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履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基于梧州市检察机关的报告
2020-01-02江金成骆庆国朱乾文林华明
江金成,骆庆国,朱乾文,林华明
(1.3.4.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2.梧州学院,广西 梧州 543002)
一、梧州市检察机关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办案情况的调查
为完成研究任务,组成一个4人调研小组,经过反复讨论后确定调研方案。队员A负责在中国知网及相关网站查找相关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论文和文章,队员B负责搜集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办理过的民间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案例,队员C负责统计2018年以来W市全市两级检察院办理的民间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数据,最后进行汇总和分析研究得出调查结果,队员D负责对调研成果进行理论指导和修改。2018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共发现虚假诉讼线索56条,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6件,其中12件为市院办理,4件为基层院办理,涉案金额400多万。其中,依职权监督13件,当事人申请监督3件;办结16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提出抗诉1件,向上级院提请抗诉4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截至2019年12月,获法院再审改判10件,办案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1)。梧州市检察机关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和其他地级市相比,走在了前列,并获得了省级经验发言。
二、梧州市检察机关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办案特点分析
调研小组成员通过查阅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及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件信息,翻阅2018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卷宗,结合自身办案的实际,并走访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得出梧州市民间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主要特点(2)。
(一)虚假诉讼案件特点
1.案件所涉领域集中。从全国各地办案实践看,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梧州市亦不例外。2018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所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6件的案由均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外,办案中发现的一些有虚假诉讼嫌疑,但最终未查实为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亦均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债权人单方主导为主。有别于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型的典型性虚假诉讼,梧州市检察机关所办的16件案件中,15件均为债权人单方主导的虚假诉讼,表现为债权人一方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占债务人财产。如张某某涉黑团伙提起的民事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条》《还款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等链条完整的证据,这些案件均请专业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全部获胜诉。
3.作案手法具有典型性。张某某涉黑团伙提起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原为真实债务,但隐瞒已全部或部分清偿事实,仍以债务未清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债务人对债务进行二次清偿;二是虚假债务,采取欺骗或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债权债务凭证,通过控制关联账户以走帐方式形成借款已支付假象,最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立债权,侵占公司、个人财产。
4.民事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在刑事案件中查明,以张某某为首的涉黑团伙,在张某某的组织、策划下,在梧州市范围内进行非法高利放贷,除了通过诉讼途径追讨债务外,该团伙同时实施暴力讨债行为,进行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5.个别司法人员参与其中。经相关部门查明,2013年至2016年间,梧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肖某某,通过大量承办张某某涉黑团伙的民事诉讼案件,并对涉案标的达3120.6016万元的11件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对该组织有利的判决,充当该组织的保护伞,期间,共收受张某某等人给予财物56320元,肖某某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二)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主要特点
1.线索总量多符合监督案件少。梧州市检察机关共发现虚假诉讼线索56条,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6件。其中50条为从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民事虚假诉讼线索,但经过对50件虚假诉讼线索材料的梳理排查,发现大部分案件法院已经撤销原判决或驳回原告起诉,最终从中筛选出符合检察机关监督条件的案件仅13件。
2.案件来源以内部办案中发现为主。梧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案源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从常规办理的生效裁判监督中发现线索;二是从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线索。2018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6件,其中13件为从张某某涉黑团伙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线索,3件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
3.立案时间集中办案周期短。2018年8月份,梧州市检察机关对筛选出符合检察机关监督条件的13条虚假诉讼线索全部立案监督。为了缩短办案周期,梧州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抽调两个基层检察院干警加入专案组,将其中的4件案件分别交由该两个基层院办理,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办结了8件系列虚假诉讼案,完成了梧州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业务从无到有的转变。
