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分配中的性别不平等及其对策
2019-12-23李慧英
李慧英,何 阳
(中共中央党校 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北京 100091)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之一,经过在中国农村的多年实践,我们注意到要想解决好分配公正的问题,不能仅仅关注所有制形式,还要关注集体收益分配的主旨以及分配的操作形式。集体经济是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土地、木林、水利设施等为集体所有,农民盖房的宅基地为无偿划拨。农村集体资金的来源包括耕地、宅基地以及资金股份、福利。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土地分配的比较多,研究集体资金分配的比较少,为此本文侧重研究我国农村集体资金的分配方式。
我国当代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有三种分配方式:第一种是分配征地补偿款,以人人共享与平均分配为主旨;第二种是集体经济的股份配置,兼顾贡献大小与人口均分;第三种是社会保障与村庄的福利分配,侧重向老人、儿童倾斜。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分配方式都会遭遇性别分配不公,从而使得分配公正、人人共享打了折扣。要实现集体资金的分配公正,就要加入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促进性别文化变革与分配制度创新。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分配方式与分配主旨
我国当代农村集体资金大约分为三项,第一项是征地补偿款,第二项是集体经济股份,第三项是集体福利,每一种分配方式都有与之配套的分配主旨和操作形式。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及分配主旨
征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资金中占比最大,在许多地方属于没有集体经济的集体资金分配。从1980年农村推进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大多数农村将土地全部分给农户,甚至连农具全部分掉,已经没有集体经济了。但是,土地的性质并没有私有化,依然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在1990年出现农地征用以来,村集体可以通过土地征用,从地方政府手里获得大笔土地补偿款,拥有集体资金的最终分配权。
在不少国家,凡是商业用地,都是开发商与村民直接打交道,政府并不直接介入,而是充当出现问题之后的仲裁者。在我国,无论是商业用地还是公共用地,地方政府都是关键性的角色,一方面要与开发商商议如何开发土地,建立哪些楼堂馆所,城镇如何布局;一方面负责征地拆迁,进行村民的搬迁安置,将征地补偿款交给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给村民进行二次分配。
征地补偿款和新建房屋的分配,通常是按地分配或按照人口分配,保障基本生活人人共享。征地补偿款往往是依据土地征用的情况予以经济补偿,征地多补偿多,征地少补偿少。一旦村民的耕地被征用,就失去了农业收入的来源,需要学习新的技能,寻找其他谋生手段。因此,根据土地面积予以补偿是有合理性的。与此同时,拆迁还会涉及拆迁户宅基地以及房屋的安置:或者是分配新的宅基地,村民自行建房;或者是政府盖房,按照人口予以免费分配。在青海郊县一带,每个人可以免费得到40平米住房,如果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相当于补助10万元人民币。宅基地和房屋的分配都是按照家庭人口平均分配,从而保证每个村民都可以安居,体现人人享有住房的基本原则。(1)2014年5月中央党校“性别平等倡导”课题组到青海西宁农村对出嫁女做的调查访谈。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配置
应当看到,当大半个中国热火朝天搞土地承包分产到户时,南中国的部分农村一直坚持发展集体经济,不过不再是农业生产,而是工商业生产。具有经营头脑的村干部,善于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建起厂房楼房,或者直接搞起了经营,发展企业和生产,或者出租厂房楼房,使之成为集体经济收益的重要来源。这是当代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的有益实践。这种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的做法得到中央高度肯定。十五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民采用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办经济实体,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逐步完善。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农民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更应鼓励发展。”[1]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也都制定了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条款。
