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宗岱20世纪30年代离婚案及与胡适交恶之辨
2019-12-21李荣合
李荣合
(五邑大学 文学院,广东 江门 529020)
1934年梁宗岱离开北大,与一场离婚案及与胡适交恶有关。这场离婚案对于梁宗岱来说,影响是深远的。关于这场离婚案及与胡适交恶的始末,一些有关梁宗岱的生平资料均有记述,而黄建华、赵守仁著的 《宗岱的世界·生平》 (下简称 《生平》)一书专以一章记之,记述也最为详细,但其记述多本于梁宗岱本人的回忆及其夫人甘少苏的描述,与 《北京晨报》对梁何离婚案的报道及胡适日记中的记载出入很大,真实性大有可疑之处。虽然这是梁宗岱研究上的小问题,但从历史真实的角度,也有辨伪之必要。关于20世纪30年代梁宗岱与何瑞琼离婚案问题,龙杨志先生 《梁宗岱20世纪30年代离婚案始末》 (《粤海风》2010年第6期)一文有详实辨析,但他主要是通过梁何离婚案庭审过程及媒体关注的大量史料,针对 《宗岱与我》与 《生平》等传记中有关拔高梁宗岱贬低何瑞琼、离婚的过程与结果及离开北大的原因进行辨析的,以揭示历史真相。而本文是针对 《生平》等传记中有关梁何婚姻与离婚案及与胡适交恶等记述的诸多疑点:比如对梁何婚姻及何氏来京时间的记述、对诉讼主体的记述、对何氏婚姻关系的记述、对何氏再婚及有两个孩子细节记述、对胡适等人评价等展开辨析,以期还原历史真相,同时也表达笔者对 《生平》等传记著作有 “为尊者讳”的怀疑。
一、关于时间之辨
关于梁何婚姻的时间, 《宗岱与我》与 《生平》的记述是一致的,先是笼统地说 “中学毕业前夕”,后又以 “十八岁的宗岱感受到了封建势力的强大压力”一句暗示出梁何的婚姻时间是1921年。黄建华等人撰写的 《梁宗岱年谱简编》也由此明确了梁何的婚姻时间就是1921年。梁宗岱是1923年秋保送岭南大学的,那他中学毕业的时间应该是1923年夏。在培正中学校史 “名人谱·梁宗岱”的介绍中,也清楚写着: “近代著名诗人、学者。1923年毕业于培正中学 (兑社)。”[1]由此可知,这 “中学毕业前夕”,按正常的理解应该是1923年春左右。即使这 “毕业前夕”再提前,也不能提前两年。很显然, 《宗岱与我》与 《生平》关于梁何婚姻时间的记述是模糊混乱的,而且与何氏1933年11月25日庭审时的案由陈述出入很大。案由说1918年4月12日,梁父发函求媒人向原告父兄提亲,1920年7月20日由梁宗岱父亲亲自迎娶。婚后梁宗岱继续求学,求学期间 (1920年至1923年),只有学校放假,才回家同居。从法院的采信、判决与陈受颐的证人证言来看,何氏的陈述应该是可信的。陈受颐1920年毕业于岭南大学,并留校任教,他不仅是梁宗岱的老师,也是文学研究会广州分会的会友,他对梁宗岱是十分了解的,如果不是梁宗岱闹得过分,于情于理他都不会作为何氏的证人成为梁宗岱的对立面的。
《宗岱与我》与 《生平》的记述无疑是本于梁宗岱本人的回忆。如果不是梁宗岱的记忆错误,就是生平的记述者有意识地把时间推后了,推到了与陈存爱的 “初恋”之后,正如 《宗岱与我》记述的 “就在宗岱初尝爱情的果汁,一场悲剧发生了”,所谓的 “悲剧”就是梁何婚姻。这种人为推后的意图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初恋”在前,梁宗岱就是封建婚姻的无辜受害者;如果 “初恋”在后,作为已婚的梁宗岱至少在形象上不那么光彩。
关于何氏来京及梁何离婚的时间,据 《生平》所记:1934年春天,梁宗岱回到广东新会探亲。可能是出于怜悯之心,他顺便看望了已经改嫁的何氏,没承想给自己招来大麻烦。没过几天,何氏就到北京找他来了,种种的无理取闹后,梁宗岱没有办法只能起诉到了法院,后经胡适等人的调解,梁宗岱作出一些赔偿,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云云。[2]80-83从记述可知,梁宗岱的回乡与何氏来京都是1934年的春天,而且前后相差不过几天而已。查 《胡适日记》,最早记述梁何二人离婚案的日记是1933年3月2日,即胡适 “与陈受颐先生同陪梁宗岱夫人去看律师林行规先生,林先生允为她出力”[3]199。 而据1934年4月18日胡适的日记记载,胡适早于1932年10月17日代何氏写信给梁宗岱,提议离婚。《北平晨报》几乎是全程跟踪报道了这一 “轰动北大和整个北平”的教授婚变案。它的第一篇报道时间是1933年11月25日。1934年3月3日,晨报又报道了记者对何氏的采访。从胡适日记的记载与晨报的报道来看,梁宗岱的回乡与何氏的来京绝不可能是1934年春,只能是1932年10月17日之前。
