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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视角下受益所有人识别国际经验与借鉴

2019-12-30黄杰

时代金融 2019年33期

黄杰

摘要:受益所有人是反洗钱领域广泛采用的概念,有效识别受益所有人对打击金融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受益所有人制度不仅是G20关注的重要内容,也是FATF第四轮互评估重点。为防止受益所有人利用企业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本文分析英国、美国、欧盟在受益所有人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现状,力图为我国做好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受益所有人 身份识别 反洗钱监管

一、受益所有人识别国际实践

(一)各国受益所有人法律制度建设与完善

英国不断完善受益所有人制度,先后修订了《2006年英国公司法》、《2015年英国小企业、企业级雇佣法》,颁布了《2018年英国制裁和反洗钱法》。通过修改公司法和反洗钱法,确保受益所有人概念符合国际标准,对目前隐匿股东的不记名股票以及高管责任做了相关要求,同时英国建立了公开的受益所有人数据库。

美国2018年正式实施《反恐怖主义及非法金融法案》,该法案通过联邦立法的形式要求法人企业向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调查局(FinCEN)提交一份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清单,主要减轻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犯罪调查局客户尽职调查新条例中所面临着的合规负担,助力金融机构有效识别法人企业受益所有人信息。

欧盟反洗钱3号明确了受益所有人定义,4号令把受益所有权问题置于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管控的核心,将受益所有权和最终受益者作为一个明确的监管区域,要求金融机构依据指令并结合成员国实际完善相关法律以有效识别每个法人实体的受益所有者。反洗钱5号令对4号令的条例做了进一步修订,要求义务机构强化法律实体的尽职调查,加强了建立的受益所有权集中登记制度,扩大的信息访问范围。

(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比较

英国立法要求其有限责任公司和欧洲股份公司对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透明化承担责任。同时,还要求他们应当持续更新其最终收益所有人信息,并将信息移交给英国登记部门。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每隔6个月更新一次。英国要求其14个海外领地必须引入受益所有权登记制度,提交有关法律实体受益所有权的公开登记册,否则将面临政府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反洗钱4号令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建立集中登记机制,将存储在其司法管辖下注册的公司“足够、准确和最新的受益所有权信息”。在这些登记体系中,公司也有义务保存相关受益所有权的信息,并向主管当局和欧盟金融情报机构报告。欧盟反洗钱5号令扩展并加强了当前已建立的受益所有权集中登记制度。

(三)强化型尽职调查措施

英国客户尽职调查CDD措施应包括:一是识别客户身份,并在通过可靠和独立来源获取的文档、数据或信息基础上核实客户身份;二是如受益所有人并非客户本人,应识别受益所有人,且应采取充分措施,在风险敏感性基础上,核实其身份,了解实际受益人情况,包括诸如法人、信托或类似法律协议、所有权和控制权等信息;三是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目的及其内在本质方面的信息。

美国要求银行都必须有一整套程序来维护和更新客户信息,基于风险为本的原则开展法人企业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识别与核实工作。对现有客户,银行需要根据其持续的交易监视情况,获取现有的法人客户受益所有权信息。

欧盟反洗钱4号令引入了对高风险第三国采取强化型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义务。反洗钱5号令规定了义务实体必须应用的强化型尽职调查措施的内容,获取有关客户及受益所有人的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信息并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方可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等。

二、受益所有人制度、执行现状与难点分析

(一)我国反洗钱领域受益所有人制度现状

目前,与国际对受益所有人实践相比,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我国制定的关于受益所有人工作开展制度基本上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缺乏相关基础法律作为受益所有人识别有力支撑。二是我国对受益所有人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建立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但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使用已在部分金融机构试点,尚未全面推广及覆盖全部义务机构。

(二)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执行现状及难点分析

1.受益所有人信息真实性核实难。义务机构在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时,对客户提供的股权结构及受益所有人信息资料,义务机构柜面人员需要做合规和真实性审查,但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准确核查,如企业提供的股权结构书的真实性难以找到较为权威的平台予以核实。

2.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难度大。在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过程中,面对股权结构复杂和多层级公司时,由于受益所有人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获取渠道较少,义务机构难以获得其完整股权结构等权威数据,造成难以判定最终受益所有人,给识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尤其是上级控股机构穿透到最后是合资或外资企业,其注册地及该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境外,缺乏有效有效手段获取相关股权信息,难以最终确认受益人所有人。

3.客户持续识别困难。在企业管理层变更、股权结构变化等导致法人、受益所有人变更时,义务机构难以及时掌握企业股权结构变更信息,对受益所有人的信息不能及时更新。比如一些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快速发展,股权结构变更较为频繁,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难以及时的持续识别受益所有人。

4.社会公众认知程度低,工作配合难度大。义务机构普遍反映在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过程中,多数客户不愿配合提供股份或相關信息给义务机构,经过义务机构讲解宣传后,情况有所好转,但仍存在部分客户推脱或拒绝配合识别,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的公众认知度还较低。

四、国际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借鉴国际规则及结合我国实际,从完善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出发,在国家层面上加快推进相关立法修订,综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税收征管等受益所有人的应用,明确立法规范,界定受益所有人概念和适用等相关的法律,在法律层面实现对受益所有人安排,明确企业的注册和披露义务;规定企业、受益所有人有配合反洗钱工作的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反洗钱法律制度中明确“受益所有人”登记制度或管理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包括登记、豁免、保存、查询、使用和保密等具体要求;重新修订或者细化受益所有人制度,考虑增加无法识别或者辨别受益所有人履职留痕的程序,提高义务主体履职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登记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制度,制定统一的登记标准,整合企业信息,全力提升企业透明度,提高机构查询的质效,确保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同时加快建立和推进企业信息数据库在金融机构间推广和应用,实现机构查询全覆盖。平衡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的关系,赋予金融机构以及监管执法部门查询权限。

(三)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换

不法分子通常利用境外法人企业实体或者壳公司通过隐匿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手法来实施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识别并获取外资企业信息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大困难。建议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在原有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建立反洗钱领域受益所有人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跨国交换,提高境内金融机构识别受益所有人的效率以及为执法部门跨国金融犯罪调查提供便利。

(四)强化尽职调查,加强信息综合评估分析

在“放管服”改革的大环境下,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意味着金融机构有更大的主导权,在优化客户开户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加强基层员工培训,制定合规流程,采取基于风险为本的原则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严格审核企业开户资料,识别、核实、收集受益所有人信息,了解客户开户的真实意图;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在当前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机构依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软件查询获取信息及整合各业务系统内部资源,掌握充足的信息资源并分析,形成对客户、受益所有者及其所有权关系、股权架构和控制权状况的整体判断,建立一个集中存储客户和交易对手数据的信息系统,以便在多个业务部门和监管执法部门查询和灵活使用这些数据资料,金融机构可以依据系统保存的信息资料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展客户生命周期管理。

参考文献:

[1]唐朱昌,汤俊.受益所有人的FATF反洗钱新标准合规解析[J].西南金融,2014(04).

[2]傅宏宇,张秀.国际法视角下“受益所有人”概念的适用及启示[J].环球财险,2017(05).

[3]赵述,宋刚.英国受益所有权监管经验及启示[J].银行家,2018(09).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