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苏州商会职能初探
——以瑞丰轮船公司档案为例
2019-12-27江俊皓
江俊皓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00)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列强商业资本的强势介入,各地原先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受到强有力的冲击。清末的苏州,作为最先接触到外来文化的城市之一,在社会经济上很早就开始了改革,在1905年正式成立了初具规模的商会组织[1]134-139。屠雪华则认为苏商总会不仅是初具规模,无论从人员配置到机构设置都是相当完善的[2]。后来屠雪华又将看法进一步具体,认为清末的苏商总会是一个有着资产阶级性质的法人团体[3]。成熟商会的出现,促进了商业各方面的发展。船业作为本地商业的重要组成,瑞丰轮船公司更是苏州第一家民营轮船局[4]481,对于本地商业的意义重大。笔者以瑞丰轮船公司档案为例,对苏州地区商会的特点分别进行探析。
1 苏州商会的成立及其目的
清末,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列强进入中国市场,原有的经济体系被打破。在这样的情势下,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振兴工商业的经济政策,鼓励、扶持和保护商会的成立和发展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王仲提到,这段时期的“新政”中重点内容就是实业的兴办,鼓励创办商会,通过商战的方式与外来势力竞争[5]24-25。1904年初,清政府颁布了条令,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城系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6]30在这样的政策支持下,商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的建立起来。
苏州商会就是在这样的商会成立大潮中,于1905年成立。苏州商会旨在“振兴工业,齐一商志”[7]15,就是为了响应清政府的号召,在发展本地商业的同时,通过经济手段不断抵制洋商,保全本地经济不会被西方列强控制。朱英还指出,苏州商会不仅仅管理商业,还下辖苏商体育会和市民公社两个社会团体[1]136。苏州商会的权力也因此大大增强,可以更好地为本地商业服务。
2 商会的职能
2.1 协助商业公司成立
苏州的轮船业在商业中占有重要地位,1906年创办的瑞丰轮船公司,是苏州第一家民营轮船局[8]125。根据所查档案资料,瑞丰轮船公司是在1906年申请并成立的。可见欧阳元瑞等为筹设瑞丰轮船公司致苏商总会禀:
“具禀。商人长洲县附贡生欧阳元瑞、国子监典簿潘诵麟、江西即补县丞胡祥林、元和县附生金曾忻,为兴商立业,挽回利权,求情备案给示,以资保护事。
窃商等制有顺风、元利公司船两艘,安利轮船一艘,向为大东、招尚、戴生昌、老公茂、立兴、大盛六公司租赁。现在立兴、大盛已为大东等四公司买闭所有商名项下公司,轮船未便久搁,现拟自行设立瑞丰公司,添置新舶,往来苏、锡、常、丹、镇等处,并常熟一处。
查上年大盛公司当创办时,禀由上海商务总会立案,并予保护。今商等创设瑞丰公司,事同一律。为此援案求请贵商会立案,并恳俯赐移会所经各县备案给示,以便即日开班。事关兴商便民,且有成案可援,当蒙恩准施行。不胜待命之至。沾仁上禀。”[7]296
公司成立之后,在申报上刊登了该公司的广告:
“每日往来苏、常、镇等处,本公司自造头等快轮洋式公司船,准于九月初七日起,由苏开班至锡、常、镇。于初九日逐日往来,风雨无阻。绅商赐顾,认明苏州局南濠北水巷口,无锡局北门外竹场巷,常州局西门外表场口,丹阳局东门口,镇江局西门外狮子巷口。此布。”[9]
