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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隐喻的认知解读及翻译探析

2019-12-24张建科王博

外国语文 2019年6期
关键词:隐喻概念意义

张建科,王博

(1.同济大学 外国语学院,上海 200092;2.中国石油大学 文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3.山东科技大学 外国语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0 引言

爬梳西方两千余年隐喻研究发展脉络,可以发现其理论范畴和研究领域更迭进展趋势。隐喻研究肇始于希腊时期修辞学和诗学理论,其后漫长历史内研究基本沿袭此主线范围展开。隐喻研究方向巨变发生在20世纪中后期。此时隐喻研究整体经历了两次理论转向。语言学转向影响引发了隐喻研究重心转移,其传统修辞学和诗学领域研究第一次实现向语言学范畴领域研究转型升级。认知科学蓬勃兴起再次引发了隐喻研究重心转变,其语言学领域研究第二次实现向人类思维方式范畴领域研究华丽转身。国内隐喻研究也历经了大量绍介、积极借鉴、母语适用、对比剖析及批判补充等不同阶段。国内外隐喻研究不断拓展深入,使得现代隐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逐渐成形(束定芳,2000:9)。

当代隐喻研究领域、方法以及对象极大拓展,跨文化、多维度、多学科的发展态势已然显现。隐喻现象和应用研究更加系统细致,涵盖从文学语言到日常语言再到专业领域行业语言等。法学领域的语言隐喻已正吸引愈来愈多的研究关注,但相对其他领域隐喻研究而言,法律隐喻研究学者和研究投入真实量度并不多见,因此法律隐喻研究著述成果甚少,研究体系零星松散。可见,法律隐喻阐释和翻译研究尚有不少亟待深入的探究空间。

1 法律隐喻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隐喻逐步走出语言学领域,走入各学科共同关注视野,隐喻已然在自然及社会科学领域掀起一股研究热潮,成为相关理论界一个重要课题。尽管在法学发展历史长河中,有不少法学家认为法律语言中隐喻无异于是混淆事实真相的花言巧语,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南辕北辙,因而对法律隐喻持抵制排斥态度,如英国法理学代表人物边沁(Jeremy Bentham)“隐喻不是理性的,处于法律对立面”的观点,以及美国著名大法官及法学家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谨慎对待法律分析和交际中的隐喻,因为隐喻开始时是作为解放思想的工具,最终经常束缚了思想”的论断(王骞,2015:37),而无论如何贬低和质疑,法律语言中隐喻大量存在的事实却不容争辩,无法湮没。

在法学领域,许多重要法律现象通过隐喻表征。法律隐喻俯拾皆是,仅就法本身为出发点简要梳理,即可发现许多相关隐喻,比如:母法与子法、大法与小法、新法与旧法、死法与活法、上位法与下位法、高级法与低级法、法律诞生、法律成长、法律死亡、法律渊源、法律漏洞、法系、法圈、法网、法律沉默、法律休眠、法律泛滥、法律爆炸、法律移植、法律继承,等等(刘风景,2016:3)。不夸张地说,隐喻是所有法律之母(伯恩哈德·格罗斯费尔德,2011:146)。

法律语言中隐喻之所以会大量存在,是由隐喻本质特性所决定的。现代隐喻学研究成果表明,隐喻不仅仅是一种语言修辞及诗学手法,更重要的是一种人类思维和认知方式,“是一种特殊心理映射,它影响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思考、推理和想象”(Gibbs et al.,1997:145)。在科学思维中对新概念进行探索和阐述时,隐喻是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隐喻总是引导我们依据较熟悉的系统去看不那么熟悉的系统”(安克施密特,2005:16),人类要认知周围世界,探索未知领域,就要借助已知概念和概念系统,并将此“映射”到未知领域,以获得新知识和理解(束定芳,2000:100)。概念隐喻无处不在,重要作用不言而喻,“隐喻渗透于日常生活,不但渗透在语言里,也渗透在思维和活动中。我们借以思维和行动的普通概念系统本质上基本是隐喻的”,“隐喻在构建社会现实和政治现实中起着重要作用”(Lakoff et al.,1980:159)。隐喻概念与文化关联密切,在其中萌芽扎根、稳定固化,形成系统一致的整体隐喻概念体系,深深影响着该文化中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种种活动。

