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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高校纪检监察“三转”路径研究

2020-01-02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三转执纪纪检监察

陈 明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纪委办公室, 江苏 无锡 214153)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全面铺开、一体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翻开了新的篇章。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的监督执纪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学校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维护者,又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推动者,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结合现代大学制度和高等教育系统权力运行机制,处理好领导与被监督、监督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找准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坚守责任担当,落实“两个责任”,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是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高校纪检监察“三转”落实概况

(一)思想认识的突破

“三转”是我党审时度势面对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三转”的实质,就是履行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科学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落实到高校具体工作中,“转职能”就是要求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明确职能定位,以服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改革发展为中心,聚焦师生反映强烈、问题线索集中的问题,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职,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转方式”就是要把握新形势下的工作规律,改变原来一味参与监督的模式,改进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实效,在监督中不断提升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和干部做事的责任心;“转作风”就是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带头纠正“四风”问题,以铁的纪律、严的作风保障和推动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具体实践的探索

十八大以来,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地方各级纪委一样,积极落实 “三转”新要求,在上级纪委的指导下,通过学习文件、参加培训、实践摸索等方式,突破原有思想框架,逐步转变观念,对“三转”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从过去的错位、越位、不到位,逐步回归纪检监察工作的本位,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高校纪委书记职责进一步明确,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一心一意抓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部门也退出了一些与主责主业没有关系的议事机构,从过去的全过程参与逐步向“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转型,并积极探索适用于高校实际情况的“三转”实施细则;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配备也逐步走向专职化、年轻化,高校纪检监察整体履职能力有了较大提升,有效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高校纪检监察“三转”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导致“三转”工作相对滞后,甚至仍有明转暗不转的现象存在。

二、高校纪检监察“三转”面临的难题

(一)双重领导体制落实不够到位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高校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干部提名、案件查办“两个为主” 体制。目前,在“两个为主”当中,“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已经得到较好落实,但高校纪委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方面落实还不够到位[2]。以江苏省高校为例,省属高校纪委的上级纪委是江苏省纪委,监督执纪工作以省纪委领导为主,虽然省纪委明确有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省属高校,但由于工作重点、人员精力等方面原因,这种联系更多的是日常监督,主要是工作任务、问题线索交办、日常报表报送等常规工作,高校纪委在执纪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有时难以得到上级纪委及时有力的指导,往往只能进行电话沟通或者上门请教,导致一些重要问题线索调查时机的流失。

(二)高校内部对“三转”认识存在偏差

一是部分高校党委及其相关部门对“三转”认识还存在偏差,工作中仍习惯安排或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一些理应由职能部门负责的业务工作的监督,片面认为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履行对其监督责任,一些职能部门甚至抱着只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了,就代表其业务工作合法合规了的错误观念。二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不清楚“三转”的实质内涵,希望上级出台明确的“三转”文件,以便具体贯彻执行;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不愿转”的现象,担心工作交出去,失去了部分权力,会被其他部门边缘化。三是对如何实现“三转”没有清晰定位,有的高校尝试探索“三转”路径,但对如何转、转什么还不明确。这些现象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对“三转”工作认识不足。

(三)纪检监察职能定位不够精准

高校对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定位不够精准。大多数高校普遍将纪检监察部门等同于学校的内设机构,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对待,哪些工作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参与,哪些不应当参与,没有明确的规定。各校具体做法不一,大部分高校的做法是职能部门经常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他们的工作,有些是学校主要领导指示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参加,由此造成纪检监察战线被无限延伸,干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错位、越位、缺位越来越突出,久而久之造成高校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也促使其他部门对纪检监察部门产生强烈的依赖感,有的甚至把纪检监察当成“挡箭牌”,致使纪检监察部门既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又无法对要害问题实施有效监管[2]。最典型的就是一些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一直承担着基建、招投标等本应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只要是与纪检工作“沾边”的一概包揽,从而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纪检干部往往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根本没有精力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3]。角色的错位,使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被耽搁和弱化,造成主责主业的缺位或错位。

