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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校“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实践及启示
——以英国雷丁大学为例

2020-01-02王静波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事务高校学生

王静波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南京 210013)

“以学生为中心”是英国高等教育,尤其是英国高校处理学生事务所遵循的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在学生事务的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它既是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在教育领域的反映,也是英国大学源远流长的历史积淀。中英高等教育,尤其是中英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虽有文化背景、发展路径的差异,但对于教育价值有共同的探寻。

一、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特征

学生是教育的主体,英国学生事务办公室将学生置于中心位置,以人为本,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理念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不断发展演进

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有悠久的历史,是一个不断发展演进的过程,为英国的高等教育赢得了世界声誉。“‘以学生为中心’(student-centred perspective)经历了‘替代父母’(inloco parentis)、专业化(specialist provision)、集成(linked integrated provision)和伙伴关系(partnerships)四个阶段。”[1]

从纵向角度考察,虽然理论上英国高校学生事务有阶段性分期,但实际上,每个阶段都是英国高校学生事务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传统思想不断进行创新改造的结果。这种创新改造不是对优秀传统的否定,而是对英国高等教育传统的一种继承与创新,其中“以学生为中心”理念一直得到传承。“实际上,英国学生事务在英国高等教育‘二元制’下不同部门的演进过程,均秉承学生服务的优良传统,只是同一传统思想在学校公共机构新的外观下得以重视。”[2]

从横向角度考察,当前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中“替代父母”、专业化、集成和伙伴关系在英国的不同高校都有表现,只是侧重点不同。牛津、剑桥等传统大学是向学生提供一种“替代父母”的导师模式的典型代表,坚持导师在学生事务中给予学生更多的关怀,同时也越来越重视专业化、集成和伙伴关系等的应用,而雷丁大学等英国新型大学也会将传统大学中“替代父母”的导师制纳入学生事务的范畴。

(二)理念和实践有机统一

“教育理念是指人们对于教育现象(活动)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及其所形成的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哲学观点,是教育主体在教育实践、思维活动及文化积淀和交流中所形成的教育价值取向与追求,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延续性和指向性的教育认识、理想的观念体系。”[3]教育理念是教育实践的内在动力,教育实践是教育理念的外在表现。没有教育实践的实施和推行,教育理念只是一种空洞的理论宣示;没有理念的指导,教育实践则呈现一种短视和盲动。

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以学生为中心”不仅表现为一种教育理念,还表现为具体的教育实践活动,而具体的教育实践活动不但反映教育理念,而且在实践中不断丰富“以学生为中心”的内涵。

(三)学生主体地位和教育服务定位统一

“以学生为中心”涉及“谁以学生为中心”的问题,是价值主体和服务主体的统一。“‘以学生为中心’工作理念的核心是高等教育的服务意识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作用。”[1]“专注于为学生提供服务”是“以学生为中心”的现实表达,“以学生为中心”是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价值内核,是对学生主体的尊重和教育服务定位的统一。

英国各高校的学生事务因历史传统的差异而存在一些不同特点。牛津、剑桥等英国传统大学以其导师制的传统和特色著称,雷丁大学等英国新型大学则表现出更强的灵活性,注重随着形势和环境的变化,对学生事务的方式、内容、体制机制不断进行调整,使学生与学校处于平等的地位,满足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雷丁大学2015年将学生事务中心改为客服中心,将涉及学生的财务支持、学术指导、毕业工作等15个职能办公室集中规划,通过“一站式”服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方面的辅导,彰显“用最好的方式为学生提供最好的学习体验”的学生事务工作目标。

二、“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需要依赖相关的制度安排、法律保障、细节措施的落实和人本文化的熏陶。英国高校学生事务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在实践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制度安排

“制度构成了人发展的现实空间,实现以人为本必须充分考虑制度因素和制度路径。”[4]英国高校的治理结构中重视学生的地位和参与,体现对学生地位的尊重和对学生权益的保障。英国各高校的治理框架不尽相同,但是总体来说大学的机构设置是委员会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英国,高校被视为一个多方利益协同的共同体,在这样一个组织体系中,学生是天然的利益相关体。

雷丁大学的章程明确规定,在学校的领导管理机构(如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评议会)及其他机构中都设有学生代表席位,以保证学生在学校领导决策机构中的民主权益。校务理事会中有专门的学生体验委员会,负责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事务,如处理投诉和违纪、对学校提出各类意见等。

决策机构中的学生代表来自学联,学联完全独立于学校,有政府和学校的经费支持。学联主席由校外人员担任,五位带薪学联官员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学联的主要事务,参加会议并定期与大学高层管理者会面,工作内容涉及学生宿舍、校园饮食、学校管理以及委员会的任命等。学联独立参与学生事务有效保障了学生的独立地位,直接面向学生又满足了全校学生复杂多样的需求,在学生事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制度上保证了学生的利益。

(二)“以学生为中心”的法律规章保障

英国高等教育的管理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石之上。英国大学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设置,获得皇家特许状后在大学章程下进行管理。

1993年,英国大学主管部门颁布了一项学生章程,该章程对英国高校学生事务内容体系的规范起到促进作用。2011年,英国政府发布了高等教育白皮书,提出“把学生置于高等教育体系的中心”,进一步强化“以学生为中心”的工作主线。

独立的、非政府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委员会每年度对全国的高等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委员会中有学生代表,在对各高校进行教育质量评估时,高校对学生的学习支持力度以及学生对高校满意度占有很大权重。

