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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人的尊严

2019-12-27王乐乐

文化学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责任法总则人格权

姜 月 王乐乐

我国的民法典是否应该设置人格权编并不是一个新颖的问题,但却是一个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不仅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更引起了学界的华山论剑。例如,王利明[1]教授认为:应按照总-分的结构,独立设置人格权编。与此相反,柳经纬等学者[2]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他们认为这一争论,只是关于民法典的内容如何设计得更加合理,如何设置得更加科学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在实质上我们无论怎样设置民法典其对于人格权的保护都是一样重视,但是不可否认,从形式主义的价值来讲,人格权独立成编,更加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对我国立法起到了一个鲜明的宣示性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定民法典第三编是人格权[3]。人格权编基本已成定局,但是作为一个对民法典体系有着重要影响的问题,我们将继续探究。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背景

可以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在路上,我国法律专家一直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便首次出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建议。如今,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如马斯洛提出的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4],我们应该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也是出于自尊与精神方面的需求的考虑。可见,人格权独立成编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顺应了科技及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今社会,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惊叹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无时无处不在感叹互联网应用的日新月异,但是,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会被滥用,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名誉隐私及个人信息等。例如:每个人都可以在愈加便利与普及的互联网上畅所欲言,但这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名誉与隐私。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及卫星技术轻而易举地获得,各种“人肉搜索”与“键盘侠”泛滥,滥用他人的姓名与肖像,盗窃贩卖他人的信息,不仅扰乱了网络空间的秩序,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也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更加对我国的人格权及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提出更大的挑战[5],也给立法如何保障人的权益与主体性地位带来了威胁。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如今人工智能应用在社会的诸多领域,对此我们要真正重视霍金发出的警告。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最终服务于人类社会的,但是当人类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的时候,再谈立法也没有什么意义[6]。因此,面临科技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格权独立成编,注重保护人的主体性地位与各项权益迫在眉睫。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丰富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1.转变“重物轻人”的传统民法思维

大陆法系民法典存在“重物轻人”的缺陷[7]。财产关系在分则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如物权、合同等都已经独立成编。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也已经有了相应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对于人身权的调整与保护将有重大的缺陷,使得整个民法典体系不完整。

2.与侵权责任法相互独立

目前,仍有部分学者主张,将人格权法的内容并入侵权责任法加以规定,可以说这是非常荒谬的。这不仅打乱了侵权责任编的系统,而且不利于人格权的保护。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结构不难发现,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在总则部分无法实现,在分则部分也格外突兀,还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等相互交叉,使得立法体系混乱。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物权等的保护,一是通过侵权责任法加以规定,二是通过单行法予以保护,因此,与侵权责任法相互独立,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三)《民法总则》与人格权编相互补充

1.《民法总则》的制定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基础

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较,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无疑体现出了我国法律与社会加强了对于人身权益的保障,维护了人的主体地位,同时贯彻落实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在《民法总则》第109条、110条、111条也都有细致的体现。《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保护,虽然仅有3个条文,但是对人格权利进行规范的条文却置于各项民事权利之首,也进一步突显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2.人格权编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人格权侵权的案件与日俱增,这些案件尽管标的额较小,但是社会的影响程度较大,而且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与人格尊严,对于每一个公民的工作与生活影响很大[8]。但是,在立法层面,《民法总则》只是宣示性地对人格利益加以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也只是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性措施。很显然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更要通过人格权编来加以细化,使得人格权的保护落到实处。当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选择。

(四)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彰显人的尊严

当今社会,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仅在于吃穿住行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而是充分实现自身人格价值,更加有尊严地生活,而人格权独立成编将有助于更好地宣示保护人格尊严的理念和价值。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既有创新,又有传承,既全面涵盖,又重点突出,是立足中国实际、符合中国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同时,从比较法层面来看,人格权独立成编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极具科学性与进步性。尤其在人格权编之中格外突显了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以下笔者列举草案的几个亮点之处。第一,草案对于《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总则中,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都可以直接适用于人格权。第二,草案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意义重大。网联网、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几乎呈现出一种透明化的状态,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之下。在此情况下,通过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于公民的保护,不仅有助于赢得百姓的拥护,也增加了人们的幸福指数。

四、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完善

《民法典草案》最重要的特色之一就是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基本完整地构建了人格权法的框架和体系,但是,这些并不足以完整地构成人格权法的全部内容与体系,其中许多地方仍需我们完善。第一,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希望,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如红黄蓝幼儿园事件,这些都需要立法加以细化[9]。第二,对于隐私权的规定予以细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些立法的规定不够明确,如公众人物是否享有隐私权,以及其隐私保护的限制等。第三,关于个人信息。可以将个人信息明确为个人信息权,由于其无法被其他的权利所涵盖,而且世界上很多其他的国家都定义为个人信息权,我国立法完全可以直接定义为个人信息权加以保护。

五、结语

时代在不断发展,民法典的编纂也应该与时俱进,顺应我国社会发展大势。在我国经济稳健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之际,我们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终真正实现人们更加体面地、更有尊严地、更有安全感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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