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刑责年龄的划定与调整
2019-12-23曹林
曹林
对大连13岁男孩残忍杀害10岁女孩一事,舆论义愤填膺。杀人、藏尸、还可能涉及性侵,有着明显超越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和行动。该男孩还被曝光曾多次骚扰小区女业主,作案后甚至拿“未满14岁”炫耀与挑衅。
每一个细节,都触动着公众的愤怒点。这一次,人们实在无法容忍“还是孩子”的和稀泥式宽容。对于流行的“四大宽容”:来都来了、死都死了、大过年的、都是孩子,人们实在忍够了。
警方通报中提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网友愤怒地评论:我们可以等,等到他18岁时再判。还有的说,应该追究其父母的监护监管责任,养出这样恶魔的孩子。父母要承担责任。孩子在家里以如此残忍的方式杀人,父母难道完全不知情?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渣”的保护伞,法律不该悖离原初的正义意图。
评论很解恨,然而只是一种情绪发泄罢了。无论舆论如何愤怒,法律只能保持冷静,无论如何“罪大恶极”,法律必然依据具体的法条去作判决。
除了能证明他年龄造假,其实已达到14周岁,否则,只能按照“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条去判决。这就是法律。就像当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案一样,直播庭审,全民都是陪审员,都觉得辛普森肯定杀人了,但基于正当程序,法律却拿他没办法。还有当年丈夫拒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也是如此,法律规定手术必须本人或家属签字,不签字就不能手术。
法律如此“僵化而无弹性”,是保护坏人吗?恰恰相反,法律的初衷是为了平等地保护每个人,防范自由裁量可能导致的专断和腐败。可是,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每一个刚性规定在带来普遍正义的同时,都隐藏着某种非意图的负外部性,在极端和特殊情况下走向立法善意的反面。大連这起案件,就暴露了这个问题,为了普遍的正义而牺牲了特殊个案中的正义,眼睁睁地看着一个杀人者带着对大众轻蔑的笑,轻易地逃脱了法律制裁,让公众像吞了一只绿头苍蝇,义愤填膺却没有办法。
怎么办?除了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穷尽对他的惩罚外,最长的收容时间、民事索赔,这个案件,以讽刺的方式暴露了问题,给推动法律修改提供了最有力的论据。面对这个血淋淋的案件,还把14周岁当成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就说不过去了。法律需要保护未成年人,要看到,这起案件中,被害的10岁女童,是更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现在很多孩子都早熟,生理和心理跟过去不一样了,法律也应该作相应的调整,保护弱小的未成年人免于被强大的、成年化的“未成年”欺凌。
除了要修改未成年人刑事年龄,法律还要考虑到特殊情况,赋予法官透明而可控的自由裁量空间,避免过于刚性而导致如此看得见的漏洞。每一次像这样让人们恨得咬牙切齿、法律却无可奈何让罪犯逍遥法外的个案,都会伤害法律的公信力,借助个案修补法律,才是对法律和正义的救赎。
即使法律修改了,也不能溯及既往,大连一案只能按既有法律去判。舆论也不必纠结于此,好像法律导致了正义的缺席,让人无法释怀。
不必悲观,调整和规范这个社会的,不仅有法律,还有其他,比如舆论和道德法庭,逃过了法律,逃不过道德法庭的审判。这个13岁的杀人者及其家长,这辈子可能都会活在舆论的鄙视阴影之下。起码在当地,走到哪里都会被人戳脊梁骨,被人指责,被人排斥,被人瞧不起,背着沉重的罪恶包袱过这一生,就是道德的惩罚。
不要指望法律能解决所有问题,放心吧,法律没解决的问题,道德和舆论会接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