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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汉前期货币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基于民间资本的新视角

2020-01-02李一鸣

文教资料 2020年27期
关键词:诸侯王西汉刘邦

李一鸣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山东 济南250200)

对于西汉时期的民间资本①,尤其是民间资本与中央王朝的互动,前辈学者们已经进行过一定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②。这些成果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笔者认为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既往的研究多是从商业资本、借贷资本等民间资本的细分领域进行,缺乏对民间资本的整体认识;其次,在研究民间资本与中央王朝互动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较长时期内分阶段进行的制度变迁过程时,多是对每一个阶段分别阐述,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难以梳理出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笔者不揣谫陋,试图从民间资本与西汉初年货币制度变迁的关系入手,在这两个方面进行一些尝试,略陈愚见,以求教方家。

西汉前期的货币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的变迁过程,有学者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做了一定的解释,但并未说清数次变迁之间的逻辑线索和动力机制。在此基础上,笔者将这一变迁过程分作三个阶段,试图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一、第一阶段:汉高祖“更令民铸荚钱”

(一)第一阶段的政治权力构成

经济制度的变迁往往由政治权力决定,而政治权力的构成则是由法定政治权力和实际政治权力双方决定的③。

首先来看这一阶段的法定政治权力。法定政治权力由这一阶段的政治制度决定。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将货币统一为黄金、布帛、半两钱三种,并规定由国家垄断铸造权。汉承秦制,刘邦建立西汉之后,除了废除了布帛的法定货币地位之外,基本延续了秦朝的货币制度,尤其是国家对铸币权的垄断。所以,就货币制度来说,金、铜并行并由国家掌握铸币权即为第一阶段的政治制度。由此规定国家对货币铸造权的垄断,乃是西汉政府“应该”掌握的权力,即为本阶段的法定政治权力。

再来看第一阶段的资源分配状况。

首先是财力:在战火中建立起来的西汉王朝可谓满目疮痍。所谓“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之类的说法常常被史家用来形容西汉建国时天下之凋敝。从另一方面看,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西汉中央政府财政能力和对全国物资的调配能力之窘迫。因此,就货币制度来说,若要延续秦制,就需要大量启动资本及调配全国铜矿的能力,这也是当时的西汉政府所力不能及的。

其次是军事实力:刘邦战胜项羽更多的是依靠韩信等诸侯的力量。战争结束后,汉六年有人告韩信反,刘邦问计陈平。《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陈平问:“陛下精兵孰与楚?”刘邦回答:“不能过。”从侧面说明了当时西汉政府的军事实力之弱。

反观当时的其他社会势力,最主要的是旧六国贵族、商人为代表的民间资本集团。

首先,战国时东方六国发达的工商业积累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孟子即言:“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这种民间资本运营的传统和经验,形成了重要的人力资本,使旧六国贵族、商人们拥有了只要条件合适,就能迅速聚敛财富的能力。

其次,秦末战乱虽发轫于农民起义,实际上却是旧六国民间资本势力的复国运动。刘邦的胜利,可以说正是夺取了六国复国运动之果实。所以,六国民间资本集团内部虽然矛盾重重,但对使他们复国梦碎且出身低微的刘邦统治集团却都是心存怨恨的。《汉书·娄敬传》记载西汉初刘邦想定都洛阳时娄敬就劝他:“陛下起丰沛,……父子暴骨中野,不可胜数,……而欲比隆于成康之时,臣窃以为不侔矣。”实际上就是委婉地向刘邦暗示了旧六国民间资本势力和其他潜在的不满势力的存在。这种共同的怨恨,极大地降低了旧六国民间资本集团集体行动的成本。

再次,旧六国民间资本集团当时仍然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军队。譬如《史记》记载:英布“将众数千人归汉”;又如韩信,“初之国,行县邑,陈兵出入”,等等。

总之,汉初虽然天下凋敝,但是旧的六国民间资本集团有运营民间资本的传统及能力;军事实力和集体行动能力方面,西汉政府也没有优势。那么由这种资源占有状况决定的本阶段的实际政治权力即为:旧六国民间资本集团拥有较强的表达自身偏好的愿望和能力,这种愿望和能力是作为统治者的以高祖刘邦为首的西汉政府无力完全拒绝的。

因此,由法定政治权力和实际政治权力构成的第一阶段政治权力为:虽然名义上汉高祖刘邦作为天下共主拥有绝对的权力,但由于在资源占有方面的实力不足,导致无力完全否定旧六国民间资本集团的利益诉求。

