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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治理的温州经验

2019-12-19吴立欧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9期
关键词:僵尸温州企业

吴立欧

(温州商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目前温州地区认定民营“僵尸企业”主要是依据企业的财务指标和银行借贷数据。“僵尸企业”的演变具有一定进程,随着僵尸化阶段的不同,企业释放出的信号不同,政府和市场应对的措施也有明显差异。一般来说,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多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联合地方银监部门、银行业协会和涉事企业的债权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大致有主动请求救助的困难企业和依据相关金融机构报告的高危企业两类)进行分类会诊,具体措施包括扶持、托管、重整和退出等四种。

一、扶持

对“前僵尸化时期”的企业以“帮扶”为主要指导方针。这类企业往往具备一定的行业前景优势,其缺陷主要在于生产技术落后和公司内部管理方式混乱。温州民营企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股权结构往往不够明晰,公司内部制度化程度不高,内在关系盘根错节,产业生产技术转型升级的空间比较大。随着劳动力优势的逐渐丧失,企业如果没能及时转型升级、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环境,内外交困之下企业极易正式进入僵尸化时期。对于这类企业,最重要的是减少经营压力,引入现代化公司治理模式促进其规范运营。

在对这类企业进行帮扶的具体过程中,要结合企业的不同特点协同政府、银行等多方共同努力。

(一)政府牵头

政府牵头是政府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置对帮扶企业的准入门槛,对拒绝帮扶的企业进行举证陈述。以温州市政府于2014年4月出台的《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帮扶企业的实施意见》为例,政府的帮扶主要通过基金运作、建立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土地财税等政策扶持、建立企业分类帮扶清单和会商帮扶等手段,从而发挥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帮扶导向作用,确保困难企业的资金安全,巩固企业减负成果,切实缓解企业转贷难问题,切实提高帮扶实效,阻断风险扩散蔓延。

(二)银监引导和协会会商

银监引导是指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引导相关银行,协商帮扶方案。具体到地方,由银监部门指导温州市银行业协会召集债权银行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帮扶企业,发挥同业联动合力;在落实有效保证的情况下,做到不抽资、不压贷、不缓贷;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予以利率优惠,并创新推出“先起诉但暂不追偿”的扶持措施。同时,各级银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整体信用风险的监测分析,对于信用风险恶化显著的企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便于政府部门及时介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债权银行的损失。

协会会商是指地方银行业协会要加强同业间沟通与协作,协调相关债权银行在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方面步调一致,形成综合帮扶机制,稳妥做好企业的分类帮扶工作。

(三)企业自救

企业自救是指由被帮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如公司优化提升生产技术,加强企业治理,明晰股权结构等风险因素,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创新贷款模式盘活企业资产价值。

二、“托管”

所谓托管,是指所有权人将企业经营管理权交由具备专业管理能力、能够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偿经营,从而明确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各自的角色和责任的一种经营方式。托管作为“僵尸化初期”企业的主要指导方针,能够盘活亏损企业、提高企业营运效率和减少政府接管的体制障碍。由于处于经济下行时期,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尤其是对在产能过剩行业的“僵尸化初期”的企业而言,产业效率提升有限,行业内部竞争加剧等都会导致企业整体利润率大幅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资金趋于紧张等问题。

“托管”经营的做法对温州地区的民营“僵尸企业”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温州地区以中小型民营工业企业为主,很难找到具有较强资金投入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托管公司,来扭转处于“僵尸前期”的企业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困境。建议地方政府利用温州侨乡的特点,借助温州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商会,吸引有实力的托管公司来温州。

要推动对民营“僵尸企业”的托管,一方面要提供平台和渠道盘活优质资产,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信息登记体系和征信系统,加强对托管资金用途的监管。具体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搭建招商引资平台盘活优质资产

相关政府部门与国投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在外温瑞商会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挖掘“僵尸企业”全资产,建立企业兼并重组类金融招商项目信息库,釆取领导主抓、专人对接、跟踪服务等方式,为条件成熟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及时解决困难问题,全力保障项目顺利落地。

(二)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登记托管体系

完善的金融信息登记体系和征信系统,能够避免资产的重复抵押、多次转让及重复拆借,进而能够规避在经济萧条期引发系统性风险。由于当前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即使是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陆金所、宜信等都因线下业务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成本。因此,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登记托管体系,如对企业的债权、股权、物权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在行业内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间实现信息共享,都能够极大地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并降低系统性风险。

(三)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托管过程中的贷款资金安全和资金用途的监管,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例如在托管过程中,投资人和被托管人分别在资金托管方开设账户,投资人事先将款项存入账户,托管人按期提供预算材料向金融机构提前支取资金,投资人有权要求托管人提供资金账册和相关使用明细说明,对于托管人有不当使用可能的,要求托管人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可以说,采取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方式既可以规范托管人的资金使用,也能够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更有利于托管效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三、重组

