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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述评

2019-12-17柯雯芳

山东青年 2019年10期
关键词:述评中央苏区

柯雯芳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成果丰硕。本文通过检索建国以来大量档案、文献、论文等材料,从中央苏区司法思想研究、中央苏区司法制度研究、中央苏区重要司法人物研究以及其他研究路径四个方面对中央苏区司法研究基本情况加以综述,初步分析探讨其研究特色。今后为了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中央苏区司法的研究,应该进一步发掘史料;加大跨学科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实现宏观研究与个案分析相结合;重视比较研究。

关键词:中央苏区;司法史;述评

中央苏区政权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的伟大尝试,建立了一整套与当时革命环境基本相适应的司法框架,虽然有其时代局限性,但对于新中国司法建设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央苏区司法文献整理概况

建国初,一大批重要史料文献产生。福建省档案馆编写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韩延龙和常兆儒编写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张希坡和韩延龙编写的《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下)》、瑞金县人民法院编写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收录了大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立项,至今已形成不少阶段性成果,比如《中共农村道路探索》。2018年,陈始发发表《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现状与文献特点分析》概述了《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汇编》的主要内容,《汇编》收录了9132件法律文献,涵盖了20余块革命根据地,是迄今为止最庞大最全面的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集,其中中央苏区法律文献计775件,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类的法律文献计405件,司法文献计286件。

2015年,《中央苏区司法工作文献资料选编》出版,书中收集了中央苏区时期有关法律、法令、训令、决议以及司法文书、案例、总结。2017年,张希坡出版了《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二辑),包含了31件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法律文件,61件司法审判与狱政法律文件等。

二、中央苏区司法研究概况

《中央苏区史》、《中央苏区研究丛书》、《中央苏区历史研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史》等通史类著作都或多或少提及中央苏区司法建设情况。还有一些专史类著作对于中央苏区司法作了系统的概述,如《中央苏区法制建设》、《中央苏区检察史》、《中華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等。通史类研究提供全局视角,专门史研究纵深发展,相得益彰。就现有研究成果而言,按其内容可概括为四类:

1、 中央苏区司法思想研究

柯林伍德认为:“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笔者以为还原历史的真相,除却不可抗力的自然环境因素,最为主要的是研究人们行为背后的思想。了解中央苏区司法史,就必须首先明确当时司法思想。中央苏区时期法律体系尚未系统化,也不严格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因而,对当时司法思想的研究也不能仅限于司法文献之中。

汪文来历数中共建党以来法制建设思想,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制思想为法制建设指南。赵明认为“列宁的法制思想原则是居于中央苏区立法的指导地位的”。[1]周志坚、易立春也对立法思想进行了初探,“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工农民主政权的立法指导思想;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就成为立法基本原则。”[2]总体而言,中央苏区政权基本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并同步于苏区的实际情况,使苏区的法律制度初步完备。

中央苏区法制原则和制度的确立是司法思想的体现。吴广指出苏区司法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审判活动保障革命法律的实施,为巩固工农民主政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苏区的各项建设事业服务。”[3]蔡国辉、吴太斌、钟沛芳从苏区法治精神进行研究,认为苏区法制体现了以民为本精神。越来越多学者也关注到中央苏区时期司法建设经验中的司法思想。唐志全等人指出“闽浙赣苏区的党组织和方志敏、邵氏平、黄道等领导同志自始至终都高度重视”,“通过立法形式肯定人民已经取得的民主和自由的权利”,“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进行专政”。[4]杨木生、王晓波也就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经验进行了深刻思考。

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中央苏区司法思想的研究视角是比较丰富的,不同的研究视角都证明了中央苏区政权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坚决走的是人民司法道路。但研究多停留在归纳总结层面,勾勒出了历史的轮廓,却缺乏历史的细节。

2、 中央苏区司法制度研究

张希坡认为人民司法机关、诉讼制度是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杨枬也有同感。韩延龙、杨木生等学者都认为服务于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介绍了红色区域司法体系:司法机关有肃反委员会、裁判部(所)、临时最高法庭、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劳动感化院等;主要法规有宪法、选举法、刑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司法制度有审级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制、审判人员回避制、公民起诉和国家公诉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和抗诉制度、上级审批和死刑复核制度等。

在宏观研究基础之上,还有一些学者专门研究个别司法构成。谢庐明专门研究检察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袁礼华详细分析了群众性的检举揭发、群众性的调查取证、群众法庭公开审判和群众性的舆论监督。孙伟也谈到了反腐败斗争中群众在司法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在廉政制度革命史叙事研究的基础上,部分学者和研究生还深入分析了中央苏区时期廉政建设的深刻意义和历史经验。

除上述研究外,不少研究生也写了中央苏区司法制度方面的学位论文。朱雅妮认为中华苏维埃审判工作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杨帅收集整理了大量资料,对司法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行政机关、审判体系及其特点进行了深刻研究。赵海涛重点论述了司法群众化的深刻内涵,即它将群众路线融入审判工作。贾宇飞深入研究了中央苏区时期国家政治保卫局。

司法制度的研究可以说是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最完整最全面的一部分。早期研究是以“革命史”角度为主,多是对中央苏区司法制度进行宏观梳理与分析,因而大量的文章都存在相似的论述或结论。近年来,随着史料的丰富与研究方式的多元,复杂的历史面相逐渐清晰。

