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昭《女诫》的女性观探析
2019-12-26胡潇潇
胡潇潇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0)
1 班昭《女诫》中的女性观
要想较为真实地了解班昭的女性观,《女诫》无疑是一个非常便捷的渠道。《女诫》除自序外,由卑弱、夫妇、敬惧、妇行、专心、曲从、和叔妹七篇构成,对女性实际生活的方方面面,做了细致、全面的规定,着力宣扬男尊女卑、谦卑顺从等传统的儒家女性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女性生活准则。在《女诫》中,班昭的女性观可以归纳为如下方面。
1.1 男尊女卑
将“卑弱”作为《女诫》的第一篇,便可知班昭对女性卑弱地位的肯定和强调。班昭认为,女孩生下来三天后,就应该“卧之床下,明其卑弱”(选自班昭《女诫》,以下凡引《女诫》均不再注明),并进一步阐释“谦让恭敬,先人后己,有善莫名,有恶莫辞,忍辱含垢,常若畏惧,是谓卑弱下人也”。也就是说其认为女性生来就是卑弱的,低人一等的,并指出这是“女人之常道,礼法之典教”。
因此在夫妻家庭生活中,班昭将家庭的统治权完全交给了位“尊”的男性,“夫不贤,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表面上夫妻双方同样要“贤”,但实际意义却大不相同。丈夫的贤是用了来“御妇”即驾驭妻子的,而妻子的贤是用来“事夫”即服侍丈夫的。一个“御”字,一个“事”字,就将夫妇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高低尊卑体现得淋漓尽致。
1.2 贞节思想
妻子不仅要对夫君尽责,而且还要贞洁,从一而终。在汉以前,总体上人们还并不太重视女性贞洁,因此贞女、节妇在这一时期也都为数不多。到西汉后期,刘向撰《列女传》,通过一个个通俗易懂的事例,向女性大力推崇、宣扬贞洁观念。如蔡人有恶疾,其妻之母劝其改嫁,其妻曰:“适人之道,壹与之醮。终身不改,不幸遇恶疾,不改其意。”[1]贞洁不仅表现为夫在不去,还表现为夫死不嫁。陈寡孝妇,夫早卒无子,其母欲嫁之,其欲自杀以抗再嫁。此外《列女传》中也收录了一些反面事例,如鲁桓公妇人文姜,与其兄齐襄公私通,结果害鲁桓公失了性命。
由于君臣的积极倡导,到了东汉时期,贞洁观念渐渐深入人心,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和认同,而许多女性则更是以此为行动指南,努力维护,守贞,从一而终。在“专心”篇中,班昭引《礼》曰:“夫有再嫁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我们可以看出,班昭同样赞同“夫在不去”的思想,认为丈夫可以再娶,妻子却不可以再嫁。
1.3 务于家室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一直都是男主外,女主内的生产、生活模式,操持家务被视为女性的天职。男耕女织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基本的生产方式,《礼记·内则》就曾指出:“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纴组紃,学女事,以供衣服。”[2]《焦仲卿妻》中的刘兰芝“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
除了纺织这一基本职能外,汉代妇女还需掌握音乐方面的技能。统治者认为音乐具有移风易俗、教化人心的功能,《乐记》中指出“乐礼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易,故先王著其教也”。因此统治者格外重视礼乐的教化作用。刘兰芝“十五弹箜篌,十六学诗书”。蔡文姬“博学有才辩,又妙于音律”[3]。然而班昭却认为,为了“义以和亲,恩以好合”,女性应该“执勤”,也就是“晚寝早作,勿惮夙夜,执务私事,不辞剧易”,“继祭祀”,也就是“清净自守,无好戏笑,洁齐酒食,以供祖宗”。班昭也对妇功做了新的阐述。妇功“不必工巧过人”,只要“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而要想做到这些也非常容易,“唯在存心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班昭将女性的生活范围完全限制在家庭之内,否定了女性的自我发展,将男权社会赋予女性的职责进一步固定和强化。
2 班昭《女诫》女性观与汉代妇女现实女性观的差距
然而无论是儒家学者还是身为女性的班昭,他们所塑造的女性形象都是理想的、完美的,其实这种女性观与汉代妇女在现实生活中的观念、行为等方面中体现出来的女性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2.1 尊卑观念方面
