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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犯罪及追赃挽损情况调查分析

2019-12-20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11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以习近平总书记“3·4”重要讲话为转折点,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保护,处理好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关系,成为刑事司法办案过程中强化企业财产权保护的新目标。以乐清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样本,通过深入调查,梳理出打击犯罪后却不能有效追赃挽损工作存在的公安机关直接追赃占比不高、普通侵财犯罪追赃挽损质效不高,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犯罪追赃挽损不足,以及以侵财为目的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追赃挽损难等问题,深入分析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办案理念转变不够到位、追赃挽损工作配套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原因,从而对进一步完善追赃挽损工作机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犯罪 追赃挽损 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3·4”重要讲话后,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地位进行了重新的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时代新要求。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主要依靠严厉打击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强化对企业财产权的保护。从宏观角度看,这一做法客观上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果,对预防犯罪作用明显。但从微观角度看,作为被侵害的企业个体,更关注的是财产损失能否及时挽回,即办案机关能否有效追赃挽损。当前,追赃挽损难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这在我国改革开放先行区、以民营经济著称的温州尤其典型。据统计,民营企业数量占温州企业的99.5%;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超过90%,工业增加值占到91.5%,从业人员占到92.9%,税收收入占到90%。[1]乐清市是“温州模式”的主要发源地之一,2018年的GDP总值超千亿元,位列温州各县市区第1,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占据着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犯罪多发,研究乐清市的追赃挽损难问题,对深化和完善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司法保障研究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一、乐清市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概况及特点分析

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乐清市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侵财犯罪[2]2506件3541人,其中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359件527人,分别占比14.3%和14.9%。(详见图1)经过分析,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民营企业是主要的被侵害对象

从乐清市检察院的办案情况来看,民营企业被侵害的占比最高,成为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的主要被侵害对象,后面依次是个体户经济组织、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侵害对象是民营企业的有284件,占比高达79.1%;排在第二位的是个体户经济组织,案件数有64件,占比17.8%;被害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有10件,集体经济组织的有1件,分别占比2.8%和0.3%。

(二)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特征

实务中,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罪名多样,既有直接侵害企业财产犯罪,也有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还有通过实施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侵害企业合法财产犯罪。涉案罪名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普通侵财犯罪。罪名有盗窃、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毁坏财物、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共计280件377人。其中,盗窃罪191件241人,占比高达53.2%和45.6%;诈骗罪22件36人,分别占比6.1%和6.8%;职务侵占罪29件37人,分别占比8.1%和7%。挪用资金罪10件10人,分别占比2.8%和1.9%;抢劫罪6件8人,故意毁坏财物罪2件3人。此外,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罪并罚16件38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数罪并罚4件4人。二是侵害企业财产性权益犯罪。罪名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犯罪,共计59件103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48件81人(其中企业10人次),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6件13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罪并罚1件2人,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4件7人(其中企业1人次)。三是以侵财为目的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罪名主要是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共计20件47人。其中,合同詐骗罪3件4人,强迫交易罪4件15人,敲诈勒索罪8件12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数罪并罚2件10人。此外,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时还会滋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犯罪,共有3件6人。

(三)企业内部员工监守自盗占比较高

根据统计,企业内部员工作案的案件有75件,案件数占比达20.9%,超过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总数的五分之一,“监守自盗”的比例较高。从涉案时间来看,每年均有相关案件发生,其中2016年24件,2017年13件,2018年25件,2019年上半年就已有13件。从涉案罪名来看,企业内部员工涉案的罪名主要为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其中,盗窃罪30件40人,作案方式主要是在企业工作期间,通过夹带、偷藏等手段盗取企业用于加工用的铜等贵重金属原材料。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5件5人,作案方式主要是以采购、销售等为名,骗取公司货物用于转卖,或骗取公司本应用于支付客户的货款。职务侵占罪27件35人,挪用资金罪10件10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数罪并罚3件3人,作案方式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挪用公司货物、货款。

二、追赃挽损工作概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乐清市检察院受理的359件侵害企业财产权案件中,通过扣押、冻结追赃以及调解退赔的共185件,追赃挽损率51.5%。其中,全额退赔的有148件,全额退赔率有41.2%,部分退赔的37件;以赃物形式完成追赃挽损的64件,以退赔资金形式完成追赃挽损的121件,追回资金损失1170余万元。通过深入分析发现,当前追赃挽损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调解退赔成为追赃挽损的最有效手段,直接追赃占比不高

从追赃挽损方式来看,通过调解促成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成为追赃挽损的最有效手段。如乐清市检察院追赃挽损的185件案件中,通过达成调解协议退赔的案件共有124件,占比高达67%。其中,侦查环节达成调解协议的29件,侦查机关查扣部分赃物后在侦查环节退赔的1件,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达成调解协议的分别有34件和53件,公安机关扣押部分赃物后在检察环节又积极赔偿的有7件。而同期,侦查机关通过扣押赃物、冻结赃款等手段直接追赃的案件仅有61件,占全部已追赃挽损案件的比例仅有33%,在359件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中占比也不足两成。