2 概念整合、文本意义与翻译过程

隐喻的思维和认知作用十分重要,因而对其关注和探索持续升温,一直是认知科学研究的焦点和核心。人们不断创设各种新理论框架,旨在找出合适透镜,穿越隐喻斑斓的光环,看到其魔力的运作机制中心。在最新隐喻研究成果中,“合成空间理论”又称“概念整合理论”,就是解释力强大的透镜之一。

合成空间理论是由福柯尼耶(Fauconnier,1985)基于其心理空间理论(mental spaces)创建的一种认知语言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将概念整合看作人类一种基本的、普遍的认知方式,对于自然意义构建过程作用至关重大,是一种重要、有序、强大、系统及普遍的认知操作。合成空间理论包括两个子理论:心理空间理论和概念整合网络理论。心理空间是认知语言学重要组分,是人脑中的指称结构,可建立起一系列概念,如时间、可能性、新鲜、虚拟、现实等。但其内容却并不一定完全对应所指称的客观世界物体,可视为人类感知、想象、记忆或理解某一特定场景相关信息的临时容器。人们在思维和交谈时不断建立心理空间,其建立受到语法、语境和文化制约。概念整合是指在已建心理空间网络基础上,各空间之间相互映射并以不同方式合成新空间,是人们进行思维和活动,特别是创造性思维和活动时经常发生的一种认知行为。“类属空间”、输入空间I、输入空间II、合成空间的四个空间,构建成复合空间概念复合模式,这个过程是建立在类比、递归、心理模式化、概念包及知识框架等心理活动基础上的认知操作过程(Fauconnier,1985)。这一复合空间模式揭示了意义构建过程的动态性,阐释了语言意义动态生成的空间机理,对动态、随机、模糊的思维认知活动具有阐释力(王正元,2009:165)。

合成空间理论认为隐喻是连接概念化与语言的一种普遍、突出的认知过程,依赖于由合成空间构成的源域和目标域这两个输入空间之间的跨空间映射,通过分析概念的动态空间合成、跨空间映射以及由此形成的层创结构,对于阐释隐喻实时意义建构过程和分析隐喻实时解读推理机制做出了更加详细、清晰、系统的界定(刘正光,2002;苏晓军 等,2001;汪少华,2001;张建科,2003)。

基于福柯尼耶和特纳(Turner)四空间概念整合模式研究(Fauconnier,1994;Fauconnier,1997;Fauconnier et al.,1996;Fauconnier et al.,1998;Fauconnier et al.,2000;Fauconnier et al.,2002),布莱恩特(Brandt,2005)对心理空间和概念整合理论做了进一步拓展,形成了其认知符号学的重要基础。首先,有关心理空间理论哲学基础,布莱恩特(2005:1578,1582)认为福柯尼耶的理论模式囿于分析哲学,未能在研究中对语义矛盾、隐喻和违实条件等语言现象作全面探究,未能抓住呈现的、实际的、即时出现的意义,未能考虑及承认交际中出现的认知在线过程现象。其次,有关心理空间网络运作模式,布莱恩特(2005:1588-1590)认为人的心理空间是为了理解即时表征事件而建立的,认知语义学应对即时出现的话语、文本、对话、语言、一般标识及用于语境表达形式的意义作出分析,对具有社会和文化属性的人类心智认知及情感产物的结构与功能定位进行探究,对语用及符号特点作出阐释(张辉 等,2008:9)。再次,有关心理空间研究范围,布莱恩特(2005:1578)认为应发展完整心理空间及概念整合网络,全面探究具有社会文化属性的人类心智产物的认知情感结构与功能,以及语用和符号特点等语言现象。

