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瓶颈 精准立法 释放制度“红利”
2019-12-17北京市科委供稿
北京市科委供稿
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深刻阐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考虑。《条例》正是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国家法律应运而生,是北京坚持和强化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功能的重大制度举措,标志着北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治环境建设进入了崭新阶段。这对于北京推进科技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改革制度“破壁”
北京率先迈出全国第一步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逻辑,是赋予个体更多权利和利益,从而在根本上调动公众首创精神和积极性。“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所指向的改革方向,是符合这一根本逻辑的。《条例》在制度安排上明确了三条解决路径:一是高校院所给予科研人员全部或部分权利,从产权归属上予以变更,同时双方约定收入分配方式;二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未发生变更仍属于单位时,对于单位怠于转化的,科研人员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尽量避免科技成果转化错失良机;三是对于北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从项目立项时就要求约定其转化义务和转化时限;未按时转化的,可以依照约定由项目主管部门许可他人实施。同时,为了给高校院所“减负放权”,规定进一步放开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则,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链条进一步畅通,管理授权力度进一步加大。这样的“放管服”制度组合拳,无疑会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注入“强心剂”。
激励为经 赋权为纬
“能放尽放”
创新主体活力竞相迸发
“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创新的事业呼唤创新的人才,尊重人才是中华民族的悠久传统。近年来,国家通过法律制定、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等,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明确提出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实生产力转化。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改革精神,立足北京市实际,《条例》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明确了以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为突破口,更大力度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针对不同创新主体的激励方式,《条例》多维度进行“量身定做”。一是对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规定了可以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的70%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报酬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明确“双肩挑”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为高校院所内部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或人员提供经费保障等。二是针对高校院所,更多赋予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程序;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另外,为更有利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规定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有权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允许其将与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三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鼓励高校院所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优先实施。四是对于各类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明确其地位和服务内容。五是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加强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北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六是对于公共研发平台和孵化机构,支持建设公共研发平台,明确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等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创新主体的共同推进。《条例》从激励和赋权角度“双管齐下”,针对不同创新主体进行了制度安排和设计,针对高校院所科技人员主要侧重奖励,如奖励报酬不计入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等,更好解决转化奖励经费长年搁置、难以下发的“老大难”问题;针对高校院所缺少专业化转化服务机构、转化能力薄弱的问题,设立专人或者专门机构负责成果转化工作并予以资金保障;针对中小微企业,更多是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向其转让,促进其更快成长为“千里马”;针对各类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企业孵化机构、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主要侧重服务内容,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等,切实高效发挥其在成果转化中的“桥梁纽带”作用。针对新型研发机构,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更大自主权,为改革探索预留立法空间。
借势优化考核评价“风向标”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中梗阻”
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是实现科技资源高效配置,激发创新主体创新潜能和活力的“指挥棒”。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0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科技进步法》第39条也提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主体的考核评价问题,《条例》在国家上位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逐一予以明确。
《条例》针对高校院所,规定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高校院所负责人的勤勉尽责义务和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不纳入其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明确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制度等。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增设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针对市属国有企业,规定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将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一切创新成果都是人做出来的,硬实力、软实力,归根到底要靠人才实力。人才优势是北京最大优势之一,但“人材者,求之则愈出,置之则愈匮”,如何充分借势创新考核评价的“东风”,将北京的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正是《条例》给予解答和突破的关键所在。例如,针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增值保值的责任风险、条例中明确了高校院所负责人的勤勉尽责义务、不纳入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为单位负责人减轻了负担,减少了后顾之忧。针对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中目前强调论文、评奖,成果转化指标被弱化等问题,《条例》不仅规定了成果转化相关的职称专业系列,同时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引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职称评审等考核范围,有效释放了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创新活力;市属国有企业肩负北京高质量发展的重任,更应该发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排头兵”作用,《条例》规定北京市國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
梧高凤必至,花香蝶自来
积极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的
“硬核”生态
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为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扫清成果转化道路上的障碍,保障科技成果“转得顺”,《条例》在全市层面建立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并从财政资金支持、用房用地保障、人才培养引进、建立科技报告和信息汇交制度、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政府采购、应用场景建设、明确医疗卫生机构适用等方面全方位安排了系列切实有效的制度举措,争取打造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生态环境。
一项科技成果要转化为产品,需要走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企业孵化等诸多阶段,涉及资金、信息、政策、文化等多要素组合,需要全社会参与,牵一发而动全身。良好的制度环境是更好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性保障。财政资金支持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瓶颈”的现实选择,由于资本天然的逐利属性,不大可能在科技成果转化跨越“死亡谷”阶段有巨大投入,因此,需要依靠财政资金强有力支持和引导。完善的中试基地和产业化配套设施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其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被市场接受,促使科技成果落地生“金”。专业、高效、完整的服务体系,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条件。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全面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好比“红娘”,是沟通高校院所技术供给和企业技术需求之间的桥梁。当然,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更是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的关键,需要培养一批既能做科研、又懂技术产业化推广的专业人才,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实效。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世界各国实现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和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