(二)普通侵财犯罪追赃挽损率呈整体上升态势,但质效有待提高

乐清市检察院办理的280件侵犯企业财产权普通侵财犯罪中,追赃挽损的有154件,追赃挽损率达到55%。但全额退赔的案件只有119件,部分追回赃物或退赔的案件有35件,全额追赃挽损率为42.5%,仅四成多一点。从趋势来看,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追赃挽损率基本维持在五成往上,且呈现整体上升的态势。(图2)[3]此外,各类案件追赃挽损情况也存在不平衡现象。其中,因劳资纠纷引发的2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均经调解得到赔偿,追赃挽损率达100%;其次是诈骗犯罪追赃挽损的有14件,追赃挽损率达63.6%;再次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这也是侵犯企业犯罪案件基数最大的普通侵财犯罪,追赃挽损的有118件,追赃挽损率57%;其后是抢劫犯罪追赃挽损的有3件,追赃挽损率50%;排在最后的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追赃挽损的案件有17件,追赃挽损率仅有39.5%。

(三)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追赃挽损工作有待加强

企业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是企业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创新的角度来看,甚至是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性财产。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企业达成调解,为企业追回损失,取得良好效果。以乐清市检察院办理的59件知识产权犯罪为例,促成调解赔偿案件25件,为企业追回损失415.464万元,占全部追回资金的35.5%。其中,单笔追回损失最低1万元,最多达40万元,单笔10万元以上的有17件,占比达68%。但从总体情况来看,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追赃挽损的案件只有25件,追赃挽损率仅为42.4%,仅占同类案件的四成多,退赔率还不是很高的问题仍然存在。

(四)以侵财为目的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危害严重,追赃挽损难

此类案件涉及罪名主要是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共计20件47人。其中,“涉黑涉恶”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件有17件43人,占比分别达85%和91.5%。从作案手段来看,多是在企业进场及货物搬运过程中,以恐吓、阻碍搬运、寻衅滋事等手段实施“霸王搬运”,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收取企业高额搬运费,或者直接勒索企业缴纳管理费、“赞助费”等费用。从涉案人员来看,团伙犯罪和基层村干部、老人协会涉案情况严重。这类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企业财产权,还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破坏,给企业造成更多难以统计的损失。如在陈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一案中,陈某某等人以某摩配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征地价格便宜为由,以村老人协会的名义向项目负责人索要180余万元的“补偿费”,在遭拒绝后对项目工地进行拦截、阻碍施工,造成工程被迫停工。最终,项目负责人迫于压力支付了60万元的赞助费。实践中,这类案件的追赃挽损也较为困难,如乐清市检察院办理20件案件中只有6件案件退赔,占比只有三成,追赃挽损比例最低。

三、追赃挽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追赃挽损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实践中,刑事案件被侦破但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却没有有效挽回财产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究其原因,除了犯罪分子积极隐匿、转移以及挥霍造成刑事追赃困难之外,刑事追赃制度不健全、刑事执法手段不合理等也是主要原因。[4]《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追赃以及公、检、法等三机关的权力和义务都作了规定,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追赃工作规定不完善,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司法程序进行规定,这也导致在实战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指导,造成追赃工作的混乱。”[5]如对追缴的法律定性问题,理论界的认识和实务处理就存在分歧。司法实务中,通常由办案机关通常做法是将扣押、冻结的赃物、赃款直接发还被害人,而理论界多数意见认为,扣押、冻结、查封属于强制措施,追缴和责令退赔只是执法程序,发还被害人或收缴国库属于实体处分,侦查机关直接处理有待商榷。如上海交通大學的费雄雄教授就认为:虽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存在对赃款赃物的实质处理行为,如赃款赃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时予以返还、属于违禁品时予以没收等,但这些措施都是基于方便群众与保安处分的考虑加以适用,发还与没收的物品需要向法院提供详单,接受司法审查,如果发还不当,还会引起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问题。[6]

(二)司法办案理念转变不够到位,追赃挽损工作配套机制有待完善

近年来,随着司法办案理念的转变,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成为了办案机关追求的新目标,这使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侵财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追赃挽损工作,客观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重刑轻民”思想在我国刑事办案工作中的深刻影响,赃款赃物转移途径又呈现多样化、隐蔽性特征,加上侦查机关日常办案的压力较大,缺乏足够精力和时间,使得“重打击,轻追赃”理念还一定程度存在。此外,就目前机制而言,刑事追赃不属于公安机关必须完成的指标,[7]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工作考评的主要指标是立案数与破案数,追赃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追赃工作缺乏规范的激励机制和明确的上级指导,使得办案人员在追赃过程中干劲不足,组织松散。[8]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直接追赃的案件占比不高。

