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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2019-12-20张戬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5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著作权

关键词 网络文学作品 著作权 刑法保护

作者简介:张戬,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花园路派出所,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33

信息时代推动了网络文学发展步伐,网文作者与网络文学作品、网文网站等数量不断增多,也增大了网络文学领域著作权形式保护的难度。受网络侵权与诉讼成本等因素影响,网络文学著作权侵害事件屡见不鲜;对此,应当加大刑法保护研究力度,以净化网络文学版权环境。

一、网文著作权法律特点

网文著作权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专有性特征退却:在信息科技化发展态势带动下,网文作品传播速度加快,复制下载操作便捷,网文作者无法享有作品排他占有使用权、相应邻接权利,甚至对他人的转发下载等行为无从知晓。二是地域界限弱化: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信息传播不受时空与地域等因素影响,大众获取网文的渠道更加广泛,保护网文著作权的难度增加。

二、网文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著作权被侵害现象屡见不鲜

网络文学作品名声越大,读者群体数量越多,受点击量等流量等利益诱惑,最容易出现盗版的情况,甚至部分网文被改编成影视与网游作品等。近年来,盗版网站数量不断增多,紧跟官网作品更新步伐,官网付费读者数量、作者与网站收入随之减少;对此,侵权盗版行为将给网络文学、移动智能终端用户付费阅读等带来巨大损失。

(二)诉讼成本高

虽然网文著作权侵权现象普及,但诉讼案件数量却少之又少,刑事案件占比更低。盗版网站主要依靠点击量与广告费赢利运营,网站运营商虽然有维权意识,但通常不会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究其原因与律师费高、诉讼周期长、赔偿少等因素有关,导致很多作者或网站运营商对侵权现象无可奈何。虽然网站管理者有维权意识,但作者受经济因素影响一度忍让,也是导致诉讼案件数量少的间接原因。

(三)侵权手段丰富

在信息技术带动下,侵权手段越发多样化,从网络文学侵权者入手分析,首先是读者通过盗打或盗贴等行为,在主题贴吧等平台分享付费阅读后的章节,这对于不愿付费的读者来说无疑是福利。随着主题贴吧整顿力度的加大,发布盗版内容也成为了贴吧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则,侵权行为得以有效控制。但读者分享的渠道广泛,包括网盘等方式,但更新慢且网盘管理力度加大,此类侵权行为逐渐减少。其次是团队化的盜版网站运营者,通过盗打盗贴途径更新正版文学内容,根据点击量计算广告收取费用。虽然盗版网站运营模式单一,但网站数量不断增多,可对正版网站产生较大影响,难以用技术手段实施管控与防范。最后是搜索引擎供应商,本着技术中立等思想理念,钻法律的空子,向盗版网站分享正版文学作品内容,也成为了支撑盗版网站运营的重要保障。网络搜索引擎公司收到佣金后,会提高盗版网站的搜索排名,读者点击量随之增多,夯实了读者群基础;对此,两者属于共犯关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越发专业化,甚至形成了灰色产业链,著作权保护难度随之增大。

(四)犯罪立法与司法缺陷大

首先是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少,互联网安全等相关法律,虽然涉及了著作权保护问题,但适应性差,加之民事行政手段单一,打击力度不足,导致刑法滞后性的弊端逐渐显现。其次是刑罚体系不完善,刑法保护俨然追不上网络著作权犯罪形势的发展步伐,以营利为目的的著作权侵权限制要素不适用于网文著作权保护需要,著作权犯罪目的多样化,包括追求高额利润、猎奇心理等,但危害结果相同。对此,应当删除著作权法律中这一限制要素,满足权利保护现实需求的同时,与RIPs 协议保持高度统一。犯罪手段逐渐多样化,面对新兴网文文化产业,刑法罪名滞后性与条文不健全等弊端逐步显现,导致很多犯罪者钻法律的空子躲避制裁。最后犯罪司法缺陷。虽然刑法设立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违法数额较大”等规定等,但不能忽视定罪标准不完善举证难等问题的影响,导致刑法维权手段利用率低。盗版网站层出不穷,处罚金与有期徒刑的威慑力度不足,部分网站甚至在关闭后会以新名重新开业。

