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大老虎”判例告诉你,数罪并罚怎么罚
2019-12-27
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腐败干部中,不少人的定罪往往涉及贪污、受贿等多个罪名,有的甚至还涉及其他刑事犯罪,最终被数罪并罚。那么,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具体怎么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关于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69条确立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下面,结合判例来看一看。
吸收原则
今年4月,原安徽省副省长陈树隆案一审宣判。
根据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陈树隆身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三个主刑。由于其中有一个无期徒刑,另外的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两个主刑就被其吸收,故而最终判处陈树隆无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
今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案一审宣判。
根据规定,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吴浈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9年两个主刑。
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计算,对吴浈应当在总和刑期20年以下、最高刑期11年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由于总和刑期不满35年,故而最高不能超过20年。吴浈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此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并科原则
今年4月,原贵州省委常委王晓光案一审宣判。
根据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王晓光身犯三罪,除主刑外,还分别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7亿三个附加刑。按照并科原则计算,将三者罚金数额相加,共计1.735亿元,这就是对王晓光并处罚金的最终数额。
数罪并罚将所犯罪的总和进行处理,是法律上比较严格的一种制度。这是在昭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只要是犯下了罪,一桩一件也别想逃。
(新华社 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