首先,可以看出瑞丰轮船公司的申请人员构成,主要负责人是四位。从这四位负责人的身份“附贡生”“国子监典簿”“即补县丞”“附生”来看,虽然称不上是达官显贵,但也可以看出瑞丰轮船公司的股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这四位负责人显然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他们的目的是“兴商立业,挽回利权”,可以看出这四人是想通过建立本土公司与洋人公司竞争。这样与洋商对抗的目标就与商会建立的初衷相吻合,提出的申请得到商会的认可也是必然的。
其次,瑞丰轮船公司之所以成立的具体原因:其一,上文提及的这些公司股东,在当时西方经济的渗透和冲击下,选择了要与洋商公司对抗。其二,当时的船业市场出现了空缺,两家公司被另外四家收购,直接让出了市场份额,而且这余下的四家公司依旧是靠租赁船只来运输货物,而当时一共只有三艘船可供租赁,也就意味着所有轮船公司都依赖于这三艘船舶。瑞丰轮船公司独立“添置新舶”,而且从申报材料来看,瑞丰轮船公司还自己制造仿照洋式的轮船,这样的举措让公司经营不再受制于固有的三艘船舶租赁,提高了自己的竞争力,同时也能看出瑞丰轮船公司的启动资金是很充足的,否则也不会选择购置新船和自己造船来打破原有的租赁轮船运营的格局。其三,瑞丰轮船公司看到了船业发展的前景,瑞丰轮船公司并没有把眼光局限在苏州地区的水运上,而是看到了太湖流域水网密布带来的苏州及周边地区的水运经济效益,所以会选择“往来苏、锡、常、丹、镇等处,并常熟一处”。
再次,轮船公司设立的大致流程应该是公司负责人向公司所在地区的商务总会提出申请,然后该地区的商务总会经过一定的考量,决定是否批准。从材料中可以看出瑞丰轮船公司在遵循前例的情况下,还有所不同。他提出“恳俯赐移会所经各县备案给示”,即是申请让苏州商会代为向经营范围中的各县备案,可见商业公司的成立在一些方面必须要得到商会的帮助,商会可以很好地代替公司出面完成一些公司成立的程序。
商会不仅仅是单向的承接公司申请成立的手续,还要帮助商业公司与政府沟通。陈昱寰提到,欧阳元瑞等筹划创建瑞丰轮船公司,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与赞助,这时只能依靠商会的帮助,苏州商会在与政府各级衙署的商谈之后,为他们争取到了修筑码头的权利[10]16。
公司成立之后,欧阳元瑞等订立了股东合同:
“主合同议墨。股单:欧阳麟记、欧阳书记、潘颂记、金韵记、胡少记等凭。见立:单衣言。今为集合股资,开设瑞丰轮船公司,在苏州城设立总局,在无锡、常州、丹阳、镇江各设分局。共计集资洋八千元,分为八股:欧阳麟记归三股;欧阳书记归二股;潘颂记、金韵记、胡少记各归一股。当时议定:所有设立苏州总局及各处分局开办费用,及建筑各码头归麟记、书记经理,所有轮船公司船由颂记、韵记、少记归管;所得利益照股匀派;总局、各分局招人包办,一切用人行事由麟记、书记主政,颂记、韵记、少记随宜帮理。各依资本之大小,分权限之重轻,毋启争执。”[7]319
一方面能看到的是整个瑞丰轮船公司采用的是股份制。股份制即每一个参与的股东都会出资入股,而出资多少就代表着以后的获利多少以及对公司权力掌控的强弱。从材料中看似包括五方出资,其实不然,欧阳麟记和欧阳书记都是属于欧阳元瑞原本的资产,这样欧阳元瑞就相当于在公司的八股股资中占据了五股,也就是瑞丰轮船公司最大的股东,对整个瑞丰轮船公司有着极大的控制权。虽然其余的三人入股份额不及欧阳元瑞,但在对公司管理上并不是说全权委托给了欧阳元瑞。
其中就能看出,欧阳元瑞对公司的整个财政和用人管理这两个大局方面的把控力度很大,其余三人配合欧阳元瑞进行管理。“各依资本之大小,分权限之重轻”这句话道出了瑞丰轮船公司的运作模式,即根据所入股份额的多少来决定股东的权力大小,份额多者则承担更多责任,份额少者则反之。根据瑞丰轮船公司的管理模式,大致可以推测出苏州地区的船业公司亦可能按此模式管理。关于瑞丰轮船公司利益的分配,只提到了一句“所得利益照股匀派”,按照股份制的含义应该是根据股资份额所占比例来取得红利,而“照股匀派”这四个字,正是简洁明了地说明了瑞丰轮船公司应该采用了按股分配的分配方式。
