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银行司法协助风险防范
2019-12-21李伟
李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开发区支行,山西 太原 030000)
一、引言
银行业要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合规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及中国银监会对合规的定义,合规是相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银行如何进行司法协助,这个问题比较宽泛,规避此类风险的关键点在于业务办理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解读。因此银行需要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树立合规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意识。笔者通过相关法律依据及解读,对银行办理司法协助业务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规避方法进行分析探讨。
二、具体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指出异地执行法院委托当地法院代为办理的,委托法院应当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送达回证》(或《回执》)及执行人员工作证件扫描件,以上法律文书应加盖委托法院电子签章,或是将盖章后的法律文书转换成彩色扫描件;受托法院应当携带以上材料的彩色打印件和受托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银行应当协助办理。如果执行法院通过司法专邮邮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书》原件及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的,银行应当协助。也就是说,邮寄的司法文书,银行是无权拒绝的,应该提供协助。
法院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法律手续注意事项:法院提供以下资料:一是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明(介绍信不能代替工作证);二是协助查询、冻结、划扣存款通知书。内容包括开户金融机构、户名、账号、金额等。扣划的金额必须一致,大小写一致。协助通知书的形式要注意是否一式三联、是否加盖公章,是否有骑缝章,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负责人签字。法律文书不能涂改,如有涂改,应该要求重新出具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有权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拉工作的通知》法[2018]64 号,指出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应当提供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及联系方式;现场扣划的,参照执行。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先采取网络冻结措施;网络扣划款项应当划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人民法院在网络冻结被扣划款项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法院下达协助扣划通知书时候,预扣划的应该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那么银行就不宜协助扣划客户工资。因为客户有权更换代发工资的账户,银行无权告知法院,更无权在更改后的账户中扣划存款。对于这种定期扣划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应与执行法官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建议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扣款,或者银行应该在协助扣款通知书上注明风险:声明银行无法保证被执行人通过其他账户途径转移收入,银行对由其引发的责任无法承担。
《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权查询机关、可以接受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账户种类以及查询的程序和手续、查询的内容等也做出了规定,银行在协助的事发后注意三点:一是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省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二是个人存款应当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主要涉及个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来源,款项使用情况,相关当事人确认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调查纪录等,注意查看审计人员是否为双人并要求审计人员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提供尽可能多的账户的信息。对因为群众举报等原因,要做出说明。查询个人存款,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避免重名。三是对于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告知,应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裁定,追加或变更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在协助通知书上载明被执行人为分公司,银行才能够根据该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扣划义务。因此法院要求扣划分公司财产时,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银行的存款应该属于总公司的财产。银行无权也无义务对客户存款所有权进行识别、判断和确认。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要求法院通过追加程序追加或变更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后,才能协助扣划。如果法院不经过法定程序而直接扣划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因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法院的执行行为无效,银行会因为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银行在协助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以及扣划存款等执行工作时,一定要合规合法,避免司法协助引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