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门前》如何得以进入法的世界
——我们
2019-12-27曾璐瑶来文彬
曾璐瑶 来文彬
中国与英美国家处于两个不同的法系,又因历史、文化、国情等差异,我们面对的问题并不一定会从另一模式中找到正确答案,但是,透过不同的窗口,我们会发现法治环境下更多不一样的风景,而这些不一样的风景往往能让我们跳出固有的思维,发现新的通幽曲径,《法的门前》正是这样的一个窗口。在这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中,我们可以窥见美国的司法模式,其中涉及法官、律师、陪审团等诸多法律共同体,也涵盖了对公意、女权、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等的探讨,只是一切都没有最终的答案,有的只是对问题的不断发问以及对答案的不断探寻。
《法的门前》开始于卡夫卡小说《审判》中的一则寓言:乡下人渴望得到法的帮助,却被守门人拦在敞开着的法的大门外,乡下人终其一生也未得以进入法的大门,在死前,守门人却告知他,这扇门是专门为乡下人所开的。原本为乡下人服务的法最终却未能让乡下人进入它的领域,法的混乱与矛盾都浓缩在这则小小的寓言之中。
由此,我们不禁思考:是什么阻止了乡下人进入法,守门人又是什么的象征呢?在解读的过程中,我们渐渐发现:接近法律所需要的昂贵费用、法律图书和资料、威严而陌生的建筑物,甚至繁复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本身都让公民远离法律,不能接触法律[1]。围绕着法本身的一切,都妨碍着我们接近法律和正义,这一难以置信的结论从何而来?
一、撤回保护——公意的选择
早在1992年之前,科罗拉多州的许多城市就已经通过法令,旨在为因性倾向而遭受歧视的人提供保护,而该州经公投、通过州宪法的“第二修正案”则主张撤回这些保护,“使这种易受攻击的群体在住房、不动产买卖、保险、医疗服务、个人教育和就业等方面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归于无效”[2]。支持者认为,对于科罗拉多州宪法修正案以及该修正案所直接针对的优待性法律的争论是异性恋和其他性倾向在文化层面的争论。对于此类争论,美国宪法未置一词,而是留给正常的民主手段去解决,包括以民主的方式在州宪法里规定有关条款[3],因而科罗拉多人有权通过表决选择是否撤销保护,体现科罗拉多州全体公民意志的公投应得到认同。反对者则坚持“第二修正案”所撤回的保护是在绝大多数人看来理所当然或者已然拥有的保护,是同性恋者不被隔离于自由社会正常市民生活之外的保护[4]。男女同性恋者这一少数且劣势的群体,在社会中受到歧视性对待的事实被忽视,对这一群体的平等保护与“第二修正案”的公平性是应该受到怀疑的。
在以上讨论中,我们不禁思索:当社会由大多数人把持话语权,多数人的规则占据所有领域,那么谁为少数人发声呢?“义愤填膺”的“正义”之声下,少数人的声音势必被淹没。我们发现,如果公意侵入了所有领域,少数人就会听任敌对的多数的主宰,并永远处于仆从地位。我们每个人随时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人之一,这一结论的得出是恐怖的,相对于少数人的暴行,我们更应警惕多数人的暴政。
如今,涉及性倾向的论战也在我国不断出现。尽管我国法律并未确认同性恋的法律地位,但同性恋的有关问题已是客观事实,婚姻、遗产继承、家庭暴力等方面相关法律保护的缺失,必然会使得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法律的忽视正是由于同性恋群体的存在与公众的性道德相违背,公众不愿也不会对这部分人的利益损害投入足够的注意,如此的大环境下,少数人的利益无从谈起。
二、性骚扰——女权的维护
对每一位女性来说,性骚扰都是恶心且恐惧的,但对于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女性来说,比性骚扰更恐怖的是自己无法就受到的伤害寻求有效的救济,还要面临因提出诉求而失业的风险。
在涉及职场性骚扰的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奥康纳指出,判断是否构成职场性骚扰,必须要考虑工作环境是否“充满敌意”或者“有辱人格”,要考察歧视行为的次数、恶劣程度、是否有身体上的胁迫或羞辱,或者仅有语言的冒犯,以及是否无端干扰了雇员的工作表现[5]。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标准采用的用词都是含糊不清、缺乏确定性的,若要想证明自己遭受伤害,必须通过这些不确定的标准判断“侮辱性”的存在,这样的要求无疑使得诉讼成本更为高昂,而高昂的诉讼成本使得人们不得不止步于法的大门外。