4.运用调查核实权收集案件证据。张某某涉黑团伙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由梧州市院指派具有丰富刑事及民事办案经验的检察官确定办案思路,制定调查方案,全程指导取证工作。办案组以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为突破口,着重从关联人物图谱、当事人供述或陈述及资金流向三个方向进行取证固证,收集涉案供述笔录、账本、资金流水记录等证据,锁牢虚假诉讼事实。
5.监督方式以再审检察建议为主。如张某某涉黑团伙制造的虚假诉讼系列案件,考虑到该案受害人众多、在当地社会影响广泛以及关系到刑事部分顺利办结等因素,为提高监督效率,梧州市检察机关对该系列案选择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针对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要经过检委会讨论的规定,通过精心准备检委会讨论材料、申请类案一并讨论等方式,提高整体办案效率。
三、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境
(一)线索发现偶然性高,未建立常态化的案源发现机制
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来源主要依靠当事人申请的生效裁判监督及从刑事办案中发现,案件来源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无法形成稳定的办案规模。梧州市检察机关2018年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5件,但2019年7月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仅1件。梧州市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内部沟通协作还停留在办案人员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本院业务部门之间及上下两级院之间建立的线索发现移送、案件信息共享、办案动态通报等机制未能有效运转。如张某某涉黑团伙虚假诉讼系列案件,是梧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一次基层检察院公诉人员咨询刑民交叉的法律问题时发现的。由于信息掌握存在一定的延误,致使错过了最佳的监督时间,最终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案件数量较少。
(二)群众认知度不高,监督氛围呈现“内热外冷”
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具有发现难、查处难的特点,尤其是对于双方串通型的虚假诉讼案件,无案外人举报、控告,通常无从下手开展监督。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进行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加强对各地虚假诉讼业务的指导。从梧州市的情况来看,由于该项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如何把握对外宣传尺度尚未明确,宣传形式和力度也有限。总体上看,社会群众对检察机关该项职能了解的不多,案外人向检察机关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较少,监督氛围呈现“内热外冷”的状况。
(三)办案力量普遍薄弱,主要依靠个别业务骨干主导
检察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对案件成功办理至关重要。梧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虚假诉讼监督的主要力量,但同时具备丰富刑事及民事办案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仅1人。由于审级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数量较少,干警专业能力弱、办案经验不足的问题突出。在发现张某某涉黑团伙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线索时,梧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同时承担着繁重的公益诉讼办案任务,该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主要依靠梧州市检察民行科1名业务骨干统筹指导开展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能力不足,案件多依赖于刑事侦查力量介入
相较于生效裁判监督书面审查为主的办案模式,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更偏重于主动出击调查取证,需要缜密的侦查思维引导。自侦部门转隶之后,检察机关的干警大多缺乏自侦工作经验,证据收集的侦查意识和对当事人询问技巧欠缺,调查取证能力不足问题凸显,加上调查核实权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大部分案件仍要依赖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力量的介入。如张某某涉黑团伙系列案,该团伙在2013至2016年间,在梧州市两级法院制造大量虚假诉讼,但直至2017年刑事案发,公安机关获取张某某涉黑团伙成员的供述后,众多虚假诉讼的案件才开始浮出水面。经查,该团伙涉及的民事虚假诉讼,有法律专业人士出谋划策,证据链条完整,胜诉率高。这些案件仅从外围取证无法查实,必须获取案件亲历人员的供述,通过“供证互动”,才能查清虚假事实。如该团伙成员黄某供述,该团伙办理借款手续时,给债务人签的《借条》暗藏玄机,出借人一栏故意留空,由该组织在团伙成员中选定出借人并用其银行卡转账到债务人账户,但在还款时,却要求债务人将利息或本金汇到出借人之外的账户,之后仍以原出借人的名义去起诉,庭审中出借人一概不认可债务人之前已经支付到其他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从而达到要求债务人对债务进行二次清偿的目的。
(五)未形成外部监督合力,虚假诉讼监督效果不够明显
梧州市检察机关在2018年才开始探索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对于突发性的系列案件办理缺乏经验,办案中的外部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如对张某某团伙涉黑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民事虚假诉讼线索,在对涉案虚假诉讼的处理上全市公检法三家未形成联动机制,在刑事案件办理与既有民事生效判决处理的衔接上未达成共识,亦未实现信息共享。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中,法院对于部分涉案民事案件断断续续以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撤销民事判决,部分案件仍维持原状。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检察机关对该批次线索梳理时,需逐一核实民事案件的判决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的办案效果。又如对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需要借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但双方缺乏日常联络工作机制,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利于工作的有序开展及推进。
四、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内联外通,破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
1.在常规办案中提高虚假诉讼识别能力。在日常办案中要紧盯重点领域,以案件异常细节为抓手,强化虚假诉讼线索识别能力,对民间借贷、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破产程序类型案件进行重点审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经济能力等情况,着重调查、分析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过诉讼侵占他人财产或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1]。2.整合刑事检察资源畅通线索流转渠道。建立完善内部协作机制,树立全院一盘棋、全市一盘棋的大局意识,整合上下两级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资源,建立从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线索发现、移送、反馈机制并切实执行,畅通案源流转渠道。
