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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乱象与规制

2019-12-19王学思

时代经贸 2019年34期
关键词:网贷投资者金融

王学思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得到长足发展,并越来越走近广大社会公众的生活。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人们生活的同时,漏洞与风险也日益显现,由此引发大量的诈骗案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存在的乱象

(一)P2P网贷

P2P网贷是我国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也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事故频发的“重灾区”。首先,P2P网贷中最常见的骗局是平台“套路”投资者。除了少数正规的大平台产品(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大部分小P2P平台都游走在政策边缘。例如: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理财产品”、“网络金融平台”之类的文字,就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各种投资网站,但是隔几天输入相同的文字,搜索结果却大不相同,再输入之前的网址,则很有可能已经显示无法找到该网页。还有些平台打着“高收益”的幌子设下重重陷阱。如某平台推出的最新理财产品:无论升跌,均可获利,累计收益率为7%。乍一看,收益率十分诱人,但累计收益率是多个收益段的收益相加,如果投资时间为两年,所获得收益甚至低于银行利率。等投资者发现问题要求撤资时,平台则收取2%的违约金。此外,校园贷也是典型的P2P网贷“雷区”。2017年9月6日,教育部发布通知,要求“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然而,一些网贷平台仍然在处心积虑实施诈骗。例如所谓“培训贷”,即不良公司与网贷平台串通,先对求职大学生承诺提供优厚酬劳的工作岗位,签约时索取高额培训费,如果该生无力缴纳,公司人员就建议网贷。结果,培训结束时,公司销声匿迹,或是根本不存在,不少人却因此欠下数万元贷款。

(二)特殊商品的线上交易

互联网为一些特殊商品的线上交易提供了新的渠道。在实物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的选择尤为重要。以炒黄金为例,如果选择了不正规的平台,会经常出现成交失败、短线、卡顿、出金不顺利等现象。一些平台为赚取客户报酬,伪造相关文件证明,虚构注册信息,制作一个看起来像模像样的App,实际上都是用来为了蒙骗投资者的幌子。不少投资者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至于虚拟商品的线上交易,问题更是数不胜数:以网络游戏为例,早在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就下发通知,明确指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然而,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网络游戏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通常只需要一个手机号,根据短信收到的验证码就能完成注册,并不需要身份证号码验证,这也是最近频发的未成年人用父母手机玩游戏大量充值而不被发现的原因。等到问题发现时,大量金钱已经流入各个平台,损失大多无法挽回。

(三)互联网安全问题与信息泄露

我国互联网系统的建设起步较晚,目前技术仍不成熟,导致网络信息系统具有脆弱性、易受攻击性。有资料显示,我国95%与互联网相联的网络管理中心都遭受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入,其中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是黑客攻击的重点。由于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防范意识较强、防护手段较完善,更多的黑客倾向于入侵个人电脑及移动电子设施。黑客侵入后,用户的商业信息和个人隐私都会被窃取,然后被转手卖给无良商家。如果P2P平台通过某些渠道来获取到这些泄露的信息,就很容易在线上金融交易活动中占有绝对优势,使原本就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变得更加严重。腾讯公司发布的《2017年度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公共WiFi总数超过3.36亿,而其中78%有风险的WiFi分布于我国二三四线城市,不少P2P平台通过窃取的各种信息来诱惑用户上当受骗。在这样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互联网环境下,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是很不现实的。

二、互联网金融服务乱象的治理

(一)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规范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成型前,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主要为两种:民间借贷和证券发行。这两种传统融资方式主要依靠我国《合同法》和《证券法》进行规范和管理。例如《合同法》第十二章和第十四章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证券法》对于证券的发行、交易、法律责任等也做出明确规定与要求。

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规范机制大致上延续了传统思维模式。P2P网贷一般被定义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模式,P2P平台被认定为基于网络的信息中介机构,其运营需遵照民间借贷运行方式和规则。然而,P2P网贷存在的特殊性不容忽视,特别是其涵盖范围大、参与人数多,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就可能突破150人。P2P网贷是否因为涉及人数众多即可视为非法集资或诈骗行为,甚至构成犯罪?或者说,P2P网贷合法与违法的边界是什么,当前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样,根据《证券法》,股权众筹可以被解释为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但是,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众筹,冲击了传统的私募与公募的界限划分,使股权众筹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立法亟待补充完善不言而喻。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制措施

1.规制信息源。在美国,早在1933年,就出台了其最著名的《1933证券法案》,核心基本内容之一就是投资者有权获得市场公开发售证券的公司的所有财务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但是要严格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在P2P网贷的发源地英国,依据P2P金融协会制定的《运营准则(2015)》,平台的发布信息的透明性、风险管控、数据监控都得到了严格规范与管理。在我国,由于缺乏专门性法律,针对P2P网贷的行业性规范文件和规章则起到了主要的规范作用。例如2013年由75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审议通过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和《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制度空白。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还不够完善细致,同时也未与我国法律衔接,效力大打折扣。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明确P2P平台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要求。例如,交易平台在正式上线运营前应该公开展示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资产背景等。同时,平台应督促融资方向投资者公开项目融资人的身份信息、项目真实性、预期风险及回报率等。对于这些信息真实性的检验核查,则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和平台的共同努力。

2.强化规则和制度对投资者的引导作用。首先,应建立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重视投资者的资本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目前,P2P行业中民营系平台数量多、准入门槛低、收益高,同时风险较大。建立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对于筛选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具有重大意义。我国于2012年已经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要求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近期个人年收入超过20万元才有资格投资。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次,建立对于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审核制度。在交易前,有关机构应当对其资产能力进行后台审核,若不符合要求,则应进行适度的约束和限制,并明确告知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必要时可以禁止。对于可能出现的投资者所提供的资产信息虚假问题,更需要监管部门进行严密审核。最后,对于大额投资者,应对其资金流动量进行限制。如果有个别投资者一次性从平台转出大量资金,即使平台对其收取大额手续费,平台方也会遭受很大亏损,其他投资者的收益也会受影响。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应当通过制定制度做好预防。

3.建立风险储备金机制。在基于P2P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违约事件频发,平台很容易出现资金断流等问题,大部分不规范、缺乏监管的平台会在第一时间选择关门跑路。因此,建立风险储备金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风险储备金机制是一种创新的保险措施,其运作原理为:平台在借款人借款时提取一定比例的额度,当借款人违约时,平台有权用这笔资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虽然风险储备金金额有限,但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并把部分风险转移到融资方和平台来承担。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可以考虑国家监管部门同平台商议就储备金额度、储备时间、使用条件达成共识,并引入第三方机构(例如银行),对认定的储备金进行保管,从而避免平台拥有对其的高度控制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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