不过,集体股份经济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集体资产的底数不清,集体资产主体不明晰,很容易出现名义上是集体资产,实际上却被少数村干部控制掌握的情况。因此,2010年前后,为了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南方农村率先进行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主体,实现资产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2]。股份的配置就成为集体股份经济的重要内容,在这里不仅要考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分配的公平合理。
股份分配不同于征地补偿款分配,要同时兼顾生产与分配两大要素,要在经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股份用于再生产,而不能像征地补偿款一样分光花净。例如,在深圳农村就设置了40%的集体股,专门用来发展经济,设置60%的人口股分给个人。(2)2014年5月中央党校“性别平等倡导”课题组在网络上进行的大型问卷调查统计。即便是人口股,也没有完全采取均分的方式,而是划分为基本股和特定股。基本股即每个股份合作社的成员都可以享有,特定股一般根据贡献、年龄与资历进行配置。一般说来,贡献越大,特定股越高;年龄越大、资历越久,股份越多;反之,就会减少。将按需分配与按劳分配有机结合,是集体股份经济的一大特色。
(三)农村福利分配
农村福利是将集体经济收益作为集体福利分配给村民,可以说,它是集体经济的衍生物,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集体福利至少有两种方式,一种与政府的农村社会保障相对接。从2000年到2010年,是农村社会建设的起步阶段。此时不仅免除了农业费税,还建立了覆盖整个乡村的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解决大病致贫和乡村卫生医疗的匮乏问题;2007年首次在农村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专门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救助;2009年首次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为每个农村参保人员提供基础养老金。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城乡二元格局,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在这些制度中,往往实行三三缴费制,国家、集体和个人各负担1/3的费用。对于集体经济运行不好的村庄,集体应该承担的部分往往转嫁到农户身上;而集体经济运行良好的村庄,不仅承担了集体的1/3,甚至还负担了个人的1/3,常常为村民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种即由村集体提供村庄(社区)福利,村集体可以提供种类繁多的福利,如免费安装家用设施,提供老年补助、教育补助,以及组织免费的集体外出旅游等。集体收益越好,集体干部办事越公道,集体福利就会越多,村民越是成为集体收益的受益人。这些村集体往往受到周边村民的羡慕,也常常得到当地政府的关注和表扬,甚至被视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标杆和楷模。
在农村福利分配中,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和需求。在福利比较好的地区,会特别照顾老年群体,这部分群体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个人收入减少,各种疾病增加,需要得到治疗,而农村现有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难以满足上述需求,集体会定期给老年人发放一定数额的养老补助。此外,村庄福利还倾向于支持儿童教育,鼓励学习知识和文化,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免费之前,有些村集体给每位适龄小学生和初中生免除了学杂费。这些村庄的福利得到村民的普遍欢迎。
二、农村集体资金分配中的性别不公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分配方式,都存在男女有别和差别对待的问题,这就使得分配主旨的合理性大打折扣。
第一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它的基本主旨是均分和人人共享。也就是每个村民只要户籍在本村,依靠土地生产生活,在村庄常住,履行村民义务,就可以得到征地补偿款。然而,婚嫁妇女却被排斥在均分和共享之外。
第一类是出嫁女,特指一直在娘家村生产生活,即便结婚也不曾离开该村的妇女。在村民和村干部看来,结婚就必须男娶女嫁,妇女结婚就要离开娘家村,到男方所在的村庄生产生活,不能再从娘家村分配资源,也不能获得宅基地和回迁房。如西宁市SJHW村,有860户,3 000人,约180名出嫁女,找的都是外地的老公,婚后均留在了娘家村。土地承包到户时,每人分得8分地,主要是种植蔬菜。到了2006年,政府开始征地,耕地全部征走,征地补偿标准是每亩地8.3万元,还有青苗费补贴,公共面积均摊等,每人分了十几万元。出嫁女没有得到一分钱,村里的理由是,1999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出嫁女的耕地已经收回,自然得不到征地补偿费。这些出嫁女十分不解:一直种着蔬菜,怎么说耕地没了呢?既然一直种着地,怎么就得不到征地补偿款?
