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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投资人法律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2019-12-19邵可人陶丹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7期
关键词:票据投资人借贷

邵可人 陶丹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123)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理财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且具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互联网理财指的是投资者将互联网平台作为媒介,以获得由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服务和金融资讯,来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壮大,互联网理财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互联网理财市场呈现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的形势。

互联网理财具有收益率高、灵活性强、投资门槛低的优点。

互联网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在6%左右,较普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更高。

互联网理财产品购买方便、起购点低、流动性好。此外,客户可以方便及时地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灵活快速地进行投资赎回的操作。

互联网理财产品相对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更低的投资门槛使其成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大量的闲散资金。

互联网理财投资人在享受互联网理财多种优势的同时,面对着许多风险。目前的互联网理财平台较为流行的融资模式为P2P模式和“P2P+票据质押”的票据质押融资模式,下面就分别从三个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两种融资模式下投资人的法律权益保障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关的制度建议。

二、P2P网络借贷模式下投资人的法律权益保障问题

P2P 网络借贷含义是点对点之间的借贷,即有借贷意愿的个人或法人将独立的P2P平台作为中介,在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一种借贷模式。从本质上看,它是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兴起的民间小额借贷新兴产业。互联网借贷形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形式,无论是在平台数目、注册人总数、成交数额上均呈现倍数增长。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关部门的监管,规范的投资人保护机制以及成熟的征信体系,P2P网络借贷能否持续健康发展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来自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1、P2P网络借贷平台道德风险

(1)源自发起人的道德风险

发起人的道德风险主要指质量较差的“垃圾债券”被包装为资产包,并将其售出给投资人。

(2)源自平台的道德风险

非法集资风险是投资人可能遇到的风险中发生可能性最大且后果最严重的,投资人的财产安全权和损害赔偿权等法律权益将受到直接损害。

若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自成立之初便以非法集资为运营目的,平台高管将会在获得一定数额的投资后携款跑路。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操作与运行皆在线上进行,投资人的损害赔偿权无法得到保障;与此同时,投资人相关个人信息将存在外泄危险风险。

2、P2P网络借贷平台流动性风险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挪用投资人资金造成的资金安全风险。当前绝大部分P2P平台并未就资金存管问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

二是部分担保压力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负责承担,即平台兜底。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机制的缺乏,且绝大部分平台尚未完全独立成信用中介,投资人的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将会在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时面临较大风险。

3、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技术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业务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技术进行运作的,因此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风险造成的投资人隐私泄露也是不可忽视的风险。

(二)来自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主要为个人提供服务,因而其较大比例贷款业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性。投资人的财产安全权和损害赔偿权都可能因借款人的违约而受到损害。

(三)来自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保证顾客收益及平台发展,引入了第三方担保机构。但由于它们之间存在着的特殊关系,投资人的财产安全权和损害赔偿权容易受到直接损害。

三、票据质押融资模式下投资人的法律权益保障问题

在互联网票据理财模式下,借款人以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为担保发布融资需求,这些融资需求被互联网理财平台设计成票据理财产品,供投资者选择和投资。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新型项目,其相关法律法规建的缺乏、市场运作监管的缺失,加上其较一般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更高的安全性及流动性,使得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来自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与P2P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一样,道德风险是来自网贷平台的最主要风险之一。但互联网票据理财为单标型资产证券化,即整个交易结构的资产只有单张票据资产,借款企业以单独一张票据发布标的。在简化交易结构后,投资者对于资产的品质、期限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这使得源自发起人的道德风险降低。源自网贷平台的道德风险仍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互联网票据业务中,平台发起委托收款,托收款经由平台账户再分配到投资者手中。平台一旦跑路将导致投资者受到的损害难以得到赔偿。

(二)来自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主要是来自原始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在互联网票据理财中,由于银行破产尚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几乎不存在信用风险。当标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时情况则大不相同,信用风险也主要集中于此,即来自原始债务人的承兑企业的商业信用风险。

(三)来自托管的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票据理财模式中,由于交易结构较为成熟,各方的法律地位也较为明确,所以主要的问题集中在托管上。当托管到位,票据安全就得到了保证,可以大幅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目前各家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票据托管机构和托管协议都并未向大众公开。

四、相关制度建议

由于我国互联网理财交易模式起步晚、发展快,理财模式又呈现多样化与复杂化,相应的网络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相关保护救济制度尚不健全。可以从以下三种重要制度着手,点面结合地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以保护投资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构建投资者保护制度