为了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瑞丰轮船公司又制定完整的规章制度:
“现在先设苏州总局及无锡、常州、丹阳、镇江四分局。冬令常、镇内河浅涸,改道开上海、苏、锡等处,续设上海分局。其行驶章程悉依关道,税务司颁定通例,不得违碍,致扣留罚办。
苏州各公司小轮船码头,近奉新章,应在盘门外相王墓对岸二马路口,现固码头尚未建筑,将来必一律遵迁。此时仍在阊门外南濠北水巷口。
小轮行驶遵照内港章程办理,至倾弃煤渣,亦经奉有税关颁发告示,一体照行。
本轮船公司系华商集股,所有管理局务及轮船管驾均系华人。如遇他公司轮船同行,当恪守行船章程,毋启争竞。
公司各友无论大小,各事均听经理指挥,不得擅自做主。
本公司无论轮船、公司船账房、管船老大、水手等到埠,互相照应,不得袖手旁观。
本公司各友务宜协力同心,办事谨慎,不得私自舞弊。
船上搭客上下行李物件,务必招呼妥善,不得多索挑资。”[7]320
其中前三条和第五条可视为一类。这四条对公司整体的运作进行了约束。值得注意的是,从“其行驶章程悉依关道,税务司颁定通例”“近奉新章”和“亦经奉有税关颁发告示,一体照行”这三处可以看出瑞丰轮船公司应在苏州商会的相关章程、条例的约束之下从事经营活动。
从第二条中可以确定瑞丰轮船公司在苏州公司的码头位置,而且不仅是搬迁后的新地址,还有新码头完工前的旧地址。可以说明瑞丰轮船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得益于苏州地区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业整体提升,客观上带动了苏州船业的发展,船业发展也是苏州地区商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之一。
在第三条中提到“倾弃煤渣”,可以说明当时瑞丰轮船公司所购置的船只都是以煤炭燃烧为动力的蒸汽轮船,可见苏州船运业已经采用较为先进的西方生产技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六、七条,这三条应该是瑞丰轮船公司给所有公司成员订立的职业道德要求。而这样的道德要求正是建立在“所有管理局务及轮船管驾均系华人”的基础之上,因为瑞丰轮船公司成立的初衷就是要振兴本国的商业。章程规定上到管理,下到水手,都要遵从,这说明瑞丰轮船公司对整个公司的人员管理是很严格规范的,也意味着当时的船业已经注意到了一种类似于现代企业文化的氛围建立,并不是说员工和公司之间只是单纯的利益关系,员工被视为公司这个集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是对承运行李、货物的规定,表面上看这条规定只是规范了船员在搭载乘客、上下行李物品时,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并且不能过分收取费用,究其原因可能是瑞丰轮船公司对于自身的未来发展有着具体的规划,也就希望通过提高顾客服务体验这样的规定,让自己拥有广泛而稳固的市场基础。可以推测,这种规定应当是一般船运公司所共有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苏州船运业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定。在方便乘客的同时,也为船业公司带来了声誉。因此,这是一种双赢的规定。