布莱恩特(Brandt et al.,2005:216-249)对整合空间作了细化补充,提出包括多个心理结构层次、多个语义域和多个空间分派(space delegation)的认知符号学分析模式,包括符号空间、呈现空间、所指空间、关联空间、虚像空间、意义空间等。这一概念整合六空间的心理空间理论强调重点不再是心智空间的互相映射及整合,而是结构上空间以及空间类型的符号句型的注意,通过给予所关注的表征或基础空间“空间建构者”而创造心智空间网络(王正元,2009:167);这一概念整合网络存在于超出语言之外的多种形式(如音乐、绘画等)的意义构建过程中(张辉 等,2008:9)。

钩沉中外翻译研究史,可见许多影响广泛、不同流派的翻译理论,不论是传统还是新派译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然而透过蓬勃的翻译理论发展史,译界却感受到这种思考与正视的现象:对翻译成果标准评论多,对翻译过程思考少(王正元,2009:155),近代翻译理论研究多讨论翻译结果,对其提出种种标准与原则;近年译界争论集中于翻译性质为科学还是艺术的问题,多从具体技巧角度探索翻译内部规律,而缺乏对翻译过程的充分探讨(詹朋朋,2000:23)。在多数有关翻译质量的研究中,讨论中心多围绕意义形式表征,开展方法多为主观阐释,对语言认知本质重视不足。体验哲学照应下的认知语言学,自具身经验和认知出发,聚焦概念结构和意义研究,探求语言背后的认知方式,旨在以此对语言作出统一解释(王寅,2005:8)。

认知语言学为意义阐释和翻译研究打开一扇新窗。语言本身及其表达形式(文字符号)不具有意义,仅仅用以提供最小却足以寻找特定情景中的认知域和适于构建认知的线索(Fauconnier,1994:xviii);自然语言的意义不是存在于语言或词语中(Saeed,1997:314;Turner,1991:206;Samovar,2000:123),而是存在于人们对世界的解释之中(Wierzbicka,1988:2),具有动态认知本质;文本只有在人参与理解,借助文字符号引导进行推理,超越对语言知识的唯一依赖,经由认知、文化、情感因素综合加工,才能产生出意义或确定意义(钱冠连,2005:225)。由之,翻译本体也超越了文字符号表征,而寄托于人的认知框架之中。

在此意义上,翻译不再只是用一种文字符号转达另一种文字符号所表达的内容或意义的工作,不再仅是集中关注基于语言符号顺序的语言编码及结构框架,而是:(1)要求译者历经认知思维过程,在原文文本文字符号引领下发现深藏其后的隐含意图,再现原文图示化视域(schematized views),并选择恰当符号去激活读者认知框架概念而产生对文本的理解。(2)要求译者对从原文文本获得的信息输入进行心智加工,找到能够激活与原语相同或相似认知框架的语言表达式(汪立荣,2005),仿造形成顺应原文文本认知框架的译文文本,寻求符号恰当的排列组合形式以支撑认知框架。(3)要求译者将原文文本符号中认知框架槽孔(slots)深藏在语言符号表征之下的隐性语义值(default value)在特定语境于话语接受者记忆中激活和显化,这需要译者借助自身经验、知识,采用某些翻译技巧来对认知框架中默认值进行处理。(4)要求译者在认知参照点引领下,分析具有心智空间认知连贯本质的“时空视点”“观念视点”“心理视点”等,形成对原文语篇的理解和译文语篇的表达。

翻译认知观不唯在西方译界肇始,在我国译界也早有发端,严复“融合于心”的理念、钱锺书心灵之境的“化境”和傅雷“得其精而忘其粗,重神似而不重形似”的观点,都是一些力证揭示不仅要关注文字符号表征,而且要探寻文字符号背后的认知冰山,探讨语言背后的意义形成机理。译者要成功桥接起原文文本“空间”和译文文本“空间”,其自身心智空间的概念整合能力至关重要(王正元,2009:164)。

