的宗教节日通常是开市的日子,“宗教性的‘收获的喜庆日’变成了乡村的定期集市”,这与中国的庙会有点类似。

(二)商品管理方面的比较

在入市商品流通的自由度上,欧洲总体而言比中国古代自由。中国古代素来有统治阶层与民争利的传统,西周周厉王时就曾“颁布专山泽之利的法令,实行变本加厉的山林垄断政策。……终于引起……所谓‘国人暴动’……专利法令随之被废除”[11](505)。但是,这一传统却被保留下来。从春秋时管仲实行盐铁专卖制度以来,历朝历代都有相类似的制度,而且随着剥削的加重,从盐铁到茶酒等,禁榷的范围越来越大。除了一些暴利的产业之外,一些象征权力和地位,有可能危及国家政权的商品也是禁止或限制入市的。据《礼记·王制》记载:“圭壁金璋,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戎器不鬻于市;布帛精粗不中变,幅广狭不中变不鬻于市,奸色乱正色不鬻于市;锦文珠王成器不鬻于市;衣服饮食不鬻于市;五谷不时一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中国古代这一系列禁止入市的商品,除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之外,大部分在欧洲各个集市上都是可以流通自由的,没有明显的限制制度。而且,我们从《唐律·卫禁》中还可以发现处罚私自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12](177)这与对外贸易发达的欧洲有很大差异。

(三)市场价格的调节方面比较

关于市场价格的调节,从大的方面来看,因为中国古代历来存在“无商不奸”的观念,为防止商人垄断市场,造成市场价格高涨,引发市场混乱,危及封建统治,所以,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统治者制定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比如李悝针对粮食价格制定的“平籴法”、西汉时期用于调剂物资余缺的“均输法”和用于平抑物价的“平准法”及平抑粮价的“常平仓”制度等;从具体的方面而言,由《周礼·地官》的记载可知,中国从西周开始在市场中已经设置了“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的贾师,以后历朝历代沿袭这一传统,商人进入市场的货物一般都要经过官府专门设置的官员估定价格之后才能开始交易。比如唐朝就规定商人必须每十日向市令通报一次物价,并在《唐律疏议·杂律》中规定了对于评议价格有误的官员的处罚:“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12](498)在地方一些没有形成固定市场,但有集市的地方逐渐形成了“牙行”一类的中介人,以拍板促成双方达成满意的交易价格。中世纪欧洲相比中国古代来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大王朝,未能像中国的统治者一样牢牢掌控着市场价格。但是,尽管不存在强有力的中央调控,中世纪欧洲的市场仍旧不能实现以市场对商品价格的自由调节,原因就在于地方利益或集团利益所导致的垄断,“例如,施莫勒(Schmoller)声称,‘城镇政策的灵魂在于让同胞处于优势,而让外来竞争者处于劣势’”“他们对外来同行采取公正、负责的态度往往是迫于压力或受自我利益的驱使”[5](137-138)。还有诸如汉萨同盟这样的城市联盟,宗旨“起初以打击海盗、镇压掠夺行为和取消不合理的通行税等方式保护商业活动,但它很快地变得野心勃勃,为了垄断商业利益,不仅压制北德意志的竞争,而且压制英国、佛兰德和俄国的竞争”[3](76)。与此同时,由于物质丰富程度的缺陷,为了满足本地消费,对于商品出口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品的价格,比如“1230年费拉拉和威尼斯签订的一项和约就是如此,费拉拉同意威尼斯人从它的地界出口谷物、鱼和蔬菜,但前提是他们的价格必须低于某个固定标准”[5](151)。除此之外,城镇政府为了弥补垄断带来的损害,也会采取类似中国统治者的做法“由某个老练的官员……在市场上检查和检测各个货摊后给各种货物定价;但更常用的是通过法令细致地将价格与数量和质量结合起来,统一某一类商品的定价”[5](152)。而且,面对穷人的问题,“出于道德责任和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城镇为这些不幸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定”[5](153)。

(四)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和中世纪欧洲契约管理制度比较

中国古代从夏朝开始已经有了“交换与买卖两种契约制度的萌芽”[11](177),到商出现了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履行的“契”,到西周的时候,就有了比较发达的契约制度,既有实时清偿债务的“口头契约”,又有在官府留底以便解决可能的纠纷的书面契约,即“傅别”和“质剂”,到了汉代,官府虽不直接干预契约的签订过程,但是承认契约的法律效力,而且在契约执行与解决纠纷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皇权的加强,官府在契约的管理上越来越严格,到唐的时候,官府开始制作“市券”,统一规定了契约的格式和文字,到了南宋,法律就严格规定了订合同必须缴税,如果不交税,官府就不给印押,那样的合同就是白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万一惹了官司,白契不能作为证据。自此,官府完全介入了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欧洲在中世纪早期也有类似的制度,在国王或者伯爵控制的市集之中,往往刻有专门的市集印章,对于大宗的重要的契约往往加盖市集印章,以保证它们的效力。随着商业的发展,这种保证契约得以履行的方式开始向着多元化发展,十一世纪晚期和十二世纪,欧洲逐渐发展出了一套详尽的公证人制度,“公证人不仅登记商业档,还起草契约和其他公证档”[13](438),“在北欧,虽然公证档的使用不如南欧那么广泛,但由诸如伦敦市政厅这样的市政当局和行业权威加以证明的各种记录,具有一种类似的权威”,“除去公证档之外,银行的总账簿和船舶契据登记簿也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甚至商人的账簿也可以作为接收的证据”[13](439)。由此可见,在建立了完整的信用体系前提下,对于契约管理的多元化和契约自由构成了中世纪欧洲契约管理制度发展的趋势。

除了以上市场管理制度存在差异之外,中国古代和中世纪欧洲在度量衡制度、票据制度、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置、税收管理制度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但究其最根本的原因,笔者认为正是政治环境不同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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