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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中当事人互为污名现象研究

2019-12-27陈伟瀚

新媒体研究 2019年20期
关键词:社交媒体当事人

陈伟瀚

摘  要  基于社交媒体中“教科书式耍赖”事件由当事人互为污名延伸至司法形象认同过程的梳理,将事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社交媒体中当事人互为污名现象产生;第二阶段是当事人互为污名化现象的群体延伸;第三阶段是互为污名连结司法形象认同。分析认为,该事件反映出社交媒体中网络社会化群体对司法事件“围观”过程中的站队污名行为,会影响社会群体对司法机关的态度,从而损害公众对司法形象的认同,这为转型期的当代司法机关应对相关事件的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社交媒体;当事人;互为污名;司法形象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9)20-0053-02

埃利亚斯将“一个群体会将人性的低劣强加给另一个群体并加以维持”[1]的现象定义为污名化。污名化过程中社会群体可分为污名者、被污名者、互为污名者和未被污名者四类。其中,互为污名者作为互为污名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污名者又是被污名者[2]。互为污名者彼此污名的行为即为互为污名。因此互为污名者的互为污名行为是主体与主体间的交往行为,具有主体间性。

“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发生在河北省唐山市,2015年11月6日,赵勇的父亲赵香斌被肇事者黄淑芬撞至重伤,经法院判决黄淑芬须向受害者赔偿85万余元,但黄淑芬一直拖欠不予赔偿。无奈之下,赵勇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以“教科书式耍赖”为主题,通过文字与视频形式曝光了黄淑芬的行为。其后黄淑芬也通过自己的微博进行申诉,并指责赵勇歪曲事实。在微博空间,赵勇和黄淑芬的互为污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因此成为当事人之间互为污名的典型图景。

本研究试从“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发展的三个阶段入手,探析社交媒体中当事人互为污名的网络化群体延伸方式,以及互为污名者/群体互为污名过程中与司法机关形象认同的连结机制,以期为社交媒体时代司法形象的维护与相关事件的处理提供一些拙见。

1  第一阶段:社交媒体中当事人互为污名现象产生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网络变成一个更大的“公共空间”。社交媒体融合了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等传播方式,使得社交媒体呈现出“社会网络化和网络社会化”[3]的发展态势。“教科书式耍赖”事件正是利用社交媒体才得以进入公众视野,从而受到广泛关注。

1.1  当事人单向污名的开始

2017年11月16日,赵勇在其微博“认真的赵先森”发布《人呐 要比想象的耐艹!》的文章,首次以文字形式曝光黄淑芬“教科书式耍赖”行径,目前博文阅读量已达1 165万以上。随后赵勇又发布了《这773天 我被迫改变的人生轨迹》《交警责任判定书+法院判决书+其他基础证据》等内容。

2017年11月22日,赵勇以“久等了!请看什么是教科书式的耍赖!”为其视频配文。视频中赵勇详细讲述了事件的过程,黄淑芬的“教科书式耍赖”手段,以及其父亲的现状。赵勇同时在微博中以“唐山黄淑芬”为话题,并用“忍无可忍!”“我选择了一条危险的路”“我对你人性的质问”“肇事方绝非善类”“行业之耻”“见你一面比见慈禧还难”“买车跟买白菜一样”“执行很难”等词句描述了自己作为受害者儿子面对被撞成植物人的父亲的痛苦,以及对黄淑芬“耍赖”的无奈与愤怒。

1.2  当事人双方互为污名化

2017年12月1日,赵勇的父亲赵香斌去世,法医病理鉴定书认定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而赵香斌的去世,黄淑芬入狱也成為互为污名开始的标志。

出狱后的黄淑芬使用同样的污名化策略对赵勇进行污名化。2018年8月25日,黄淑芬在其微博“唐山市黄淑芬”上发表第一篇文章《守法者不应该为违法者的行为买单》,批评赵勇捏造事实,欺骗公众,“给公众们造成一个你自己处于弱势地位,而我成了富婆豪门的强势地位”借此博取公众同情,并指责赵勇“雇佣水军和网络推手炒作煽动扩大影响”,利用舆论造成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

“教科书式耍赖”事件中当事人赵勇与黄淑芬作为互为污名者,两人均利用自己的微博为对方“贴标签”。赵勇将黄淑芬的老赖行为冠以“教科书式耍赖”标签,将黄淑芬贴上了“危险”“无耻”“恶劣”“傲慢”“家境优渥却道德缺失”的标签,将其塑造为道德败坏的丑陋形象。黄淑芬将赵勇标签为“别有用心的险恶之徒”,将自己塑造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把赵勇塑造为“为钱炒作的小人”。