从瑞丰轮船公司先进的股权理念到注重公司利益与声誉的管理模式,可以看到苏州商会对于商业公司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并没有严苛的规定。这也表明苏州商会对于商业公司是有很高的包容度的,并不具体介入公司的内部事务,只是要求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商会的总章程。
2.2 为公司提供保护
商业公司成立之后,申请商会保护,得到商会的批准,就会得到商会的保护。朱英提到,苏省商部收到苏商总会递上的瑞丰轮船公司申立的报告后,立即通知苏州关要立案保护,更是命令各处巡警配合保护[11]。马敏提到,瑞丰轮船公司在常州修建码头时,遭到当地官府阻挠,开航日期一再延误,经苏商总会照会衙署和农工商部,方才开航[12]457。可见,商会对于商业公司的保护是极为重要的。
欧阳元瑞在上禀时提到大盛公司的先例时,说到大盛公司在申请时请求上海商务总会要对其予以保护,欧阳元瑞用了“事同一律”一词,也就意味着他提出的申请也包含了同样的要求,就是希望苏州商会同样要对瑞丰轮船公司予以保护。可以看到,公司在成立时,是需要对商会提出受保护请求才会受到商会的保护,而不是在商会申请备案之后就直接得到保护。对于申请注册,申报上亦有相关的新闻:
“苏省商务议员陆纯伯观察,接农工商部札略,谓本部奏定章程,如有商人设立公司无论何项,均须由部批准注册,札知商务议员切实保护。兹查有苏州瑞丰轮船公司遵章到部呈请注册,业经本部核准注册给照,仰即妥为保护云云。”[13]
这一段也印证了苏州地区的公司成立是必须要通过法定程序认可的。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关键点,瑞丰轮船公司早已经过农工商部核准注册并且给予执照,瑞丰轮船公司运作数月之后,申报刊登了农工商部的规定,无论任何公司都需要在农工商部注册,故推测在瑞丰轮船公司之前并不是所有成立的公司都进行了注册备案并且取得了执照。苏州商会正是在瑞丰轮船公司注册成立之后才意识到商业公司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问题。故而苏州商会对于瑞丰轮船公司这一合法规范公司的保护就更为重视了,会为之后的其他公司成立起到促进作用。
商会对于商业公司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公司成立时,更体现在公司遇到案件纠纷时。1906年12月苏州商船分会呈递了一份控诉瑞丰轮船公司的奏禀:
“本日据七千六百三十五号挂旗船户高德才到会诉称:该船停泊上津桥,早间有瑞丰轮船公司元发小轮拖带顺风、同利公司船两只顺流而下,横冲直撞,掠该船而过,将高德才之船头撞成一孔,幸将棉花塞住,得免漏水,桅梁、船梢均各撞损。彼此始而争闹,继而用武,该轮局倚仗人众,聚集数十人将该船户之女人殴伤,其伙黄子全喉咙、手腕亦稍受微伤。该轮亟应自知其咎,赶紧料理,请人调停,反胆敢串通地保差人来会拘人,据来差陈锦云,奉有县票,敝会当即查看,该印票系本月十七日吴县因该轮局禀控匪徒掷石饬差查拿之票,与本日撞船之事,事出两歧,时日不同,已将该差陈锦并印票一并送请吴县核办。恐该轮局东欧阳到贵会捏造黑白、颠倒是非,兹特缕析奉陈。如果欧阳前来,望转达贵总理,切勿听其一面之词,以全公益,而昭公道,是为至要。”
这一段是苏州商船分会对于瑞丰轮船公司撞船事故的基本描述,可以看到苏州商船分会对于案件的看法是,瑞丰轮船公司的船只撞坏了他们会中高德才的船,同时还认为瑞丰轮船公司倚仗自身势力强大,对船户高德才及其妻和合伙人黄子全都进行了殴打。在基本案情之上,商船分会还认为瑞丰轮船公司还与官府勾结,以无效印票就来会中随意拘捕人员。
这段可以看作是商船分会的一面之词。其中反映出两点问题:其一,提到高德才是第七千六百三十五号挂旗船户,以编号来看,加入了商船分会的船户不在少数,而“挂旗”二字就体现了这是加入商船分会才有的船只特征。其二,瑞丰公司恃强欺人,凭借其具有一定的官府背景,同官府勾串,欺凌分会船户。但是,我们结合瑞丰轮船公司规章制度的第四条就会产生疑惑,根据第四条规定,“如遇他公司轮船同行,当恪守行船章程,毋启争竞”,发生这样的纠纷是与瑞丰轮船公司规定相悖的。