3 认识诗学视阈下的法律隐喻动态阐释及翻译探析

法律隐喻的功用在于,为达成对某一法律问题的理解或解释,法学家会借用其他领域概念作为喻体,它们如同透镜一般,对法律领域本体进行意义转换和思维折射,在法学中具有显见且强大的定义和认知方法作用。法律隐喻植根于类比推理,结合具身经验,借助概念整合,是法律意义实时构建、法律现象分析解读、法律知识理解掌握的有效工具和方法,对新法律现象的认识、理解和解释影响深刻,对法律现象的范畴化及概念结构及思维推理作用关键。

法律隐喻研究能为法学研究提供新范式,为法律探源提供新路径,为法学分析展开新视角,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法律隐喻研究还能为法治建设提供新颖话语形式,为法律社会认同与接收提供具有强烈美感的传播形式,为培育公众遵纪守法提供更大促进作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从语体、修辞等视角对法律语言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研究,显然不会妨碍只会增强研究成果的科学性(潘庆云,2011)。合理有效运用和翻译法律隐喻,须洞悉法律隐喻的认识论本质,明晰法律隐喻的认知工作机制,掌握法律隐喻的认知语言转换策略。

目前法律隐喻研究进展,理论框架上大体遵循修辞、文体、概念隐喻的脉络,在分类方式上大体遵循新鲜度、喻体、来源和向心度的脉络(刘国生,2012;王骞,2015;刘风景,2015)。为更好认识法律隐喻本质特征和工作机制,更深理解法律隐喻语言和法学双重形式表征和意义建构过程,应采用心理空间与概念整合认知语言理论框架,沿着法的本体、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律文化的法学理论脉络来对法律隐喻展开认知解读和翻译探析。限于篇幅,在此拟仅撷取法的本体和法的实施两方面有关法律隐喻例证进行概念整合框架下的动态认知阐释。

3.1 法的本体中的法律隐喻解读及其翻译

伫立于法的门前,如同小说《审判》中弗兰茨·卡夫卡笔下的乡下人那样,请求叩开法律之门,登堂入室,去求见法,须自法的基础也即法的本体出发,拾级而上。法的本体系指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法的本体论研究法的本质、特征、作用、价值、要素、结构、体系、形式、渊源、效力、关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诸多根本和重大问题等。法学上,法的本体中许多法律概念以隐喻方式存在着,法律隐喻是法律本体论范畴中的重要研究内容。沿着以往法学家们有价值的法的本体论研究进路,以法律隐喻新的认识路径、认知语言新的理论视野、概念整合新的分析工具,去透视法的本体以及法律隐喻解读和翻译,以期获得新的洞见。

例如,在美国“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 1896)这一标志性案件中,一项路易斯安那州法律规定,火车要为白人和有色人种设立“隔离”车厢,并认为乘客待在不属于自己种族车厢的行为是刑事犯罪。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确认“隔离但平等”原则不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如,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个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和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约翰·哈兰大法官(Mr. Justice Harlan)拍案而起,认为禁止私人歧视合宪、正当,提出了雄辩反对意见: “But in view of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eye of the law, there is in this country no superior, dominant, ruling class of citizens. There is no caste here. 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blind, and neither knows nor tolerates classes among citizens. In respect of civil rights, all citize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其中采用了“the eye of the law”和“color-blind”的表述方式,这两处隐喻画龙点睛。隐喻会增加人们的感知方式,在理性与非理性双重层面影响其行为;本体与喻体的情感相似性,喻体对本体的象征性使得人们对于喻体的情感会迁移至本体(利科,2004:260)。

