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国家结构初探
2019-12-26邓敏
邓 敏
(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重庆 401331)
夏朝在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由于氏族部落因为经济利益、私有制矛盾不可调和,出现了凌驾于氏族部落的力量,即国家。研究夏王朝的国家制度,是打开我国古代政治制度历史的一把钥匙,也是研究社会政治学的一把钥匙。
1 夏朝的产生
原始社会和夏朝之间还有一个传说中的五帝时代,五帝时代的政权结构是按军事民主制原则实行禅让制的部落联盟。五帝时代是父权家长制,在考古学文化上相当于新石器晚期,即尧舜禹时期。五帝时代,畜牧业、手工业分别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生产部门。农业由刀耕火种变为发达的锄耕农业,农具进一步发展:大型磨光石斧,开辟广袤的耕地;石锄、石犁、骨耜等翻土农具,使土壤疏松达到深耕的作用;锋利的牙刀、骨镰等工具,提高了劳动效率。畜牧业也开始发展,“六畜”已普遍出现。手工业方面,由手制陶器发展为轮制陶器,陶器制作更加精细,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1]这时期,人们生存技能提高,能适应和进一步改造自然,创造更多的产品。
母系氏族时,由于生产力极度落后、科学知识极度匮乏、生产资料极度匮乏,每个人都是生产力,必须参加农业生产,每个人的生产效率是一样的,只要“人”的数量增多,产量自然增多,而世系按母系计算,所生子女归母系所在氏族所有的继承制,使女性在社会上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父权家长制时,以族外婚形成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由氏族变为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为主,生产水平提高,科学知识有所发展,《尚书》载:“日月星辰,敬授民时”,可见在当时已有人懂得观察日月星辰的运转来认识天象,把总结出的节令告诉人们,安排农时。而男性的体力、观察力、创造力、理性等优越性在以农业、畜牧业为主的生产型经济中得到了体现,社会生活在生产力、科学技术等水平提高下,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人们剩余产品增多。
财产分配上,父权家长制时期不再实行集体耕种所得归氏族所有,再由氏族平均分配,以保证每个氏族成员在生产效率不一的情况下能勉强共同生存的原始共产制,而是在一夫一妻制为单位的生产和生活单位的情况下,家庭生产的产品由自己所有,不仅能保证日常消耗,而且还有剩余产品,就这样产生了私有制。由于氏族之间及其内部生产发展水平不一或遭受大型自然灾害程度不一,产生了氏族之间或氏族内部关于生产资源的争夺,个人、家庭及氏族的私有财产无法得到保证,氏族之间及其内部的矛盾又不可调和,这个时候急需要一个中间力量在中间进行调和,这个中间力量凌驾于双方之上,并制定暴力机构和双方必须遵守的准则以保护双方和谐发展,这样,在经济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国家产生了,正如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所说: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左传》载:“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可见当时神州大地上有许多部落、诸侯林立,而禹在涂山大会诸侯,正式建立了夏朝,而启的“钧台之享”确立了夏朝统治的基础。二里头遗址出土了大量石器、骨器和木器,可见夏朝生产水平还很低下,交通还不是很便利,政权统治是朝贡形制的。周书灿学者认为夏代的政权体制是“共主制”,夏部落因势力强盛成为神州大地的“诸侯之长”,各邦国、部落纷纷归附于夏后氏,但诸侯、部落是自己领土的君主,君主的设置不由夏部落任命,各部落之间互不统属、自王其地。[2]有的学者认为夏朝作为国家产生的原因是治水使资源集中、劳动力集中、政权设置,这种说法属于国家起源管理劳动说,马克思认为是经济关系决定了社会政治权利组织。
夏王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有“伊洛流域”的统治区域、有“邦国、师长、百执事之人”的人民、私有制、政府、暴力机构等设置以“正法度”。
2 夏朝的国家机构
2.1 国家结构
文献中关于夏朝国家政治体制的描述有:《汉书·地理志》载:“尧遭洪水……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治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贡。”《通典·食货》载:“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实行”。《史记·夏本纪》载:“ 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尚书·禹贡》载:“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根据古文献记载,夏朝实行“分封制”,由兖州、冀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等九个区域组成统治疆域,并根据距离夏都的远近分为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等五服,五服按照自己的特产缴纳贡赋。但夏朝“分封”不同于周以后的分封,更多的只是一种名义上的认可,夏朝是由众多邦国组成的国家。[3]