在学校内部,相关的学生事务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其一,学校在制订与学生事务有关的规章制度时会遵循相关的程序,注重学生的参与和权益;其二,学校对于学生的学业发展、心理咨询、宿舍管理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学校、学生、教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明确细致;其三,处理学生事务中有明确的、合乎法律的处理流程,学校及其相应的部门能够明确界定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界限明晰,遇到同法律相关的问题时,会转入司法程序。

(三)具体细微的措施和设施落实

“以学生为中心”体现为一种具体细微的实际体验,最终落实为人性化的细节措施,体现在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

雷丁大学“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体现在服务对象全体化、服务内容系统化、服务方式个性化以及服务过程全程化等方面。从学生学习过程角度考察,学校在注册、住宿、学习、就业等环节都提供了完善、细致的服务;从学生工作的横向内容看,涵盖了学生的学业、心理、财务、能力培训等各方面;从覆盖群体看,涵盖了占比较少的群体,比如残疾学生、已婚学生、孕(育)龄学生、外籍留学生、不同宗教信仰学生等。学校能通过不同的渠道,满足学生多样化的需求,提供细致、个性化、迅速有效的服务,及时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从学校公用设施的设置角度考察:学校图书馆24小时开放,图书馆里有分类细致的阅读区;学校各项便利设施满足残疾学生的需要;学校照顾到不同国家、族群和宗教信仰学生的需要,为不同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场所;学校提供饮用水;公共场所常常备有学业咨询、职业咨询、心理咨询、财务咨询等相关的免费宣传资料及各类调查表;学校还建设了快捷全面的网上信息查询和反馈系统等。学校各种注重细节的人性化措施和设施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校园文化底蕴

“以学生为中心”不仅是具体的制度、法律和细节措施,更是一种无处不在的隐形的人本校园文化环境。首先,雷丁大学把学生当作顾客,替代“管理”的是服务、支持、指导和帮助,一些学生服务部门直接以这些词语命名,如客户服务中心、学生服务中心等,部分学生事务工作者被称为“客户经理”,在相关的文件中出现的词语和语言书写体现了对学生的尊重、服务和帮助。其次,“以学生为中心”表现为一种灵活、变化的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服务的制度设计和机构机制设置。再次,“以学生为中心”还体现为学校教师和各类行政人员专业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的职业精神,展现的是一种全方位、耐心、细致、及时反馈的人本服务。

三、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由于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发展脉络的不同,中英两国高校在学生事务方面,从宏观到微观、从理念到实践操作细节都存在着差异。但是在高等教育全球化发展的大背景下,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的经验对于我国高校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英国“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本理念,将学生视为独立的、与学校平等的个体,相信学生、尊重学生、依靠学生。实际工作中,我国高校学生事务也应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学生的发展为出发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

首先,要在学生事务中搭建学生自主活动、自我发展的平台,拓展学生活动和成长的空间,使大学生在娱乐、交往、社会管理等方面获得较大发展。其次,借助学生自我管理的组织载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会、团委等传统组织及其他学生社团的作用,发挥其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中的组织协调功能。最后,抓住当前我国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争创一流大学”的契机,与国际一流大学接轨,注重高校自身的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学科建设,将学生的发展与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落实具体的细节措施和培养方式

“以学生为中心”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方式,需要在学生事务中贯彻落实到具体的细节措施、服务职能以及促进学生发展的培养方式上。自1996年起,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日益扩大,为了应对急剧增长的学生人数,很多高校启动了新校区建设,但是新校区相关的硬件服务设施、人性化服务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与学生事务相关的机构调整和工作职能转换没有及时到位。这需要在工作中进一步加以改进,从而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首先,可以具体化为便利的校园设施。校园的公用设施,包括图书馆、宿舍、教室、体育场馆、卫生间等要充分考虑学生的需求,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的服务,为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提供条件。要不断改善服务方式,不断完善服务学生的具体细节。其次,还体现在具体的培养方式上。教育部在2005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推行导师制,努力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优质和个性化的服务”。现在,部分高校精心挑选骨干教师担任学生的学业导师,在学业、科研、专业规划及生活方面给予学生明确的指导和具体的帮助。

(三)建立健全法律规范

“以学生为中心”需要有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保障。完善的法律规范一方面可以为学生提供可遵循的行为规则,降低学生事务的运行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明确学生在高校中的地位和权利边界,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发展。由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和面临的文化环境不同,我国高校学生事务应急性、临时性的文件较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还需要时间。学习借鉴英国学生事务的经验,需要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学生事务规范和准则,包括学生办事制度、学生信息收集及反馈制度、高校内部管理优化流程等。

(四)培育“以学生为中心”的校园文化

“以学生为中心”要求我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时,注入人性化的精神和理念,给予学生人性化的关怀,在与学生有关的事务中贯穿和体现人文精神, 高校教育工作者应培育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职业操守和行为习惯。高校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每位教师员工都承担了育人的责任,所以在学生学习、生活过程中要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培养学生,各司其职、恪尽职守,以自身的职业道德教育人,以个人美德感化人,以个人行为引导人,全方位、全过程地培养人。

需要强调的是,讨论英国高校“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实践及对我国学生事务工作的启示是具体工作层面的问题,是讨论“如何培养人”的具体策略的问题,而在实施这个具体策略时不可忽视两国的教育目标。我国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明确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他国的经验,有助于我国高等教育学生事务工作的开展,有助于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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