那么,梁氏何时返乡,何氏又何时来京的呢?《生平》所附 《梁宗岱年谱简编》只是含糊地说,当年 (1931年)秋天毅然回到灾难深重的祖国,回国后不久,他就接受北大校长蒋梦麟和文学院院长胡适的聘请,任法文系主任兼教授。《北大教授梁宗岱离婚案北平地方法院之判决书》提供了梁宗岱回乡的准确时间。判决书陈述:1931年11月,梁宗岱回国,接何氏回新会,同居了一个多月。12月间,梁宗岱就任北大文科教授。1932年4月,梁宗岱来信,想与何氏离婚。信中还说了 “天下男子任你爱,天下女子任我求”之类的话”。[4]何氏收到此信后,她这才向公公借200元来北平的。所以何氏来京的时间应该在1932年4月到5月之间。
二、梁何婚姻状况之辨
关于梁宗岱与何氏的婚姻状况及离婚案的始末,甘少苏在回忆录 《宗岱与我》用了三段文字进行叙述,而 《生平》用了一个多章节来写的。《生平》说,梁宗岱中学毕业前夕,突然接到一封家书,催他火速回乡,回来才知道,他的奶奶已经为他定下了一门亲事。婚事是由父亲操办的,已经选好吉日,就等拜堂成亲了。虽然宗岱坚决不同意,“无奈,乡例严酷,礼教吃人,回天乏术,宗岱也只好从规拜堂”。但新婚之夜,他无论如何不肯进洞房,把自己关在书房里看书。“何氏明知不可能得到宗岱的爱,内心痛苦不堪。宗岱目睹此情此景,也很同情她……于是,向她表示,愿意帮助去广州读书,供应她在校期间的一切费用,直到毕业工作为止。何氏……无可奈何,只好同意去广州”[2]14。 1934 年春, 梁宗岱会回老家新会探亲,听继母说何氏 “已另嫁成家,做了两个孩子的母亲,”顿生 “怜悯之情”,看望了何氏。何氏打听一些事情,包括梁宗岱的工作地点,他一五一十地全告诉了何氏。没成想何氏太有心机,趁梁宗岱外出之机,立即去了北京,找到了梁在北大的住处,对门房谎说她是梁宗岱的太太,拿到钥匙就住进去了。几天后梁宗岱回到北京,叫她走,她不肯,实在忍无可忍,就不客气地把她赶出门外,把行李扔给了她。“这事惊动了住在隔壁的胡适夫妇……也许是可怜她看到梁宗岱不认自己的妻子,便大发慈悲,把何氏接到家里来住。”还找来了宗岱早年在岭南大学读书时的国文老师陈受颐,一起来劝说宗岱接受 “既成事实”,梁宗岱不肯答应凑合, “于是他只好诉诸法律, 上诉法庭”[2]80-83。
《生平》无疑是基于甘少苏的回忆录,只是在她的描述基础上,又进行了细化与想象。比如宗岱回新会老家探亲的时间,《宗岱与我》只笼统地说“在北大执教时”,而 《生平》具体为 “1934年春”;还有 《宗岱与我》中只记述何氏自己来北京,而在 《生平》的想象加工中 “还带着孩子”;《宗岱与我》中只以 “宗岱当然不服,于是闹上了法庭”含糊地说宗岱提出告诉,而 《生平》明确说宗岱不向旧势力旧思想屈服, “只好诉诸法律,上诉法庭”;还有对宗岱与胡适的交恶的原因,《生平》作了更详细的评述。不管详略,他们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及情感取向都是一致的:宗岱是一个反抗包办婚姻、有情有义而又相当无辜的正人君子,而何氏是一个工于心计无良女人。
