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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文化”传播中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的三重困境

2019-12-17贾雪丽

伦理学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微文化责任感道德

贾雪丽

“人本质上是一种关系中的存在,不论是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伦理关系,还是‘我与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可在哲学中被概括为社会关系。”[1]人不可能脱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而独立存在。传播是一切社会交往的实质,是人与人、人与社会,通过有意义的符号进行信息沟通和分享的过程。“微文化”传播是大众传播发展到新媒体阶段的产物。相较于传统传播模式自上而下、单向性突出的特点,以新媒体为中介的“微文化”传播具有更强的交互性和流变性。“微文化”传播中,个体对媒介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和选择权,每个独立的社会个体都是“微文化”的创造者和接受者。“微文化”的传播模式和价值特性使其快速融入校园文化,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方式已经被“微文化”深刻改变和重新定义。同时,大学生正处于道德责任感形成、确立和增强的敏感期和关键期,“微文化”张扬个性、崇尚自由、准入草根、形式活泼,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学生主体成长的需求。但作为后工业社会的产物,“微文化”同时具有去中心化、碎片化、符号化、瞬时化、部落化、草根化和民主化等特征,它在大学生群体中的野蛮生长,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新时代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三重困境的形成。

一、“微文化”传播中大学生道德责任认知模糊困境

“微文化”是以微博、微信、短视频、网络直播平台等新媒体为依托,通过全民参与而形成的一种注重个体主体性和微观发展的新兴文化形态。全媒体时代的来临,给“微文化”传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几乎每一个社会个体都裹挟其中,大学生更是已经成为“微文化”的传播引领者和主体使用者。据微博校园发布的《2018中国大学生日常生活及网络习惯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中国大学生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数字原住民。《报告》表明,至少有86%的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以前就已经能够熟练使用电脑、手机等互联网设备,而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高卷入度地体验过QQ、BBS、微博、微信、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等网络应用。大学生凭借娴熟的信息技术,把他们的道德认知、价值选择、自我认同在“微文化”传播中表达得淋漓尽致。

这种局面不仅反映了现时代大学生价值取向的多样化变化,也折射出这一群体日趋凸显的价值主体性和自我意识。但“微文化”对传播内容碎片化、传播速度即时化、传播方式裂变化的过分依赖,长期沉浸其中,势必会导致部分大学生在纷繁复杂的“微文化”狂欢中陷入道德责任认知模糊的伦理困境。

道德责任认知是主体对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和应用。一般而言,道德主体主要通过理性判断、自我反思、主体自觉来获得道德责任认知。正确的道德责任认知是道德责任内化为主体道德责任感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的实践起点。主体的道德责任认知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它不仅受道德主体已有道德观念和水平的制约,同时还会受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社会风尚以及社会舆论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全媒体时代,“微文化”凭借其碎片化的内容、较低的准入机制以及裂变式的传播模式,一经产生,就迅速成长为当今时代大学生获取道德责任认知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相对于传统文化和精英文化,“微文化”传播承担的道德教育功能更具自发性,更像“春风化雨”。它通过关注社会和普通人的人生问题,引导人们尤其是大学生在不断学习、反思和批判现实生活中获得新的道德责任认识,重构个体存在的意义和寻求自我价值认同。但在这一过程中,“微文化”传播在道德责任认知层面对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的消极影响也日渐凸显。

第一,“微文化”传播的碎片化特征导致道德责任认知片面化。很长一段时间里,以微博、微信、论坛、短视频等碎片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微文化”传播彻底打破了这一局面。“微博”始终坚持将文章字数限制在140字以内,即便是长微博,字数也会控制在1000字左右。尤其是近期以快手、秒拍、抖音、火山小视频为代表的短视频,更是将“微文化”的碎片化特征充分展现。这些短视频凭借年轻、潮流的定位,15秒到60秒的播放时间,迅速成为90后、00后大学生的潮流玩法。“微文化”传播内容的碎片化,使得传统道德叙事的整体性、连续性、计划性和层次性被解构。大学生在“微文化”传播中获取道德责任认知的方式,更像“道德超市”,因而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零散性和片面性。当那些普遍的道德责任知识在“微文化”碎片化传播中逐渐消解,取而代之的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往往会引发社会价值“缺位”和“不确定”,表现为“微文化”传播的受众群体,尤其是大学生的道德责任认知模糊、价值迷惘甚至是精神空虚。