西方文化中,眼睛作为基督教等神教世界最流行的意符,象征超出想象的唯一的神之品格,具有其神圣性;眼睛作为哲学及法学等领域经典认识能力的象征,通过正义之眼及与君主之眼关联获得以洞察为前提与根基的公平正义的内涵,具有权威性。眼睛因而获得与法律相似与匹配的特性,用以象征以正义为内涵、兼具神圣性与权威性的法律(杨贝,2013:90-93)。符号空间中眼睛与法律匹配,表征空间中眼睛区分黑暗与光明、透过表象看本质,所指空间宪法的权威性、神圣性,法律的公平性与正义性,平权行为正义与平等伦理价值的正确性,通过关联空间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响亮提出之“人人生而平等”民主内涵,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公民权利全民化、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提供充分保障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以及与之相悖的路易斯安那州要求白人和有色人种分乘“隔离”车厢和如若违反则判处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的背景动态图示,在虚像空间中形成法律的眼睛和宪法的注视这样的概念整合意象,在意义空间中人们对于眼睛这一具有无与伦比地位的感官器官的感情也随着该隐喻构建而迁移至法律,这种感情可谓爱恨交加,违背正义和违反宪法而行为的人们敬畏法律的“眼睛”,害怕其不法行为曝光而受到法律惩罚,伸张正义和拥护宪法而行事的人们热爱法律的“眼睛”,期待其能明辨是非曲直而惩处罪恶。

在“the eye of the law”隐喻基础上,后面的“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blind”这一隐喻概念合成的层创结构形成及在线意义构建过程顺理成章。“color-blind”的常规含义是不能或极难辨别颜色的病症,由视网膜的锥状细胞内缺少某些成分引起;而此处概念整合后的新奇意义则是宪法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所有公民在宪法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对所谓种族和阶层等差异“视而不见”且“绝不容忍”。因此,此处“color-blind”不是一般意义上罹患眼疾而无法辨色,而是特殊意义上对所有不同肤色的公民同等相待和对正义平等目光如炬。综上阐释,从翻译角度来说,第一处隐喻“the eye of the law”译为“法律的眼睛”可谓贴切易解,但第二处隐喻“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blind”却不宜如一般著述中所见那样简单译为“色盲”,而可译为更不易引发误读与偏离的“无视肤色”,从而使读者在阅读译语时能够沿着译者认知思维过程,发现深藏的反对种族歧视的隐含意图,再现原文对阶层、种族与肤色差异视而不见的图示化视域和认知概念框架,采用虽非镜像但能活现原语认知框架的语言表达式,从而显现勇于坚持己见、敢于痛陈“隔离却平等”违宪判决的隐性语义值,引发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知参照点的对种族歧视违宪性的分析解读。

3.2 法的实施中的法律隐喻解读及其翻译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只有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其社会规范才能由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由抽象行为模式转变为人们具体行为模式,由精神转变为物质,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目的和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法的实施中也存在很多隐喻,以概念整合视角对其进行认知解读和翻译探析,有利于强化对法的实施概念和意义的理解及应用效果。

例如,在新中国司法发展史上,“刀把子”作为一个法律隐喻,一度盛行于理论界与实务界。这一历史隐喻形成的表与里、现象与本质的复杂关系,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新时代语境下,沿着隐喻研究的认知新进路,对其形成、规律、重构与翻译进行客观分析,对国内司法改革和国际司法交流具有启示意义和促进作用。

在符号基础空间中,作为器物的刀把子与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在兼具打击与保护的双重性质与职能上存在相似度与关联性,从而对表征空间和所指空间产生可支配性。在表征空间中刀把子的意象提供了结构和意义整合的一些已有概念要素,刀作为一种斗争武器,适用于战场,兼具攻守双重属性与作用,于敌方以打击伤害,于己方以防卫保护;刀把子为持有者掌握,可控制与主导使用。在所指空间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等政法机关在法的实施与权力行使上相互“配合”但又彼此“制约”,负责侦查、逮捕、起诉、审判、执行,以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在关联空间中,一是刀本身映射司法机关本身,二是把握刀具的部分引申为对司法权的掌控,三是刀作为人人可用的器物联想到司法的大众化特征。刀把子与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产生动态关联的语境,是基于包括以刑为主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内的复杂政治、经济、文化、法制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法学范式。在虚像空间中,由不同输入空间投射的结构与意义要素,使得“刀把子”这一具有中国司法语境特点的层创结构得以出现。在意义空间中,公、检、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侧重惩戒犯罪、刑事审判,轻视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强调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三机关之间在性质与职能上的“配合”和“共性”而轻视乃至忽视“制约”和“差异”,如上不同方面的在线意义得以动态构建和解读。

