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20-01-02王恒亮
王恒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有着详细的解释,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就实际情况来看,商业秘密大多和商品交换、价值交换有关。在学术界,商业秘密的解释可分为广义解释以及狭义解释。广义上,商业秘密被认定为商业经营秘密,涵盖工业技术秘密等内涵。国内旧版法律因商业秘密的定义不明,曾一度使用“工商秘密”一词,其内涵和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内容大致相同。商业秘密的保护除权利人需要采取相关技术信息措施外,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此才能够减少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运作。
一、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涵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内容,其中技术秘密相关内容又可界定为技术诀窍,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重要信息。具体来说,技术诀窍表现为:商品交换的方法以及价值界定的方法;产品制造的技术方法或者其他诀窍或者经验;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法或者使用该专利必须掌握的技术内容;企业自行研发的工艺技术方法;产品的配置方法或者配方等;商品交换的经营诀窍;市场环境信息或者市场预测情报等;货物进货、出货、销售的渠道等。对这些内容进行分析,商业秘密大致有着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合法性四个特征。
(一)保密性
商业秘密通常只有少数利益相关者知悉,行业内或者领域内的专家也不知悉。若商业秘密泄露或者被竞争对手所破译,权力者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受到影响,核心竞争能力也会因此降低[1]。
(二)实用性
商业秘密本身是帮助权利人获得经济效益或者提升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具有极为突出的使用价值。企业或权利人可将其用于实际经营或者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对于个体以及企业的竞争力有正面影响。
(三)经济性
商业秘密和技术专利的内涵存在一致性,且被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有效的商业秘密通常能够直接付诸生产经营,帮助企业制造出竞争对手所不能创造的商品,从而促使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四)合法性
商业秘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还需要符合社会道德价值观内容,如此才能够有效支持企业利用商业秘密开展业务活动。在此基础上,商业秘密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可避免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受到过大的经济损失,有助于形成正当、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商业秘密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贸活动开始全面对接国际市场,这就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法律中有关于经营、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必须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保持一致[2]。换言之,当前国际上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有着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就时间层面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水准来看,我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时间较晚,和国际接轨存在诸多问题以及缺陷。
(一)立法相对分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而这些法律法规立法的方向以及侧重均存在一定差异,分散在各部法律中的条款难以构成一个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其整体性、协调性、统一性有所欠缺[3]。《劳动法》中商业秘密相关保护条款仅从受雇人员以及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确定了基本的保护原则,但是缺少针对商业秘密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条款则着重规定了市场经济环境中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未明确内部职工和企业之间的保密关系。
(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为主体不一致
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法律责任被界定为民事责任,行为主体需要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停止侵害;《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且构成犯罪形成恶劣影响的窃取、刺探、收买等行为进行了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落实相关罚则。结合商业秘密侵犯一般案例可了解到,一般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体的界定范畴相对较宽,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内容来看,民事责任主体局限于合同当事人或者民事责任人,行为主体的界定过窄,和构成恶劣影响的刑事责任主体不一致[4-5]。
(三)商业秘密保护不充分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商业秘密侵犯以及保护的基本问题,如损害赔偿、财产侵犯等,有关财产的实质性内容缺少统一的科学规定。在商业秘密侵犯人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前,即便是对商业秘密持有权利人造成了恶劣影响,权利人也无法索取应有的赔偿,其中的赔偿关系难以界定,这显然和市场经济公平正义不符。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相关建议
当前,我国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对商业秘密进行间接或直接的保护,整体表现出以民事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的特征。瑞典在这方面的立法相对完善、全面,瑞典《商业秘密保护法》中采取的措施值得我们借鉴、参考。
(一)优化立法模式
从上述内容能够直观了解到,当前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通过各种相关法律的间接保护来实现,采取的保护措施分散在各部法律中,法律条款不成体系,且罚则内容不成系统,以至于在真正落实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间接性问题[6]。为此,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法律体系的情况,有针对地优化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模式,同时要注重商业秘密和国际市场接轨,考虑到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律条款的相互协调。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就是明确商业秘密本身的财产属性,如此才能够有效界定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案件。
(二)充实具体内容
一是要明确概念相关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以及保护范畴,确保此后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更加合理,并有可靠的操作性、实践性。二是要针对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现实情况,注重外企进入我国市场的商业秘密保护(主要表现为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向相关部门提交的化工产品数据保护或者其他技术信息保护),注重我国企业进入国外市场的商业秘密保护。同时,需根据国际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条款,保证国际惯例能够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全面对接,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保护以及交流。三是要针对当前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情况,针对网络传输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有效规定,适应互联网、电子商务带来的新侵权问题。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立法措施的落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需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技术发展水准及时采取措施,如此才可让商业秘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三)规定竞业禁止
近几年,国内劳动力流动的情况愈发突出,也出现了诸多业余兼职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应针对这两种情况,应基于我国现行《劳动法》与《合同法》,增加禁止条款。具体围绕离职竞业禁止、职业性禁止两方面的内容,从时间、执法主体、执法范畴等方面确定禁止尺度,杜绝埋下纠纷的可能性。尤其要针对兼职人员流动以及熟知商业秘密的人员流动,在其择业以及就业过程中进行限制。在这方面可充分参考发达国家所采取的“脱密”手段,如花园假期等,让权利人有足够的时间落实相应的“脱密”措施。
(四)优化相关罚则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应该严格落实相关罚则,确定民事惩罚措施、形势惩罚措施落实的基础条件。就国内近几年发生的商业秘密侵犯案件而言,建议罚则的落实采取“先民后刑”的原则,若民事罚则能够达到惩罚目的,则尽量规避刑罚的使用。
四、结语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个综合性极为突出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且贸易活动基本实现了和国际市场的全面接轨,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高效、可靠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就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情况来看,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较为分散,内容不成体系、不够统一。笔者认为,应充分借鉴瑞典等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一个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