第二,“微文化”传播的娱乐化倾向引发道德责任认知障碍。正如贝尔所言:“当代文化正在变成一种视觉文化,而不是印刷文化,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2](P154)微时代的来临无形中又加剧了这一趋势。“微文化”通过短小、直接的符号影像虚构了一个“美好的世界”,年轻人在同质化的消费中弥合了理想与现实的距离,获得了感官上的短暂愉悦。同时,年轻人在“网红”构建的日常化情境中也可以暂时消解现实生活中的失意和不满,快速简易地缓解压力。但“微文化”构建的几十秒甚至更短的虚拟情境一旦消失,人们在简单粗暴的情感宣泄后,并未获得心灵的真正慰藉和情感满足,而是走向了更深层的焦虑和空虚。

互联网上的短视频和直播无时无刻不在教我们谈感情、变漂亮、会旅游、做美食,可在同质化的内容背后,却没有人告诉我们如何成为一个能够独立思考的个体。正如法国学者居伊·德波在《景观社会》一书中写道:整个社会显示出来的就是无数景观的堆积。景象与景象叠映,人们在光怪陆离的世界依靠幻想而悲情地活着。传统价值观在“微文化”中走向失落,许多青年人尤其是一些大学生,生活和行动的重心不再是对人生意义和生命价值的追求,因此,当真实被虚置,是一些青年群体只能通过所谓的人生导师网红博主来获取道德认知时,势必会引发群体的道德责任认知障碍。

第三,“微文化”裂变式传播模式极易引发道德责任认知“破窗效应”。“破窗效应”是指,一件事任其发展,势必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自媒体时代,“微文化”打破了道德信息线性传播方式,裂变式传播模式逐渐成为主流。传统传播模式下,信息传播者“根据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对社会事实进行选择和加工,并传导给受教育者。每类道德信息的表达都潜藏着传播者的道德价值导向”[3](P283)。“微文化”裂变式的传播模式使得人人都可以拿起麦克风,都可以掌握道德传播的主动权。同时,“微文化”传播的裂变式增长也使得道德传播的强度和广度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比如“短视频+直播”的迅速普及,赋予了人们沉浸式的道德体验,从而增强了交流感和在场感。但我们也应看到,“微文化”裂变式传播也极易引发网络道德失序和道德责任认知的“破窗效应”。加之监管机制有待完善,色情、暴力、偷窥等不良信息一旦在自媒体上大肆传播,道德责任认知的“破窗效应”,在受众尤其是大学生群体中就会立显。

二、“微文化”传播中大学生道德情感冷漠困境

道德责任感是个体对于道德责任的自觉认知和情感共鸣,强烈的道德情感是主体道德责任意识向道德实践转化的决定性因素。一般而言,外在的道德责任内化为主体自身的道德责任感,都要经过他律和自律两个阶段。在他律阶段,道德责任感强调主体的道德责任认知因素,即个体的道德知识积累和道德判断水平;在自律阶段,道德责任感则更强调主体的情绪体验、情感认同和共鸣。新媒体技术的普及,改变了传统社会形态下大学生道德责任感的培育模式,家庭、学校不再是培育大学生道德责任感的最主要途径。尤其是“微文化”更加直观的情境体验和便捷的获取方式,使其承载了更多的道德责任感培育功能。

近年来,各主流媒体充分利用“微文化”的传播优势,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弘扬社会正能量,积极营造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的正环境。但毋庸讳言,“微文化”传播也使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过程中出现了道德情感冷漠困境,具体表现为道德同情能力弱化、义务感缺失,以及荣辱羞耻感淡化。

第一,道德同情能力的弱化。所有“微文化”样态都具有社交性特点,人与人的交往从实际空间进入虚拟部落。虚拟部落的建立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它打破了时间、空间、人群、旨趣等各种局限,无限扩大了人们的交往范围。这就需要我们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需要道德同情能力。同情是道德主体对他人福利进行关切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情感反应。西方情感主义学派将同情(sympathy)看作是人类核心的道德能力。这一学派认为:正是因为人类情感的激发,人们才会在道德实践中表现出利他主义的行为动机。而这些具有独特价值的人类情感则来自于道德主体对他人处境的关心、体验,以及对他人利益或境况充分想象的欲望和倾向。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的恻隐之心、忠恕之道、仁爱等概念均具备同情的现代含义。

“微文化”在虚拟部落的迅速传播,愈发加深了现代人的空虚感和孤独感。日常生活被海量讯息轻易填满,朋友圈的好友越来越多,”我”却在别处。我们在“微文化”中“一起独处”,是时下很多大学生生存状态的真实写照。长此以往,道德主体势必会把我与他人、我与群体的关系异化为我与物的关系,人的道德同情能力也会在“锱铢必较”中日渐弱化。如此一来,一旦脱离网络而身处现实道德情境,就有可能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道德冷漠,社会道德责任正能量也会在“沉默螺旋”规律中沉沦。

