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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问题与应对策略

2019-12-27高大伟

文化学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人才

高大伟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

由于民族文化的共性,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定义大同小异,因此,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非遗的定义可归纳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将其视为重要文化遗产的,为各群体、团体和个人所承认和维护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同为自然所孕育,由于非遗存在形式的特殊性,它可以充当自然环境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非遗能够穿越时空的界限,在一定的时间维度、空间范围内进行传播,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本土文化活态传承的关键载体和工具。我国五千多年的传统文化,正是在多种文化形态相互碰撞、交融的基础上不断丰蕴、发展的,最终成就了海纳百川、兼收并蓄的文化特性。

“欲致其高,必丰其基;欲茂其末,必深其根。”(《抱朴子·循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绵绵不息对提高国民对我国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民族凝聚力的意义非凡,必须引起重视。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相比美、日、韩等国,我国非遗保护起步晚、发展慢、难度大,具体表现如下。

(一)起步晚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韩国、美国先后颁布法律,以立法形式为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障,其中,美国在颁布《民俗保护法案》时建国尚不足三百年,其对非遗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反观我国,在21世纪前,对非遗的保护采取以国家行政条例为主、地方性法规为辅的方式,效果欠佳。2002年,我国第一部以保护非遗为主要目的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建议稿)》出台(后改名为《非遗法》),而后一直处于讨论、协商的状态。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申遗事件引发国内对非遗保护的舆论,加快了我国非遗保护的立法进程。2011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非遗保护的法律《非遗法》正式出台,此时,与最早立法的日本已相差61年。

(二)推进慢

由于我国此前在非遗保护法律领域的空白,因此《非遗法》的大多内容处于战略性、指导性地位,可细化到操作层面的条文不足。自2011年后,国家亦未提出修正案对《非遗法》进行补充或颁布相关辅助性法律法规,非遗保护工作再次受限,进度变缓。

现阶段,我国各地的非遗保护大多停留在“输血式”保护阶段,即依靠政策扶持、政府拨款等措施维持现状,保证非遗“尚存”,而忽视了对孕育非遗的自然和社会土壤的保护,对非遗如何自立、自强、自续等问题缺乏关注和思考,非遗保护整体工作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长期处于初级阶段。

(三)难度大

我国民族文化历史悠久,各类民俗数不胜数,其分布的地域广阔,地形复杂,客观上为非遗普查、保护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此外,我国社会层面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国内非遗保护整体氛围淡薄,群众自发性弱,相关工作严重依赖政府,出现非遗保护“政府热、社会冷”的现象;与此同时,政府也存在方向不明、职能不清、资金不足等问题,又为非遗保护蒙上了一层阴影。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理念较为薄弱

一项非遗项目能够经久不衰、熠熠生辉,根源在于其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结合时代的特点焕发出自身不同的价值,满足群众生产生活所需要的物质与精神需要。

在现阶段的非遗保护中,一些人片面地将非遗视为“文物”,主张“守旧”“顺其自然”,认为这样就是在进行原汁原味的保存延续,忽视了非遗的根本属性——活态性,割断了非遗与生产、生活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些保护单位和传承人也成为这种错误观念的践行者,充当起了“讲解员”“守旧者”的角色,主动熄灭了时代之气、创新之焰,囿于桎梏,不思进取,使部分非遗渐趋落寞,濒临灭绝。

(二)立法进程滞缓

2011年,《非遗法》的出台为非遗保护工作奠定了整体基调,是喜人的一步,但其起到的多是纲领性作用,许多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并且,在此之后,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工作陷入迟滞。

在缺乏宏观指导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条例,用以辅助非遗保护,客观上造成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冗、杂、乱的现象,不利于非遗保护工作的整体推进,同时容易拉大地域差距,即保护意识强的地方重视法规的施行,非遗保存良好,反之破坏严重。

(三)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阔的国情决定了我国非遗的数量、质量都处于一个巨大量级,加之非遗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和高耗性,意味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其资金投入必将是巨大的、持久的。

现阶段,我国非遗保护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一为中央设立的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二为各省市县政府设置的地方配套非遗保护资金,三为社会募集的公益资金。其中,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占绝大比重,尽管专项资金总数可观,但分散到各省市县等多级地方后仍捉襟见肘,供不应求。

