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适用规则
2019-12-26周禄荣
周禄荣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江苏常州 213000)
在《公共图书馆法》当中的第一条当中明确提出:“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图书馆使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提供的场所,并且为非营利性,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当中,起到的作用十分关键。 当前,在网络信息全面发展的年代,为了将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进行有效发挥,针对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适用规则要给予详细的探究和分析。
1 数字图书馆服务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1.1 信息传递的网络化与临时复制
数字图书馆起到的主要服务便是借助网络信息向读者提供相关的信息,读者要借助自己的手机以及电脑设备,便可对自己需要的信息进行浏览和阅读,但是因为由于技术因素产生的限制,读者应用计算机在对数据信息进行浏览的过程中,程序或者作品都会在计算机的内存储器上暂时存储,但这种复制存在很强的不稳定性,会随着计算机的关闭消失,所以称为临时复制问题[1]。 对于临时复制是否为复制权,是够构成了侵权等问题,当前并没有非常一致的观点,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制定中,对临时复制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包括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作品进行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复制”,但是对于该条规定的办法,发展中国家给予了反对,所以在正式文本当中将临时复制进行了删除。在国务院的法制办当中,针《条例》问题进行解答的过程中,关于“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进行了解释。同时,《著作权法》当中,也没有对“临时复制”给出相应的明确判断。所以,如果需要从根本上对临时复制问题进行解决,便需要对数字资源进行在线使用,所以无论是对图书馆的发展还是对读者,都没有相应的可行性[2]。
1.2 资源的共享性以及服务范围
因为网络技术的全面发展,使得数字图书馆可以不受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为用户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源,使得资源的共享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条例》当中“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图书馆利用信息网络,向读者提供的数字作品,都是合法的行为。从数字图书馆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提供的服务对象包括:注册读者以及未注册读者。 但针对未注册读者提出的服务是否合法,使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在实体图书馆当中,应用数字化形式对某些藏品的复制,如果是“本馆收藏的且已经损毁或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的复制品,对其进行复制的最终目的便属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所以可不可以对图书馆的复制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其复制的藏品,可以不可根据情况向用户提供,依然是需要详细分析和考虑的问题[3]。
2 数字图书馆当中的服务规避知识产权的措施
2.1 完善法律,将合理使用进行扩大
当前,针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非常多,造成纠纷的一项因素便是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例如,在《条例》当中,对于网络信息资源在实际传递当中产生的临时复制情况,是否为传统意义当中的复制,有没有产生侵权等行为,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此外,图书馆针对自身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在法律层面,能不能将其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扩大,依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由于这些问题的产生,对图书馆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限制。所以,为了进一步推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完善,不但可以对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进行满足,还能使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著作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这一定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问题。 知识产权的确立和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关系,数字图书馆在对自己进行发展的过程中,不应该只是对法律进行被动的接受,需要积极参与到相关法律的制定当中,以便实现相关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性,能够切实推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 因此,我国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以便对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质进行明确,促进其合理的对范围进行应用,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进行建设和完善[4]。
2.2 建立著作者和数字图书馆之间的中介
当前对于传播技术以及复制技术的应用十分普及,作品的形式十分多样化,也越来越像国家化迈进。与传统形式的图书馆进行比较,数字图书馆在发展的过程中具备的优势会更多一些,更符合现代人的需求,但是数字图书馆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更加复杂。 如果只依靠某个图书馆,并不能对作品的应用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对其的掌握和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从图书馆的角度进行分析,与每一位制作人进行著作权许可的谈判并不现实,不但会消耗大量的精力还会支出一些资金成本。所以,需要对数字图书馆联盟进行建设,这样可使多个数字图书馆进行联合;其二,需要对著作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建立,对著作权人对外发放著作权许可、著作权人分配等工作进行制定。 这样,可由数字图书馆联盟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针对作品的应用问题实施相应的谈判,可使翻个图书馆以及单个著作者进行许可谈判的成本进行有效降低,并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图书馆发生侵权的可能性有所降低。
2.3 提升馆员的法律意识,强化对读者知识产权意识的有效培养
在数字图书馆当中,针对相关的服务工作,图书馆内部员工产生的作用非常大。 在当前的时代发展过程中,原有的图书馆情报等专业知识已经不能满足读者的要求,在网络发展的环境下,馆内的工作人员不但要对学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还需要对自身的能力和知识进行提升。 例如,图书馆当中的工作人员需要对读者作权当中的合理应用原则给予解答,掌握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并将掌握的知识应用在相应的服务当中[5]。
2.4 积极有效地发挥出信息网络传播的豁免权
对于数字图书馆具有一定的商业和经济性价值,根据商业模式来进行有效运用,而已超大规模的知识中心为主,其能够继承以往图书馆中的多种职能与功能,而且也能体现出一定的公益性特点。在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以网络技术开展信息上的传播,其能够打破大众传播区域和速度上的局限性,让信息传播向全球化以及互动化方向全面发展。 因此可以看出其比以往的传播形式更加广泛且有效,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性。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主要途径,而且也有较强的社会职能的特点。所以数字图书馆承袭为图书馆信息网络豁免权是较为有效的,其信息的回去不仅仅属于社会公众的人权,更是社会公众不可侵犯的公共利益。 加之,在公共信息的获取权上,对其进行科学有效地保护,实际是对作者权利的维护,只有确保作者作品得到良好的传播与推广,才能为实现其自身价值以及社会价值提供保障,更能为社会公众利益的良好维护提供保障,更能为数字图书馆使用更好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5 要有效地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积极有效地运用信息网络的传播权,能够为数字图书馆更好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有效地在信息网络中提供他人的作品,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用经过著作权人允许,不用急于报酬支付:首先,想要评论某作品或说明问题的,在为公众提供作品中可以引用已发布的作品;其次,实施新闻报道中,向公众提供作品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已发布的作品。再次,在学习课堂中、科学研究中,会向少数教学和研究者提供一些已发布的作品;第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盲人提供已经发布的文字作品;最后,为工作提供,在网络上发送已发布的相关政治、经济问题等实时性文章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够为数字图书馆发展提供成本偏低的权利形式以及实施策略,从而更好地提升网络传播权的使用效率。
3 结语
综上所述,数字图书馆起到的主要服务便是借助网络信息向读者提供相关的信息,读者要借助自己的手机以及电脑设备,便可对自己需要的信息进行浏览和阅读。与传统形式的图书馆进行比较,数字图书馆在发展的过程中具备的优势会更多一些,更符合现代人的需求,但是数字图书馆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更加复杂。所以,针对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适用规则要给予详细的分析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