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信用立法:促进与路径
2019-12-22
崔凯在《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2期撰文指出
当前社会信用建设正处于发展与规范的阶段,亟待立法引领和规制。“社会信用”的核心在于它兼具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双重属性,立法宜将其定义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遵守约定义务的状态”。社会信用立法涉及法律与道德之交叉,也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平衡,直接关系多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基础性规范。实现社会信用立法的良法善治,需要处理好以下基础法律关系。(一)社会信用立法必须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坚持社会责任立法本位,平衡好相关参与主体的权益。(二)社会信用立法必须处理好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关系,避免信用泛化。(三)社会信用立法必须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信用信息共享的关系,防止个人信息滥用。(四)社会信用立法必须处理好信用惩戒与行政惩戒的关系,防止运用信用惩戒变相实施行政处罚。上海是中国最早开始信用征信探索的地区,近年来在信用法制建设和地方立法层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其坚持立足地方权限,突出法规的可操作性,注重法规的引领性,经反复研究论证,最终选择了“中切入口”的立法定位,设定了“有所为有所不为”有限立法目标,制定了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聚焦信用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遵守约定义务的活动,整部法规的逻辑脉络是“社会信用的工作路径和通行规则”,即基本原则(总则)—基础性工作(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查询)—社会信用应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权益保障(信息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权益保护)—市场培育(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保障(环境建设、法律责任),总计八章56条。这一地方性法规为社会信用的国家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