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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和谐商业环境的作用

2019-12-20邓慧敏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5期
关键词:经营绩效盈利能力

关键词 公司战略 经营绩效 盈利能力 治理水平

作者简介:邓慧敏,湖南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53

一、引言

近年来,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我国放开市场管制,这也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虽然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很多行业的发展,其也带来了很多新型的法律问题。以前,我国对于无形资产不够重视,仅仅是重视公司的有形资产,但是随着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无形资产对公司的重要作用。无形资产中的“包装、装潢”,也受到了很大的关注。现阶段,我国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无形资产中的包装、装潢权益[1]。但虽然有法律和相关的条文进行解释,由于其是一个新型的词汇,对于其的解釋并不具体和完备,这就使得后续遇到此类问题,并不能够寻找出明确的条文进行解释,所以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就为后来的相关事项埋下了一定的隐患。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红罐装潢案可以称作是“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因为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太过于新颖,不能够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解释。

二、王老吉和加多宝红罐装潢案

对于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案件,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进行了审结。虽然此案进行了审结,但是两者之间的战争并没有结束。对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两边都并不是十分满意,都提出了上诉。因此,在2015年6月16日,高院又审理了此项案件,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欠缺,该案件到现在还没有进行判决。从这点我们可以得知,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装潢案具有新颖性和极强的挑战性,所以值得深入研究和分析。此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包装、装潢权益归谁所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这类问题有一定的解释和阐述,但是由于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使得此案件不能够根据明文法律进行解决。例如,法律中规定了“包装、装潢”类权益必须存在于知名商品上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一规定就使得对此权益的认定十分复杂,所以出现了难以解决的案件。

三、反思我国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现状

由于“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被称作是“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所以此案件的价值对于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进而达到维护商业环境的影响十分重大。因此对于此案,其有效、公正的解决将会为以后类似的案件的处理提供很好的参考作用。

从此次案件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存有一些漏洞。

(一)对于包装、装潢的保护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我国商业环境的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的第五条明确指出:对于那些某公司所特有的名称和商标,生产经营者如果没有经过知名商品公司的授权,就不能够使用与该商品相似或类似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如果该生产经营者使用了近似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使得其商品与已知的知名商品类似,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是知名商品,从而进行了购买行为,这种情况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是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益相关的,并且其也是唯一一条对于此权益做出说明和规定的法律。随着我国对无形资产的重视,包装、装潢作为无形资产,是创造者脑力劳动的成果。随着公司的发展,其对市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也越来越大,进而包装、装潢等无形资产所依附的商品也逐渐成为知名商品,因此其便成为了企业所独有的资产,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各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但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这条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能使人满意。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指出禁止假冒已有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但是其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是知名商品、怎样界定知名商品的包装以及装潢。王老吉和加多宝红罐装潢案就刚好处于法律的漏洞之中,进而使得这个案件变得棘手和极具挑战性[2]。

所以我国首先应该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内所提出的概念和问题,例如什么是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分别指什么?怎样的行为叫做假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等等问题,做出一个清晰的解释和界定。

如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类概念以及问题做出了明确的阐述,那么王老吉和加多宝红罐装潢案也就毫无任何挑战性,谁是谁非也就一目了然了。

(二)权益归属之判定原则需客观运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其对于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权益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和阐释,但是此法律并没有对这类权益的归属权做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最初,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属于同一个经营主体,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公司的发展,各经营者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深入,经常进行交流与合作,这就可能使得某一商品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属于几个所有者共同所有。当这几个经营者之间出现矛盾和分歧,就有可能出现多个公司争夺知名商品的一些权益,进而引起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对于归属权的明晰,其实可以参考一下发达国家的先进的法律,从而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例如,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于此点的规定就十分明确,其规定如下:倘若生产经营者使用了与现存的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或者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贩卖和推销了其他公司的商品,或者是被消费者误认为是知名的商品的行为,从而造成了混同的情况,这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3]。同时该法律的第二条又明确指出知名商品是指该商品在日本范围内被购买该商品的购买者知悉且熟悉。此处的日本范围并不是指整个的日本的国土范围内,而是指该商品的生产以及售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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