1、设定合格投资者的准入制度

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来源于证券市场,对于转化应用在网络理财平台范畴中的合格投资者,则主要体现于其设置准入门槛,以便从整体上加强投资者的抵御风险能力。而与证券市场领域不同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中,这种制度须要通过充分衡量各方利害关系来具体设定准入的标准,也即这个准入门槛是动态且相对平衡的,既要从保护互联网理财平台投资者的角度保证监管机构能够进行适度干预,从而剔除掉会处于绝对劣势的投资者,防止其卷入网络金融风险,同时也不能设定太高的标准,使投资者无力参与从而阻碍互联网金融的流通性。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从日常生活角度来看,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解决日常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而从网络理财交易角度,强化网络理财平台管理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则会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投资环境,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利益失衡,以致引起网络经济秩序混乱。《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有要求,但应当注意的是,此中仅仅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对其准确性并没有进行有力保障。对于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强调对信息严格的真实披露,否则信息披露制度就失去了其价值。

(二)构建网络理财平台监管法律制度

1、搭建法律监管体系、确立混业监管的地位

网络理财平台的机构监管有一个隐含前提,就是可以按照机构和业务类型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合理划分,对于从事类似业务、产生类似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类似监管。而以上所述多种业态的网络理财活动则呈现出混业特征。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一行三会分工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但随着混业特征的逐步加深,这种监管体系难免捉襟见肘。因此,需要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合作,紧密联系进行全方位监管。而想要使这种合作现实化,则要求互联网金融法律赋予其合法性地位。搭建这套法律体系需要从立法、修订现行法、出台匹配法规规章三方面入手。而当前最主要的是以单行法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构建负面清单制度,界定各方行为底线

负面清单一般指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仅列举禁止事项的情况下,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对于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都予以允许的制度。以负面清单制度确定网络投资领域的监管底线与网络理财交易的交易底线,一方面可以防止监管机构对于交易的过多干预,使政府的手伸得过长,另一方面也可以明确禁止理财平台或是投资者利用网络金融服务从事非法行为,如非法集资行为、金融诈骗行为等。

3、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规制清偿不能风险

我国目前的行业市场退出机制重处罚而轻管理。由于市场退出机制涉及公众利益广泛,因此,合理化统一化的退出机制更胜单一化分散化的惩罚制度。举例来说,在P2P网络借贷交易中,网络融资平台是一种中介机构,一般不承担债务违约的风险,除非平台企业自身运营产生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但是实践中大部分的问题,则就是出在了企业由于自身承担担保、平台自融或是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进行了资金和期限错配,由此导致了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可以在P2P网络借贷交易中推出“生前遗嘱”制度,在准入阶段即要求提供相应资质证明、资产文件等,防止有些平台经营期限过短,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三)构建投资者权利救济制度体系

1、构建金融ADR制度

我国将本国实际情况与ADR制度相融合,已经初步构建起“漏斗式”的金融ADR机制,但是在具体到网络投资理财的相关领域时,金融ADR实际上仍是空白。我国消费者在网络理财平台中权益受到侵害,仍旧只能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因此,需要尽快将金融ADR与网络投资融资领域结合,建立平台内部投诉机制与监管部门投诉机制等,以填补空白。

2、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制度(ODR)

ODR和ADR价值理念相似、功能作用相同,是两种相互包容,互相补充的纠纷解决方法。在网络投资融资领域中,应当在平台运行的市场准入阶段就强制平台管理者建立企业内部的ODR机制。同时在平台外部,可以在监管机构层面将ADR机制与ODR机制加以融合和衔接,以开拓更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五、结语

互联网理财是当前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与传统理财方式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其涉及资金量之大、投资人之多、覆盖范围之广有目共睹。但由于发展过快,国内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完备,互联网理财产品问题频发,导致得整个行业鱼龙混杂、跑路频发,对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要对投资人法律权益进行保护,可以从完善以下三种制度体系着手:一是构建投资者保护制度。设定合格投资者的准入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二是构建网络理财平台监管法律制度。搭建法律监管体系、确立混业监管的地位,构建负面清单制度,界定底线,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规制清偿不能风险。三是构建投资者权利救济制度体系。完善金融ADR及ODR制度。

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就投资者自身来讲,在进行选择时要擦亮眼睛,避免陷入哪个平台利润高就去那个平台进行投资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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