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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保健品,购货容易退货难

2020-01-01张学森傅晨熙编辑甄知

科学生活 2019年7期
关键词:大娘保健品经营者

文/张学森 傅晨熙 编辑/甄知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老年人忙忙碌碌一辈子,晚年本应享受硕果累累的幸福生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也需要老年人提高风险意识,善于以法维权。

时下,我国已渐入老龄化社会,“健康经济”方兴未艾。然而一些经营者却把“经”念歪了,抓住老人得到小恩小惠易丧失警惕的心理,买保健品附赠礼品、旅游项目。实际上货品价值虚高,旅游品质难保,一旦发生意外与纠纷,投诉维权相当困难。

■ 案例解读

高价成为会员,退款遭到拒绝

一名 87 岁高龄的老人来到消保委投诉,称其先后共支付 14.9 万元在某保健品店购买了诸多保健品,成为高级会员,其间经常收到商家赠送的礼品,参加迪拜、杭州等旅游。最近,老人发现店方账目混乱,双方多次对账都未能理清,老人认为店方不诚信、存在欺骗,要求退会、退款,而商家以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退货。老人为此非常懊恼,寝食不安。于是,在家人陪同下,找到了消保委。

为调解此案,消保委紧紧抓住两点:其一,老人 87 岁高龄,属于较特殊的人群,购买14.9万元数额巨大的保健品能否预见后果,要酌情考量。其二,在老人要求核对账目的情况下,多次对账却未能理清,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价目含糊导致账目不清,销售服务存有瑕疵。最后,经消保委调解,商家收回了老人尚未消费的保健品,退还金额共计 88 888 元。

小广告、大价钱,要退货、被拒绝

约 10 天前,申大娘在一个商店附近遇到了一群发传单的人。领张传单,填张表,交1元钱,随后有礼品相送。申大娘觉得只交1元钱就有礼品,于是交了钱,填了表。又过了几天,申大娘接到电话,对方叫她到新建大厦6层领一双鞋。当初答应的事情得以落实,大娘抽时间去了趟新建大厦。领到鞋后大娘被告知,组织方将举行保健品和治疗仪优惠促销,从即日开始连续4天。大娘继续参加,陆续领了一些礼品。最终,申大娘决定买一份保健药液,总价10 000元。

申大娘将万元保健品拿回家后,老伴觉得这钱花得不值。很快,申大娘也开始怀疑:究竟这种保健品能有多大的功效,居然这么贵。申大娘有了想退货的想法,第二天一大早,她拿着从商家得到的所有东西(购买的、赠送的),急匆匆赶到新建大厦,提出退款要求。在现场,和申大娘有相同诉求的老人不少,大家都要求商家退款。申大娘介绍,对老人们提出的要求,经销商不答应,认为既然已经购买,无正当理由不予退款。

双方僵持不下,有人拨打了 110 报警。民警赶到了现场,随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也赶来。

民警和食药监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调查,但并未发现经销商有违法销售和欺诈等行为,只能暂时认定为消费纠纷。在民警调解下,到中午时分,商户答应退款,但必须把所有赠送的东西退还。申大娘早有准备,如数退还赠送的东西,顺利拿到了10 000 元退款。

■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锦囊妙计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老年健康问题。一些不良商家抓住不少老人们心软、易上当的特点,让老人掉入保健品消费陷阱。个别老人还因一意孤行高价购买保健品,不惜与子女闹翻,引发家庭矛盾。在当前的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上,以下消费陷阱需要特别当心。

一是免费试用。兜售高价老年保健品的商家,几乎都将“免费试用”作为幌子。在试用期间,商家还会讲解健康常识,给老人们一些心理暗示,让老人对自己的慢性病或老年疾病因心理暗示而感觉确实有疗效。免费试用后,大都是老人们甘愿掏腰包购买。

二是包治百病。不良销售人员把自己的产品吹嘘成能“包治百病”,有些商家还请“托”来现身说法,以说服老人购买。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大部分老年保健品,只具备简单的保健功能,治病疗效甚微。

三是嘴甜体贴。老年人一般寂寞孤独,保健品商家往往抓住这一点,嘴甜地称呼老人们为“大爷”“大妈”,每天主动邀请老人前去聊天,甚至不惜“血本”带老人们去郊游,取得老人的信任。老人们心软之下掏出“老本”购买相关商品。

针对上述情况,老年人应该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谨慎对待以“免费帮老年人体检”“举办健康讲座”等为名的“馅饼”;二是购买市场上推销的器械或药物前,多与家中年轻人沟通,让年轻人帮忙把关;三是有病时及时到医院治疗,器械或药品包治百病实属“天方夜谭”;四是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凭证,一旦发现上当,应及时向消保委或药监部门投诉。

在现代法治社会,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一件事都涉及法律知识。因此,现代人,包括老年朋友,都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通过学法、懂法,掌握与日常生活方方面面有关的法律常识,形成良好的法律观念和证据意识;通过守法、用法,成为一个依法行事、以法维权的模范公民。如果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角度来看,老年朋友需要学习和熟悉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建议老年朋友们养成经常阅读法律图书、观看法治节目的习惯。

常言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日常生活中要善于发现并远离风险,这是一门学问。面对不确定的法律和道德风险,要注意防患于未然,日常生活中就应该注意每一个细节,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好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二是慎重签名;三是消费或购物要索取并保留单据; 四是交付材料或财产时让对方签收;五是留下生活的“痕迹”,如出差保留机票或者旅馆发票,会见陌生人向对方索要名片,交纳现金款项把从银行提款的单据保留下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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