厘清第一阶段的政治权力状况之后,接下来看看由其决定的第一阶段的货币制度和第二阶段期的政治制度。

(二)第一阶段的货币制度

汉初百废待兴,不论是相对富裕的旧六国民间资本集团还是一般的百姓,都有谋取财富恢复生产的利益诉求,从而需要大量货币。刘邦深知以当时西汉政府的实力,无力满足这种需要。当时已然有部分工商业主利用掌握的人力资本敏锐地发现了其中的盈利空间,开始从事货币铸造业。故建国伊始,刘邦即宣布私人铸币合法化。《史记·平准书》云:“汉兴……齐民无藏盖。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如果回顾下之前分析的政治权力构成,那么不难看出刘邦此举的原因。其一,铸币的原材料为铜,战乱令汉初的铜产量较秦朝下降不少,汉初政府控制的铜矿资源更有限,供给减少而需求增大,铜作为商品的价值上涨必然会导致铸币的价值上涨,从而小额支付更加不便。这是“钱重”的字面意义。其二,刘邦深知当时对地方的控制力有限,私铸货币重量普遍小于文重半两,非如此不能盈利。此时若沿用秦制,地方上民间资本集团即便不反也未必会听。不如因势利导,允许其私铸,而后由官方规定一个较低的货币重量。

汉初政府允许私铸低值货币后,一方面,据《史记·平准书》记载,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不轨逐利之民,蓄积馀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另一方面,这些“不轨逐利之民”,相当一部分是旧六国民间资本集团,通过私铸货币积累了大量资本,除了一部分用来“稽市物”形成商业资本,或者如曹邴氏家族“贳贷遍郡国”一般形成借贷资本之外,也有相当一部分流入了土地市场。这就奠定了第二阶段的资源占有格局。

(三)第二阶段的政治制度

在第一阶段的政治权力格局下,旧六国民间资本集团的主要偏好有两个:复国和求富。对于这两个偏好,刘邦采取了不同的政策。

对于复国的企图,这是刘邦不可能允许的。他采取了仿照西周分封制的策略。刘邦将关东大部分地区封给宗室子弟为王,授予他们治理王国的军政全权。全国40余郡,中央直接控制的地区不足一半。另外,刘邦还仿照秦始皇的做法,迁移六国宗室和豪强大姓于关中,以防止他们相互勾结,危害汉家江山。司马迁谓“汉兴……徙豪杰诸侯强族于京师”,说的就是此事。

对于六国民间资本集团求富的诉求,刘邦则尽量予以了满足。汉王朝虽是仿秦制迁徙贵族,刘邦后续的政策却与秦不同。他将六国贵族安置在京师附近,“与利田宅”,以示汉家对他们的优抚之意,让他们安心关中,并放松对他们经营工商业的限制。这些民间资本集团在复国梦灭后,一心追求财富,成为“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中的主力。

二、第二阶段的改革:孝帝、吕后“禁盗铸”

对于第二阶段的货币改革,笔者依然以法定政治权力和实际政治权力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从法定政治权力角度看。这一阶段的政治制度即为汉初大封诸侯。作为西汉中央政府来说,对其直接控制的地区(主要在关中)有统治全权,从张家山汉简《贼律》《津关令》等律文来看,中央对马匹等物资控制很严。而且中央政府还有颁布全国性法律的权力。诸侯王方面,有义务尊奉汉天子,在军事上拱卫王都,经济上要缴纳“献费”,并且要定期朝见。在治理国家时,诸侯王拥有治理封国的全权,有相当强的自主性。在控制的地理范围上,在全国四十余郡中,中央直接控制的只有十五个。

其次从实际政治权力角度看。从诸侯王方面来讲,这些诸侯王占有了比西汉中央政府更大的国土,有些还占有矿产。如《汉书》载:“吴有豫章郡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此外,吴王说:“寡人金钱在天下者,往往而有,非必取于吴。”吴王之钱如何布于天下?虽然没有直接的材料,但结合经营铸币煮盐行业的情况,不难推断出亲自经营工商业及借贷资本的可能性是很高的。虽然吴王有诸侯王的身份,但由于独立于官营国有体系之外,也可以认为是民间资本的一部分。另外,由于第一阶段刘邦允许私铸货币并放松了对工商业的管制,商人们通过铸币、经营和高利贷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不仅如此,这些商人还附着于诸侯,共同组成民间资本集团,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如《盐铁论·错币》云:“吴王擅鄣海泽,邓通专西山。山东奸猾,咸聚吴国。”这些“山东奸猾”主要包括六国的富商大贾。他们在吴国的民间资本,使得吴王能够“以故无赋,国用饶足”,并且“能使其众”。最终,民间资本集团占有了大量的经济资源,拥有了较强的实际政治权力。

