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2019-12-20周绵杰付传捷
周绵杰 付传捷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案件 民事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周绵杰,西南科技大学,讲师;付传捷,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庭长,二级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22
互联网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在我国企业生产以及管理活动当中被广泛的运用,而这些都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冲击了传统元素制度的管理内容。我国互联网的使用用户数量在不断上升,人们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各方面的活动,尤其是在经济交易方面,但是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联网的交易是虚拟性的,并且交易活动主要是在互联网上面完成,个人的身份和信息极其容易被泄露。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经济主体,所以在这方面的管理体制并不完善,相关的行政诉讼制度也不全面,所以当融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而这些都要求我国必须要不断完善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之下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根据时代发展的新现象和新需求,制定出新的民事诉讼制度管理条例,要根据相关的金融纠纷案件来进行针对化的分析和处理,从而建立起更为高效完善的诉讼管理体制,保证互联网金融活动当中融资者的权益。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之下金融案件具备的相关特点
互联网具有强大的沟通共享功能,互联网金融的所有活动都是在一种虚拟的网络环境之下完成的,所以对于商家而言避免了很多成本的投入,所以互联网金融市场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交易成本十分低下,并且获得了经济效率比较高,并且互联网金融是贯穿于整个网络活动当中,涉及到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分散性以及碎片化程度比较高,而这些都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具有一个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互联网金融的地域性角度进行探讨。现如今,互联网已经贯穿到我国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所以它的覆盖范围是非常广的,并且在融资和投资活动当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一个局限性,商家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的融资信息,而该融资信息则会为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所接受,即使是两个不同地方的人都可以直接在网络平台上就可以完成相关的投资活动。其次,从互联网金融的集团性和小额性角度进行探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投资活动在成本上来看是非常低的,而这种小额性低成本的投资则会吸引众多投资者,比如说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表相关的投资信息,像广大投资用户所提出的投资金额是100元,甚至还存在更低的报价,而许多投资者看到低廉的投资成本,以及未来的红利,将会盲目的进行投资活动[1]。
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之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活动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从管辖的角度进行分析
互联网金融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为人们带来了更多经济收益的渠道,创新了投资方式,但与此同时在活动当中的风险也是非常高的,因为互联网的不确定性以及犯罪信息追踪难度较大,所以经常容易发生资金链的断裂、或者是相关融资平台跑路诈骗等等。所以我國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之下所面临的重要挑战就是在管辖方面,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当中对互联网金融投资双方进行法律认定的仍然是以合同的形式展开的,但是在这里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特点,尤其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这两个层面,违背了互联网金融非地域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投资活动往往是在网络上完成的,所以当事人所在的地方是不确定的,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就有这样一项法律规定,那就是当事人所驻地的确定,要以被告说注定作为准则。比如说,在重庆发生了一件互联网金融案件,但是该案件所涉及到的投资主体并不是在重庆,而是在其他各个城市,甚至是在国外,所以说投资方和融资方都很难确定所有设计主体的一个长居住地址,加剧了管辖诉讼活动当中的难度[2]。
(二)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进行探讨
互联网金融活动当中,其投资人群以及投资地狱都是没有限制的,并且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一个约束,所以如果双方在合同当中没有进行货币方面的明确约束,也就是在投资活动当中,是否接受货币另一方的所在地,在这方面没有详细的合同签署的话,一旦投资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发生相关的融资纠纷,是很难进行这方面的保护的。
(三)从电子数据的角度进行分析
互联网金融当中所涉及到的金钱交易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互联网融资活动当中也需要涉及到相关的材料以及资格方面的审核,需要投资方以及相对应的担保方的相关个人信息,而这些交易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所以发生了融资纠纷活动之后,数据采集都是以电子数据为准,而不是传统的物证、人证以及书证等等。但是在实际活动当中,在这方面的民事诉讼案例却并不完善,对于电子证据方面的数据仅仅是一些理论阐述,一些概念解释,在实际当中的应用率比较低。电子数据在收集活动当中存在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投资方在签署协议的时候,风险意识比较低,没有对一些关键的文件进行保存,所以如果想要找到这方面的电子数据,就必须要通过一些复杂的技术来进行交易的还原,这就要涉及到高素质的人才,所以数据收集活动的难度比较大。其次则是在电子数据收集的时候,还需要高技术来进行支撑,收集过程当中所耗用的时间比较长,所以违背了民事诉讼制度当中的举证时间规定,从而导致举证的失效。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电子数据作为有效数据的概率比较低,电子数据是依托与网络环境当中,所以电子证据方面的数据资料很容易被篡改,无法保证数据的一个真实性,所以降低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方面的有效性。并且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还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来呈现,需要和一些物证以及合同共同配合[3]。