在苏州商船分会的申诉呈递之后,瑞丰轮船公司所属的苏商总会递上了一份对苏州商船分会不法行为的控诉呈稿:
“苏城新设商船分会,由镇江商船总公会派员在阊门外开办,纳费给牌,插旗保护,各船入会者纷纷不绝,如有不入会者必设法罗致……再,凡有地方公益立会保护等情,应由本地各该业公举经理,该船会由镇江一方面统辖,各省各埠所派经理之员由一总会指挥,于法律上有无不合,谨陈管见,上陈宪鉴。商务总会呈。”
控诉大致是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认为商船分会的管理过于帮会化,只要缴纳入会费用再插上分会统一旗帜,就能得到经营的权利和商船分会的保护。商船分会提供的保护应该是适应一般船户需求的,因为提到“入会者纷纷不绝”。与此同时,这种保护应该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若有不愿意加入的,就会“设法罗致”使其入会。二是认为商船分会本身就存在不合法之处,成立这样的行业协会是需要本地各个行业的负责人举荐。镇江一地自作主张,既蔑视了苏商总会的权威,同时也是对行业规定的破坏。
按照苏商总会的说法,船业分会的成立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守行业规定。镇江商船总公会在苏州成立了船业分会,人员上下全都由镇江总会单方面安排,很明显是违反了行业规定,可是苏商总会一直等到发生了纠纷案后才对此事进行提及,为什么苏商总会不在船业分会成立之初就提出质疑?至于原因,推测可能:一是因为苏州的商业总会管辖范围仅限于本地区,而船业分会是镇江总会下属,即便分会设在苏州,苏商总会也对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二是因为镇江船业分会的设立在一开始并没有影响到苏商总会的既得利益,随着加入这个镇江船业分会的船户越来越多,成为苏州本地的船业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瑞丰轮船公司的纠纷案不过是一个导火线,让苏商总会得以趁此机会垄断本区域船运业。
苏州商会在还不完全了解实情的情况下,直接针对商船分会对于瑞丰轮船公司的控诉进行回击,说明商会对于下属商业公司的保护既是一种义务,也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
2.3 协调解决纠纷
案件中苏商总会和商船分会各执一词,苏商总会和商船分会各呈上了文状给官府。这两纸文状都交到了镇江关道处,镇江关道给出了批复:
“窃镇江创设商船总公会,经农工商部核定章程准予施行,备见郑重航业,保护商船至意。苏州阊门外业由该总会设有商船分会,城河大小各船,纷纷入会领旗纳费,诚能照章保护、毫无流弊,于苏州航业实有裨益……照又闻有华商小轮为该会船碰撞滋扰,报县饬究,该分会竟出为袒护,殴差夺票。总之,同为华船,不当以入会不入会为是非,颠倒曲直,其保商之为何?……奉此,查商船公会前由贵关道主政办理,奉批前因,除移商务局并照会该绅等知照外,合就抄呈咨会,查照宪批办理各等因到道。奉经札饬镇江商船总公会朱丞冯寿等遵照宪批办理。切实调查改良以期日有进步,不得稍有流弊,一面迅将查明遵办情形禀道,以凭转复。……年内封印在即,职董等兼办江轮河轮,百务纷乘,容于明年正月照奉开年会之日。与各航商公司集议,将各船只详细厘剔,各员董严切甄别。各埠绅商中如有妥善人员,王同愈等正不妨各举所知,由职董等推诚延接,以资襄理,庶于航务、会务深有裨益,声明并禀农工商部等语前来。职道伏查该董等所禀各节尚属实在情形,所有苏州绅士王同愈原呈各节,虽事出有因,惟其中亦难免稍有言之见甚之处。……除批饬于明年开会时将如何等议改良办法随时禀报查考,并禀明商督宪鉴核批示只遵外,仰祈大人鉴核,俯赐批示只遵,佥乞札行苏藩司照会该绅等知照,深为公便。”