汉代“男尊女卑”的观念虽然已经趋于成熟化和定型化,“夫为妻纲”也被视为是夫妻关系的重中之重,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在封建社会中,不论是法律制度,还是伦常礼教,体现的都是统治者的意志,它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阶级的权益。
如汉代就明确承认并保护汉公主在婚姻生活中高于男子的特权,“列侯尚公主,国人尚翁主,以妻制夫,阳曲于阴耳”[4]。西汉广川王刘去的王后欲专擅王爱,便大肆残害其他宠姬,以致“燔烧烹煮,生割剥人”[5]。由此可见,在儒家“男尊女卑”思想盛行的汉代,虽然妻妾从夫是主流,但在这一主流之外,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和礼的行为,公主欺辱夫君之事时常发生。而在宫室之外,悍妻亦时而可见,著名的如梁冀之妻、冯衍前妻等。这些都是不符合“男尊女卑”主流思想的现实存在,也是儒家思想所倡导的理想的女性观与汉代现实女性观的相左之处。
2.2 贞节观念方面
为了防止女性淫乱带来的家族血统不纯,男性一方面外在地制定了一系列的礼法规则约束女性,将女性的活动范围限制在家庭这个狭小的空间里,另一方面则是从思想上不断向女性灌输儒家的贞节观念。虽然如此,但总体而言,秦汉时期社会风气仍然比较开化,女性也比较自由,贞洁观念比较淡薄,是秦汉时期两性关系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所谓的“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只是儒家的理想,而并不是社会现实。上至嫔妃,公主,下至平民百姓,男女私通,夫死改嫁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汉景帝的王皇后入宫前就已为人妻,成帝赵飞燕多淫乱丑闻,司马相如与寡居的卓文君连夜私奔等,这些表明弃夫再嫁的现象在当时还是比较常见的。
虽有刘向作《列女传》,班昭著《女诫》,君主也曾多次通过嘉奖来倡导正统的儒家女性观,但这都并不能表明在汉代遍地是烈女、贞妇。封建统治秩序从理论的确立、完善到成为全社会妇女的评价标准,进而渗透到人们的思想、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的。
2.3 活动范围方面
虽然儒家不断倡导女无外事、以衣食为务的思想,“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6]可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并非如此。除了衣食、纺绩外,汉代妇女还从事许多广泛的户外活动。“妻子耘于前”[3],《氾胜之书》中也提及“长女”和“大女”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汉代从事商业活动的女性也不为罕见,汉高祖刘邦常从王媪、武负处贳酒,这二人便是在街头开酒店的女子。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后便也是开的酒肆。此外女性还从事贩卖活动,董偃之母“以卖珠为事”,刘备之母“贩履、织席为业”[7]。汉代亦有女官,邓太后就曾师从班昭习经,《周官》中亦记载有世妇、内宗、外宗等。另外,汉代女性亦有不少从事雇佣、女乐等活动。她们的足迹遍及后宫、士大夫之家,《汉书·礼乐志》记载:“是时,郑声尤胜。黄门名倡丙疆、景武之属,富显于世。贵戚五侯定陵、富平外戚之家淫侈过度,至与人主争女乐。”
可见,事实上,汉代妇女并没有完全被禁锢在家庭之中,她们虽然以纺织、饮食等家庭的活动为主,但是也经常能够并且可以参加一些商业、手工业等户外活动。因此,在汉代,男外女内只是儒家学者所倡导的社会理想,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意义。
3 结语
综上所述,西汉时期,虽然不乏像董仲舒、刘向这样积极倡导儒家女性观者,但其影响仍然是比较有限的。之后由于被写入具有“法典”性质的《白虎通义》,以“男尊女卑”为核心的儒家女性观从而获得了法规地位。到了东汉后期,班昭《女诫》的出现表明,女性不仅已经接受了这种女性观,而且开始自觉地遵守和维护这些规则。而随着其传播的日渐广泛,其社会影响力也不断增强,作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它的发展也必然带动汉代整个社会儒学化的扩展和加深,东汉后期孝女、节妇的大量涌现,就表明,儒家女性观对现实妇女的影响越来越大。隋唐之际的女性观虽然较之前代比较开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唐代妇女地位的本质改变。到了明清时期,这种女性观最终终于僵化,女性逐渐沦为礼教化的产物。但与此同时,这一时期也在静静衍生着一股反抗封建礼教,倡导女性解放的暗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