此外,性骚扰案的证人们说:“她不在乎”;“她似乎喜欢被注意”;“她不时也回敬几句玩笑”;“当听到这一骚扰指控时,每一个人都很惊讶”[6]。对受到性骚扰的女性来说,这些证言无疑减轻了她们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当顺从不再,女性开始反抗,不满于受辱的工作环境时,周围人们的反应经常是诧异的,就像平时习以为常的小事,突然被拎出来大做文章,这又有何可抗争的呢?群体性的沉默中,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往往也是痛苦的开始。
在女性主义者抗争的过程中,她们常常会发现法有时扮演的是权力和特权的角色,它置民众于权力和特权之外,民众只能从外向里窥望一下。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件出现在2001年6月,西安市童女士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但因缺少证据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她败诉。此后陆陆续续的性骚扰案例也多以败诉告终。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这三座大山压在受害者身上,使她们的主张极易被否定。我国法律虽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及了性骚扰,却未对如何反性骚扰做出有效的规定,这使得受害者的维权之路更为艰难。抗争的希望渺茫,服从与沉默成为常态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社区调解——冲突解决方案的利弊
基于法院讼累的现实,发生在法庭之外的社区调解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的方案。社区调解与美国的司法系统紧密结合,诸多为之努力的社会团体认为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为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既满足了司法的高质量和可接近性,也有利于应付严重的法院拥塞和飞涨的法院成本[7],然而,一项研究表明,在城市化的美国,社区调解在减少司法压力方面基本上没有达到它的预期水准。
调解的有效性有赖于一个有凝聚力的、稳定的、道德一致的共同体的存在,然而,美国的社会结构是支离的,人口是流动的,纠纷各方很少置于需要维持合作关系的封闭而团结的社会体系中。且社会一直提倡适用纠纷解决的案件多属于与侮辱、敌对、虐待等恩怨情有关的纠葛,涉及改变行为或加以回避等,这类冲突的根源问题多是不平等、贫困、失业、种族主义与男性至上主义。研究显示,这样的案件最不适宜长期的调解解决[8]。此外,调解得以进行有赖于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而司法的强制性与调解所倡导的较少的强制、较多的共识理念是相背离的。
与美国对调解的审慎态度相比,中国对调解则有着更迫切的需求与更广阔的适用空间。在2019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及,2018年法院审结案件2800万件,而员额制下的入额法官仅有12万多人,这意味着平均一位法官一年要办理200多起案件。法官面临如此巨大的案件压力,对法庭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与实行是迫在眉睫的,而社区调解的优势在这一情势下有着更为突出的表现。尽管中国的城市化趋势在不断深化,但广大的农村地区仍存在着调解的生存土壤,社会共同体的概念深入人心。城市化的小社区中产生的小纠纷在寻求司法救济时,法院所主持的调解也有其有利空间。传统的调节者通常有特殊的宗教身份,运用丰富的技巧组织谈判,精通共同体的规范和谱系,公平正大,且多是亲族、年龄相仿者、当地村落或其他社会团体的非正式领袖,一般比纠纷者有着更高的社会地位。在当代的城市环境下,借鉴传统的调解者标准选择调解员,也不失为有效解决纠纷的一种有益助力。
四、结语
法治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目前为止人类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做出的最好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由绝对正确的事物构成,相反,它常表现为一种模糊的状态,受行政与政治经济影响,法治中仍存在大量偏见与滥权。对法治理想状态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我们期待着着有一天所有人都能进入到法的大门里面,找到自己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