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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安徽南部地区水事纠纷研究
——以淮河以南为主要对象

2019-12-26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9年12期
关键词:道光安徽水利

彭 剑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 475000)

目前学界针对安徽地方的水利史研究较为丰硕,其中不少是论述陂塘占垦、水利规约、水利生态、水源变迁、水利秩序与社会互动、水利纠纷等问题[1],而对安徽南部地区水事纠纷缺乏系统全面的考察。本文通过结合以往学者的成果,对安徽南部地区水事纠纷的类型、特点等进行探讨分析。

1 水事纠纷的类型

在安徽南部地区农业灌溉地过程中水事纠纷发生的类型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1 田水纠纷

田水纠纷可分为两类,一为农田灌溉,一为农田排涝。

首先,体现在农田灌溉纠纷。道光十五年(1835年)闰六月十三日,午后,怀远县陆加如携带铁枪往田看水,见常如田用铁锄将其田埂挖断,窃放田水,陆加如上前阻止,彼此争吵。[2]足见民众对田间水利的重视程度。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所以民众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忽视他人利益,易引发“农村秩序紊乱,治安破产”的局面,造成“农民不能生存,或流为盗匪”[4],使晚清政府对地方的掌控力进一步的减弱。

其次,体现在农田排涝纠纷。道光十六(1836年)年六月二十二日,安徽合肥县郭必恭因田内水满开放,流入郭尚忠等田内,郭尚忠瞥见,嘱令堵塞,郭必恭不允,辱骂,发生纠纷。[5]

1.2 沟水纠纷

沟水纠纷亦分为两种,第一为共沟灌水,第二为共沟排水。

共沟灌水在乡间较为普遍,通常农户为了和谐用水,彼此之间规定了诸多惯例,诸如优先使用沟水、上满下灌等。但受干旱的影响,这些惯例形同虚设,常常会发生截取沟水灌溉己田的现象。如安徽民人经起刚、经三田地比邻,向係共沟轮流车灌。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六月二十二日,轮应经起刚车灌,经三因田水将干,前往重车,经起刚向阻,经三不理,发生纠纷。[6]传统的乡村社会中民众争夺有限的水资源,易受自然环境的影响以及基本水利设施的限制,环境的恶劣、基础设施的不完善提高了水事纠纷频发的概率。

共沟排水是指田内积水超过正常所需,农户共用沟渠将积水排出。如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五月十九日,安徽寿州民孙怀珠因田内水满,私开邻田汪登科沟缺放水,引发二人纠纷。[7]共沟放水在乡村社会时有发生,由于导致农户在多雨或者农忙的时刻常争夺优先排水,为水事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1.3 塘水纠纷

干旱时期,塘水灌溉农田在乡村尤为普遍;洪涝期间,池塘是农户调节水利的设施。

清前期,安徽当涂县民王学文与黄玉瑞住居相近,乾隆十三年五月间,黄玉瑞多次放塘水栽秧,致使塘水干涸,王学文之田无水,引发纠纷。[8]清中期,安徽定远县民人汤三召与汤成玉同村无嫌,汤成玉与汤三召田“共塘使水”,汤成玉使水必由汤三召田内经过。嘉庆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汤三召将“塘水放入己田”,汤成玉同妻汤王氏穵开汤三召田缺,将“水放入己田”,造成纠纷。道光年间,安徽合肥县陈奎与蒋明理同村无嫌,陈奎家有塘一口,向係上塘水足,再埂穵缺放入下塘灌田。道光二年闰三月初六日,早,雨后,蒋明理以伊家塘水尚未满足十分,阻止陈奎之父陈志学挖埂放水,彼此争吵。[9]晚清时期,光绪十七年(1881年)六月初十日,安徽合肥县民王承先“私将塘埂开挖”,放水灌荫己田。[10]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四朝,水事纠纷连续不断,可见水在乡村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是维系地方稳定的重要因素。

2 水事纠纷的特点

晚清时期安徽南部地区水事纠纷中存在土客之争、亲友之争、村落之争等,农户作为乡村社会的主要群体,彼此之间存在诸多关系,或同村,或具备血缘关系。在争水的过程中,他们常常忽视两者之间存在的必要关系,给乡村的稳定带来动荡。

2.1 土客之争

土客之争是指居住本地的农户与外来农户之间围绕水发生的纠纷。

咸丰元年(1851年)七月十一日,霍邱县县民李廷来与“客民”赵二奋孜,因“挖田过水”致相争骂。光绪六年(1880年)四月九日,宁国县屠富楚私挖“客民”屠维墙塘内需蓄水,引发纠纷。寄居外县的农户,在遇到干旱或者洪涝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的有利条件,不得不面临与本地农户争水、排水的情形。

2.2 亲友之争

亲友之争指具有血缘关系的农户,彼此间争夺水源而发生的纠纷或者诉讼。

其一,血缘关系稀薄。诸如无服族兄、缌麻服兄、无服族叔祖、共曾祖小功堂叔等。安徽歙县郑社喜与无服族叔祖郑灶美邻好无嫌,郑社喜向在族人郑项氏家帮工。郑项氏有田与郑灶美田业毘连,公共一塘,轮流戽水灌溉,郑灶美戽取塘水须由郑项氏田沟经过。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六月初一日,轮应郑项氏家戽水。中午时分,郑社喜见郑灶美先已在塘车戽,即将沟缺堵塞不容过水,致使纠纷爆发。

第二类,血缘关系浓厚。诸如分户的胞兄、胞叔等。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闰五月一日,杨延聪“胞叔”杨洸淙“私开杨延聪田埂放水,灌溉己田”,致使两者发生争斗。[11]

在南方乡村社会,常常围绕血缘关系形成宗族,同样宗族又是维系乡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半官方组织。所以,在同一宗族中,血缘关系浓厚的亲属,本该在用水过程中更容易协商,但是诸多材料间接证明,血缘或者宗族难以杜绝水事纠纷的发生。

2.3 村落之争

村落之间争水有两类,一是相邻村庄相争,一为同村庄相争。

邻村之争是指临村居住的农户因争水产生纠纷。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五月十九日,安徽霍邱县储汶炳和叶灦灵“邻村居住”,叶灦灵因田内水少,私挖储汶炳家水沟放水灌溉己田,致使纠纷产生。[12]

同村之争是指同村居住的农户因水发生的纠纷。例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六月二十五日,早,安徽霍邱县汤保帼与张松年“邻居无嫌”,因天气干燥,张松年疑汤保帼多放塘水,引发纠纷。

3 结语

禾在田中,以水为命,谚云:“肥田不敌瘦水。”虽有膏腴,若水泽不足,则亦等石田矣。自晚清以降,受外来势力的压迫与剥削,清政府割地赔款以求残喘,使地方民众的负担日益加重;同时,受外来势力的冲击,执政者的视眼逐渐由内向外,忽视对地方农业发展的重视。而地方士绅把控地方资源,致使民众生计难以维持,彼此间相互争夺。面对艰难的困境,地方民众试图通过之间争夺田水、沟水、塘水等,打破现状。民众在争水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土客之争、亲友之争、村落之争等特点,作为水事纠纷的主体,他们被迫淡化地域、亲情、乡情等带来的影响。水事纠纷的频发,暴露了晚清时期乡村社会基础水利制度的不完善,更为晚清时期频发的农民运动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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