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重新配置,从而取代旧的生产经营模式,重获竞争优势的过程,主要包括兼并重组和破产重组,“僵尸企业”的处置中主要以兼并重组为主,破产重组则被破产清算取代,应用于企业退出的情形。因此,企业重组能够从整体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战略上强化市场竞争能力,扩大企业优势,克服短板,推进企业创新,重新焕发生机。

需要重组的“僵尸企业”通常属于拥有一定技术和资源、主业能正常经营,但基于一些内外部原因导致企业流动性资金突发性短缺或较长时间的持续性枯竭,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就温州地区的情况而言,受“两链”风险冲击造成企业僵尸化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没有外部力量及时干预,这类企业将很快完全僵尸化阶段。同时,这一阶段也是各种内外部资源和措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最后契机。具体来说,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着手:

(一)政府层面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或部门,指导协调、督促推进“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

(二)金融市场层面要优化信贷融资服务,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体系的多样化,以证券市场、产权市场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在为提供企业融资服务的同时,金融机构要建立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贷款业务。同时,金融机构对重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综合授信制度,结合重组前后的企业情况,审慎进行贷款审批。

(三)司法层面要求法院积极回应有兼并重组需求的企业,发挥审判工作作为企业重组的关键作用。由于企业重组涉及的矛盾复杂、主体广泛和利益重大,当其通过诉讼程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后,法院需要严格依法审理,司法公正高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保证企业重组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退出”

企业退出是指企业彻底离开原有业务领域,表现为放弃生产或提供某一特定市场上的产品或服务。具体来说,企业退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同一时间内退出者放弃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二是具体退出的速度应有时间上的要求。对已停产或基本停产的和资不抵债、缺口较大、贷款严重逾期,无法救助的企业,在上述“重组”无果的情形下,应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切断借款输血的低效手段,及时退出市场。

对于“完全僵尸化”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退出是最好的方式,因为破产清算奉行“及时止损、积极化险、公平偿债、宽容失败、重在拯救”的理念,是市场自我化解、自我拯救、自我修复的理性制度。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多数企业退出市场不是采取破产程序,而是采用诉讼、执行以及其他替代方法,可以说,企业破产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规模。

目前,企业退出的障碍主要有如下几个因素:一是沉没成本大,企业退出时,其专用性强的资产价值难以回收,此时,企业一般会选择暂时留在该行业或产业之中;二是职工解雇成本大,企业退出时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三是结合生产问题,由于某种产品需求的变化而很难对另一种产品生产做出改变,特别是在退出时,虽然,某种或某些产品的市场严重萎缩,但企业作为整体也难以轻易退出;四是政策或法规障碍,特别是一些关系到国家安全、人民生活的公共产品的生产的企业,政府往往通过制定政策和法规来限制此类企业的退出。

相对而言,2013年至2015年期间温州地区“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走在了全省、全国同类工作的前列。据统计,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54件,审结425件,分别占浙江全省43.79%和53.59%。一批温州本土龙头企业通过破产审判盘活土地、厂房等生产资料,实现顺利安置企业职工、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化解不良资产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温州在破产处置“僵尸企业”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

(一)依法审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健全执破衔接机制,畅通企业退出渠道。从实践经验和效果来看,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在淘汰“僵尸企业”方面效果显著,市场主体依照法律程序有序退出。由于传统破产程序耗时长、程序复杂,温州地方法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简易审理模式,从明确适用范围、简化审理程序、降低破产费用等三个方面对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做了详细规定,在合法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合并破产程序、缩短公告期间、灵活资产处置等方式提高审判效率。

(二)遵循企业清算破产案件审判规律,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温州法院在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积极探索简易审理模式,从明确适用范围、简化审理程序、降低破产费用等三个方面对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做了详细规定,在合法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合并破产程序、缩短公告期间、灵活资产处置等方式提高审判效率。

(三)针对资不抵债的企业,法院、政府部门联合设立破产管理人专项资金,从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中安排工业企业破产管理人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市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情况下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和报酬费用。

(四)认真总结破产案件审判经验,逐步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要做好企业清算、破产案件,需要将法院的司法审判程序和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程序进行衔接。同时,为了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稳定和完整,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要协调好破产程序和普通执行程序,妥善处理好“涉罪”“涉税”等问题。破产企业涉罪、涉税、涉帐、涉地、涉执、涉信、涉银行等问题普遍,这也是企业主不敢破产的一大原因。这些问题虽然主要是企业及相关人员自身造成的,但也跟历史遗留问题和地方行政管理不规范密不可分,因此,不能回避问题的普遍性和社会性,应以历史长远的眼光妥善处理上述问题。

(五)建立大案、要案通报制度,对有重大风险可能的要制定预案制度。如存在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企业的系列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等,由于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多、影响范围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通报,必要时由上级法院进行工作指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严格司法,同时需要考虑司法处置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对可能涉及的敏感热点问题逐一排查,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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