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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估行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分析

2019-12-21李家琦天津财经大学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3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机构发展

文/李家琦,天津财经大学

1 保险公估人概述

保险公估人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它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并为保险标的提供查勘、估损、鉴定等业务。保险公估人在我国被称为保险公估机构,在国外及一些地区也被称为保险公证行、公估行等。

保险公估人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性质就是无论何时都必须保持自己独立公正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接受公估人,化解双方的矛盾,获得社会的认可,从而发挥其公正独立的中介功能。

2 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发展现状

2.1 我国保险公估机构数量及分布情况

2.1.1 保险公估机构数量

自2002年开始实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来,我国保险公估行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在2002-2006年之间快速增长,四年时间内从23家增加到了244家。而在经历了快速的、不成熟的发展之后,从2006年起,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增长变得缓慢,进入了缓慢增长的时期。但是在整个保险中介市场上,保险公估机构所占市场的比例远远不如代理机构。况且,我国的保险公估公司大多为小公司或者依附于某个大集团的公估公司,自身的竞争力非常弱。

2.1.2 保险公估机构分布状况

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区域分布不平衡。其中东部沿海地区是保险公估行业最发达的地区。中部、西部地区分布较少,并且西部地区的部分省市(如西藏、内蒙古、青海)没有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分支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保险公估行业发展要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的保险业发展也会相对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

2.2 我国保险公估行业经营状况

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企业,是以盈利性为根本目标的。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在2008-2017年间都实现了收入及利润的增长。这反映了保险公估行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总体盈利水平的不断提高。2008-2017年的同比增长率在2008年大幅上升后,在之后的年份却处于下降并徘徊的状态,总体说明公估机构的发展趋势减缓。这表明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市场开发程度不高,利润空间不足,发展力量欠缺。

3 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

3.1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法律地位含糊不清

我国关于保险公估行业的法律十分滞后。在立法保障上,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基本法的明确,我国的立法也没有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严格的限定。虽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有利于保险公估人确立自己的合法地位,但是其影响力还是相对较小,并不能起到促进保险公估行业发展的作用。这就使得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不能完全体现。

3.2 保险公估机构自身实力不足

3.2.1 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

在我国的2000年至2015年曾经推行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规定的报考人员的学历门槛逐渐降低,从一开始的具有本科学历及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下降到具有本科学历,又下降到具有高中学历。直到2015年,我国保监会正式宣布取消了我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我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不断下降,甚至取消了资格考试,这一趋势虽然扩大了人才的涌入,但是却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践经验并素质较低,并且此类公估从业人员的逐年增多,这已经成为了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挑战。

3.2.2 营业成本高

一是随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人口红利开始逐渐消失,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开始出现短缺的现象,这使得各个行业各个公司的用人成本都会相应的提高。二是伴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整体发展,各类要素的生产成本上升,整体社会的经营成本都在上升,也就提高了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成本,无疑对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产生了巨大的考验。三是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实行佣金制度。佣金是保险公估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实务中,可能产生公估人员与保险公司私下交易的可能性,这样就会大大加重了保险公估行业的成本。

3.2.3 宣传力度、方式不当,社会认可度低

我国社会上对于保险公估的了解不够,认可度很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宣传的力度不够。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并且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并不被社会中的大部分人认可。尤其是一些落后的地区,甚至并不知道保险这个行业,更不用说保险公估行业了。哪怕是比较发达的城市中,也只有少部分人听说过“保险公估”这个词语,但是并没有具体深入的了解公估的作用。加之保险公估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并没有对保险公估的知识进行普及以及足够的宣传,公众对保险市场尚没有形成正确的理解。

3.3 供需结构失衡

一是相比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公估行业相对落后,这使得保险公估机构不能够提供有效的供给投放于保险市场。而且我国现有的公估机构由于准入的门槛低,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都不足,不能很好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导致保险市场的供不应求。二是保险公司全面的业务范围抑制了客户对保险公估机构的需求。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自身承揽了保险经营中的所有环节,所以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理赔部门,这样在出现保险事故时,各保险公司首先都是交给自己公司的理赔部门来出来理赔事故,很少会委托给公估机构。

4 促进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对策

4.1 国家方面

4.1.1 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

在国家立法层面,立法机关应明确公估机构在基本法上的法律地位,至少要求在《保险法》中应将保险公估行业的主体地位及其作用列明。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保险公估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适时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公估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中国保监会及地方各级保监会可适时认可保险公估机构示范点,对于起点较高、管理规范、成绩出众的保险公估机构给予正面的评价和适度的政策倾斜,以点带面从而最终提高整个区域公估行业的竞争力。

4.1.2 加强对保险公估行业的监管

我国应该加大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力度,除了在立法上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外,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比如,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市场准入以及退出的监管,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的社会定位,对公估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合规操作监察,派专业人员不定期进行保险公估业务的合规核查等,此外,应确保保险公估行业的运行和发展顺应我国发展的大趋势。以期通过这些监管制度使得我国保险公估的运行更加规范化。

4.2 保险公估机构自身

4.2.1 提高保险公估行业准入门槛,促进公估“专业化”

我国保险行业若想要提高公估行业的准入门槛,最要紧的措施就是重新实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制度,并且这个考试应该比从前实行的考试更加严格。我国应借鉴国外发展的一些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进行中国化。可以将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进行细分,并根据这些分类进行不同科目的考试。可以制定保险公估人员的专业等级制度和职称,只有通过低水平的等级考试才能进行更高一层级的等级考试,并根据等级来划分公估人员的薪资水平。

4.2.2 把握发展契机,扩大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我国“新国十条”提出了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我国的中介机构应该要在防灾防损、损失评估、风险定价、风险顾问等方面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保险公估机构更要借助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新浪潮,创新服务内容,提升专业的能力。比如说,借助我国智能化的快速发展,在财险水险和船舶险上巧妙的运用智能化的新工具(如无人机、遥感技术等)。保险公估机构要学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应用,改进传统的服务方式。比如公估机构可以建立自己的APP和微信公众号来对自身的业务进行宣传,这样可以通过网络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提高了自己的盈利水平的同时,又为消费者解决了公估的需求。还可以为一些中小型的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以满足其发展的需求。

4.2.3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首先是要区分和辨别保险公估的业务范围,除了国家立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保险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应对自己的经营业务范围以及权力义务进行明确和区分。保险公司与保险公估机构应该以双赢为目标,促进各自的发展。其次是成立专业的工作协调小组。成立工作协调小组,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与保险公估机构能够进行有效充分的沟通,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和误解,实现各自的最大化利益,从而存进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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