3、 中央苏区司法人物研究

“历史现象属于一个特殊的领域:属于人的领域。”因此,中央苏区司法领域的重要人物是进行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必须引以重视的研究路径。中央苏区司法领域的重要人物首推三大法官——何叔衡、董必武、梁柏台。

李宜霞、杨昴认为梁柏台促进了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正规化。张梁则讲述了梁柏台主要法制建设实践:“建立起了有秩序的司法公文,形成了一套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等等。[5]李凤凤、刘魁则从中央苏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考察梁柏台的法制思想。董必武在中央苏区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活动,对中央苏区法制作出了重大贡献。曾绍东的《开拓与奠基——论董必武在中央苏区的司法实践》是董必武中央苏区时期研究的重要文章,高度评价了其司法实践在法律思想中的历史地位。彭光华也肯定董必武对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参与领导了对苏区党政部门以及军事机关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检查”,“严格按照苏区制定的审判程序开展审判工作”。[6]作为中共党史反腐第一人,何叔衡对于中央苏区司法建设也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苗体君详细梳理了何叔衡对中央苏区法制事业的探索与贡献:“严厉打击贪污腐败化分子;开创性地以顺口溜的形式对法律进行传播,为法律社会学及法律传播学的研究提供了范本;践行治国安民‘法为上的原则。”[7]李安定重点考察了何叔衡苏区反腐实践,包括建立了各种组织,包括审查委员会、突击队、控告局、检举委员会,还发动群众来检举揭发。

除中央三大法官对于苏区司法建设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各地地方上也涌现了一大批推动司法建设的重要人物,比如方志敏。陈学明、唐志全在方志敏政权建设研究中提及方志敏和党组织倡导和督促了赣东北苏区迅速建立比较健全的廉政监督机制。黄爱民考察方志敏执政思想的主要内涵时,也充分肯定方志敏对于司法建设的贡献。

中央苏区重要司法人物的研究思路基本是相近的,但不同人物背后的成长道路却又各有其独特之处,人物研究实现了研究视角的突破。但目前司法人物研究主要围绕中共领导层,缺乏普通民众研究。

4、 其他路径研究

随着更多史料的发掘和学者的深入研究,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已经基本实现革命叙事阶段的任务。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还涉及地方法制、法制宣傳、群众路线、根据地司法比较研究等多个问题。除了上述问题的研究,国家社科重大课题“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系统概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律文献研究现状,并具体分析了这一时期法律文献特点。宋来榜的硕士研究生论文《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特点研究》也是作了这一方面的研究工作。这对于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纵观建国来的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其研究趋势日趋明显:宏观研究转向微观研究;整体性研究趋向个案分析;跨学科研究日趋广泛。

三、思考与展望

总体而言,建国来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仅择要而述之,难免有疏漏之处。仅就笔者所考,当前的研究成果已经构建了中央苏区司法史的基本历史框架,研究视角也呈多样化发展。然而,如何在既有的研究基础上创新,需要认真审视和勇于超越以往的成果。笔者在此仅提供一些思考。

首先,应该进一步发掘史料,完善中央苏区司法资料库。史学是建立在史料基础之上的研究,历史的真相也在于此。梁启超说过:“史料为史之组织细胞,史料不具或不确,则无复史之可言。”因而,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必须“竭泽而渔”,同时既要避免“不具”,更要避免“不确”。史料“不确”不仅使得学者无法了解历史的真相,更有可能使得学者与历史的真相背道而驰。

其次,加大跨学科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史学或史学与法学两个领域的简单结合,还需要史学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深度融合。以司法人物研究为例,以传统史学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是必要和基础的,也要借助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来研究人,来进一步解读历史文献中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动机。

再次,努力实现宏观研究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目前整体而言,中央苏区宏观司法研究占较大比重,个案分析较少。事实上,通过宏观研究透析个案可以使研究成果更显立体、深刻。孤立的司法审判理论上难以形成可靠性结论,但如果辅之以确实可信的时代大环境,则可以从中获取新的史学成果,为丰富中央苏区司法史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第四,重视比较研究。当前中央苏区司法史研究比较性研究较为少见,刘建国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与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是已有研究成果中比较少见的比较视角。文章对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和中央苏区的检察制度进行了客观比较,通过一个“早”字体现了鄂豫皖边区的检察制度,用一个“全”字概括了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的特点,以此提高对人民检察制度发展历程的全面认识。比较史学即通过对两种及以上的历史现象的比较来加深历史认识,避免历史研究的片面性,更为重要的是提出了不同历史现象的特殊性。

[参考文献]

[1] 赵明:《列宁法制思想原则及对中央苏区立法的指导》,《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4期。

[2] 周志坚、易立春:《中央苏区立法思想初探》,《企业家天地》,2011年第2期。

[3] 吴广:《论苏区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2期。

[4] 唐志全、陈学明、黄德华:《闽浙赣苏区法制建设的成就和基本经验》,《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5] 张梁:《梁柏台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及现实启示》,《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8期。

[6] 彭光华:《中央苏区民主法治实践与董必武法治思想》,《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七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51—452页。

[7] 苗体君:《何叔衡对中央苏区法制事业的探索与贡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福建 福州 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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