第二,义务感的缺失。义务感是个体对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自觉与体验,是外在责任内化基础上的情感化,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情感之一。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行为主体的感受能力是进行道德选择的重要条件。这也就是说,缺少义务感的个体,不可能做出恰当的道德选择。尤其是在义务与主体爱好相冲突时,即便道德主体具有正确的道德责任认知,也有可能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导致义务感的缺失。事实上,一旦义务感屈从于主观爱好,道德主体就会沦为“不参与的旁观者”。哈特曼曾对“不参与的旁观者”在文化观赏过程中义务感缺失的表现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不参与的旁观者’视不幸者的痛苦为‘演出’。他们‘怜悯地’‘观看’,欣赏着不幸当事者的‘演出’,甚至也有可能在‘观看’过程中不时地作出一番描述与评价,对不幸者可怜并表示怜悯,却毫无援助之意。”[4]

最近一段时间,网络直播市场爆红,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直播内容频频突破道德底线,甚至触犯法律。比如一些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肆意发布和传播诋毁爱国行为的言论,称他人的爱国行为是“爱国贼”。有些受众在观看这些直播时,仅仅是出于对“网红偶像”的喜爱,就将对国家、社会的道德责任抛掷脑后,非但没有对主播的行为提出质疑和反对,反而会通过点赞、打赏的方式表示支持。如任“微文化”的这些行为而不加以引导和治理,人们将愈来愈容易屈从于个人喜好和感官判断,对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强烈义务感也会随之减弱。一些受众尤其是大学生,就有可能沦为义务感缺失的“不参与的旁观者”。

第三,荣辱羞耻感淡化。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情感体验是一种以特定的道德价值观念或原则为中介的、具有较高的自觉性的、复杂而深刻的、具有行为意向意义的情感体验,是个体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形式。”[5](P114)荣辱羞耻感普遍存在于道德主体的情感世界,在道德意识向道德实践转化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微文化”传播构建了一个众声喧哗、个性张扬的“自媒体新世界”。“微文化”作品不再强调故事内容的完整性和主题的价值导向性,不再将受众深刻的道德情感体验作为目标,而是更多地呈现出反权威、无主题、零散化和娱乐化的趋势。受众在“微文化”传播中感受到了“微”的魅力和“小”的轻松,其灵活、个性、活泼的文化风格受到了更多大学生的追捧。“微文化”作品的“泛传播”,不同程度地消解了文化的道德责任引领和情感培育功能。一些“微文化”作品和传播平台,为了赚点击量、博眼球,毫无节制地“秀下限”,传播低俗信息,打法律擦边球。这种感官娱乐的蔓延,极易引起社会尤其是大学生荣辱羞耻感的淡化。正如德国著名学者阿多诺所说:“失却了审美精神与人文理想制衡的文化是可怕的,文化陷入单边主义和商业实用主义是危险的;这种可怕的背后是非人化与物化,这种危险的内里隐藏着自我的失落和意义的虚无。”[6](P362)

三、“微文化”传播中大学生道德行为失范困境

“微文化”传播中主体道德责任认知模糊和道德情感冷漠,尤其对主体性和自我价值的过分追逐,会使一些大学生更加关注“小我”物质利益的实现,从而忽视对他人、社会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体现在道德实践中即为“微文化”传播中大学生道德行为失范困境。文化学者指出,我们今天已经深陷于“娱乐至死”的世界,社会主体的信息获取与行动已处于严重失调的状态。在空前便利的电子传媒时代,我们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理智,却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迷茫。道德责任的无力感在“微文化”传播中被无限放大,人们越来越钟情于通过戏谑现实、解构经典,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参与网络暴力等情感宣泄的方式来缓解内心的焦虑,这也使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一定程度上陷入道德行为失范的困境。

第一,“价值去魅”下的经典解构。马克斯·韦伯曾指出,“我们这个时代,因为它所独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主要的是因为世界已被除魅,它的命运便是那些终极的、最高贵的价值,已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它们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或者走进了个人之间直接的私人交往的友爱之中。”[7](P48)韦伯的学说表明现代化的实质是一个工具理性代替价值理性的时代。新媒体助推下的“微文化”传播,使得“价值去魅”和工具理性进一步彰显。“微文化”短、平、快的传播模式似乎没有给道德叙事留有太多的空间,它必须在海量信息中迅速抓住受众。于是,嘲讽现实、调侃历史、消解传统、解构经典的段子和视频充斥“微文化”。价值观成熟的社会人面对这些质量低劣的“微文化”产品,尚可不予理会,但对于正处价值观形成关键时期的大学生来说,“多年教育中本已接受的价值理念时常被调侃、渴望的理想道德总被娱乐,行为的标准成为一个莫衷一是的现实问题。社会道德陷入价值观念尚未确立就遭消解的囧境”[8]。意义的衰落,价值的困惑,理想的丧失,一些大学生迷失在“微文化”构建的万花筒里,日渐放弃对永恒价值、崇高理想和道德责任的追求,沉迷于当下,追求感官享乐。正如波兹曼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终将毁于我们所热爱的东西。

