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2019-12-20张勇强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
文/张勇强,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
1 信用证结算风险的来源
1.1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作为一种独立契约,它不受制于任何买卖合同的约束。虽然它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但同买卖合同还是有所区别的。它只是一份信用承诺书,所以有着很强的独立性。我们都知道信用证支付即单据交易,仅仅停留在单据表面,只要单据相符即可交单而不需考虑合同的真实性,这样就很容易被存在不良居心的买方或卖方所利用。因为开证行或其它付款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而不考虑实际的商品交易与否。银行在审核付款的时候只需要通过单据确定是否符合即可。
1.2 信用证的一致性原则
具体说就是要受益人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同时,开证行不用核对受益人提示单据的真伪,只要文字一致,那么就构成合格的单据提示,这种盲目的一致性给开证申请人带来了风险。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就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根据银行惯例,银行不需要亲自询问单据的真实性、已装运的货物的真实性、已装运的货物是否已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审查,只要“两个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
2 信用证结算存在的风险类型
2.1 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
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应属在信用证支付中较易形成的风险。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2.1.1 信用证与合同不符。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看信用证,不管合同。如果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即使出口商按照合同办理业务,但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也可能遭到银行的拒付。例如,我国某公司曾对某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了品质标准和质量机动幅度,并规定如果货物品质高于合同规定,可以按照具体的加价条款在合同价格上加价。但在开来的信用证中,却漏列了加价条款。在货物装出时,其品质比合同规定的标准高,商检机构出具了证书。该公司开出一张按加价条款计算的发票。在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开证行以加价做法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该批货款。在此案例中,开证行拒付货款是合理的。虽然合同中规定了加价条款,但是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未规定加价条款,开证行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履行付款承诺,因此拒付是正常的。
2.1.2 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单证不符是指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合,单单不符是指各种单据之间不一致。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管单据,不问货物,所以只有在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内容完全和信用证相符并且单据和单据之间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才履行付款承诺。即使货物完全与信用证相符,但单据不与信用证相符,银行也有权拒付。因此,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单证、单单严格相符,就可能收不到货款。
2.2 买方蓄意欺诈
较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来看,买方蓄意欺诈会给受益方带来更大的损失。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甚至不付款而获得货物,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有: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入“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等。
2.3 陷阱信用证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就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作出的不符国际惯例或明显有失公平的规定。受益人对此条款不易执行或执行后存在很大的风险,开证行也易于解除其作为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义务,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商检机构或开证申请人指定代表签字的检验证或收货收据;以开证行取得外汇,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等作为信用证生效或开证行的付款条件。诸如此类的陷阱信用证往往给卖方顺利结汇带来困难,使卖方老是处于被动地位。
2.4 开证行倒闭
在我国大陆,银行是实力的象征,资金实力很强大,似乎银行从来不会存在倒闭破产的风险。但许多国家与地区则不然,比如巴拿马、印尼等国家,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很松散,名不副实的银行很多。所以,特别在经济危机,国内政局不稳定的时候,银行就很有可能倒闭、整顿。银行开立信用证之后一旦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责任。
3 防范措施
3.1 针对“单证不一致”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必须认真缮制单据,确保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对于银行或出口方来说,单证表面一致、表面相符即能得到议付和付款,顺利结汇。因此,出口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出口企业应与银行密切配合,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结汇。
3.2 针对“买方欺诈”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这种类型的风险既涉及到出口方,又涉及出口银行,对一国的出口贸易有很大影响。因此,出口方及其银行要进行严密积极的应对。首先,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如发现任何疑点,应进行及时的咨询。其次,出口方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也应极其慎重,严格认真对待合作前的资信调查。即便签订了合同,也要对于买方抱有怀疑态度,认真审核信用证,银行侧重审来证得有效性和风险性,出口方应注意信用证的条款内容,防止与合同条款不符。
3.3 针对“软条款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的规定,法律和相关规定上仍有缺失,虽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鼓励此类信用证的开立,但是,一旦开立,当事人双方仍要严格遵守,因此,对于卖方事先发现并取消此类条款变得极其重要。针对不同条款,应采取不同措施。针对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的软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针对信用证生效附加条件的软条款。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针对“客检条款”。如果对方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坚决拒绝受此条款。
3.4 针对“开证银行倒闭破产”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通常情况下,出口企业要确定开证银行的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简单的办法是看看该开证行是否属于世界500强银行,如若是汇丰、渣打等国际跨国银行,信用证风险就会大大降低。而对于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银行,或开证银行所在国家和地区政治、法律环境不稳定时,加具保兑来规避开证行破产风险显得更加必要。
4 结语
随着当前贸易环境的复杂多变,信用证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也日益增加。为防范并控制金融风险,除了要对信用证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外,我国商家也应熟悉国际惯例,与外国客户及银行交易时,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处理原则,自始至终把握主动,将信用证风险降至最低,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