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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建筑施工项目税负的影响研究

2019-12-24李薇

价值工程 2019年35期

李薇

摘要: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增值税减税的决定,即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下调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下调至9%。这是“营改增”实施后的第二次税率下调。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数据测算出增值税下调对施工项目的税负影响,并进行对比分析。

Abstract: The March 2019 "Government Work Report" clarified the decision on VAT tax reduction, that is, from April 1st, the 16% VAT rate of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will be lowered to 13%, and the 10% VAT rate of the transportation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ies will be lowered to 9%. This is the second tax rate reduction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This paper calculates the tax impact of the VAT reduction on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rough actual case data, and conducts comparative analysis.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下调;项目税负

Key words: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reduction in value-added tax;project tax burden

中图分类号:F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9)35-0041-03

0  引言

为降低企业税负,减少重复纳税,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从此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为适应我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及国家税务改革,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发布了豫建设标【2016】24号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调整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之后因国家税务政策的调整,豫建设标【2018】22号文又根据上级政策调建筑业整增值税税率为10%,自2018年5月1日执行。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增值税减税的决定,即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下调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下调至9%,自2019年4月1日执行。本文以河南省某施工项目为例,主要依据豫住建厅发布的文件规定,研究分析增值税税率下调对施工项目税负的影响。

1  施工企业项目税负组成

营改增实施之后,施工项目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印花税、应纳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以应纳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为计算基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 印花税

根据国务院令第11号文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貼花。以下字母“Y”代表印花税。

Y=承包合同金额*0.3‰                   (1)

1.2 应纳增值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以下字母Z代表应纳增值税额。

Z=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4)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及国发第19号文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以下字母“C”代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C=Z*城市维护建设税                   (5)

1.4 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及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以下字母“J”代表教育费附加。

J=Z*3%                                (6)

1.5 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以下字母D代表地方教育附加。

D=Z*2%                                 (7)

2  案例测算

2.1 销项税额

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增值税减税的决定,即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下调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下调至9%。营改增试点前,我国增值税有两档税率,分别是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营改增试点后,为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另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2017年7月1日,将17%、13%、11%、6%四档税率简并至17%、11%、6%三档。2018年5月1日,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将17%、11%、6%三档税率下调至16%、10%、6%三档。此次调整是“营改增”实施后的第二次税率下调。

国家税率调整影响的不仅仅是建筑行业,还有其上下游相关的供应商及相关产业。为了有代表性又能全面的反映增值税下调之后施工项目税负计算结果的变化,本文选择了一个于2019年3月中标的项目,对该施工项目在增值税下调之后的税负进行了测算,该项目的项目基本概况见表1。

增值税率下调,相应的项目销项税及含税造价均需做出调整,具体情况见表2。

由表2可知,增值税率下降1%,含税工程造价及销项税额同比下降1%,降低额为139.98万元。由此可知增值税率下降可使施工企业项目销项税额同比下降。

2.2 进项税额

进项税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等费用项目中发生的分包分供费用的增值税额组成。建筑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类别及税率见表3。

根据表3可知,工程项目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实体材料费、周转料具费)、机械费、专业工程分包费、临建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检验试验费、间接成本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图纸及竣工资料费等)。根据测算,本工程项目各项成本费用进项税见表4。

由表4及公式(2)计算可知,在第二次增值税率下调之前本工程销项税额为1399.8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22.70万元,本工程增值税额为277.10万元。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率下调之后,本工程项目各项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原含税总价/(1+原增值税率)*新增值税率。各项成本费用及进项税见表5。

2.3 增值税

由表5及公式(2)计算可知,在第二次增值税率下调之后本工程销项税额为1259.82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84.40万元,本工程增值税额为275.42万元。由表4及表5对比分析可知,增值税率下调之后该项目可抵扣成本进项税降低了138.30万元。由公式(1)~(5)计算可知,该项目在增值税率调整前后项目税负情况如表6。

由表6可知,增值税率下调之前,项目应缴纳各项税额为1262.04万元,占含税工程造价的9.92%;增值税率下调之后,项目应缴纳各项税额为1107.15万元,占项目含税工程造价的8.62%,此次增值税率下调之后项目税负降低1.3%。从项目税负方面考虑,获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对降低项目税负至关重要。而实际实施过程中,材料种类繁多,可抵扣进项税发票规定要求严格,对项目材料及财务等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3  展望

建筑業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到2019年4月1日第二次调整增值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率总体下降2%,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率总体下降4%。整体来看,此次增值税率下调对建筑业影响不大。但施工企业项目要想降低税负,提高盈利,应尽快将已付款未收到增值税率16%的发票收回来,税率调整后的进项税率下降3%,金额较大,将会影响项目利润。除此之外,应考虑在以后的项目合同中关于税务的条款约定为不含税价格,因为不含税价格不会因为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税率调整,则含税价可以做出相应调整,以实际开票时间为准。另外,施工项目必须规范管理,完善发票管理机制,加强材料及财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在供应商选择的时候,优先选用一般纳税人;在建筑材料选择时,结合预算和成本因素,同等条件下可以考虑使用抵扣率相对较高的新型建筑材料。增值税率下调使施工项目税负降低,对施工企业是一项利好政策。施工企业更应加强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控水平,使施工企业朝着健康有序的道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柳.“营改增”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建筑经济,2018(9).

[2]胡榉丹,李海凌,钟亚雯.建筑业“营改增”模式下施工方税负的探讨[J].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4).

[3]徐永祺,陶学明,周文涛.砖混结构类建设项目营改增计价方法研究[J].工程经济,2016(5).

[4]纪金莲,张玉娟.“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14(7).

[5]于凯,梁爽.“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减税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19,38(06):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