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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分析

2019-12-30陆玲吕文娟任宇轩

财会学习 2019年35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陆玲 吕文娟 任宇轩

摘要:现实生活中,避税现象的发生通常伴随着反避税政策的出现,二者相辅相成,联系紧密。为了实现收入利益最大化,纳税人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以及税法多样性操作的可能性来减少应纳税额。本文通过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追补个税的案例,对股权转让涉税处理、税务风险等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立法层面等方面尚有很多不足,反避税政策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避税;反避税;股权转让

一、案例背景简述

2007年4月6日,以重工业为主营业务的江苏的A公司于江苏徐州市正式成立,该公司初期注册资金为500万美元,其中注入资金包括广东的B公司投入资金200万美元以及由澳大利亚的C公司投入的资金300万美元。A公司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当时在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并无港籍投资信息登记。

2014年底,由于一些内部原因,C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全部转移到潘某名下,在C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时公司内部增加了200万美元(合计人民币1354万元)的资金。股权转让后,A公司股权则变更为由潘某和B公司构成。即由原来的60%和40%的股份变为该公司中潘某占有71.43%的股份,B公司占有28.57%的股份。但该公司进行内部股权变更后,却并未在税务相关机关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只在工商部门做了变更登记。

2016年3月10日,由于A公司需要对2015年未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涉及到对潘某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A公司派财务经理李某到徐州地税局询问关于对港籍投资人分配红利时对外支付开具证明以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由于税务机关并未查询到A公司的股权变更信息,告知其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才能办理相关税务。

同年3月18日,A公司在税务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税务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时发现诸多疑点,C公司分配股息时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潘某因其外籍身份分配股息时会享受免税政策,由此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股权变更和红利分配时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进行避税的嫌疑。与此同时,在税务机关调查A公司股权结构时,发现B公司的董事长也为潘先生,于是,徐州地税将案件焦点锁定至潘某身份上。

二、A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2007年4月6日,C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以铝合金等制成品为主营业务的A公司,A公司初期注册资金为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10万美元。

2014年底,C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移给潘某个人,A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潘某个人占得71.43%的股份,B公司占比为28.57%。

从刚开始的C公司、B公司合资成立A公司,到最后A公司的股东变为潘先生和B公司,除了公司股权结构比例发生了变化,公司的股东也发生了变化。我们从该A公司近几年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发现,股东仅由C公司变更成潘先生,而短期时间内,该公司获得资金2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54万元。

股权结构比例计算补充:

起初A公司资本由C公司投入的300万美元和B公司投入的200万美元构成,所以C公司所占有的股份为300/500× 100%= 60%,B公司占有的股份为200/ 500×100%= 40%。

在2014年股权转让后,该公司资本为500+200=700万美元,其中B公司占有200万美元,所以其占有股份为200/ 700×100%=28.57%,而潘某占有股份为500/(500+200)×100%=71.43%。

三、案例追查过程

(一)潘某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适用者范围

徐州地税局通过对A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发现B公司的董事长也为潘先生,由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潘某的中国香港籍身份产生怀疑,并且通过大数据技术查询,发现潘某为广东佛山人,为大陆居民户口,其具有的中国香港身份证不是永久性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因此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相关内容规定,潘先生不具有港籍户口,所以不具有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资格。

考虑到本避税案例的发生年份为2016年三月份,根据国发[2013]6号相关内容的规定,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所以当地税务机关无需对潘某港籍身份进行鉴定,即可追缴其应纳税款。

(二)股权转让资金收益大

2014年底,C公司将所持有60%的股份转到潘某名下,与潘某拥有该公司七成以上的股份不想符合,与转让过程中短期资金收益增加的2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354万)息息相关,显然并不是企业经营的结果,根据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该公司进行初步分析,认为该股权转让过程中很可能存在某种不合理的商业动机,所以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巨大的收益也令人怀疑。

(三)股权分配比例差距大

B公司持有股份28.57%,潘某持有股份71.43%,股权相差接近30%。2015年公司未分配利润3172.65万元,目前具有分配意愿,拟分配3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每个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该公司为责任有限公司,所以港籍个人股东潘某按照71.43%的持股比例应分得2142.9万元,若潘某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适用者范围,即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428.58万元。因此,该股权分配比例使人怀疑存在故意避税的目的,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四)股权转让未在税务机关登记

