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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2019-12-23魏勇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期
关键词:政策性所得税税务

魏勇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贵州 遵义 563000)

2012年10月开始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公告和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由此企业开始面临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等方面的新挑战。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政府行政主导下的整体搬迁或者拆除问题,所取得的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及支出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如何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和所得税处理开始成为企业必须要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相关内容的分析有利于为企业整体发展提供借鉴。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相关内容分析

第一,含义更加明确,收入范围缩减。企业政策性搬迁在含义方面的规定目前更加清晰和明确,明确了由于政府行政主导下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关乎社会福利、市政建设、公共弄事业等进行的城区改造需要,可以提供明确的证明资料的企业搬迁活动;企业搬迁过程中的收入明确规定了搬迁主体主体之外所获得的全部货币和非货币补偿收入。其中包含了征用资产、安置、停业随时、损毁赔偿等各类补偿收入[1]。

第二,搬迁支出减少,所得计算清晰化。企业搬迁活动的支出主要是指该期间所产生的职工安置、福利、工资、资产临时储存费用、安装等相关费用。此外,企业实施搬迁活动的过程中,进行报废资产处置、净资产损失变更处置发生的税费等内容都包含在内;企业搬迁所得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清晰化主要是明确了搬迁过程中维持生产情况除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相应支出和收入均可不计入到当期纳税所得。同时企业需要在年末完成当期搬迁活动后的支出和收入汇总核算,价格所得纳入计算范围。

第三,年度界定明确,重建后税务处理具体化。新政策规定了不同情形下为搬迁完成年度。首先是5年内完成搬迁行为;其次,从开始实施搬迁开始计算满5年,同时,企业搬迁后当前生产收益占据了规划前一年收入的55%以上等都是为搬迁活动的完成;搬迁资产无损耗可以持续使用的依据未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税前扣除[2]。如果资产有损耗,需要支付维修费没有以重新使用,以净资产叠加维修费用作为计税成本。如果企业搬迁是采取土地置换方法,被征用地皮资源的净值叠加使用前处置费用总和纳入计税成本。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的合理性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处理过程中的资产转让部分依据收入和扣税差额后的部分作为转让的所得或者损失,但是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情况下无法依据常规的资产转让进行认定。常规的资产转让仅发生在企业与当事人之间,属于自然的市场交易行为,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的等价有偿交易活动,可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但是企业的政策性搬迁则可能并不完全出自双方的资源,明确来说更多的是企业可能并不资源搬迁,而是出于政府行政规划要求和公共利益考量,属于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虽然政府会给予企业一定的拆迁及搬迁补偿,但是实际上给予的金额会远低于企业在自行资产转让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3]。因此,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偿往往很难填补企业的重建资金缺口,导致企业在搬迁或者拆迁后无法维持和恢复到原有规模的生产条件。实际上存在部分企业获得补偿款后可以实现资产重置后的规模扩大,但是这也是由于“退成进郊”后的企业用地购置价格降低,在该种情况下如果依然沿用传统的资产转让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显然并不合理。因此政府开展政策性搬迁同时给予企业应有的支持十分必要。当然,税收支持是指企业搬迁后维持经营,如果企业得到补偿后不再经营则不能成为该政策的支持对象,所得税处置与会计核算依然采用常规的资产转让方法。

综合来看,我国颁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税务处理相关政策实现了对税收、企业、政府三方利益关系的良好协调,企业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进而更好的执行搬迁税收政策,为恢复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三、总结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更多企业开始面临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等问题。企业政策性搬迁可以对企业搬迁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和收益保障提供良好基础。企业也应该积极主动配合政策性搬迁,充分了解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相关内容,总结其合理性,更好地指导企业做好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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