三、完善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一)司法层面

首先,合理认定犯罪定性因素。网文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涉及网络技术性与虚拟性等特征,增加了刑法定性评价难度。刑法认定的烦作行为,是指在未经过作者许可的前提下复制发行作品,适用于传统纸质作品著作权刑法保护,但对网络转播行为的属性划分无法准确描述,导致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复制发行权存在较大矛盾。前者是一种新型权益,应当施以独立保护,但将两者视为一类,就需要灵活解释此类问题,以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其次,合理认定犯罪定量因素。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的定罪标准包括两项,一是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及非法经营数额与复制品数量两项,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这一项定罪标准。满足上述任一考察标准即可定罪。根据违法所得数额标准定罪,能够直观反映出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适用于经营所得的大型非法网站,以广告费维持经营的网站,大部分都够不上定罪标准。但实际上,司法认识违法所得数额这一项定罪标准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有着获利数额与销售收入两种理解,还需依据侵权人实际所得定罪。复制品数量这一定罪标准,虽然具有刑法意义,但与网络特殊环境不适应,更不适用于网文,还需依据网站侵权数量定罪。而非法经营数额定罪标准,还需依据网站总体所得进行定罪。

(二)立法层面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对网络著作权的提及概括,犯罪行为制裁打击力度不足;对此,刑法保护体系应当紧跟信息时代发展步伐,专门制定保护网文著作权的刑事法律,明确描述认定刑事责任的标准。网文作品比传统文学作品的载体形式多变,也涉及基于网文改编的手游等,但不在刑法规定保护范畴内,为切实提高《刑法》的适用性,应当加大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明确界定著作人身权内容,加大作品发表权等权利保护力度。顺应著作权立法形势,取消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观条件限制,完善诋毁与诽谤他人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刑法》应当紧跟《著作权法》规定调整步伐,取消这一限制条件,确保两者协同平衡发展。刑法中應当尽快完善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规定,补充此类法定情形,减少作者权利侵犯与社会危害。积极调整刑罚结构,合理衡量自由刑与罚金刑间的关系,优化罚金刑的定罪模式与标准,减少裁量主观性,确保刑罚的适用性。强化罚金刑的同时,对自由刑尽可能的弱化,以起到辅助罚金刑的作用。为弱化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在罚金刑的基础上增设资格刑,即限制犯罪分子的从业资格,包括永久性禁止从业此类行业或限制从业事件。提高犯罪分子诚信经营意识的同时,发挥刑法处罚与预防的兼具功能,进一步完善刑罚体系,确保刑罚幅度合理过渡,与罪责刑适应且协调。

(三)执法层面

首先,加大民法与刑法保护衔接力度。面对举证困难与民事诉讼费时费力、损失得不到补偿等问题影响,在保护衔接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统一对营利定罪标准的认识,《著作权法》根据国情对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定罪标准做出了调整,在适用性与灵活性方面比《刑法》更加优越;对此,《刑法》应当与其协同性发展。二是加大公共部门打击犯罪的力度,刑法究责案件少之又少,与著作权人维权意识薄弱、公共机关追诉消极等因素有关,导致侵权气焰嚣张。对此,应当提高两者形是追究的主观能动性,维护社会秩序与个人合法权益,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刑法保护作用。三是加强衔接刑事与民事追诉程序,追诉民事案件时,由公安机关处理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合理转换公诉与自诉关系,通过国家司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活动等途径追究民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前提是作者向侵权人提出民事诉讼,以有效实施法律保护,切实保护作者民事与刑事权益。

其次,加强衔接行政执法与刑法保护。面对行政与刑事保护界定模糊等问题,在衔接行政执法与刑法保护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转变行政机关职责理念,强化权利保护的执法观念。保护理念直接引导执法手段,保护效果也存在较大差异。行政机关应当转变维护公共秩序的执法理念,认识到以违法所得利润定罪标准的不足,切实围绕作者与网站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其损失合理选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确保刑事执法满足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二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部门主观能动性,优化刑事程度,加大犯罪制裁力度。犯罪现象层出不穷,与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部门缺乏科学指导、部门工作衔接与分工合作机制不完善等因素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充足证据,并向检察院提起公诉。除此之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极大各部门沟通力度,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三是增强大众权利意识。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加大司法、立法、执法协同衔接力度的同时,还需加强对大众版权意识的法律宣传,在政府、大众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下,推动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优化。大众网络版权意识与道德感缺乏,著作权认识不到位,还需加强法律保护意识宣传,提升大众法治思想。在主管部门网络监管下,共同抵制盗版,维护网络秩序,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体系仍需要完善,在著作权刑法保护规定上加以完善补充。同时提高执法与立法等层面的衔接力度,对网文著作权施以综合性的刑法保护,切实解决我国刑法缺陷与著作权法犯罪等问题,加大犯罪遏制与犯罪分子惩戒力度,以维护作者权益,从而不断提高网文作品质量,营造良好全民阅读氛围。

参考文献:

[1]杨立环.浅析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9(26):215-216.

[2]王雪蕊.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刑法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7(32):224-225.

[3]汤小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3(2):86-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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