第二,道德责任旁落下的网络谣言。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曾说,互联网时代是数字听传的时代,谣言女神的辉煌时代才刚刚拉开帷幕。“微文化”碎片化、娱乐化的表达方式,深度解构了文本自身的深度性、思想性和价值性,从而加剧了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可能。事实上,“朋友圈”“微信群”“直播平台”“短视频”已经成了“谣言集散地”。与此同时,“微文化”部落自身的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道德成本。甚至在一些人看来,他们只是“转发、评论、点赞、跟帖”群体中的一员,无需承担任何道德责任。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指出的,单独一个人必须要为他的行为承担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但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9](P9)

因此,“微文化”传播助推下的网络谣言遭遇了病毒式传播和裹挟式转发,任其发展,势必会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甚至引发道德良知丧失和道德责任旁落。在这种文化氛围下,即便是具有成熟社会心态的网民也经常会陷入网络思维钝化、习惯性质疑的泥淖而无法自拔。而对于那些对网络依赖程度很高、信息需求量大、自身辨别力较弱、社会经验严重不足的大学生来说,这无疑是对其道德认知和理性判断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数据表明,很多大学生有意或无意地成为了网络谣言的传播者,甚至是直接制造者。

第三,道德失序中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网民通过互联网发表具有诽谤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从而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它是社会现实暴力的延伸。网络暴力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更在“微文化”狂欢中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微博、朋友圈、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微文化”传播平台,已经成为网络暴力的重灾区。“键盘侠”“网络喷子”罔顾事实真相和道德责任,高举“正义大棒”,通过“人肉搜索”“造谣生事”等极端手段,对事件的当事人,甚至是不相关的人,肆意谩骂。很多不明真相的网民,尤其是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冲动的大学生,对这些网络事件的迅速发酵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些网络暴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网络道德秩序,也深深伤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夺去了当事人宝贵的生命。近些年,因不堪网络暴力而选择自杀的事件不断见诸网络。这些人中既有大家熟知的明星大腕,也有我们身边的普通人。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9年《社会蓝皮书》显示,近三成青年曾遭遇过网络暴力辱骂,而“当作没看见,不理会”则是青少年最常用的应对暴力辱骂信息的方式,占比达60.17%[10]。报告还指出,青少年遭遇网络暴力的主要途径为社交软件、网络社区、短视频等“微文化”传播方式。事实上,部分年轻人包括一些大学生,深陷网络暴力而不自知。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不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及时地引导和教育,价值迷惘、道德焦虑等情况就有可能在大学生群体中蔓延,从而给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的开展带来重重阻碍。

四、结语

“微文化”传播通过丰富表达、拓宽视野、疏解情感压力等方式提升了大学生的主体意识、自我反思精神和自觉的道德认知,同时也为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提供了多样的路径。但“微文化”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其商业化、娱乐化、碎片化、瞬时化、虚拟化等特征,也容易引发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的三重困境。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整合社会、高校和大学生个体等多方资源,遵循“微文化”传播规律,积极发挥其道德教育“正”功能。一是要健全并细化“微文化”传播的相关法制及管理制度,尤其是完善自媒体的准入和筛选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微文化”网络社会环境。二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打造校园“微文化”传播平台。尤其要改变“封、堵、删”的陈旧方式,充分运用意见领袖、情感共鸣等道德教育方法,切实提升大学生道德责任感培育的“效度”。三是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主动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追求崇德向善的价值旨趣。这意味着,大学生要摆脱“超注意力”(hyper attention)的浅表层认知模式,自觉向“深度注意力”(deep attention)的价值理性认知模式转变,同时在不断摒弃感官娱乐享受和碎片化信息获取方式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信商”①水平和道德判断能力。

[注 释]

①“信商”(Credit Quotient,英文缩写CQ),一般是指一个人的道德素质和人格魅力。信商的内容包括信任、信仰、诚实、守信等道德素质和为人准则。部分文化学者认为“信商”是身处互联网信息数字化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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