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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货船特别要求的适用性

2019-12-26田大春方正平

中国船检 2019年11期
关键词:干货船型散货船

田大春 方正平

理清干散货船舶在应用SOLAS和MARPOL公约特别要求适用性的条件,对PSCO检查干散货船舶时客观、正确应用公约条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验船机构和船东也具有借鉴价值。

散货船作为大宗干散货商品运输的主要工具,具有基数大、吨位高、风险属性高等特点,一直都是PSC所检船型的重头戏。尽管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8年通过海安会MSC.277(85)决议,对“散货船”定义进行澄清,并制定偶尔装运散货和非SOLAS XII/1.1和II-1定义的散货船的船舶的SOLAS规定应用指南,但考虑该决议本身属性为非强制性,船旗国在实施SOLAS第II-1、III、IX、XI-1和XII章要求时可能不同,如何衡量和应用SOLAS公约定义的散货船和海安会MSC.277(85)决议的有关要求,是PSC检查官在对干散货船进行检查时,能客观、正确应用公约条款的基本条件之一。

散货船定义说明

SOLAS公约1994修正案新增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该章1.6条散货船定义:散货船系指通常在货物处所建有单层甲板、顶边舱和底边舱,且主要用于载运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诸如矿砂船和兼装船等船型。这里需要注意定义中使用了“通常”一词,作为描述散货船结构形式的用词,实际SOLAS公约极少采用“通常”或“一般”等此类模糊用词,虽然SOLAS故意使用“通常”,主要考虑可能会有与IX/1.6条散货船定义描述的典型结构不同的未见船型,这也是散货船实施有关特别要求时存在争议的原因之一。

SOLAS公约2004修正案(海安会MSC.170(79)决议)全面修订第XII章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该章1.1散货船定义修改为:散货船系指主要用于散装运输干货的船舶,包括诸如矿石船和兼装船等船型。与IX/1.6条散货船定义相比,删除了散货船的结构特征。在应用新的散货船定义时,须考虑该修正案的生效时间。

表1 散货船特别要求一览表

IMO 2008年通过非强制性MSC.277(85)决议:《术语“散货船”的澄清和SOLAS规则对偶尔运输散装干货、按第XII/1.1条和第II-1章不视为散货船的船舶应用指南》,该决议是为统一和协调的方式实施SOLAS第II-1、III、IX、XI-1和XII章的相关要求提供指南,并明确因不是矿砂船或兼装船或缺乏部分或全部规定的构造特征的船舶,仍视为散货船,但也兼顾部分船东的需求:专用船型和偶尔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特殊需求。

散货船的特别要求

20世纪90年代,散货船事故频发,IMO新制定或修订SOLAS公约关于散货船特别安全措施的规定,提高散货船安全系数。例如,SOLAS 1994修正案新增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和第X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要求散货船管理公司和船舶应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并且强制散货船实施加强检验。SOLAS 1997修正案和SOLAS 2004修正案新增和修订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对散货船结构安全引入船级社协会统一要求,并增加了货舱浸水报警系统、船艏舱室泵系有效性的要求,将散货船安全系数大幅提高。以下为SOLAS公约及MARPOL公约关于散货船特别要求的具体要求梳理如表1,包括涉及的法定检验证书。

散货船分类

散货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XI/1.6定义的典型结构散货船,一类是XII/1.1定义的广义散货船,广义散货船的定义是SOLAS 2004修正案提出,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主要用于散装运输干货的船舶,船舶建造日期是适用广义散货船定义的基础条件之一。对于在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参考1997年SOLAS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决议6《对1974年SOLAS公约第IX章经1994年修正的“散货船”定义的解释》,见图1内“SOLAS IX BULK CARRIER”三种船型:单壳散货船、双舷侧散货船和矿砂船或兼装船。对于广义散货船如图1所列“SOLAS XII BULK CARRIER”,包括只有顶边舱或只有底边舱或两者都没有的船舶,如散货/原木两用船、多用途船、普通干货船、水泥船等。

图1 SOLAS 第XII章定义的散货船

散货船特别要求适用性

1、典型结构散货船

典型结构散货船应根据表1“散货船特别要求一览表”和适用条款(签订合同日期、建造日期、船长、吨位、适用船型等),符合该表中1-9项要求,涉及法定检验证书SC、SE、DOC、SMC、ISSC、IEEC证书中船舶类型均应记载散货船。