(四)人才缺失

1.传统传承链断层

随着社会的转型,现代、高科技、超前性的生活观念对传统观念造成重大冲击,逐渐占据主流,对年轻一代的思想观念影响深远,他们更喜欢接触新鲜事物,站在时代浪尖,不愿学习“老土”的传统技艺,延续旧有生活模式,这为非遗的自发性传承模式(师徒传承、家族传承)带来诸多困难。事实表明,非遗的自发性传承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2.社会性人才不足

社会性人才与传统传承人相对应,是指不属于现有传承人队伍的非遗保护相关人才。现阶段,我国各领域普遍缺乏非遗保护的社会性人才,其中政府、社会组织缺口最大。

教育是塑造人才的摇篮,非遗保护人才的培养需要教育的发力。然而,当前我国的教育与非遗基本脱节,在我国的教育体制内,与非遗相关的学科建设尚处于空白状态,高等院校培养输送专业素质过硬的非遗保护人才的能力不足,人才的匮乏限制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进度和效率。

(五)路径与方法欠缺

非遗濒危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与现代生活融合困难,不能满足时代发展和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在理论层面,目前我国对非遗保护的研究尚不成熟;在实践层面,存在着流于表面、缺乏实效、治标不治本等问题。部分地方政府思路局限,做法守旧,仅仅将非遗保护归于某一领域的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割裂了非遗保护与其他领域之间的联系,对非遗未来何去何从、自存自续等问题缺乏长远考虑和规划,使非遗保护“造血”能力不足。

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一)出台相关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随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我国非遗保护在立法层面逐渐完善,我国现已成为全球非遗“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优秀实践名册”三项数量第一的拥有国,并且形成了规模化、系统化的非遗保护传承体系。

由此可见,在所有保护和传承的方式中,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因此,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是当前和未来更长时间里不断提高非遗保护传承成效的核心举措。国家立法机关应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非遗保护的实际需要和现实问题,对症下药,尽快修订、出台配套法律法规,以构建层次明晰、范围明确、更富实效的非遗保护法律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推进产业引导

一方面,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力度仍需加大,且可以根据非遗保护的现实需要酌情提高下放金额;另一方面,省市县(区)各级地方政府应配合中央拨款设立地方非物质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双管齐下,保障非遗保护资金供应充足。

此外,一味“输血”并非上策,若要真正达到保护目的,还要提高非遗自我“造血”能力。非遗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是群众智慧、情感和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就其意义和作用来说,非遗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发展趋势,只要加以规划和引导,融入现代元素,以一个或几个行业为基础,纵深拓展文化产业链,就能拥有良好的前景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培养多方群体,扩大人才队伍

首先,对于传统传承人,政府可以给予更多的经济补贴和政策扶持,如对其销售的作品免税、帮助其宣传、为其提供免费场所进行制作表演等,通过实实在在的优待与便利让传承人感受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认清自身责任。

其次,乡村地区可以广泛吸纳基层群众。在一些非遗资源丰富的地区,基层党委和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优势,推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使部分群众在就业致富的心理驱动下主动学习技艺,加入非遗保护队伍。

最后,推进教育改革,鼓励政府、高校、企业、传承人团体多方合作,充分发掘各自优势,构建资源信息互通平台,在高校内设立联合研究培养基地,对外招生,综合培养,最终向政府、社会输送专业性人才。

(四)推进区域保护,发挥整体效益

在历史文化积淀丰富、存续状态良好、具备鲜明地域特色和价值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设立非遗生态保护区,提供法律、政策保障,进而实施区域性、整体性保护,保持其生存和发展的原生土壤,这是独具我国特色的非遗保护方式。截至目前,我国已成立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数据表明,施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保护非遗的有效方式,符合我国国情,值得推广。

在此趋势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意味着我国已从国家层面对设立非遗文化生态保护区提供政策支持,非遗生态保护区建设将进入全速推进的新阶段。

(五)创新保护方式,确保成效突显

部分偏远贫困地区存在着大量的非遗资源,其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文化价值,但当地群众意识欠缺,仅仅是出于情感对非遗进行保护,没有意识到手中非遗的致富作用。

在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的双重背景下,充分发掘非遗内在价值,将非遗保护融入乡村发展、脱贫致富中,实现三者互补共赢,这是时代的幸事。有关部门应立足实际,兼具“多方共融、互促互进”的战略眼光和政治魄力,大力发展非遗项目,招揽、培养人才,在保证非遗“不失真”的前提下,适度融入现代的、年轻的元素,提高非遗产品的市场接纳度,推进非遗相关产业发展,使非遗拉动经济、带动就业,实现一举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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