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策略探究
2019-12-20张鹏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文/张鹏,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蓬勃发展,金融科技在全球范围内掀起热潮,中国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各行各业都在关注并寻找发展契机。然而,金融科技带来的发展创新和风险隐患并存。因此,全球都在发展金融科技的同时探索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希望把风险降到最低而又不抹杀创新。本文通过金融科技特性、金融科技风险方面的分析,探究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策略。
1 金融科技内涵
金融科技(Fintech)通常被简单理解为金融(Finance)+科技(Technology)的简单组合,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金融科技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最被业界所认可的是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的概念,即指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服务业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等。
然而最容易与金融科技混淆的还是互联网金融(ITFIN)。通过对比两者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它们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互联网金融是通过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从而实现商业模式的创新,突出表现为将一些传统金融线下业务转移到线上运营,实现了金融业务互联网化,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业的底层生产力。而金融科技则以科技为中心,以金融为对象,偏重科技创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服务和产品上的应用。
2 金融科技的特性
2.1 低利润率
金融科技采用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改造、提升传统金融服务产品,以获得强大的网络效应。但平台发展须经过一个高投入、低增长的阶段,才可形成有效的用户锁定。因此,平台更重视投资的效率而非盈利,整体维持较低的利润率。
2.2 轻资产属性
由于金融科技的低利润率,只能选择轻资产的规模增长途径。这里的“轻资产”不仅指金融科技公司只需要很低的固定资产或者固定成本就能创业,还指其成本关于业务规模的边际递减。同时,金融科技公司充分运用技术优势,在发展早期,充分利用现成的银行账户网络等基础设施,更利用其特有的平台商业模式优势,将业务成本转嫁至第三方,使其运营成本最小化。
2.3 高创新
金融科技公司具有高度的创新精神,其低利润率和轻资产的特性在客观上也为其营造了易于创新的土壤。他们将各种前沿技术与理念应用于金融领域,快速更新产品,推出具有破坏性创新的金融产品。
2.4 高增长
金融科技的起步门槛较低,需要毫无保留的发挥网络效应,以达到快速增长的目的。由于其边际成本递减,所采用的创新技术使业务规模以低成本爆炸性增长。
3 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业转型、助力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获取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发挥出了明显优势,为经济持续增长提供了较强的助推力。然而,金融科技在助推传统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
3.1 数据安全风险
金融科技的核心在于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主要特点是对大数据的搜集和应用。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下,金融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财务信息。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实现对全部金融数据的监管非常困难,因此容易出现数据泄露和数据造假等安全问题。当前,数据信息以不同的形式渗透到各行各业,信息交易在金融领域日渐活跃,黑客攻击问题逐渐凸显,金融数据的安全性受到威胁。
3.2 合规性风险
金融科技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传统的法律框架难以对层出不穷的交易行为和金融创新产品形成有效规制,传统监管模式也难以在新形势下发挥有效作用,合规性风险将会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例如,现行法律还没有对智能合约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我国还缺少针对智能合约的法律规范,出现了纠纷也不能进行准确定性,合规性风险成为金融科技背景下的一个重要风险。
3.3 风险水平提高
为了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新挑战,传统金融机构有可能降低客户门槛,引入更多高风险客户。而金融科技还没有经过一个完整金融周期的检验,历史数据也并不完备,很可能造成金融风险的低估,进而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水平。
3.4 跨国、跨行业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但将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连为一体,而且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连为一个整体,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随之增加,导致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而金融科技加深了金融业、科技企业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增加了整个行业的复杂程度,特别是一些科技企业在信息技术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局限性,有可能导致风险在这三者以及整个体系之间进行传导,系统越复杂,风险也会越复杂。
4 金融科技风险防范探究
4.1 加强监管,完善监管机制
为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应创造更加有益的监管环境,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监管应做到张弛有度,既要避免监管过松,产生过多伪创新,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也要避免监管过度,压缩金融科技企业的生存空间,扼杀其进行有益创新的动力。一是应加大有关金融科技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从而在法律层面形成保障机制。在金融科技的准入、认证、交易、退出、安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提高金融科技企业的违法成本,从而降低金融风险。二是应把握金融本质,实施穿透式监管。金融科技具有混业经营的特征,使得业务形态呈现多元化。但新技术在产品设计和业务模式上的应用并未改变债务融资、支付清算、股权融资等金融业务的基本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其风险的本质特征及对监管的本质要求并未改变。对金融科技,应当关注其市场行为的本质,将其纳入现行金融监管框架,实施原则一致的监管,运用穿透式的监管方式防范风险。三是借鉴国际先进、成熟的监管经验。一方面合理地采用监管沙箱,使处在沙箱测试阶段的金融科技公司能够从容应对监管风险,缩短上市时间并降低上市成本,加快整个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另一方面推动RegTech监管方式发展,使其逐步成为主要监管工具之一,通过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AI等技术,提升监管数据的收集、分析、整合、共享的准确性和实时性,有效地发现违规操作,灵敏地感知金融风险情况,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
4.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金融科技风险防控机制
行业自律作为一种风险缓释机制,是对监管的有益补充,也是市场化成熟发展的重要标志,所以应建立行业自律风险治理机制,由自律组织负责对会员单位业务创新实施指导约束,通过风险评估、技术认证等配套机制和手段,规范金融科技业务发展,实现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有机结合。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一是要加大金融科技研发力度,加强金融科技风险监测体系创新、探索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二是金融科技企业要重视数据安全、数据应用和数据创新,在加大网络安全方面的技术投入和研发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含有关键信息的产品和服务专门的数据保护措施,明确收集、交易数据和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职责。三是通过完善金融科技数据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领域数据质量监管。四是建立和完善金融科技应急预案,改善金融科技时代下的金融消费保护机制,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意识。
4.3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适应金融活动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金融科技跨国、跨行业风险加剧的趋势,制定一套全球化的标准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全球化监管框架,通过国际化金融监管来促进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应当根据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金监管框架的基础上,出台科学办法对国内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同时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对国际监管标准的制定工作,同国外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和监测合作,为开展国际协同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