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2019-12-14郑国珍
郑国珍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我国民法不同于欧洲国家的普通法系,受到国家地域、民族等等影响,我国民法具有自己的特点,在制定过程中,又深受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性及风俗礼仪等等的影响,对此对民法的解读也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
一、民法总则与民事责任制度
(一)民法总则概况
《民法总则(草案)》于2016年对外颁布与实施,对各种民事责任全面呈现,总则内容包括旅游、观看演出以及互联网产业等催生的民事关系。民事义务指的是义务的履行、返还和保证责任。其中还包括一些针对财产纠纷、固定资产侵占、非法占用的民事责任以及降低价款等违约责任。
民事责任规定的范围广泛,一些对应性的民事责任内容,虽然被认可,但是存在与民事责任制度相互冲突和矛盾的规定内容。对此,探讨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还要基于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比亟待完善性,未来有着较大的发展提升空间。不过,在现代化背景下,构建民事责任制度还是要以确定民事责任的规定和确定方法为前提,把握民事责任的概念规定,以解决民事责任界定存在的争议。
(二)民法总则下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民法总则下构建民事责任制度,需要全面理解民法的精神要义。换而言之,民法是用来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对人民承担的责任和行使的义务进行规范。不过从本质而言,通过民法形式主要是为了合理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既保证有理论的严谨性,也要富有人性化。
民事责任制度由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涵盖类型、方式的合并运用及竞合制度等诸多因素构成。对此,构建民事责任制度,需要全面深入的理解《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通过思考论证为其构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事责任制度涉及到财产与利益、交易行为及非物质层面的纠纷,针对当下社会活动的商业化发展,应全面解析各个层面,探讨其中存在有争议的内容,进行专题化深入探析,为构建民事责任制度提供依据。
二、民事责任制度的特征
(一)具有体系化
在实践的应用中,民法通则将所有的民事责任汇聚在一起的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由于民事纠纷的复杂多样性,民事责任这一章内容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责任进行概括和统一,特别是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陆续开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相继完成立法,使得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根本性的作用。民法总则在沿用民法通则这一立法模式的同时,又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和创新,促使民事责任制度更加规范化和体系化。
关于民事责任制度,其涵盖多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减免等内容,具有特定的逻辑性和条件性。各类民事责任制度存在共性,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节省条文,避免重复规定,最终促进民事责任制度的体系化。
(二)具有实用性
在民事总则中,一些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抽象的概括和总结了民事责任的共性,对分则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起到很好的奠定作用。同时,民法总则中一些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更具有实用性,能够很好地解决实践中的民事纠纷。
在具体实践应用中,《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的相继出台,构建了一套完善的民事立法体系,全面的规定了民事责任,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立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不适应性。对此,民法总则的创建,应当顺应民事立法的趋势,及时纠正不足,促进实现立法与实践的接轨。
在民法总则中,相关民事责任制度在保留原有立法精华的同时,又针对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因素进行改进,促使民事责任制度更具有实用性。
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用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民法总则中增添原有法律所不具备的“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实践中将更好的适应民事纠纷当事人的需要;第二,在民事责任承担中肯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地位。对于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等法律中涉及到的惩罚性赔偿,民法总则对此予以肯定,体现立法的衔接性,也为惩罚性赔偿提供立法保护;第三,在民事责任制度中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对自愿救助他人的救助人给予保护。在见义勇为中受到损害,增添了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下,受益人应到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这一系列规定,降低了实践中人民群众因为见义勇为和自愿救助行为受到的损害却得不到补偿的事件发生,有助于推进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具有时代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变化快,再理性的立法者也追不上时代的变化需求。对此,这就导致立法者无法事前识别现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民事立法中,规定民事责任制度要顺应时代发展变化,不断做出改进和完善。特别是社会进步发展中一些新型的侵权方式不断产生,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立法应及更新和规范侵权行为。例如对英雄烈士相关人格权的保护。
民事责任制度与时俱进,具有现实意义,特别是一些恶意或者随意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发生,既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也保护英雄烈士的形象,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也是民法典制定的开端,奠定了民法分则的基础。民事责任制度的体系化、实用性及时代性,将有助于规范民事责任,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为民主体权利的形成提供保障。
三、民法总则下规定民事责任制度的理由
(一)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与实施
民事责任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救济被害人,予以侵害人法律责任,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利益。只有让违反义务的人受到民事制裁,才能对他人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确保其履行民事义务。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都规定了民事责任,设立单独的律法总则。
(二)统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中,侵权责任出现在侵权责任法中。就合同法分析,应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编纂合同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统一性,应当放在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制度中,以确保民事责任制度的统一性与科学性。
(三)发扬《民法通则》的特色
上世纪中后期,《民法通则》开始实施,虽然存在诸多不成熟的地方,但是其内容与体系却也可以学习借鉴。由此,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既适应我国立法发展,也具有中国立法的特色。民事责任制度融合违约、侵权及其他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设定具有统一性。虽然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都对违约和侵权责任进行规定,是对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相关违约责任的替代,不过民法总则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才能凸显我国立法的特色。
四、民法总则下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关于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细致的分析:
(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与退货、减价违约责任方式
在民事总则中针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分析,虽然已经通过数百条规定,但是具体分析这些规定发现,其中存在不合于民事责任的问题。例如,消除危险指向事件未发生状态,因而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妥当。此外,还存在返还、赔偿并列的恢复、修复等情况。对此,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后续依然需要结合实际进行探讨和论证。当前,在物权、知识产权以及人格权等方面,可以采用保护和无法救济的方式,不过也要考虑其针对权益的应用性。
在违约责任方面,全面解读解除合同、减少价款及退货等内容,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思考其中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区分侧重点,了解前者着眼于不法行为和实施主体,后者着眼集中在权利人和补救措施。
(二)民事责任制度涵盖的民事责任类型与剔除内容
民事责任制度中的民事责任包括债务不履行、侵权及缔约过失三种责任,其中债务不履行责任,包括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也涵盖无因管理下的义务,不过当前《民法总则(草案)》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后期需要不断细化和增加设置,一保障责任类型涵盖内容的全面性和完善性。
关于剔除内容,需深入探讨和分析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类型,例如在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虽然明确了制度类型,但是其中未包含无因管理,一旦出现特殊的民事责任事件,那么就很难运用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来界定。因此,在增加设置涵盖类型的同时,还要剔除其中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精神损害赔偿分析应当与合同法一起实施,并对其内容做出延展。例如,在旅游业的活动中,从权利的立场出发,能从活动中获得精神的愉悦,但是在活动中又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需要旅行社和相关组织机构义务人士,对实践主体在遭遇意外事故等突发情况时进行精神损失的赔偿。在参与组织性活动中遭遇精神伤害,则要遵循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规定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
(四)民事责任方式合并运用,确保严谨性
在民法总则下,构建民事责任制度需将一些符合条件的内容合并,进而加以应用。不过针对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这种方式相对不足。例如关于物权侵害,因为缺乏明确的违约金约定,增加运行的难度。对此,需要从民事权利可能存在的状态中,或者从有无积极侵害行为的场合中,在具体对比中寻找差异性,通过分析再做出明确的构建方案,以确保民事承担责任方式的适用性。
五、结论
综上可见,在现代社会中推进法制化建设,最为关键的就是民法的制定。本文首先介绍民法总则与民事责任制度,分析民事责任制度的特征,探析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制度的理由,最后从多个方面就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以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