如果没有胡适日记的记载,没有当年 《北平晨报》对梁何离婚案的全程跟踪报道,这些基于宗岱本人回忆的林林总总大同小异的转述就有可能作为唯一的历史真实被广泛接受。俗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涉及是非之事,必须兼听当事双方的陈述,任何的一面之词都有可能遮蔽事实的真相。梁何离婚案1933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庭审时,何氏的案由陈述,虽然是 “满口粤腔,急煞旁听席三位女摩登”,但说得有根有据,时间地点人物甚详。案由说:1918年4月12日,梁父发出书函,并让媒人向原告父兄求婚,婚约订定后,于1920年7月20日迎娶于梁宅举行婚礼。婚后梁宗岱学业未成,继续求学,自1920年至1923年,只有学校放假,才回家同居。1924年,梁宗岱赴法留学,只汇过10元英镑接济何氏读医学产科。何氏毕业后,仍去夫家居住。1931年11月,梁宗岱回国,接何氏回新会,与她同居了一个多月。12月份,梁宗就任北大文科教授。1932年4月,梁来信,决意与何氏离婚。而梁宗岱法庭演讲虽然 “挺胸而众”滔滔不绝,但显得含混模糊,也没有当庭拿出有力的证据。他说自己在老家新会的时候,确实由父母做主,给他说了下这位何小姐,他当时就想反对,后来因为老家农村对于离婚一向认为是一件很不名誉的事情,“所以也就未敢卤莽从事,只将何小姐带到城里读书,使他灌输相当的知识,借此让她可以知道自立,另谋合于己意的人”[4]。这大概就是后来转述者所谓的 “友好分手”。其实这不过是梁宗岱自己一厢情愿的想当然而已。既然未敢卤莽从事,就说明其夫妻关系还是存在的。其实,只要比较一下双方的庭审辩词,任何思维正常的人都不难作出正确的判断。但法院的判决还是非常谨慎的,法官没有仅凭双方的陈述就妄下判决,最后还是用证据说话。最终法院之所以判定何氏胜诉,就是因为何氏拿出梁宗岱1932年4月写给她的那封“愿以二千元为名誉赔偿费,从此男女婚嫁不相干涉”要求离婚的信了。在证据面前,梁宗岱一开始不承认写信,“法院当庭用辨识字迹的方法来确认相关事实”。继而他又对 “离婚”这一法律用语进行了一番辩解,认为那是自己用词不当。而法庭认为,梁宗岱在给何氏的信函中有了 “我决意和你离婚”等词句,认定即使原告再不懂法,也知道离婚的真意是解除婚约,“被告身任大学文科教授,虽其所教科目为法文,究不能谓于本国文字之通常文义,亦不能了解,其用语错误之主张,显难凭信”。[5]
再如 “何氏再婚,已有两个孩子”之事也是后来的转述者极力渲染的。尤其是 《生平》显然是进行了艺术加工。如果此事真的存在,这样一个能左右官司输赢的证据,梁宗岱不会不在应诉中提出来。事实是梁宗岱不仅在最初的应诉中没有提及,而且在后来的上诉中也没有提出,反倒是何瑞琼 “趁他外出之机……以其妻子的身份住进他的房间,翻箱倒篋,并搜出一封钟女士寄给他的信,并以此作为证据意欲控告其重婚”[4]。按 《生平》的描述,何氏是带着孩子来北京的,按理说梁宗岱举证她重婚很容易,但他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及此事。这足以证明所谓 “何氏再婚,已有两个孩子”乃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按照梁宗岱 “自恃甚高”“那种爱吹嘘的性格”,这有可能是为了美化自己虚构出来的。
还有 《生平》中所记述,梁宗岱不肯向旧势力旧思想低头,他只好诉诸法律,上诉法庭,最后以梁宗岱败诉而告终,也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何瑞琼上诉法庭,而不是梁宗岱上诉法庭,他只是被告。有法院判决书为证:
梁何氏 (即何瑞琼)诉梁宗岱 (即梁世琦)确认婚姻,并给付扶养费一案,判决主文:确认原告为被告之妻,被告应自民国二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用大洋一百元。原告其余之请求驳回,诉讼费用被告负担四分之一,其余由原告负担。本件给付生活费用部分,应予假执行。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4]
三、梁宗岱与胡适交恶及辞职之辨