首先是针对双方的文状,对案件进行了一个具体的调查并给出了判罚。经过调查,镇江关道认为商船分会的设立初衷是利于国计民生,故而会说“诚能照章保护、毫无流弊,于苏州航业实有裨益”,但是镇江调查到的实际案情则是商船分会不仅对没有入会的瑞丰轮船公司的船只进行碰撞,在报案后,还出面袒护犯事者,殴打差役抢夺拘票。
致使镇江关道有此判决的原因,一是“苏州各船往来内河向不冒挂洋旗,其入会与否原可听其自便。乃该分会多方罗致,务令各插会旗,已与抵制洋旗之宗旨不符。”认为商船分会这样的帮会化管理,以入会为第一原则,排斥一切会外船户,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的船业发展,更不必说让本国船业与外国商船相抗衡的商会初衷了。二是“其所派之人,地方之不熟,商情之不洽,本意计中事,欲其切实保护,势有不能。该分会所为如此,尤为贻害船商,不守部章。”镇江关道认为商船分会设立之后,在管理上都按照分会自身的意愿在执行,丝毫不顾行业规章,直接损害船商利益,进而危害船业乃至商会发展。
镇江关道转达了上级对于商船分会的整治意见。可以看到,镇江关道的批复意见就是希望镇江商船总公会对于指出的各类问题,对下辖在苏州的商船分会进行调查改良。而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镇江关道对商船分会只提出了改良流弊的要求,并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惩处,而苏商总会也没有再上书对此提出异议,可以理解为苏州的船业和周边地区也是紧密联系的,而镇江关道的回文也是牢牢抓住了这一点,不论是瑞丰轮船公司还是商船分会下辖的船户,都是为了发展船业,抵抗洋船对市场的抢夺,便选择了一种比较缓和的方式来解决。
镇江关道记述了镇江商船总会的反驳意见和后续对整改意见的执行。镇江商船总会虽然心有不满,但是只能按照官府的要求进行整改。镇江商船总会接受整改的建议,但是以年关将近、事务繁多为由,将执行拖延至了第二年的正月,要召开年会来商讨具体的改良细节。至于后续镇江商船总会是否按照自己所承诺的去实行,则不得而知。
苏州商会直接替瑞丰轮船公司出面,对于案件实情进行澄清,并且直指商船分会的做法不妥,同时将案件呈递至相关部门处置。从案件纠纷的处置过程来看,整个案件过程中都是苏州商会出面,说明在发生纠纷时,商会就会成为商业公司的代言人。在纠纷判决时,苏州商会并没有再呈递更多诉状,甚至在对于商船分会没有实质处罚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商会只有代为协调解决纠纷的职能,并不能左右案件如何判决。
3 商会的影响
从瑞丰轮船公司的大致情况到涉及瑞丰轮船公司的船业纠纷案件,可以对清末苏州商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且可以看到苏州商会在本地区影响深远。
其一,苏州商会对于新成立的商业公司是很重视的,尤其是船业公司,给予了很大支持。苏州商会在船业公司成立之初就提供帮助,在发生纠纷时,更是出面为其据理力争。苏州商会对于船业的支持为苏州地区的船业发展创造了条件。
其二,苏州商会成为了政府与民间公司联系的一个桥梁。从瑞丰轮船公司成立时帮助获得各县备案准许,到在纠纷案中苏州商会帮助瑞丰轮船公司向镇江关道呈禀,苏州商会都在其中充当着代表民间公司与政府部门沟通的角色。这既让政府认识到了民间商业的发展程度,又让民间商业得到了政府的支持。
其三,苏州商会已然意识到民族企业的重要性。瑞丰轮船公司是以振兴商业,对抗洋商为目标,正是这一点,让苏州商会协助其成立,并且给予充分保护,就算在发生纠纷、案情不明晰时,仍然为其发声。也正是因为意识到民族企业的重要性,苏州商会在案件最后对商船分会没有实质处罚,也没有提出异议,考虑到商船分会也是为了发展船业对抗洋商公司,在出发点上是和苏州商会有着一样诉求的,便不可过多苛责。苏州商会为了国家大义,放弃了眼前的小利,在这一地区做出了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