(四)纪检监察队伍结构不尽合理

由于历史原因,高校纪委内设机构单一,设有纪委常委会或纪委全委会,除纪委书记、副书记为专职纪委干部外,其他纪委委员多为兼职;纪委一般下设纪委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办公,纪委副书记兼纪委办公室主任,同时也是监察处处长,部门人数一般为3至5人,纪检监察部门普遍存在人员数量偏少、编制紧张、组织结构单一的情况[3]。近年来,高校积极落实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2019年江苏省纪委对32所省属本科高校进行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在本科院校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执纪审查室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高校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工作推进缓慢,还存在机构名称不规范、专业人才匮乏等现象,甚至还存在把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当作解决一些老同志退职待休机会的错误观念,与监督执纪任务重、要求高的矛盾日益凸显。

(五)纪检人员履职能力普遍偏弱

由于高校纪委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在自觉接受上级纪委领导方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差,更偏向于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比如,在查处违纪案件、处分违纪党员时有抹不开情面和爱惜羽毛的倾向,只要党员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真正履行好纪委的执纪职能。另一方面,高校案件相对较少,特别是十八大以前,一些高校纪委除了处理上级纪委或检察院查办的案件外,基本处于零执纪状况,有些纪检干部从来没有参与处理违纪案件,缺少办案经验,长期缺乏监督执纪实践,导致业务能力普遍偏弱,对一些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处分执行、党纪党规定量定性还存在不规范、不到位的情况。

三、提升高校纪检监察“三转”工作实效的路径

(一)深化改革推进“三转”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级纪委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如江苏省纪委大力推进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出台《关于深化江苏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等系列文件,对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做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指导。一方面,要把“三转”和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以改革带动“三转”,通过改革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推进监督全覆盖;另一方面,要把“三转”要求贯穿改革始终,努力排除不利于“三转”的思想、机制和习惯障碍,做到边改边转,切实增强改革的成效,推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凝聚共识谋求合力

“三转”的科学有效实施离不开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指导,离不开本级党委的理解与支持,更离不开学校各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强化沟通协调,凝聚思想共识,全面推动“内外”一起转,“上下”一起转[4]。一要强化双重领导体制。加强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进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二要协调好各种关系。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特别要加强与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沟通,强化其“三转”意识,解决明转暗不转问题,坚决把不该管的交给主责部门,凝聚推进“三转”的思想共识。三要强化责任考核。要加强对二级学院党组织和直属党支部主体责任的考核,确保责任目标明确、责任分解到位、检查监督常态,切实增强深化“三转”的工作合力。

(三)突出主业转变职能

一要聚焦主业主责。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退出一些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和领导小组,回避担任学校各类评审的评委,把该管的工作切实管好,将工作重心聚焦在抓监督、抓办案、抓作风上,突出主业、明确主责、加强主力[5]。二要落实“两个责任”。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监督的主要抓手,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攥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个“实心拳”,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6]。三要加强责任追究。协助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以政治监督为重心,重点监督主责部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上级和学校有关决策以及是否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7],对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行为,坚决严肃问责,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

(四)优化机构落实考核

一要进一步优化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在上级纪委的指导下,规范设置学校纪委内设机构,完善学校纪检组织体系,逐步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立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实现监督全覆盖。二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职数配备,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按照“查审分离”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参照在校职工比例标准合理配备学校纪检监察人员,设立纪检干部职数。三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研究和制订符合高校实际情况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机制和纪检监察干部绩效考核指标。

(五)创新机制转变方式

一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线索管理。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公安、检察院、巡视巡察等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深挖细究,坚决查办违纪案件,充分发挥惩治的威慑力,做到有腐必纠,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理成效。二要改进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嵌入式”监督检查方式。要改变以往存在的配合或替代主管部门开展业务督查的做法,减少对监督对象工作过程的常规性检查,把督查的关键点转变到督促各个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责上,变“一线参与”为“监督推动”,切实做好“监督的再监督”。要高质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形成上下联动监督网,做好巡视巡察的“下半篇文章”,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发挥巡视巡察成果的作用。三要健全问责机制。要制定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健全党风廉政责任分解、检查监督、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关键,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法宝”,严抓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使党的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六)提升能力精准执纪

一要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把好“入口”关,按照“三转”新要求,优化干部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积极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地方司法机关开展有效合作,通过以案代训、跟班学习、上挂锻炼、岗位练兵等方式,在实践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履职能力。二要规范纪检干部执纪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办案相关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党纪法规的学习和运用,科学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依法依纪依规精准执纪,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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