那么,总结第二阶段的政治权力构成即为:中央政府在和民间资本势力的力量对比中不占优势。尤其是民间资本中的诸侯王势力,虽然名义上有君臣之分,实际上却较明显地表现为国与国的关系。

然后来看看在这种权力构成下,以孝帝吕后为首的西汉政府制定的货币政策及经济绩效。

吕后二年,政府制订了新的货币制度,主要精神是禁止私铸。《汉书·高后纪》云:“行八铢钱。”确立了政府对铸币权的垄断。这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的相关规定中有清楚的表现。《钱律》中有:

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

盗铸钱及佐者,弃世。

可见吕后的货币新政,重点在于收回货币铸造权,禁止民间私铸。并且对私铸和协助私铸的行为,制订了较严厉的惩罚制度。那么,这种制度颁布之后,绩效和对第三阶段资源分配的影响又是怎样的呢?

从中央政府方面来说,吕后铸八铢钱,含铜量较荚钱(四铢)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西汉中央政府控制的铜矿十分有限,铜资源的不足自然限制了货币的发行数量,造成了钱重而物贱的结果,物贱而伤农。吕后六年又改行了“五铢钱”,但官方铸币,禁止私铸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从地方势力方面来看,这种禁止私铸的政策无异于与虎谋皮。如前所述,地方上的民间资本势力一方面私铸货币,并将之转化成借贷资本和商业资本以牟取利益。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内部商业资本和诸侯王势力联合在一起,既实现了商业资本逐利的目标,又深厚了诸侯王势力的经济基础。在面对中央政府的货币新政时,民间资本内部的各个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在反对新政上达成了一致,形成了统一的利益集团。在这样的权力构成下,吕后新政的执行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前引《汉书》吴王铸钱的行为便是发生在这一时期。那些在中央控制区没有政治势力做靠山的借贷资本和商业资本,为了追求铸钱的利益,更是纷纷逃往诸侯国。“天下亡命者”中就有相当一部分这些人。这样又增强了地方诸侯王的实力。

可以说,吕后的货币新政从第二阶段的经济绩效看,在中央控制区域外执行效果非常差,即便在中央区内,也造成了物贱钱重的局面,造成了经济的混乱。

从其形成的第三阶段的资源分配状况看,由于新政的实施范围只局限于中央控制地区,并且造成了市场交易的混乱和资本的外逃,对于正处于战后恢复期的西汉政府来说,无疑削弱了西汉政府的实力。另外,在诸侯王控制地区,反而加深了民间资本内部各个集团的结合,使他们获得了更大的经济收益。

最后再来看看第三阶段的政治制度。经历了诸吕之乱后,文帝又以外藩入主汉庭,所以,王朝首要的任务必然是稳定统治、安抚矛盾,与第二阶段的政治制度并没有太大变化。尤其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延续了高祖定下的旧律。

三、第三阶段的回归:汉文帝“除盗铸令,令民放铸”

第三阶段的法定政治权力和前一阶段并没有太大变化,中央政府在名义上依然是天下之共主。地方诸侯王在其统治的区域内享有相当大的自治权。文帝以外藩入主汉庭,当务之急自是稳定统治废除诸吕奖励功臣,对政治制度的调整必然是十分慎重的。

至于第三阶段的实际政治权力,自然延续了上一阶段资源分配的发展状况。吕后的货币制度改革,一方面造成了中央统治区的混乱,另一方面增强了民间资本势力的经济实力和内部的凝聚力,壮大了他们的实力。

这样第三阶段的政治权力格局基本延续了第二阶段的政治权力状况。那么,在这种权力格局下,文帝制定了什么样的货币制度呢?