在C公司将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全部转让给潘某时,只在工商部门做了登记,而未在税务机关登记,A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同时,其相关税务也发生变化,在股权转让时短期资金剧增,而并未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存在一定的逃稅嫌疑。

(五)国发[2013]6号相关规定

根据2008年出台的(国发[2013]6号)相关规定分析可知,在2008年以后我国便取消了对外籍人员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对于A公司对2015年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时,无论潘某是否是属于外籍户口,均不允许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在税务机关忽略该法律条文时,该公司亦未能主动提出。

C公司在股权转让时,转让对象为潘某(个人),潘某属于自然人股东,同时也为A公司另一大股东——B公司的董事长。因此在该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只需要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即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在股权转让对象上的选择“恰为好处”,不得不让人深思。

四、应对措施

(一)稅务机关应对措施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新税务相关法律的储备

本案例中徐州地税局处理该案件时由于沿用1994年的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而忽略了国务院2013年颁布的国发[2013]6号文的第14项:取消外籍个人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而导致案情变得复杂,直接引起本次A公司故意避税事件的发生,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更新税务相关法律的知识储备,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2.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便利条件,提高税务部门办事效率

此次案例中由于徐州地税局充分利用大数据的现代化条件,利用数据分析获取到潘某人并非港籍人士,而是广东人,大陆居民的关键性信息,才能一举揭露潘某的身份伪装,追缴回潘某因其自身具有外籍户口的“借口”而逃脱的税款。

3.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此案的告破中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因素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税务机关则不具备调查潘某的个人信息的条件,案件将变的复杂化,此案亦难以告破。《个税草案》中提出在税务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其他政府机关应当协同调查,由此可知其他政府机关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风险分析过程中不可或缺。

4.税务机关须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

在该案例中,当A公司在股权结构进行变更时,由于公司股东发生变化,相应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该公司仅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在该公司进行利润拟分配时,在税务机关并未查询到该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的信息,使得案件扑朔迷离。所以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同工商部门之间的联系,使得企业或公司备案更加完善,为后期税务机关进行征税业务时提供完善的信息。

(二)公司方面对于此类案件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免征个人所得税适用者资格的审查

在此例案件中,由于税务主管部门及案件所涉及的公司都未意识到中国香港身份证件与大陆地区的差异性,让潘某有机可乘,“身份伪装”成功。若A公司在对潘某进行资格审查时意识到“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和“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存在差异性,即不会造成此次税务问题,从而减少税务机关的资源浪费。公司在经历此次案件之后,汲取经验教训,避免日后同类案件的发生。

2.完善公司相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储备

A公司在股权变更后不仅需要在当地工商管理局进行登记,也要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因为在股权变更的同时也发生了税务变更。任何公司股权变更后,在工商变更后三十天内,理应进行税务变更,否则就要对公司进行罚款,甚至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多次拆分,化整为零式进行股权转让

C公司对其股份进行一次性转让,并且资金收益增加一千多万元人民币,巨额资金的收入来源却不是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极其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有故意避税的风险。因此公司应当将股份进行拆分,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将公司的股份以合理的名义在不同时间点分多次转让给潘某,避免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降低税务风险。

4.合理配置股权结构

潘某仅一人就占有A公司的七成多股份,并且潘某还作为B公司的董事长,按照该公司股权结构比例来分析,潘某分的股息、红利等利润占比较大,若利用其户口身份可以免征大量税款,多重因素加总,让人不得不怀疑潘某有故意避税的嫌疑,因此公司在股权配置方面应该进行合理分配,避免产生“垄断”之嫌。

五、启示

通过对本案例的研究发现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立法层面还有很多不足,存在着反避税力度过轻,征收管理制度不完善,税制模式难以实现公平合理等问题,需要我国政府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工作高度重视。随着近几年法律制度的健全,反避税管理在法律的框架中会更加顺利进行,也将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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