一位湖北HL村的出嫁女说,她所在的村紧挨洪湖市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地价很高。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每户至少分到20万元,可出嫁女一分钱都得不到,因为这些人的户口被村干部取消了。丈夫的户口又不许落户,如果非要落户,就要签约放弃村里所有福利待遇。(3)2014年8月中央党校“性别平等倡导”课题组到湖北洪湖市对出嫁女做的调查访谈。
2000年,三千名广西南宁出嫁女给自治区妇联主席写信,谈到村里将出嫁女的户籍搞掉,村干部气势汹汹地说:“这是外公和舅舅的世界,没有你们出嫁女的份!”(4)2013年3月笔者在广西南宁市社会调查收集到的3 000名出嫁女写给妇联主席的信。
出嫁女得不到征地补偿款的现象比比皆是,2014年5月我们对全国21个省的土地遭到侵权的妇女1 126人进行调查,59.68%的出嫁女得不到征地补偿款。(5)2014年5月中央党校“性别平等倡导”课题组在网络上进行的大型问卷调查统计。
第二类是在男方家生活的媳妇,她们本来是符合男娶女嫁要求的,一结婚就住到了丈夫所在村。然而,她们的婚姻出现了问题,或者与丈夫离异,或者出现意外导致丧偶。本来,这些妇女的生活已属不幸,而在集体资源分配中又不断受到质疑。她们是因为结婚才进入男方所在村的,现在丈夫不在了,会不会再结婚出嫁?既然有再婚的可能,就不再是村民成员,就不应该参加村集体的资源分配。所以,这些婚姻不幸的妇女常常被排除在村民资格之外。
由此可见,集体分配、人人共享的分配主旨,在执行过程中是有条件的,是不包含婚嫁妇女的。她们没有独立的村民身份,而是丈夫的附属品,随着丈夫的居住地而转移,随着丈夫的离去而变迁,只能遵循“嫁鸡随鸡”的主从模式。这种男女有别的做法使得集体分配的合理性受到质疑[3]。
第二种分配方式是集体合作经济股份的配置,遵循的是基本股与特定股兼顾的原则,就是说一方面要考虑村民人人享有,一方面兼顾贡献与股份相结合。但当这一主旨遭遇男娶女嫁,就发生了扭曲,不再人人享有,股份与贡献相结合变成了“股份与性别”相结合[4]。本来,全村的基本股都是相同的,每人一股。可是男性村民到了娶妻结婚的年龄20岁,要增加一股,变成了两股,男性结婚具有股份增值的功能。而女性只要结婚就立即取消股份,女性结婚就等于外嫁,原有的股份变成了“零股份”。这种规则使得女儿面临两难选择:是要股权证还是要结婚证?要了股权证就要办理离婚手续,保留结婚证就等于放弃股权证。
2011年股改以来,为了拿到股权证,MIX村有30多对夫妻(从妻居)离婚了,还有的姑娘想结婚,可迟迟不敢领结婚证,导致出现缺乏合法手续的非法婚姻。
为了永久性地终结出嫁女的股权,有的村集体还推出一项专门针对出嫁女的经济配送的规定:“户口在本村的农嫁女于2013年9月30日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与本社签定不享受福利待遇的协议,本社一次性经济配送2万元。”(6)2015年7月中央党校“性别平等倡导”课题组在浙江省进行的出嫁女调查访谈。
此外,这种男女有别还体现在对家庭成员的不同待遇上,村里的男性娶了城市的女性,即便他的子女、媳妇、孙女的户籍不在村里,每人可以补半股。这种股份配置制度,大大强化了生男偏好,因为有了儿子,就有了集体资源的保障,这种保障不仅是男性自身,还包括妻子以及子孙后代。而女性招进门的女婿以及子女,统统不能享有。上门女婿要求在村里落户,村里要求签订一份约定:不享受村民待遇。签了协定才能落户,否则,上门女婿和子女的户口只能是口袋户口,将来子女上学、工作都成为棘手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是当地政府树立的典范,对于集体股份配置具有示范作用。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男女有别的股份配置,不单单是村民的意愿,而且得到当地政府支持;第二,男女有别的股份配置,代表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分配走向。如果说征地补偿款是一次性分配,而股份分配则是持续性的分配,男女有别的股份配置将对集体分配起着持续性的影响。
第三种村庄福利是对特殊人群特殊对待的分配方式,本来是一项特别受称赞的做法,可是细细研究它们的操作办法,同样可以发现许多性别限制。老年人的养老补助,同样是男女有别,一部分妇女受到限制。在浙江有一个村,村集体提供给每个老人每月700元养老金补助,成为当地农村社会保障的典范。但是,有两类人群被悄悄排除在外。一类是出嫁女及其子女80人,这些出嫁女已经到了老年,一直在村里生活,却拿不到一分钱的养老金补助。另一类是嫁入村里的媳妇50多人,这些人的丈夫身份出现变化,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因而,这些年迈媳妇的养老金补助立即被取消。