《史记·平准书》云:“至孝文时,荚钱益多,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令民纵得自铸钱。”据臧知非先生考证,此“荚钱”当为私铸货币。面对私铸货币泛滥的情况,文帝采取了新铸四铢钱并放民私铸的政策。这种放民私铸并不是说中央政府完全放弃了对铸币的监管,而是由国家制定统一的铸币标准,私铸货币也要按这个标准执行。

当然,从第三阶段货币制度的经济绩效来看,文帝的制度亦不是十分得当、完善。因为这种规定只是局限于中央直接控制的区域,对诸侯王国中的私铸,受限于本期的政治权力构成,中央政府是无法过问的。在执行新政的区域内,市场运行状况出现了混乱。贾谊在上文帝书中形容当时的情况是:

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

不过和吕后时期的货币制度相比,文帝的货币制度改革对西汉政府下一阶段的资源占有状况的改善还是有积极作用的。“令民铸钱”之后,民间资本中的商业资本势力由于不再因为兼营铸钱的限制而逃往诸侯国,使他们和诸侯王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被瓦解了。削弱了诸侯王的实力,同时为西汉政府在其直接控制的区域内增加了资本的占有量,对恢复和发展生产是有好处的。后来“七国之乱”时西汉政府能从统治区域内以无盐氏为首的“子钱家”手中借到军费,与文帝时货币政策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四、西汉初年货币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通过对西汉初其货币制度变迁的分阶段考察可以看出,西汉初期的货币制度看似复杂多变,实际上历次变迁之间是有着清晰的逻辑线索和动力机制的。

第一阶段的变迁中,汉高祖刘邦具有天下共主的法定政治权力,政权的合法性来自秦末战争和楚汉争霸的胜利。但是在实际政治权力方面,刘邦与当时以旧六国贵族为主的民间资本势力相比处于劣势。这种政治权力的构成决定了刘邦不得不采取允许私铸低值货币的政策满足民间资本对财富的追求。这种货币政策为民间资本带来了大量的财富,也为第二阶段中民间资本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奠定了资源占有情况的优势。同时,为了保住汉家天下的统治地位,刘邦又采取了广封诸侯王的政策,赋予诸侯王在封地内的军政全权,构成了第二阶段的法定政治权力格局。

在第二阶段中,中央政府依然具有法定的天下共主的地位,但是诸侯王在封地内的权力同样由汉代法律保证。同时在实际政治权力层面,中央政府不论是土地还是资源都处于弱势,在上一阶段中聚集了大量财富的贵族、商人通过与诸侯王势力的结合,弥补了自身军事实力的不足,共同构成了更强大的民间资本集团。在这种政治权力构成下,孝帝、吕后依然采取了禁止私铸货币的政策,无异于与虎谋皮。一方面造成了中央统治区经济的混乱,另一方面使民间资本势力内部各个集团的关系更加紧密,第三阶段的博弈中,民间资本势力对中央王朝的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

在第三阶段中,文帝以外藩入主中央,执政初期,法定政治权力的调整是需要避免的。实际政治权力层面,由于上一阶段制度变迁的结果导致诸侯王、商人为主的民间资本势力优势扩大。在这样的政治权力构成下,文帝不得不放弃孝帝、吕后时期的货币政策,“除盗铸令,令民放铸”。文帝的政策在中央地区的执行效果并不算好,在诸侯王地区更是一纸具文。但是这种政策控制上的放松,一定程度上瓦解了民间资本势力内部商人集团和诸侯王集团的利益联系,为下一个阶段博弈中中央政府资源占有情况的改善奠定了基础。同时,配合“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等限制诸侯王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法定政治权力的格局,为之后景帝时期的削藩奠定了基础。

西汉初年的货币制度变迁,表面上体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但从本质上说,是民间资本与中央王朝对实际政治权力的争夺在货币制度层面的反映,这一争夺的过程正是西汉初年货币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注释:

①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民间”界定为非官方的一套系统。对应于汉代“官营国有”的国家资本,民间资本即可定义为“民营私有”,也就是民间运营私人所有,而不再考虑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职业属性。

②民间资本与政府的互动研究,大致是两个研究方向,即政府对民间的控制管理与相反的民间对政府的影响。传统研究中,对前一个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一般表现为研究两汉政府的工商业管理政策;而对后一方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如卜宪群的《秦汉社会势力及其官僚化问题——以商人为中心的探讨》一文,所谓官僚化其实就是一种商人对政府机构的融入;臧知非在研究汉初货币制度变迁的时候,注意到了这种制度的变化背后民间力量的作用;他指导的研究生束江涛的硕士论文即研究了西汉前期军功集团与私营工商业的关系,文中认为汉初的军功集团对西汉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是起到推动作用的。

③前者是由宪法或选举法等政治制度分配的,后者由一定时期内的军事、经济等实际资源占有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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