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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伦理及法律问题探究

2019-12-21朱秋泓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胚胎婴儿基因

文/朱秋泓,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1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始末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最开始中国科学家贺建奎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一则视频,该视频详细介绍了团队进行基因编辑实验的始末。该团队介绍,实验不仅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授权,而且也经过了实验者的同意。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在消息发出之后,立即对该事件进行了严格的调查,此外还有100 多名科学家一起联名抵制此类实验。

该团队在实验开始之前,曾向深圳市和美妇儿科医院递交了伦理申请书,其中详细记载了实验原理及具体流程。实验主要目的为编辑具有天然抗艾滋病病毒的胚胎。实验所依托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本世纪以来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而实验涉及到的另外一个核心技术即为基因编辑技术,是在2015年才由两位国外的女科学家所研究发现的。该项技术自问世以来,从未有人将其运用到有关人体生殖方面的实验当中,即便是对基因编辑之后的粮食作物,各国也都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更有国家直接予以禁止,其原因在于经过基因编辑的产物并不意味着无风险,而是处于一种风险未知且不可控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因编辑婴儿实验对于当前人类普遍接受的人伦道德来说,跨度实在太大,无法令人接受。

2 基因编辑婴儿诞生背后的伦理难题

基因编辑婴儿诞生将会逾越现有的人类伦理价值,动摇法律基础,存在着以下几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2.1 编辑基因和血缘之间的关系

基因编辑之后的婴儿是否属于父母血缘关系的继承者?编辑基因之后的婴儿与正常婴儿之间有无血缘和继承关系上的差别?两者似乎答案都偏向肯定。如果基因编辑的尺度更大,那么我们很难解释,假设科技更加成熟,使得一个胚胎的绝大部分属性都不属于父母的自然基因时,这个由胚胎发育而来的婴儿是否还能被称作是严格意义上的血缘关系继承者?遗传学上的自由定律和组合定律确保了人类自诞生以来血缘和性状的自然联系。也是基于遗传学上的自然规律,才有了社会学意义上父母对于子女的绝对权利。因为子女的一切包括生命都来源于父母的给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任何一种其他社会关系都无法替代的,这种先天的感情因素维持了家庭关系和社会的稳定性。现代法律当中,根据与父母血缘关系的亲疏,法律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收养的子女等分别设立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根据此种法理,基因编辑与否无疑也会成为区别对待的原因。这种关系在我国的民法当中,即所谓的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可见,法律无论是在当下还是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可能都不会去保护除婚姻家庭关系和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外诞生的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2.2 基因编辑与人的物化之间的关系

人的物化是基于伦理产生的绝对禁止事项,人的属性是任何其他事物都无法替代的。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上如此保护人权的原因,因为如果人也可以当作物被对待,那么人就丧失了人生而为人的尊严,他就无法再称之为人。在人类社会经历了奴隶时代后,现代社会中除去极个别的情况,世界上所有国家基本上对于人口贩卖、器官买卖合法化都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这也体现了对于人的物化已经是所有人类的共识。将人等同于物进行处理,很显然包括了擅自修改人类所有基因。基因不仅决定了性状,而且基因的数量直接决定了胚胎发展成何种物种。乐观情况下,基因编辑技术只是改变了人的基本性状,但一旦科技不成熟或出现问题,有可能导致胚胎无法发育成完整个体,原本能够培养成人的细胞,最终可能会变为不具备任何生命体征的物。而不管科学技术如何发达,都不可能绝对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因此,但凡涉及到胚胎问题,相关技术都应该被明令禁止,只能够被严格限制在医疗领域使用。

2.3 基因编辑与人类繁衍之间的关系

人类基因的共通性决定了编辑基因绝不可能仅仅会影响单个个体,一旦出现问题,其后果必定是连锁反应。基因编辑本质上是违反了自然规律的一种产物,如果得到大范围使用,那么人类作为物种而言,进化论将不再会适用,人类也绝对不可能再通过优胜劣汰的规则,去产生更适应环境的新基因、新性状。基因编辑的好处只是暂时性的作用于某个个体,比如父母都患艾滋病的婴儿,但一旦技术合法化,这意味着,但凡事可能对婴儿生命造成威胁的疾病基因都将可以被修改,父母当然希望子女出生时没有任何疾病困扰,今后也不会有任何发病的可能,但这对于人类群体来说是不现实也是不利的。缺陷基因本身的存在对于个体来说,可以使得其增强对外界疾病环境的抵抗力,从而增强自身免疫和防御系统,对于人类群体来说,劣势基因是人类发展的动力,因为基因的保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没有劣势基因意味着没有好的基因会被选择。单纯依靠技术或许可以维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间人类对于周围环境的适应度,但是一旦时间更久,当基因编辑所能保留的基因已经完全不适应于环境的时候,人类就再也无法依靠自然规律去适应新的环境。这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编辑基因流入人类基因库之后的危害。

3 基因编辑婴儿所涉及的人权保障和法律问题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之后,我国相关部门立刻对事件及负责团队进行了调查和追究。但是,实际上我国现有的有关基因编辑的立法严重滞后,基本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宪法当中虽然明确了要保障人权,但基因编辑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有待论证的,结合我国宪法在司法审判当中的适用原则,宪法无法直接对基因编辑婴儿产生效力。二是没有涉及基因编辑婴儿的部门法,基因编辑婴儿技术出现之前,我国仅仅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用于医疗方面的胚胎技术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办法。但无论从目的还是实验的本质而言,基因编辑技术和辅助生殖技术都有着本质的差别,两者的相关规定不能互相适用。在科技尚未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前,任何人都无法断言法律中是否应该禁止基因编辑技术,而只能够从人权、立法技术和法的价值层面来分析今后法律的走向,分析如下:

3.1 基因编辑婴儿涉及的相关责任分割

经过编辑以后诞生的婴儿,在基因条件上必然更为优秀,比如不会患病,智商更高等等。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应当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且针对基因编辑者来说,只要结婚生育就意味着危险基因会进入人类基因池,如此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光是一个个体是否能够承担如此巨大的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如此以来,则意味着对于此类人群来说,其生育权可能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但由于胚胎本身不能发出任何意思表示,只能由父母决定其是否进行基因编辑。这就意味着经历基因编辑出生的子女无法选择自己今后所作为自然人能够享有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此时作为实验方的医院,是否也应当对此行为承担责任呢?是否能够因其父母已经做了决定,而逃避责任?都无法妄下断言。因此,无论是从个体角度来说,还是社会普遍正义来说,基因编辑造成的风险和危害,是任何人都难以承担,也无法去划分责任承担标准的。

3.2 基因编辑婴儿的父母是否具有决定权

在贺建奎团队进行的基因编辑实验当中,经过我国相关部门的售后调查发现,胚胎父母对于实验内容并不完全知情,但这并不是说在其他情况之下,父母的知情权是可以被完全保护的。由于科技的不稳定性和基因编辑的无法预测性,哪怕是最为了解实验内容的科学家,也无法准确预测出胚胎在发展过程中究竟会出现什么问题。因此,哪怕父母具有知情权,也无法真正实现此种权利。基于知情权的不可实现,我们认为父母在此种情况下对编辑婴儿享有决定权是不合理的。当权利行使的后果不为人所值时,权力行使本身的合理性也会受到质疑。

4 结语

随着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出现,医疗科技的发展与人伦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也越发明显。立法应当尽量排除滞后性,跟随时代发展,尽可能保障社会公平和民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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