此外,这种男女有别的村庄福利还影响到下一代。不少经济发达的村庄搞起了集体出资旅游,免费旅游成为村民的一种新型生活方式,是村干部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的标志。不过,出嫁女和她们的子女却被排斥在外。一位出嫁女说:“我的女儿才五岁,什么福利都没有,也不能参加集体旅游。女儿问我:为什么叔叔家的孩子可以去旅游,我就不可以去?我不知道该怎么对孩子说,我不愿意让她幼小的心灵,感受到性别歧视的苦痛,可是这却是孩子不得不面对的现实。”(7)2014年5月中央党校“性别平等倡导”课题组到青海西宁农村对出嫁女做的调查访谈。在教育的福利上,也是如此。男性村民的儿女上学优秀,可以获得很多奖励,甚至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免费之前,村里的小孩子读书的学费、杂费等费用全部由村集体承担。而出嫁女的小孩却不能享受,而且还要缴纳比较高的“借读费”,才能在村级小学读书。村庄福利的性别排斥已经从上一代人延续到下一代人,使得孩子幼小的心灵过早品尝性别不公的苦果。
在这里,性别分配不公成为集体经济分配的最大缺陷。众所周知,农村集体经济是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建立起来的,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农村集体化的建立并未触动男娶女嫁的婚居模式,而单一的强制性的婚居模式是导致农村妇女处于社会组织结构上的从属地位的根源[5]。正因为在乡村结构上,妇女结婚必须从夫居,只能根据丈夫身份确定自己身份,一旦妇女独立的身份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妇女从夫居就会受到强化,其个体的财产权和合理利益很容易被有权者和多数人轻而易举地“拿走”。
三、解决集体分配性别不公的对策与思路
要想解决集体资金分配不公,就必须正视和解决普遍存在的性别分配不公,这就需要做好三件工作。
首先,要从文化观念上改变和重构婚居模式。在性别分配不公的村庄中,往往会涉及婚嫁模式这一文化现象。婚居模式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单一强制型,只能男娶女嫁、女到男家,而忌讳男到女家。男女双方只能接受固化婚居模式的安排,而不能自主选择。男娶女嫁是分配性别不公的根源,这已经成为农耕社会天经地义的“惯习”。另一种是多元、富于弹性的婚居模式,在这里,男娶女嫁的婚居模式不是唯一的,还可以男到女家,如湖北的宜昌地区和陕西的略阳县。也可以两头居住,如江苏苏南地区,在男女双方的家庭和村庄,都可以居住和生活。不同的婚居方式可以并行不悖。
婚居模式越是多元,男女双方选择的空间越大。当男到女家的婚居模式突破20%,妇女从属男性的地位就会发生根本变化,男女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独立身份就会渐渐得到认可。所以,将单一婚居模式转变为多元婚居模式,对于集体分配的性别公正至关重要,可以说是建立性别公正的分配方式的先决条件。如何进行婚居模式的文化变革?可以宣传倡导多元婚居方式,村里还可以协助村民举办男到女家的婚礼,让女儿和上门女婿感到风光、自豪、扬眉吐气。河南登封周山村村委会从2008年开始鼓励村民举办男到女家的婚礼,引起了村民观念上的变化,女儿也可以留在村里招婿上门为父母养老,结婚也可以留在娘家村,保留村民资格,这就为村集体性别分配制度的变革打下思想基础。
其次,在试点村推进基层分配制度的变革。要建立公平的分配制度,需要双轮驱动。一个轮子是文化观念变革,一个轮子是村集体分配制度的创新。两个轮子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如果没有文化上的变革,新制度创新就是纸上谈兵,如果没有新制度的建立,文化观念很难改变。村级分配制度的创新,做好不同类型的试点是第一步,这里不仅要包括以农业为主的偏远农村,也要包括正在城镇化的村改居,还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充足的村庄福利。这些试点可以保留各自的地域特点和分配标准,比如,股份的配置,生产股和人口股的比例,不能简单实行一刀切。