关于梁宗岱与胡适的交恶,主要原因就是在这场离婚案中胡适站在自己的对立面。这一点 《宗岱与我》与 《生平》都写得很清楚,而 《生平》把胡适描述成了 “维护旧势力的不光彩的角色”[2]271就不够实事求是了。梁宗岱是由徐志摩向胡适力荐得以到北大法文系执教的,胡适是很器重他的,要不然没有取得任何文凭的28岁的梁宗岱何以被聘为教授并任主任之职?而且胡适还腾出一个独门独户的偏院让他居住。他也绝不是一个守旧之人,要不然他也成不了新文化革命的先驱者了。 《生平》说 “胡适、陈受颐二位学长扮演了维护旧势力的不光彩的角色”、梁宗岱不屈服 “旧势力旧思想”,是混淆了概念,即混淆了旧式婚姻与旧思想旧势力的概念。在他们看来,谁维护了旧式婚姻,谁就是旧思想旧势力的维护者。其实不管旧式婚姻,还是新式婚姻,其婚姻的本质内容没有区别,婚姻就是婚姻,不是儿戏,在任何社会里,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习俗无视公理无视法律为所欲为。在梁何的婚姻纠葛中,梁氏企图否认实际存在的夫妻关系,本身就理亏在先,继而又粗暴地把结发之妻扫地出门,更是错上加错。胡适夫妇说和也好,接何氏家住也罢,只能说是一般的人情事理使然,何以成了旧思想旧势力的帮凶?其实胡适的说和也不是非得要把梁何死活绑在一起,更不是逼他接受 “既成事实”与所谓的 “荒唐的 ‘凑合'”,而是要把这一有可能严重损害宗岱名誉的婚姻纠葛纳入情理法的有效控制下得到妥善解决。所以,胡适开始说和不成,就劝其离婚,由宗岱赔偿5500元钱就可了事。这是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因为胡适充分考虑到了当事双方利益:既可以保障何氏的权益,也可保全宗岱的名誉。此事胡适日记有记载:
此案我于一九三二年十月十七 (日)代何氏致函宗岱,提议离婚,她只要求五千五百元。宗岱无赖,不理此事,就致诉讼。结果是要费七千多元,而宗岱名誉大受损失。[3]369-370
陈受颐是梁宗岱早年岭南大学的国文老师、文学研究会的会友,对梁氏自然了解。而宗岱私下对胡适夫人承认,与何氏 “结过婚,未同居”。因此二人本于公心作了旁证,与所谓的 “维护旧势力的不光彩的角色”丝毫不搭界。法院判决后的第二天,有人评论道 “这婚变的事情,在今日的中国,是愈演愈奇,愈演愈惨,愈演愈不人道了!可怜的被压迫的妇女们,可怜的空谈无实力的女权运动者,我们只有热诚的,迫切的,祈求于胡夫人,胡教授,和其他负有文化先驱责任的先生们,希望他永远的本他慈善的心肠,板起面孔来,为人类持公道。希望他们的势力,永远的伸张着,成功社会上公共的势力与权威,来禁止那不人道事情的发生!”[4]59这可以说是媒体公众的心声, 胡适 “光彩”与否不言自明。
也正是通过这场官司,胡适对梁宗岱由过去的器重变得讨厌起来,从而导致了梁宗岱一学年试用期后不能继续受聘北大。按照北大聘任制规定:第一年为初聘,即试用一学年,到第二年六月接到续聘书,才是长期聘用,过期没接到续聘书者即作为解约。北大文学院是1934年5月30日商定不续聘人员的,其中第一位就是梁宗岱。胡适1934年5月30日的日记记载甚详[3]288,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宗岱已不愿再留在北大了。八月,他辞去教职”所言不实。宗岱并非主动辞职,而是被北大文学院解聘的。
至于 《生平》所说的 “梁宗岱与胡适在中西医问题上也出现分歧……那时候,梁宗岱还觉察到同胡适在学术思想、治学态度上的分歧日渐突出”也是宗岱离开北大一个因素,显然所依据的都是梁宗岱几十年后的回忆,这不过是 “梁氏怨恨未消,在回忆中狠将了胡适一军”的 “意气”[6]之言,不足为据。
梁何婚变案当时轰动了整个北平城,《北平晨报》用将近一年的时间 (1933年11月25日至1934年7月22日),刊载了新闻16篇,进行了连续跟踪报道,包括胡适的日记,这些史料其实也不难得到。只要 《生平》等转述者稍稍留意一下这些史料,就不至于出现这些可疑之处。或许这并非著者的粗心,联系 《梁宗岱年谱简编》之中1932年竟是空白,就不能让人产生 “为尊者讳”的联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