(三)刑法后果的积极评价成为调解赔偿率高的主要动因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赔,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从轻处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刑法后果上给予积极评价,能够有效引导和促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企业损失。如乐清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67%的案件是通过调解退赔实现追赃挽损的。积极评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主动退赔的情节作为案件是否起诉、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如乐清市检察院追赃挽损的185件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以及起诉后被判处拘役以下轻缓刑、单处罚金的案件共有128件,占比高达69.2%。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4件,法院判处单处罚金的12件,适用缓刑的84件,判处拘役刑的28件。此外,其他积极退赃赔偿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具体量刑时也均予以从轻处理。二是将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的情节作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型强制措施的重要考量情节,这类情形占到乐清市检察院办理案件的三成左右,对侦查阶段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追贓挽损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刑事追赃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健全追赃法律法规,规范相关程序,把追赃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远期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增设追赃工作规定,近期可以由“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公安部出台追赃工作的部门规章,为各级司法办案机关开展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指导。追赃工作制度的内容应包含:一是建立完善的对赃物的强制措施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为追缴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款物而实施的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二是建立对赃物的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是确立赃款赃物转化其他财产追缴、有限度的审前发还制度。同时,为确保追赃工作程序的正当性,除严格扣押、冻结、查封,发还等程序性规定外,还应明确办案机关的取证、证明义务。此外,还应建立被害人权利救济和追赃不当法律救济等制度。

(二)转变办案理念,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树立“破案不追赃,案子只办了一半”[9]的司法办案理念,摒弃“重打击、轻追赃”的错误办案思想,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办案的全过程。根据刑事办案实践需要,坚持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建立公安机关刑事追赃考核机制,将追赃挽损工作纳入对公安机关及其执法办案人员的考核范畴。同时,建立追赃汇报、监察机制,运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体系,对下级的追赃情况进行监控、考核[10],以制度保障追赃挽损工作有效推进。此外,加强公安机关之间以及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动沟通机制,在建立跨区域追赃工作的信息共享、赃物赃款流向渠道追查、司法办案全程联动调解等工作机制方面加强合作,提升追赃挽损工作的整体质效。

(三)进一步优化追赃挽损工作策略

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就必须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策略。如针对发案量大的盗窃等普通侵财犯罪,由于赃物容易被转移、销赃,就需要公安机关加快案件的侦破,为追赃赢取时间。司法实践也证实,案件侦破越快,追赃的可能性就越大。此外,还要加大对赃物流向及销赃渠道的查处,这对追赃挽损大有裨益。如乐清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通过及时查处下游犯罪的案件追赃挽损率高达87.5%,明显高于同类犯罪的追赃挽损率。针对企业内部员工“监守自盗”或因劳资纠纷等原因引发的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以及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身赔偿能力较强,主观上想获得从轻处罚的意愿较为强烈,应加强调解工作,促成犯罪嫌疑人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企业。针对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企业市场秩序犯罪危害严重,追赃挽损难得特点,应主动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有效震慑和预防犯罪。

(四)完善追赃挽损的检察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检察环节调解、刑事和解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不批准逮捕、非羁押型强制措施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全面推进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工作制度,将积极主动退赔赃款赃物的情节,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较好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以及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对符合刑事和解撤案的轻微刑事案件,坚决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对退赔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坚持类案监督和个案监督相结合,建立追赃挽损情况整体评估调查和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向公安机关及人大、政法委等有关部门通报侵财犯罪追赃挽损工作情况,对具备条件而公安机关追赃不力、不当等重点案件,实行追赃挽损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逐案进行监督。

注释:

[1]数据来源:《从“先行者”到“新标杆”温州探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温州网讯,2019年9月3日。

[2]本调研报告中的侵财类犯罪,除指刑法章节中规定的侵财犯罪外,还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等侵害企业财产性权益犯罪,以及以侵财为目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此外,因针对企业的强迫交易与敲诈勒索犯罪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为便于统计分析,故将二者并类处理。

[3]图2中2019年上半年的追赃挽损率虽只有49%,主要是由于统计数据仅有半年,且有20余件案件尚在审查起诉办理中,调解退赔工作仍在进行,结合办案实际分析,对整体数据呈增涨态势的判断影响不大。

[4]彭凯:《刑事追赃:困境、原因与对策》,《刑事法学》2018年第2期。

[5]张博睿:《追赃在经济侦查案件中的难题及对策》,《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6]费雄雄:《我国刑事追赃的实务困境与制度完善》《法治论丛》2011年第4期。

[7]彭凯:《刑事追赃:困境、原因与对策》,《刑事法学》,2017年2015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5JZD010)。

[8]同前注[5]。

[9]同前注[5]。

[10]同前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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