但是,在性别平等的基本原则上则是完全一致的,不能打折扣,要创造与多元婚居模式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在这套分配制度中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承认出嫁女、嫁城女、离异女及丧偶女的独立身份,村庄不得对上述妇女进行各种限制和排斥。(2)承认上门女婿的合法地位,遵循婚姻法的规定,允许男方结婚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和村庄的成员,任何村庄都无权与上门女婿签署不平等的财产约定,保障上门女婿的合法权利。(3)取消对于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子女的种种限制,保障她们的子女享有各种与男性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分配制度中明确规定婚居自主,无论男到女家,还是女到男家,均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变革基层分配制度,首先要在村两委干部中达成共识,形成草案,然后,村两委分头入户征求意见,逐条进行讲解,最终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与赞同,形成多数人支持和遵循的村级分配制度,从而使得性别分配不公的制度在村级得到根本改变。村级性别公平的分配制度形成以后,还需要做好娘家村与婆家村之间的对接,既要防止两头不得,也要防止两头都得。这里的基本原则是,只能在一边村庄享有村民资格和村民待遇,不能两边同时享有。
再次,在农村全面推进性别公正的分配制度。在我国不乏性别公平分配的村级试点,但它们十分稀少,从数量上来看,最多占到1%,所以需要对分配制度进行彻底变革。要想彻底改变性别不公的分配制度,就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推进村级分配制度的变革。推动主体是谁?对于村庄内部来说是村民和村干部,对于村庄外部来说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组织引导村级分配制度的制定,每三年一次换届选举之后,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是村民自治章程,并提交到乡政府备案。此外,还可以引导村级分配制度的制定。所以,地方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可以进行中观和宏观的计划设计和推进。在计划的设计和实施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急于求成,在文化观念没有转变时,就要求全面修订,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分配制度的变革变成走形式、走过程的形式主义,没有任何实际效果。另一种是过于急切,激化矛盾。要看到集体分配牵涉千家万户的利益,处理不好,很可能导致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对立。所以,政府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稳扎稳打,由点及面,循序渐进”。
此外,地方政府要做好对村级分配制度的监督管理,对村集体分配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2]。对村委会的分配方案,政府拥有监督和纠错职能,这是政府依法进行社会治理的责任。为了预防村集体剥夺妇女权益,政府可以在监管分配方案时,增加对性别平等的监管,杜绝违背性别平等的分配方案出现。对村级性别不平等的分配条款,乡(镇)政府应要求村委会予以删除,凡是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删除或纠正违法条款的村委会,不能参加优秀或文明村庄的评选。
经过政府与民众的积极良性互动,逐渐建立村级性别公正的分配制度,才能彻底消除集体分配中的缺陷,最终彻底实现集体经济分配公正与性别分配公正。农村集体资金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践意义深远,是对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