2.2 暴力组织
夏后氏与有扈氏在甘地的作战的誓师词中,记载了夏朝重要的官制,《尚书·甘誓》载:“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可见,夏朝皇帝自称为“王”,《说文解字》称:“王,天下之所归也”,王下面的中央官职有“三正”、“六卿”、“六事”之人,郑玄注:“六卿者,六军之将”,《墨子·明鬼》云:“王乃命左右六人”,“六卿”和“六事”之人指王身边的重要管吏或六军的将领,“正”指王朝大臣,“三正”主要指车正、庖正、牧正。车正掌管车服诸事,如《左传·定公元年》:“薛宰曰:‘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西晋杜预注:“奚仲为夏禹掌车服、大夫”。庖正掌管皇室贵族饮食之事,如《左传·哀公元年》少康“逃奔有虞,为之庖正”,西晋杜预注:“庖正,掌膳羞之官”。牧正是牧官之长,掌管畜牧之事,《左传·哀公元年》载:“后緍方娠,姚出自窦,归于有仍,生少康焉,为仍牧正。”杜预注:“牧官之长”。
夏朝除了“三正”、“六卿”外,还有事务官:遒人、啬夫、太史、羲和、瞽等。[4]《左传·襄公十四年》引《夏书》说:“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遒人拿着木棒在路上巡逻是为了让人谏劝君主。《左传·昭公十七年》引《夏书》说:“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出现了瞽师击鼓,啬夫驾车的情景,瞽师是乐师,啬夫是掌管国家经济的官员。《吕氏春秋·先识览第四》:“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如商”,夏朝就有了掌管记事、册籍的史官,“太史”职位高,掌管着有山川疆土、户籍人口等国家档案资料的“图法”。夏朝还设有管理天文历象的官员羲氏、和氏,《尚书》载:“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
夏王朝监察制度也初步建立,禹向东西南北各派三位使者监察巡视各区域,如《容成氏》记载“(禹)方为三使,寻声之纪:东方为三使,西方为三使,南方为三使,北方为三使。”[5]
2.3 暴力工具
古文献关于夏朝的记载,可见,夏朝有违反法律的人,有对上者不恭敬的人,于是制定刑法《禹刑》,使君主、国家的命令具有强制性、指导和制约全国人民的行为,使国家下传的命令有极强的效果性,维护国王至高无上的权利。《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朝有人民扰乱统治,于是制定了《禹刑》,并制定了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的刑罚制度,《尚书·皋陶》云:“五刑五用之”。夏朝禹的权利很大,可以禹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掌管人民的生死大权,如果不听之,便杀之,如《史记》载:“皋陶于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同时禹大会诸侯,防风氏来迟,禹下令杀之,如《国语》载:“昔者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史记·夏本纪》载:“乃召汤而囚之夏台”,《竹书纪年》又言:“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可见,夏朝时就有了暴力工具,“夏台”、“圜土”是夏朝监狱的称呼。
3 夏朝统治思想
《尚书·汤誓》载:“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可见当时商汤虽然知道夏王有罪,但其畏惧天命的威严,不敢去征伐。[6]《史记·夏本纪》禹曰:“清意以昭待上帝命,天其重命用休”,《尚书·汤誓》又载:“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后胥戚鲜,以不浮于天时”、“今其有今罔后,汝何生在上”、“予迓续乃命于天,予岂汝威”、“予念我先神后之劳尔先”等,《论语》载:“禹,致孝乎鬼神……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可见古代帝王自称“日”,认为是上天任命的,可见夏朝还是很信仰“太阳”,相信“天命”,可见此时夏朝的统治思想有“君权神授”的影子,也有“神权”的特点。并且夏禹并对天神举行祭祀之礼,《史记·封禅书》云:“自禹兴而修社祀……郊社所从来尚矣”,《风俗通义》云:“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古代自禹起封土筑坛,向土地神祈祷献祭。可见,夏朝也是一个充满神权色彩的国家,到商朝更甚。
4 总结
夏朝因为氏族社会剩余财产争夺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作为凌驾于社会的力量出现。夏朝的国家机构还很原始,有暴力执行者、暴力组织和暴力工具。王是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持者,并设立“三公”、“六卿”、遒人、啬夫、太史、羲和瞽等官员执行王的命令,做到上通下达的职责。还设立了“夏台”、“圜土”这类暴力机构。夏王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为后世王朝的国家机构的设置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