2、除典型结构散货船以外的干散货船

(1)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因该类型的干散货船定义的解释不属于散货船,涉及法定检验证书均记录为其他船舶或一般干货船等,不必满足表1的相关要求。但对于以主要运输散装货物的此类船舶,无论建造日期是什么时候,都应符合第XII章关于计算机装载软件和货舱浸水报警系统、船艏舱室泵系有效性的要求。

(2)200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

按照第XII章定义的散货船,200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非典型结构散货船,SC、SE、IEEC证书记录的船舶类型应是散货船,DOC(除管理多种船型外)、SMC、ISSC均只需要记录的船舶类型为其他货船,属于非XI/1.6定义的散货船,在执行表1的有关要求时,不必满足2、3、4、6项。

(3)船旗国声明实施MSC.277(85)决议的船舶

当船旗国声明接受MSC.277(85)决议时,该决议应作为强制要求实施。目前明确接受的船旗国:巴哈马、巴巴多斯、阿曼、土耳其、英国、直布罗陀、百慕大、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澳大利亚和芬兰,中国旗船舶按《国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0修改通报第4篇第1章2.4条要求执行,法规已纳入了MSC.277(85)决议的要求,并适用于2010年5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旗船舶。

MSC.277(85)决议将散货船分为三类:散货船、偶尔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和专用船型。

散货船:对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应在实施SOLAS第II-1、III、IX、XI-1和XII章以用途区分,即使不具有典型结构的干散货船,也须与典型结构散货船一样,满足表1“散货船特别要求一览表”中列举的SOLAS公约相关要求,如自由降落救生艇的配备、加强检验要求和进入散货船货物区域处所的通道和该区域处所内的通道以及该区域处所前部的通道等要求。

偶尔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对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偶尔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具有双舷侧结构应根据决议1.6、船长小于100m的单舷侧结构船舶应根据决议1.7所述的有关要求执行。偶尔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应持有一份声明,证明其适用决议1.6或1.7的规定。

专用船:对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专用船:碎木、水泥、飞尘和糖,虽然这些货物也是散货,但应视为散装运输干货的货物范围中排除,以避免将SOLAS第II-1、III、IX、XI-1和XII章的规定不适当地用于专用船型。专用船舶应持有一份声明,证明其适用决议1.5的规定,但应注意这类船舶装卸应不采用抓斗(重于10吨)、动力铲和其他经常损坏货舱结构的方式进行。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MSC.277(85)决 议 不 具 有强制性,接受该决议的船旗国动态PSC检查官不易掌握,挂旗较多的船旗国如巴拿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未声明接受MSC.277(85)决议,PSC在检查时,易误引用MSC.277(85)决议有关要求,建议PSC检查官多收集船旗国相关通函,及时了解船旗国动态,加强与知名船级社交流,对发现的问题避免采取滞留措施,应理解为船旗国和船级社的责任范畴,要求船旗国、船级社作出澄清,避免引起PSC复议。

2、 MSC.277(85)决 议 专 用 船类型仅提供四种,如装载冻鱼的冷藏船并未纳入专用船范畴,根据IMSBC规则散装冻鱼属于A类散货,造成主要运输冻鱼的冷藏船不满足散货船的有关规定,尤其是散货船实施第XII章关于计算机装载软件和货舱浸水报警系统、船艏舱室泵系有效性等追溯性要求时,建议IMO就MSC.277(85)决议进行修订,多考虑一些特别船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3、MSC.277(85)决议未能就偶尔装运散货船“偶尔”的频次进行明确,易造成“偶尔”和“主要”在衡量标准上造成混淆,建议IMO就MSC.277(85)决议进行修订,制定“偶尔”界限。

判断散货船特别要求适用性四要素:一是船舶用途,船舶是用于从事散货运输还是偶尔装载;二是船舶结构型式,船舶是否具备典型散货船结构或是非典型结构形式;三是船舶建造日期,船舶建造日期是2006年7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四是船舶挂旗国要求,船旗国是否将MSC.277(85)决议纳入法定强制实施的范畴。四要素明确后可根据本文第四条所列判定。正确判断散货船特别要求适用性是衡量和应用SOLAS公约定义的散货船和海安会MSC.277(85)决议的有关要求前提条件,是PSC检查官在对干散货船进行检查时,能客观、正确应用公约条款的根基,望有关人员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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