2  第二阶段:当事人互为污名化现象的群体延伸

赵勇在发出文章和视频后,得到了大量网友的力挺,新京报、梨视频、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先后介入,对“教科书式耍赖”行为进行曝光,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积极参与事件的网民分为两个群体:赵勇的支持者同时是黄淑芬的污名者与黄淑芬的支持者同时是赵勇的污名者,两者互为污名群体。赵勇的支持者称黄淑芬的支持者为“水军”,认为他们“为钱不怕遭报应”、该“断子绝孙死全家”;黄淑芬的支持者称赵勇的支持者为“团队”“赵总一伙玩弄舆论”“展示他的网络力量”,对黄淑芬“下死手”。此事件中网络社会化群体身份分为:未被污名者/群体、污名者、被污名者、互为污名者、污名群体、被污名群体、互为污名群体。

在“教科书式耍赖”事件中,污名者、被污名者以及互为污名者在话语斗争中大量使用污言秽语和极端话语。这一方面反映出社交媒体中“内群体”的极端化倾向,表现为极端的“网络秽语”和人格侮辱,从而“内化”为群体的定位以及社会的分离。在此事件中,大部分的网民与赵勇一起完成了对支持黄淑芬者的身份污名,对对方身份、诚信、人格、品德等都贴上了“教科书式耍赖”的标签,且多次“再污名”。于是,网络中就呈现出赵勇及其群体“正义的”“维权卫士”的形象,而黄淑芬及其群体是“无赖的”“要钱不要命的”“臭名远扬”的形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交媒体时代“外群体”,即常人组成的更为庞大的社会与网络的结合。社会的网络化以及网络的社会化将群体联系在一起,形成更大范围的网络“围观”与“站队”。在互为污名者与互为污名群体“站队”谩骂、争执不下的过程中,最为受损的实为整个唐山司法机关的形象。

3  第三阶段:互为污名连结司法形象认同

赵勇和黄淑芬的社交账号均拥有大量粉丝,双方均质疑司法的公正性,表达了对司法的不信任,对司法结果的不认同。这直接影响众多围观者对司法的态度,围观者也不再是现实中单纯的“看客”,而是以一种积极的“话语行为”参与事件。在此事件中,互为污名者/群体将话语连接至对司法的质疑,代表了各方对唐山司法机关司法效率的不满意,使得唐山司法机关的形象受损。

当今司法认同的关键一环是对司法制度的认同。而司法制度得到认同的首要前提是“制度有效性”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价值共识”。也就是说,公众对司法效率的期待与司法的实际效率匹配度越高,对司法的认同度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在“教科书式耍赖”事件中,当事人通过社交媒体将自己对司法的合法性、权威性的质疑直接对外传播,形成泛化效果,引起社会化群体联动,这使得当事者个人消极的司法认同与社会共同体的司法认同产生连结、互动效应。

4  结束语

“教科书式耍赖”事件是社交媒体中一起典型的当事人围绕司法问题而展开的互为污名事件。在此事件中,当事人利用社交媒体以贴标签的方式相互污名,成为互为污名者。社交媒体为当事者提供的“公共空间”,还催生了互为污名群体,使得个体污名行为得以延伸至网络化社会群体层面。在这过程中,唐山司法机关却遭到了互为污名者与互为污名群体的集体污名,其司法形象遭到损害。

社会群体间互为污名的现象显示出社交媒体时代,“公共空間”的扩大将社会群体联系在一起,形成更大范围的“连接”。个体司法事件也因此扩展至网络社会化群体的“围观”与“站队”。“教科书式耍赖”事件给了我们一个警示:社交媒体时代,任何一个司法案件都可能成为众人的焦点,司法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司法效率失位都会受到公众的审视。这为应该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树立模范作用的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也为司法机关在今后相关事件的处理中提供了借鉴依据。

参考文献

[1]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55.

[2]金萍华.污名与政治认同:社交媒体中的政治话语争斗——以孔庆东“粗骂”为例[J].新闻大学,2013(6):123-130,57.

[3]尹韵公,刘瑞生.新媒体发展的全球视野与中国特色——2009年中国新媒体发展态势与前沿问题[G]//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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