(四)诉讼程序的角度进行探讨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目前主要以P2P为主,这些互联网投资模式当中所涉及到的投资成本都比较低,所以一旦发生金融纠纷,案件所采用的都是民事诉讼法当中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案件受理过程当中的环节比较简单,同时受理的对象是面对数量比较大的投资受害者,所以在受理活动当中由于投资者数量过大,所以诉讼程序会存在一些漏洞,工作人员也容易不在状态。
(五)从执行程序的角度进行探
如果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当事人是胜诉的一方,那么整个民事诉讼将会进入到下一环节,也就是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活动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就是会受到地域方面的限制,也就是民事诉讼法无法适应互联网的非地域性特点,所以申请人在申请执行的时候将会有很多阻碍因素。另外则是,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在网络上销售大量的产品,所以在资金方面是难以统计的,可执行的财产难以查询,从而加大了民事诉讼法当中的执行难度。
三、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之下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建立健全管辖制度体系
第一,互聯网金融可以覆盖全国,所以在体制建设活动当中,要尊重互联网非地域性和集团性的一个特点,围绕该特点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起多样化的管辖体制。例如,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有这样一个规定,那就是合作双方在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时候,在文件当中要表明“发生融资纠纷之后,要由合作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密切联系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4]。从而,这样可以让管辖活动,可以不用受到互联网地域的一个限制,可以更加灵活地发挥司法管理活动,有利于保证投资双方之间的利益。第二,完善纠纷解决方。当经济主体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除了民事诉讼法律途径以外,还可以进行仲裁,所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还应该不断完善纠纷的解决方式,丰富纠纷解决手段。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就做出了在这方面的规定,那就是“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也就是说,任何仲裁活动是不用受地域之间的一个限制,如果经济主体产生经济纠纷,可以直接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到仲裁委员会进行这方面的处理。第三,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尝试通过互联网来解决网络金融纠纷问题。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在线上产生的,所以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手段也可以尝试着从网络的层面来进行解决,比如在网络上建设这方面的平台,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等等,通过这些平台来处理一些常见的电子网络纠纷问题。在我国已经有部分省市开展了在这方面的相关活动,例如杭州西湖就有在这方面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司法的力量,将传统的法律制裁方式和现代化信息技术结合起来,可以让民事诉讼活动发挥出新的活力。第四,建立健全非争议性的解决机构。在民事诉讼金融管理案件当中,除了专门解决部门以外,还可以设立一些其他的纠纷解决机构,以第三者的角度来进行协调,从而更加快速,更加专业的解决各种融资纠纷[5]。
(二)完善电子数据方面的收集和认定工作
互联网交易当中由于交易都是在网络上完成,所以要不断强化在网络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的工作,从而提高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第一,可以建立在电子数据认定方面的体制。在进行融资活动当中,各个经济主体都应该提高在这方面的相关意识,要加强对各种原始交易数据的一个保留,比如截屏或者是下载相关交易信息。同时,对于一些网络融资平台要进行在这方面的约束,要求各个融资平台必须要定期的对数据进行存储,以便发生融资问题时可以进行数据的调查和查看,降低电子数据收集的一个难度。法院在数据方面还要强化数据真伪的辨识度,要完善在电子数据方面的相关技术,从而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一个真实性,切实的维护投资,双方的利益[6]。
综上所述,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相关部门必须不断完善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的活动,提高民事诉讼部门对于各种金融案件的处理能力,切实保护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管理的现代化以及信息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琳琳.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与应对[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1).
[2]张艺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职工法律天地, 2017(24).
[3]郑旭江.互联网法院建设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及应对[J].法律适用,2018(3).
[4]邢星.互联网金融商业经营模式中民刑交叉法律问题探讨[J].商业经济研究, 2017(10).
[5]叶丽琴.法经济学视角下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的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6]纪格非.案件管理与一体化背景下的欧洲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发展动向[J]. 东方法学, 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