3.加强外部联通拓宽案源渠道。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加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宣传力度,提高从群众、被害人举报等方式获取线索的概率。加强与司法局、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络,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案件外部线索移送机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合力。
(二)充实人员,配强民事检察队伍
1.人员数量上要配足。要适应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形势,争取配足民事检察队伍。为应对突发性的案件暴增情况,市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确保至少有2名以上业务过硬的员额检察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检察院一名员额检察官承担公益诉讼、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三大业务已成为常态,在人员数量无法配足的情况下,要尽量做到少而精,选派年富力强、具有办案经验及进取肯干的检察官担任负责人。
2.专业素质上要配强。从事民事检察业务工作,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复合型的专业知识。检察机关的党组及政工部门应着眼长远,有意识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科学的培养,如通过设立合理的轮岗机制培养一批兼具办理刑事、民事案件专长的复合型人才,为“四大检察”的均衡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3.廉政纪律上要抓严。坚持政治站位,持续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弘扬新时代检察职业精神。立足民行检察人员面对诱惑多、与当事人接触多等特点,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健全从严教育管理民事检察队伍的制度机制。
(三)聚焦案件,提升取证能力
1.建立线索初查制度。对于外部入口发现的线索,借鉴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经验,员额检察官按照办案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研究初步调查核实工作的内容、方式、步骤等,检察官助理作为办案的基础力量,按照员额检察官的要求具体负责初步调查核实工作的落实,而分管检察长则负责对初步调查核实结论进行最后的审核,逐步建立员额检察官指导核查、检察官助理具体执行、分管副检察长监督审批的工作模式,提高立案质量。
2.探索完善案中调查核实工作模式。首先,充分利用裁判文书网、到相关机构查询案件关联信息等方式,摸查清楚案件当事人的社会背景、参与诉讼情况等外围信息;其次,把牢案件证据关,加大对案件关键证据的调查核实力度,必要时通过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以及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等方式,严格审查案件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3.建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案规范指引。针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干警对虚假诉讼监督业务不熟悉,业务骨干匮乏且短期内无法进行有效补充的实际,可以探索由现有业务骨干牵头,结合本市实际,梳理出虚假诉讼案件办理的一般流程,明确各个办案环节的衔接机制,案件审查重点及要领等内容,形成全市统一的办案规范指引,有效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及办案质量。
4.建立办案“回头看”制度。取证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达成的,需要在办案中不断历练、不断总结改进。案件办结后,通过执行“回头看”,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总结办案得失,对今后类似案件办理的扬长避短,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回头看”工作成果还可以进一步拓展为办案经验总结、调研论文等多种形式,真正达到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相互促进。
(四)多向联动,提升办案效率效果
1.加强本级检察机关民事、刑事检察部门的协作。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刑事检察部门除及时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外,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办理、案件信息共享等方面与民事检察部门亦有协作的空间。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可以打破部门壁垒,探索建立由刑事、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组成联合办案组的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形成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合力[2]。
2.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联动。针对市以下两级民事检察部门力量配置不足的现实情况,在办案中要统筹两级院民行部门办案力量,针对部分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窝案、串案,通过成立由两级院民事检察工作人员组成专案组的形式共同办理,同时通过交办案件、指导办案等形式,将两级院的办案力量充分整合起来。
3.建立公检法司联动机制。法院负责对虚假诉讼的事先防范识别,公安机关负责虚假诉讼犯罪的侦查,检察院对虚假诉讼实施事后监督。在公检法三家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参照G省公检法司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4),探索建立W市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三家联动协作机制,明确全市突发性系列案件处置联动机制、常规性案件联动机制。通过共享案件信息、互通案件办理情况,实现刑事与民事案件办理的有效衔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合力。
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案件的多发领域,在破产清算、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等类型案件中亦时有发生。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识别防范虚假诉讼的主要力量,检察监督作为一种事后监督,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任重道远,需要多部门联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注释]
(1)数据摘录自梧州市检察机关2019年虚假诉讼工作总结。
(2)该特点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2日召开的虚假诉讼监督情况新闻发布会归纳得出。
(3)该资料通过查看梧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公布的内容得知。
(4)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