“刀把子”的比喻意象,生动表征刻画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与职能,并形成特定思维范式与认知模式。围绕“刀把子”核心隐喻,衍生出紧密相连的隐喻群链,构建了特定概念体系和话语系统,形成了当时关于司法、审判的较为清晰的整体意象,并对司法制度设计以及审判活动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刘风景,2016:89)。从翻译角度来说,依据该概念整合网络过程,“刀把子”当译为“hilt”(the handle of a sword , dagger, knife, etc.)更为忠实、达意和适切。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作为隐喻诞生与成长土壤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制因素也在迁移变换。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使得在刑事案件之外,民事案件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也相应逐渐发生改变,民事审判功能已与刑事审判至少等同甚至更为重要,长期以来重刑轻民的格局得到改变;法律、法院和刑事审判的职能也在悄然升华,在朝向保障公民人权,裁定社会纠纷,界定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和重要职能的新道路上奋进;法治社会中,司法职业化状况逐渐改善,法官职业化程度逐渐增加,大众司法化观念也逐渐向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转变,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入背景下司法公权力趋淡,公民权利增强,接受裁判权理念确立。司法宏观语境的变化,引发法律隐喻意义的变化。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除了利剑功能之外,更具天平价值。法律制度旨在确保维护社会机体健康(博登海默,1999:505),法律纠纷则是危害机体的社会疾病,人民法院是消除社会顽疾病症以救死扶伤的医疗诊治场所,法官就是手握柳叶刀治病以救人的社会医生。在这一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律隐喻概念整合网络中,“刀把子”重获新生,在各心理空间中手术刀与法院当代性质与职能在结构、概念和意义诸要素上形成共性,产生关联:二者主体都要求职业化,手术刀掌控者需有专业医学知识、技能与品德,司法权掌控者则同样需要具备独特法学专业素养;二者职能都具有恢复性,手术刀是医生消除病痛、使人康复的工具,司法权则是化解纠纷、恢复秩序的工具;二者启用都具有被动性,手术刀在人体患病、需要救治时才使用,司法权则在产生纠纷、提起诉讼时才启动;二者都要求环境独立性,手术过程需要无菌诊室,审判过程则需要司法独立;二者都强调工作程序性,手术需要严格医疗规程以确保疗效,审判则要求严格法律程序以实现司法公正。由此,在概念整合网络中,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分工协作,有机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在线意义得以动态构建和解读。

围绕新“刀把子”的“手术刀”核心隐喻的隐喻群链、概念体系和话语系统,在新时代背景下体现为“医生”“疾病”“手术”“康复”“人权保障”“正当程序”“专业司法”“审判独立”等等(刘风景,2016:114)。这些新词语链条则对新法律价值、法治目标、司法理念、审判制度等的崭新意象形成和重大影响功不可没。从翻译角度来说,依据该概念整合网络过程,“刀把子”当译为“scalpel”更为忠实、达意和适切,更能引领读者在阅读译语时沿着译者认知思维过程,发现依法行使职权的隐含意图,激活依法行政的图示化视域和认知框架,显化新的司法设计和审判方式的隐性语义值,引发基于“法治”认知参照点的对法院职能与性质的分析解读。

4 结语

隐喻的翅膀可以令人们自由翱翔,但隐喻的飞升离不开产生隐喻的语言与思维的苍穹(傅敬民,2009:19)。法律隐喻构建、阐释和翻译,断然离不开产生隐喻的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和法律文化,而这也锻造了法律隐喻相比于一般隐喻的最大不同。从概念整合认知科学视角审视与分析法律隐喻,探究法的本体、创制、实施及法律文化中法律隐喻在线意义动态构建、解读和翻译,不仅具有提供法学和法律语言学崭新研究范式、科际整合视角等多重学术价值,而且具有增强跨法律文化交际、提高国际司法话语权、促进涉外法律服务等多重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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